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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以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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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以晋(?—?),号自用,江西广信府永丰县民籍[1]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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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己酉科江西乡试举人,四十四年(1616年)丙辰科三甲进士,吏部观政,四十七年授官大理寺评事,天启元年十月,差河南恤刑。五年考选,授兵部主事。六年十二月,詹以晋疏请其乡灵鹫古刹久废,其所存寺田变价助工。得旨:灵鹫古刹虽废可修,所存田亩如何说变价助工,分明垂涎贱价,规夺寺业,而以助工借口,且既慢神,必定害人。詹以晋著削籍为民,追夺诰命,仍著自行修理寺宇,其田因造桥佑变佃为民业的,责令赎还本寺,以为锱铢言利之戒。寺新田还日,该地方官申报抚按具奏。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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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詹文炤,乡宾。父詹君贤,增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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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万历四十四年丙辰科进士序齿录》
  • 《江西通志》
  • 《永丰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