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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以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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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以晉(?—?),號自用,江西廣信府永豐縣民籍[1]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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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三十七年(1609年)己酉科江西鄉試舉人,四十四年(1616年)丙辰科三甲進士,吏部觀政,四十七年授官大理寺評事,天啟元年十月,差河南恤刑。五年考選,授兵部主事。六年十二月,詹以晉疏請其鄉靈鷲古剎久廢,其所存寺田變價助工。得旨:靈鷲古剎雖廢可修,所存田畝如何說變價助工,分明垂涎賤價,規奪寺業,而以助工藉口,且既慢神,必定害人。詹以晉著削籍為民,追奪誥命,仍著自行修理寺宇,其田因造橋佑變佃為民業的,責令贖還本寺,以為錙銖言利之戒。寺新田還日,該地方官申報撫按具奏。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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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詹文炤,鄉賓。父詹君賢,增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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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萬曆四十四年丙辰科進士序齒録》
  • 《江西通志》
  • 《永豐縣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