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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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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默(1586年—1639年),字玄之,别號古雝山東兖州府濟寧州[1]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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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二十二日生。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乙卯科山東鄉試舉人,四十四年(1616年)联捷丙辰科三甲一百三名進士,刑部觀政,授元氏县知县,四十六年丁憂。天啓元年(1621年)左迁湖廣按察使司知事,二年調宁国府太平县知县,未及上任,又改任卫辉府教授。天启三年(1623),升为国子监博士。同年,任刑部四川司主事,六年升员外郎,旋升江西司郎中,改湖广清吏司郎中。天启六年(1626年),因审理扬州知府刘铎一案,为魏忠贤不满,被廷杖降职。

崇禎元年(1628年)三月,原任刑部江西司郎中高默等以輕擬劉鐸被降調,具疏自明,下部查覆。不久官复原职。二年(1629年),因德王府横征暴敛、鱼肉乡民,上疏力参,崇祯三年被外放为河南知府。四年考察降调,后辞官归乡,崇禎十二年卒于家,年五十四。著有《参德藩书》《陈情稿》《楚游漫稿》《梅花堂诗》《秋怀诗三十韵》等。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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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高惠。祖父高珩,庠生。父高祀,庠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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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萬曆四十四年丙辰科進士序齒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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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東通志》
  • 《明憙宗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