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仲裁/請求

仲裁是維基百科解決行為爭議的最終手段。仲裁委員會負責在仲裁方針框架下審理立案及複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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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復議過往案件
- 包括請求撤銷過往實施的制裁措施
- 請求執行過往案件決定的措施
- 仲裁員動議
- 仲裁員發起的動議,非針對當前進行中的案件
請求名 | 動議 | 提請日期 | 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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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Gnonich大規模無緣由的連續數日清空內容及移動到維基學院的POINT相關編輯行動 | 2025年7月6日 | 0/5/0 | |
來源充足的格洛斯特公爵威廉王子條目被Tisscherry無故回退 | 2025年7月17日 | 0/0/0 |
請求 | 動議 | 案件 | 請求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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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falda4144、Tisscherry傀儡調查」案復議請求 | 查看 | WP:A/M&T | 2025年6月13日 |
「紅渡廚、Lemonaka和WiiUf在管理員布告板的爭議」案復議請求 | 查看 | (無) | 2025年7月16日 |
動議名 | 發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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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仲裁流程§1.9 | 2025年8月4日 |
關於本頁 任何註冊用戶可使用本章節請求仲裁委員會立案審理用戶行為不當事件,須獲淨正三票或絕對多數仲裁員同意才得立案。 仲裁是最終爭議解決措施。解決爭議方針列出其他解決爭議的渠道,未充分經過其他渠道嘗試解決爭議的案件可能不獲受理。 發起仲裁前,請先閲讀仲裁委員會的發起仲裁指導。點擊下方按鈕即可開始填寫發起仲裁請求表單,請根據指示填寫。發佈在立案請求頁逾一小時的未完成請求草稿將被移除,建議提前在用戶頁沙盒準備材料。 若要請求執行現有仲裁裁決,請至仲裁執行請求。若要澄清或修正現有仲裁裁決,請至仲裁澄清與修正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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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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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Gnonich大規模無緣由的連續數日清空內容及移動到維基學院的POINT相關編輯行動
[編輯]- 該仲裁立案請求由Rastinition(留言)(User:Rastinition)於2025年7月6日 (日) 15:00 (UTC)發起。
擬議各方
[編輯]- Rastinition (討論 · 貢獻 · 刪除貢獻 · 日誌 · 過濾器日誌 · 封禁 · 封禁日誌) – 發起人
- LuciferianThomas (討論 · 貢獻 · 刪除貢獻 · 日誌 · 過濾器日誌 · 封禁 · 封禁日誌)
- Tisscherry (討論 · 貢獻 · 刪除貢獻 · 日誌 · 過濾器日誌 · 封禁 · 封禁日誌)
- Gnonich (討論 · 貢獻 · 刪除貢獻 · 日誌 · 過濾器日誌 · 封禁 · 封禁日誌)
- 確認已通知擬議各方
- 確認各方已嘗試爭議解決指引的步驟
事件1流程
- 因Gnonich沒有緣故的大量清除及移動到維基學院,被LuciferianThomas提出警告或提醒,後Gnonich除指責LuciferianThomas,另針對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22年11月#校友列表條目是否能收錄提出異議,版本88036605中宣稱其他志工的編輯理由基於該共識,且無數次回退他的編輯。
- Rastinition因為[1]的編輯植入無來源的人物內容而發出警告後,告知校友陳列的基本條件及BLP等原則,另針對LuciferianThomas提出警告或提醒,Rastinition提出Gnonich不應該為了WP:POINT擾亂,移除內容如果有其他理據,或許編輯會依情形而合理化,但Gnonich一次都沒有提出。
- Gnonich收到警告後要求Rastinition和LuciferianThomas溝通處理Gnonich自己製造的問題。Rastinition反映Gnonich持續聲明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22年11月#校友列表條目是否能收錄是Rastinition的編輯理據是錯誤的,並且提醒這是他自己要和LuciferianThomas溝通面對的問題。
- Gnonich表示管理員具有掌握絕對的規則。如果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22年11月#校友列表條目是否能收錄的內容Rastinition如果不清楚,不應該用對應的共識作為理據取消他的編輯。
- (因為Gnonich持續堅持宣稱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22年11月#校友列表條目是否能收錄是編輯理由)Rastinition可以體諒Gnonich因為LuciferianThomas遭到相當大的打擊,但仍需告知維基學院造成的問題不應該外部化給其他人,且仍需要提醒管理員也是一般志工。
事件2流程
- 針對觀塘瑪利諾書院提出警告後,Tisscherry提出對共識如果有意見應發起討論修正共識,並大致闡述對共識內容的理解。
- Gnonich否認共識存在,並認為該討論或共識僅是Tisscherry個人觀點
- Tisscherry澄清那個討論確實有多個志工參與並形成一致意見,並詢問是否確認過WP:收錄標準和WP:可供查證(檢查來源)。
- Gnonich未回應,僅清空討論頁。
- Special:diff/88140647繼續發展針對共識的意見
事件3流程
- Rastinition提出虛構引文警告,後續補上說明文字。而Gnonich認為來源可靠,且質疑Rastinition沒有協助替換或補上來源。
- Rastinition澄清不是沒有替換或補上(或許比例較低,但不是完全沒有過)
- 針對虛構引言的回饋,Gnonich將其定義成不同意編輯。(至此Rastinition判斷虛構引言的問題會持續發生,且Gnonich並沒有處理及確認虛構引言,不再回饋文字)
- 後續狀況如Wikipedia:當前的破壞#Gnonich追述,在這個頁面已經大致陳列虛構引文的狀態,及檢核網路資料是否有明確佐證是校友的概況(對應上方的替換或補上,"找不到的資訊不可能被補上")。
- Gnonich嘗試多頁面發起文字訊息,基本的概念是期待可以封鎖Rastinition
- Special:diff/88030713→Special:diff/88036605→Special:diff/88041866、Special:diff/88058214→Special:diff/88057638→Special:diff/88057857→Special:diff/88058819→Special:diff/88058647、Special:diff/88058819→Special:diff/88059055
- Special:diff/88060554→Special:diff/88078801→Special:diff/88081062→Special:diff/88085825→Special:diff/88140647
- Special:diff/88088081、Special:diff/88088157→Special:diff/88088362→Special:diff/88114746→[Wikipedia:當前的破壞#Gnonich]→Special:diff/88115269、Special:diff/88115262、Special:diff/88115144
Rastinition的陳述
[編輯]- 第一個事件,除了原本已經持續澄清的項目(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22年11月#校友列表條目是否能收錄不是我的編輯理據),我能額外提及的是追溯到2024年2月14日,我沒有任何一次編輯撤銷過Gnonich(帳號建立日期晚於2024年2月14日),撤銷Gnonich的編輯都是自他指控我經常撤銷他後,才開始有撤銷紀錄。所以我想不到記憶或思緒錯亂以外的任何可能(除了WP:SOCK,只有其他操作過的帳號或IP被我撤銷,才會有我這邊沒有回退他,而他本人卻有被我經常回退的印象)。
- 第二個事件,觀塘瑪利諾書院的狀態我看不懂。這段互動及文字相對很短,Gnonich有拒絕對話,或認為對話無效的傾向。
- 第三個事件,混雜的問題很多,但我偏向WP:DUE的資訊比例和WP:SOURCE處理,WP:DUE即比例不要過度側重在校友,畢竟主題是學校不是校友,資訊量過度集中在校友,主題自然會變成校友本身。除非校友資訊與學校有強連結(如參與及推行建設、發展、制度變化等)。WP:SOURCE則是基本概念,校友的收錄最基本的條件是來源斷言人物是校友,而來源本身必須要能夠斷言校友這個事實。另提及當時操作是2個頁面來源逐個檢查,過程中可能有疏漏,或者混淆,但大致上已經達到盡量校對每個人物,但仍有混淆,如Special:diff/88088362將A學校認知成B學校,事後重新檢查時當成沒有來源,進而重新檢索後補上來源。針對虛構引文,從我目前可以採用的方式,沒有辦法確認提報文Wikipedia:當前的破壞#Gnonich中提及的那2個人屬於校友。如果有來源可以斷言,我這邊針對這個議題沒有其他意見。
- (~)補充我不認為過程中達成有效溝通,關注的焦點似乎沒有聚焦,而且很明顯感到Gnonich基於某些誤會或偏光鏡看待某些人事物。--Rastinition(留言) 2025年7月6日 (日) 15:00 (UTC)
LuciferianThomas的陳述
[編輯]我只是回退了當事人不合理刪除帶有來源的內容的編輯,沒什麼好陳述的。當事人將維基百科內容未經正確標識授權而移動至維基學院,學院不在本站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內,而我也確信我刪除不符合授權要求的內容、恢復在本站合理帶有來源的內容的操作沒有觸犯任何方針。
我沒看到這案有經過一般社群流程處理違規或擾亂問題,當事人顯然僅是不熟悉維基百科處理不同內容的方式(並有一定程度的難以溝通)。請仲委會發還ANM就好,我甚至認為此案連封鎖被指POINT的用戶都沒必要。--路西法人 2025年7月7日 (一) 03:58 (UTC)
Tisscherry的陳述
[編輯]看到又是我諸位委員頭可能很痛。
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各級學校校友(著名/傑出校友)章節以及各級學校校友列表,我已經發起討論,大致上的意見都在討論裡。我不認為zhwiki是存在二或四套標準的,臺灣以外的學校只是差人清理。舉例來說最近的Infobox不放旗幟,我可以理解有的人不認同,所以看到也不會主動清理的行為,但若忽略共識在經過清理後加回來,或是新增的條目繼續放,我認為是破壞了。今天校友這件事雖然是「共識」,而我舉的旗幟例子是「公示」,但我不覺得不應該有分別,通過就是通過了。另外校友共識要討論的瑕疵可能在於,沒有明確通過的指引可參見,但此共識確實有被部分執行。簡而言之,Gnonich君如果對「共識」有不同的意見,應該發起討論推翻原本的共識,而不是屢換方式干擾執行共識的使用者。--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7月6日 (日) 16:37 (UTC)
- 看了1F616EMO的意見,我也認為發還ANM就足夠了,管理員可以處理。至於2022年的共識是有點弱不好,但Rastinition在客棧討論補充過後,其實先前已經有多次探討,只是我沒找出來。但我認為這是已有在緩慢執行的共識,故我不覺得我的整理是不適當的。--提斯切里(留言) 2025年7月6日 (日) 17:35 (UTC)
Gnonich的陳述
[編輯]我早已在這個[2]討論中提及刪除因由和經過,並非大規模無緣由的連續數日清空內容及將內容移動到維基學院。當維基學院資料被刪除後,我已知道這個方案不可行,於是已負責任地把相關頁面回復至未移走內容之前的模樣。反觀用戶Rastinition多次針對式刪除資料,並亂用WP去合理化自己的編輯。他自己從未有協助提供來源,還扭曲資料來源的真實性。這是甚麼玩法?我問心無愧,看見Rastinition及Tischerry執意把校友列表刪除(他們認為資料記載建基於所提及的共識,不可以留在學校頁面內),便嘗試把資料轉移到其他可用的平台,藉此令資料得以保留,讓其他編輯者都可以繼續編輯。此外,這個做法出於合理懷疑(所有香港學校條目的校友列表會依照情況被逐步刪掉),我以保護資料作為優先考慮。如果你們視之為甚麼無緣由的行動,且認為他們正確,我不會再置喙,因為本意被曲解。我過往的編輯紀錄證明了我不是惡意破壞者。同時請注意Rastinition有關於刪除資料的封禁紀錄。請公正地審視及檢視這件事,不要一面倒認定我是錯。真正缺乏溝通是完全不作回應,而不是溝通過後不被理解就被視為不溝通。--Gnonich 2025年7月7日 (一) 13:30 (UTC)
未涉事方的意見
[編輯]非案件擬議的各方被稱為「未涉事方」,其可以發表個人意見,惟仍需遵守頁面所列的仲裁指南。此外,仲裁立案發言區僅用作向仲裁委員會陳情,請簡潔提出陳述,請勿在此討論、辯論或單純評論回應他人。留言內容應簡潔扼要,並減少使用會導致低可讀性和版面混亂的(如字號大小、字體顏色)的格式。
應按照以下格式,在本章節及其他用戶章節下方插入意見:
==== {您的用户名}的意見 ====
个人意见。——~~~~
1F616EMO的意見
[編輯]雖沒有積極參與以往討論,但就被提出的證據而言,我對於本案被提上仲裁感到奇怪。
- 關於校友列表如何處理,社羣早有共識,即Rastinition指出的WP:中小學條目指引#教職員、學生與校友——「人物本身就具備關注度,且有獨立第三方來源提及這位人士與學校的關係時,才被列入學校條目中。」(至於Tisscherry引用的WP:互助客棧/條目探討#校友列表條目是否能收錄,私以爲合理意見中未有明確共識。)
- Gnonich所言「只得寥寥幾人說了算的『共識』」等觀點,已經在WP:CON中有所回應,即「人多不一定好辦事」;而其無視其他編者質疑而逕行編輯的做法,亦和WP:TALKDONTREVERT背道而馳。
以上可見,Gnonich似乎未能和其他編者有效溝通,或有拒絕或不理會社群意見之嫌,應是管理員可以判斷和操作的範圍,未至於「所有其他方法都無效,或者有充分理由相信所有可用的解決方式無法奏效」。先前有對Gnonich的VIP提報,私以爲應該提報至ANM,在該處嘗試處理不果後,再按紅渡廚之例提報仲裁。——1F616EMO(喵留言~回覆請ping) 2025年7月6日 (日) 17:05 (UTC)
Lemonaka的意見
[編輯]本案顯然是一方拒絕溝通導致的,而且並未在WP:ANM中嘗試解決矛盾直接提報仲裁,步驟錯了,不屬於「有充分理由相信所有可用的解決方式無法奏效」,這是對雙方的,包括提請者。——-Lemonaka 2025年7月7日 (一) 02:37 (UTC)
RainSun8942的意見
[編輯]此案應可直接提報ANM由管理員直接處理,但Rastinition君似乎做錯了,但這不是重點。
- Gnonich在管理員Manchiu以及SCP-2000討論頁請求封禁Rastinition,Rastinition已經在編輯摘要明確寫明移除理由,但似乎不理會仍執意為之,Gnonich在被警告後仍然拒絕抓住重點。
綜上,Gnonich嚴重缺乏識別可靠來源的能力,且再經多位編輯明確指出多項來源問題更甚至由Rastinition整理的多項共識,如Gnonich持續拒絕抓住重點可實施編輯禁制或封禁。--雨朝Talk#SamekoSaba🐟 2025年7月7日 (一) 03:32 (UTC)
源自Gnonich大規模無緣由的連續數日清空內容及移動到維基學院的POINT相關編輯行動:仲裁員對案件的意見(0/5/0)
[編輯]註記:(同意/拒絕/規避)
仲裁員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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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流程與方針§1.1,仲裁委員會應在「無法通過社群討論及管理程序等常規流程解決的嚴重用戶衝突中」作出裁決,且編者應先嘗試以其他方法解決爭議。注意到本案背景中所涉爭議有共識存在,且作為一般糾紛,未見社群常規機制失效,故反對立案,並請擬議方考慮轉交至管理員布告板。——ZhaoFJx(Talk) 2025年7月9日 (三) 22:08 (UTC)
- 該案相關涉及議題上方已有用戶在互助客棧正在討論當中,至於個別用戶涉及不恰當的編輯行為或者不適當的闡述,則可視實際情況分別提交至AN3、ANO區域交由管理員與社群做審酌,既然相關議題仍在持續討論,而相關爭議或者不適當的行為亦並非一般程序無法處理,顯然不符所有程序與方式皆已嘗試用盡未得回應與改善,此等情況之下,仲裁機制不適合冒然介入,故本人對此案立案請求投「反對」票。--薏仁將🍀 2025年7月9日 (三) 22:39 (UTC)
- 上述問題,社群得調解之,未到達社群失效情況,無需透過仲裁委員會立案。對上述請求反對。--Allervous (talk) 2025年7月10日 (四) 00:15 (UTC)
- 顯未達到受理門檻,反對上述請求。--🎋竹生🎍 2025年7月10日 (四) 15:08 (UTC)
- 同上述仲裁員意見,反對該立案請求。--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簽名) 2025年7月14日 (一) 12:09 (UTC)
仲裁員結論
[編輯]- 依投票流程現階段進展,立案請求已無通過可能性,且本案相關涉及議題仍在互助客棧進行相關討論,此亦代表社群針對本次議題並未達到完全失效的不可控狀態,建請當事方優先考慮社群常規制度程序處理,另經多數委員商議決定關閉本案,以上。--薏仁將🍀 2025年7月16日 (三) 07:14 (UTC)
來源充足的格洛斯特公爵威廉王子條目被Tisscherry無故回退
[編輯]- 該仲裁立案請求由格靈深瞳(留言)(User:格靈深瞳)於2025年7月17日 (四) 14:21 (UTC)發起。
擬議各方
[編輯]- 格靈深瞳 (討論 · 貢獻 · 刪除貢獻 · 日誌 · 過濾器日誌 · 封禁 · 封禁日誌) – 發起人
- Tisscherry (討論 · 貢獻 · 刪除貢獻 · 日誌 · 過濾器日誌 · 封禁 · 封禁日誌)
- 確認已通知擬議各方
發起人須儘快將此此行替換為使用仲裁通知模板通知Tisscherry的差異鏈接
- 確認各方已嘗試爭議解決指引的步驟
格靈深瞳的陳述
[編輯]來源充分的格洛斯特公爵威廉王子條目無緣無故被Tisscherry無故回退,還誣告此條目是亂寫的。此條目來源頁碼標註的很清楚,若有懷疑,直接去看來源就是了。不知何故,此人竟污衊是破壞。
- 注意:*
- 一旦您在此模板內填入了所有所需信息,請預覽並保存。請求將會作為新章節新增於Wikipedia:仲裁/請求/案件的最底部。
- 您須使用== 仲裁案件相關方通知 ==

一起最近提交的仲裁請求已將您列為相關方。請見案件頁面Wikipedia:仲裁/請求/案件#案例名稱以了解更多信息。您可選在案件頁面提交陳述和希望提供給仲裁委員會的其他補充材料。由於大多數仲裁頁面不允許討論串,請確保僅在自己的章節中發表所有留言。此外,仲裁委員會的流程可能對您有所幫助。
如果您無法編輯相應頁面,請參見仲裁委員會站外聯繫方案。
謝謝,——格靈深瞳(留言) 2025年7月17日 (四) 14:21 (UTC)告知各方其在本請求中被提及。
- 隨即,請在指定位置提供通知的差異鏈接。
- 不知所措?遇到困難?歡迎在互助客棧處請求仲裁員(助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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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sscherry的陳述
[編輯]未涉事方的意見
[編輯]非案件擬議的各方被稱為「未涉事方」,其可以發表個人意見,惟仍需遵守頁面所列的仲裁指南。此外,仲裁立案發言區僅用作向仲裁委員會陳情,請簡潔提出陳述,請勿在此討論、辯論或單純評論回應他人。留言內容應簡潔扼要,並減少使用會導致低可讀性和版面混亂的(如字號大小、字體顏色)的格式。
應按照以下格式,在本章節及其他用戶章節下方插入意見:
==== {您的用户名}的意見 ====
个人意见。——~~~~
格洛斯特公爵威廉王子條目被Tisscherry無故回退:仲裁員對案件的意見(0/0/0)
[編輯]註記:(同意/拒絕/規避)
仲裁員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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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本段 此段落用以處理以下請求:
請注意,修訂或申訴社群高風險主題應前往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而非此處。 參與指南 本段僅可由自動確認用戶提交請求,非自動確認用戶提交的請求會被拒絕。用戶在陳述中僅可編輯自己的章節。陳述如無審查請求的管理員批准不得超過500字或20個鏈接(可使用此工具核查字數)。不符合要求的留言可能會被管理員移除,而妨害協作的陳述可能會導致留言用戶被封禁。 用戶如果要提交申訴請求請使用{{Arbitration enforcement appeal}},提交非申訴請求請使用{{Sanction_enforcement_request}}。用戶在提交請求後請使用{{AE-notice}}通知用戶。請注意未完全填寫必需信息的請求會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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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段落用以處理以下請求:
- 關於要求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結論及決議作進一步闡釋的請求;
- 關於取消或修訂現行制裁的請求。
申請步驟
- 使用{{Arbitration_amendment_request}}提交請求;
- 檢查請求無誤後保存頁面;
- 務必使用
{{subst:Arbitration CA notice|SECTIONTITLE}}
相關各方發送通知; - 在請求的對應章節下添加通知差異鏈接。
請注意在完成請求前不要提交請求,頻繁的修改請求會給其他討論用戶帶來困惑。
參與指南
本頁與維基百科上的許多頁面不一樣有著更為嚴格的限制,請遵守以下有關遵守字數限制的注意事項。
- 一般規定:大多數提交給仲裁委員會的材料(包括仲裁案件請求中的陳述以及仲裁案件中的證據提交)限制為1000字,含最多100個差異鏈接。
- 動機:設定字數限制旨在促進清晰表達和聚焦問題,並確保仲裁員能夠充分理解提交的內容。仲裁員需閱讀涉及多項事務的大量信息,因此超出字數限制的提交內容或被節刪。為了公平及防止投機行為(即避免「先斬後奏」的情況)起見,字數限制將被嚴格執行。
- 分段討論:用戶應僅編輯自己的章節。您的提交應面向仲裁員,而非其他參與者。如果您希望仲裁員參考對其他提交內容進行反駁、澄清或引用,只應在自己的部分中進行。
- 簽名: 為便於仲裁員及其他參與者了解提交內容的順序,按討論頁指引,請在每次提交或新增內容時簽名(使用
~~~~
)。 - 修改陳述:您應該從一開始就謹慎、簡潔撰寫陳述。維基百科:討論頁指引 § 編輯意見不允許用戶在經過一段長時間或有人回復後重寫以縮短聲明。用戶應提交簡短的初始陳述,以便在必要時留出回復其他用戶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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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員提出問題後亦會提供回應的字數限制。
- 超出字數限制: 超出字數限制的提交內容會被摺疊,仲裁員可能不予考慮。
- 制裁:請注意仲裁委員在必要時會實施適當的限制,確保仲裁程序正常運作。
常規指南
- 本頁用於陳述而非討論。
- 仲裁員可對陳述無需事先通知地進行改寫或刪除,包括但不限於無關緊要或不具建設性的發言。
- 被封禁的用戶可以通過仲裁委員會聯繫頁面申請仲裁,請勿嘗試編輯本頁面。
- 除非您是仲裁委員否則無論何種情況,您都不應自行從本頁面刪除或開啟請求(即使是已經接受的請求)。
![]() 存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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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falda4144、Tisscherry傀儡調查」案復議請求
[編輯]該請求由SunAfterRain於2025年6月13日 (五) 13:06 (UTC)發起
- 相關各方
- SunAfterRain (討論 · 貢獻 · 刪除貢獻 · 日誌 · 過濾器日誌 · 封禁 · 封禁日誌)——發起人
- Mafalda4144 (討論 · 貢獻 · 刪除貢獻 · 日誌 · 過濾器日誌 · 封禁 · 封禁日誌)
- Tisscherry (討論 · 貢獻 · 刪除貢獻 · 日誌 · 過濾器日誌 · 封禁 · 封禁日誌)
- 確認已通知請求相關各方
- Special:Diff/87745350 Tisscherry
SunAfterRain的陳述
[編輯]背景
[編輯]“ | 2024年2月,Mafalda4144被Patlabor Ingram懷疑濫用登出編輯,經用戶查核確認曾大量濫用登出編輯,作出「受爭議的編輯」;爾後M提出申訴指可能是公用IP,但監管員表明被濫用IP非公用,M的封鎖申訴遭拒絕。
因M曾參與台灣分會線下活動,在封鎖申訴拒絕後,台灣分會Reke繼續跟進案件。M繼續堅稱無辜,並嘗試尋找方法證明清白,但無下文。 2024年4月,M再被懷疑創建新帳號Tofugamay繞過封鎖編輯,經用戶查核認定「很可能」是傀儡。 2025年1月,M再次被懷疑使用Tisscherry帳號繞過封鎖,但這次兩者間的編輯模式部分重合的同時存在重大差異,監管員查核結果也僅為「可能」,須按貢獻比對考慮是否傀儡。社群對傀儡認定出現嚴重分歧,以致一直無法結案。 |
” |
——LuciferianThomas,Wikipedia:仲裁/請求/案件/Mafalda4144、Tisscherry傀儡調查/初步陳述#LuciferianThomas的陳述 |
隨後,在六月初,仲裁委員會做出了決定。然而決定裡有一些令人覺得迷惑的地方,希望仲裁委員會能給出合適的解釋。
請求復議的問題
[編輯]- 從流程上來看,M君與T君在調查期間都沒有發言,反倒是經過仲裁員Newbamboo勸說後就「自首」了,然而報告中僅提及委員會已確認濫用傀儡並
在與本會委員通過電郵聯絡時,承認操作傀儡繞過封鎖,並表達悔意及配合意願
。請問委員會大概使用了那些手段來確認的確是真實的濫用傀儡而非認領傀儡[1]? - 按照常理來說,傀儡的封禁申訴都是解封主帳號而封禁其他傀儡帳號,為什麼仲裁委員會沒有選擇這麼做?假如是帳號有安全隱憂,不能請信任與安全團隊處理嗎?
- 仲裁結果之禁制
該名編者未來亦不得在「未經仲裁委員會批準」的情況下「於未登錄狀態下」編輯或操作任何多重帳號
。按照方針任何人都應該禁止匿名傀儡吧?請問委員會為何有權力做出這個禁制,意思是在委員會的允許下就可以濫用匿名傀儡?
以上。--SunAfterRain 2025年6月13日 (五) 13:06 (UTC)
參考資料
- ^ 指單方面聲稱自己是對方的傀儡或是對方是自己的傀儡
Mafalda4144/Tisscherry的陳述
[編輯]未涉事用戶的意見
[編輯]未涉事用戶可在此處發表意見,但儘量說明仲裁委員會是否接受此復議申請或提供相關信息。
Reke的意見
[編輯]- 仲裁委員會之此次判定確有瑕疵。仲裁委員會不應以勸諭當事人發佈聲明方式換取輕判。此等處分等同暗示仲裁委員會證據不足,需要當事人自白;而又提供誘因,使當事人得以錯誤之自白換得輕判。
- 由於Mafalda4144曾在台灣館聯專案中,應徵駐館志工協助本會專案推動;在被檢舉使用傀儡永封前有向台灣分會求助,被封禁後也有持續與台灣分會討論可能申訴的方向,因此與我有大量未曝光之互動過程,包含線上、線下。Tisscherry若為Mafalda4144傀儡且已願意承認,應不吝向仲裁委員會說明部分互動細節,可與我提供之內容相互印證。請仲裁委員會同意做此調查,若Tisscherry無法正確敘述互動過程,則顯然絕非一人。考量對方可能也有掌握Mafalda4144的數位隱私,才能偽造一些證據誤導辦案,以線下互動事件印證最佳。
- 由於Tisscherry被懷疑為Mafalda4144的原因,是透過「涉入編輯之條目」「發言方式與特徵」等方式判定,與當初Mafalda4144判定濫用傀儡案的起始一致。倘若可證實兩帳號實非同一人,即證實有人可以模仿Mafalda4144的語氣、習慣,可以透過模仿及偽造數位足跡的方式誤導CU。因此前案無論Mafalda4144是否願意再次出面申訴,皆應主動嚴肅考慮重啟調查,以了解社群傀儡調查之習性是否有誤區,得以成為有心人士陷人於罪之漏洞。--Reke(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7:28 (UTC)
寫完之後想到要補充:鑑於此次仲裁主要爭議行動係由Newbamboo做出,復議調查時除希望其形式上迴避外,仲裁委員會請協調一項能確保我所出示之證據或證詞,確定不會被通知Tisscherry的辦法,以免造成證據污染,使能夠解除疑慮的方法越來越少。--Reke(留言) 2025年6月13日 (五) 17:40 (UTC)
- 我可以回應一下為何後來無下文,因為這個部分申請是需要花錢,而且電信公司也未必會答應(即使是當事人自己申請),所以要不要去調閱、調閱哪些可能疑點變成要非常謹慎。而然而我們與做出CU結論的監管員討論時,他認為提供這些資料也無法讓他重豈調查,並且說維基這邊的數據已經逾期無法再調閱,這條路基本上就是斷了。報警更是不可能有什麼處理,警方只會跟協會要我們不可能提供的電磁紀錄。
- 至於T既然都已經在勸說下願意自白了,目前應無理由再拒絕提供正確的互動敘述。如果T就是M,拒絕正確陳述只是讓T帳號會被判定為認領傀儡、欺騙仲裁委員會,失去被寬容的理由,但未必能解封M本帳 (我也只要求重啟調查,而不是立刻視為清白)。所以,這麼做對T或M都沒有好處;相反地,如果提供正確敘述,原本的裁決就失去被挑戰的理由。在先前T不肯承認時,這個提議確實沒有意義;但現在情況變成要證明T不是去認領傀儡,那這個提議就確實有用。--Reke(留言) 2025年6月16日 (一) 07:59 (UTC)
LuciferianThomas的意見
[編輯]就SunAfterRain君和Reke君的意見,我有以下看法,望仲裁委員會在處理此復議請求時予以考量:
- 仲裁委員會應考慮釐清審議過程的事件,尤其是釐清勸喻當事人的時機。觀仲委會曾提及取得重要證據而需要延長審理,我個人認為這代表着仲委會是得出各項證據綜合足以認定傀儡的結論後,才尋求當事人親口承認。我不反對承認錯誤者可得寬免的處理,過往亦見過不少認錯而只被短期封鎖或解除封鎖的案例;但當中的過程仍應釐清,尤其是仲委會在取得當事人自白前,多大程度上認定兩者就是傀儡。
- 我對於Reke君提出的處理方法存在極大的誤區,這個誤區更是他自己對於仲裁委員會提出之質疑的根基,就是過度依賴當事人的供詞。Tisscherry/Mafalda4144在此前都是堅持不承認濫用多重帳號的。此時是否只要Tisscherry堅持拒絕提供正確的互動敘述,甚至刻意提供錯誤的敘述,僅此就擺脫任何嫌疑?顯然是完全不可取的做法。當事人的供詞根本不能作為判定是或不是傀儡的指標,更不能作為唯一證據而推翻傀儡認定。現實中也不可能在有充分證據,而僅因當事人堅持不認而認定一定是無辜。
- 當事人被模仿語氣、習慣,甚至被模仿、偽造數位足跡等說法過於天荒夜譚。假若Mafalda4144真是被陷害,他如何惹來如此大的冤讎,以至得到宏觀整個維基媒體運動史無前例的惡意?如斯跟騷冒認,甚至要比死亡威脅更恐怖。偏偏此等陰謀論至今無半點證據支撐,僅為空口白話。當時Mafalda4144最初被認定使用IP傀儡及Tofugamay帳號之時,我都有跟Reke君溝通過,也瞭解到Reke君有跟進Mafalda4144的案件。我記得當時Reke君有提及過請Mafalda4144向電信公司索取個人記錄以證清白,我當時隔了一段時間有再跟進詢問進度,結果過了一整年都不了了之;到了我準備提交仲裁前,甚至變成「無申訴意願」。如果真如Reke君所言,涉及犯罪級跟蹤騷擾,對方甚至能掌握Mafalda4144的技術行蹤並模仿,都涉及個人安全了,給正常人都會繼續嘗試尋求證據證明自己被騷擾,甚至是報警處理吧?怎麽可能擺爛不再尋求清白?
- 針對SunAfterRain君對禁制措施行文的意見,我認為仲裁委員會可調整禁制措施說明,改為
該名編者未來亦不得於未登錄狀態下編輯,或在未經仲裁委員會批準的情況下操作任何多重帳號
,更符合常行規定;但對於SunAfterRain君質疑仲委會應無權力容許在未登錄狀態下編輯,若被禁制者是有技術背景,可能會在登出狀態下進行測試,此等情況確實可以被容許在被監察下於未登錄狀態編輯。我認為仲委會或管理員並非要給這個寬容,但理由和規則上確實並無問題,雖然在此情況下我認為確實不適用(顯然不存在這個需求)。
綜上,我個人認為仲裁委員會最低限度應討論並決議增修仲裁案結論,釐清審議過程;若仲裁委員會發現自己的認定存在過度依賴當事人供詞而判定,則應正式立案重新審查。但對於無任何實質證據佐證、毫無力度的臆測,或是存在明顯誤區的建議做法,我個人認為仲裁委員會不需受理有關質疑。--路西法人 2025年6月16日 (一) 03:24 (UTC)
Lemonaka的意見
[編輯]就維基媒體基金會引入臨時賬號的問題,是否需要補充修訂相關內容-Lemonaka 2025年7月5日 (六) 11:56 (UTC)
仲裁員對此案復議請求的意見和結論
[編輯]- 仲裁委員會已收悉請求,委員現正就此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6月14日 (六) 02:19 (UTC)
- 另請@SunAfterRain:通知當事方(至少Tisscherry)。——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6月14日 (六) 02:35 (UTC)
- @Ericliu1912君,已知會當事方T君撥冗陳述,見:Special:Diff/87745350版本,查收。--薏仁將🍀 2025年6月14日 (六) 09:12 (UTC)
- 個人於原案件中屬於迴避方,為了維持案件一貫性與仲委會的中立客觀性原則,故仍選擇自我迴避,而相關案件後續既然已按程序提出覆議申請,則應當按程序審酌,後續則委由其他委員接續瞭解關注,以上。--薏仁將🍀 2025年6月14日 (六) 03:30 (UTC)
說明 我已關注,將在本周內回應。謝謝Reke和路西法人的意見。——ZhaoFJx(Talk) 2025年6月18日 (三) 02:12 (UTC)
初步回應
[編輯]仲裁委員會審議了該複議請求,並進行了討論。現按目前委員會內部共識,作出包含以下項目在內的初步回應:User:SunAfterRain的三個問題之回答、User:Reke意見的回應以及對User:LuciferianThomas看法的評論。受User:Reke請求,於審議中,仲裁員Newbamboo已迴避。
(?)疑問 從流程上來看,M君與T君在調查期間都沒有發言,反倒是經過仲裁員Newbamboo勸說後就「自首」了,然而報告中僅提及委員會已確認濫用傀儡並在與本會委員通過電郵聯絡時,承認操作傀儡繞過封鎖,並表達悔意及配合意願。請問委員會大概使用了那些手段來確認的確是真實的濫用傀儡而非認領傀儡——指單方面聲稱自己是對方的傀儡或是對方是自己的傀儡?
- (:)回應 委員會在審議案件時,評估了多種來源的不同信息。事實認定並非單純來自當事人的自白,而建立在包括技術證據、行為證據、社群意見、濫用歷史等評估後的基礎上。即,自白為作為補充性佐以確認的輔助證據,並非決定性的根本證據。同時,如社群所見,案件裁決期間出現了多次延誤,且多版裁決文書,便是因為出於案件複雜性和敏捷反應的需求。是故,最終結論是以完整的證據鏈條交叉驗證後而得出,而非完全依賴於當事人的單方證言。
對於避免冒認傀儡一問,目前公開的證據可以大概率確認二者為同一人,而經過驗證的私密證據則可以完全確認二者為同一人,故否認認領傀儡一說。
總而言之,仲裁委員會在審閱案件各子頁面、Mafalda4144傀儡調查記錄、內部報告、公開與私密證據、擬議決定草案、社群及委員意見後,才審慎做出了裁決。
(?)疑問 按照常理來說,傀儡的封禁申訴都是解封主賬號而封禁其他傀儡賬號,為什麼仲裁委員會沒有選擇這麼做?假如是賬號有安全隱憂,不能請信任與安全團隊處理嗎?
- (:)回應 出於安全考慮,恕無法公開回答。
(?)疑問 仲裁結果之禁制該名編者未來亦不得在「未經仲裁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於未登錄狀態下」編輯或操作任何多重賬號。按照方針任何人都應該禁止匿名傀儡吧?請問委員會為何有權力做出這個禁制,意思是在委員會的允許下就可以濫用匿名傀儡?
- (:)回應 對於此問題,即「是否在委員會的允許下就可以濫用匿名傀儡」,進一步澄清是有必要的。原條文初衷是確保在極端場景下仍能保持靈活性,於特殊情況,委員會可以書面決議方式進行豁免。此外,考慮到仲裁委員會無法做出違反方針的規定,故該條文須避免擴張解釋,並應被視為對方針的複述和強調。同時,濫用傀儡的行為依舊被明確視作違反方針的濫用,絕無豁免餘地。
考慮到條文可能帶來的誤解,仲裁委員會吸收LuciferianThomas第四條意見,將於近期修訂原條文。
(!)意見 仲裁委員會之此次判定確有瑕疵。仲裁委員會不應以勸諭當事人發布聲明方式換取輕判。此等處分等同暗示仲裁委員會證據不足,需要當事人自白;而又提供誘因,使當事人得以錯誤之自白換得輕判。
- (:)回應 仲裁委員會在結合了仲裁證據頁的公開證據,和私下遞交的包含PII的非公開證據後,經交叉評估比對,得出二者為同一人的結論。隨後,方有仲裁員聯繫當事人並進行溝通勸說,進而得到自白聲明。故證據不足一說並非準確,且誘因一說也全無道理。此部分在內部審議稿中亦有體現:
申明本決定是依照既有證據、當事人所作道歉聲明及其配合態度,在確認基本責任後而做出的;強調所有當事人聲明出於真實本意,而非因規避制裁、表面應付或受外在壓力所致;確認仲裁委員會未收到任何用戶在本案期間曾遭受不當遊說、利誘或威脅的舉報。
(!)意見 由於Mafalda4144曾在台灣館聯專案中,應徵駐館志工協助本會專案推動;在被檢舉使用傀儡永封前有向台灣分會求助,被封禁後也有持續與台灣分會討論可能申訴的方向,因此與我有大量未曝光之互動過程,包含線上、線下。Tisscherry若為Mafalda4144傀儡且已願意承認,應不吝向仲裁委員會說明部分互動細節,可與我提供之內容相互印證。請仲裁委員會同意做此調查,若Tisscherry無法正確敘述互動過程,則顯然絕非一人。考量對方可能也有掌握Mafalda4144的數位隱私,才能偽造一些證據誤導辦案,以線下互動事件印證最佳。
- (:)回應 仲裁委員會所獲私密證據可確認與第三方互動的細節。有關Mafalda4144與Reke本人的具體互動,委員會將在討論後決定是否進行跟進調查。然而,倘若Tisscherry故意誤導並陳述錯誤內容,反而可能逃脫制裁,如偽裝偏差擬議決定章節所述,「Tisscherry與Mafalda4144的行為不同之處可被解釋為偽裝。」但此絕非惡意推定,如「為了逃避調查而故意撒謊」,亦非循環論證等。故仲裁委員會仍將繼續內部討論此事,以尋求最佳解決方案。
(!)意見 由於Tisscherry被懷疑為Mafalda4144的原因,是透過「涉入編輯之條目」「發言方式與特徵」等方式判定,與當初Mafalda4144判定濫用傀儡案的起始一致。倘若可證實兩賬號實非同一人,即證實有人可以模仿Mafalda4144的語氣、習慣,可以透過模仿及偽造數位足跡的方式誤導CU。因此前案無論Mafalda4144是否願意再次出面申訴,皆應主動嚴肅考慮重啟調查,以了解社群傀儡調查之習性是否有誤區,得以成為有心人士陷人於罪之漏洞。
- (:)回應 同LuciferianThomas第三條意見。儘管該擔憂合理,但經仲裁委員會內部評估後,認定其可能性極小。委員會期待看到新的充分合理證據,如其能夠推翻現有事實認定,委員會將依流程重啟調查。
仲裁委員會十分感謝LuciferianThomas提供的詳實意見與建議,其起到了許多幫助。仲裁委員會始終歡迎社群提出複議請求,對運營和治理起到了至關重要的監督作用。
仲裁委員會理解並關切Reke的想法,對於「不會通知Tisschery「的聯繫方式,可考慮參考仲裁委員會站外聯繫章節;對於決定性證據,委員會歡迎Reke請求披露關鍵證據,並將在內部審核後,以非公開方式進行解釋。
部分關鍵敏感信息與內部具體審閱報告出於安全考量,無法直接於此處公開。受信用戶可訪問透明度門戶以了解相應披露流程。如有更多問題或其他相關想法,歡迎此頁面留言跟進,或參見User:仲裁委員會以私密聯絡。出於討論便利,非仲裁員的用戶也可於此章節(初步回應)中直接回復,並暫時優先於原分段討論參與指南。ZhaoFJx(Talk) 2025年6月29日 (日) 05:42 (UTC)
動議
[編輯]修訂 §27(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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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初步回應內容,謹修訂原有措辭。——ZhaoFJx(Talk) 2025年7月4日 (五) 23:19 (UTC)
按照仲裁委員會委員投票所展現的共識,該動議已獲通過(淨正三票與絕對多數)。將於近期更新裁決文本。——ZhaoFJx(Talk) 2025年7月16日 (三) 15:46 (UTC)
動議名稱 | 支持數 | 反對數 | 不計票數 | 狀態 | 尚須支持數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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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 §27(1) | 3 | 0 | 2 | ![]() |
0 | 投票於2025年7月16日 (三) 15:47 (UTC)結束 |
支持
- ZhaoFJx(Talk) 2025年7月4日 (五) 23:19 (UTC)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7月5日 (六) 14:12 (UTC)
- 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簽名) 2025年7月14日 (一) 12:10 (UTC)
反對
中立
說明 仲裁員薏仁將於此案避嫌。——ZhaoFJx(Talk) 2025年7月22日 (二) 08:20 (UTC)
說明 仲裁員Newbamboo於此案避嫌。——ZhaoFJx(Talk) 2025年7月22日 (二) 08:20 (UTC)
委員討論
[編輯] 說明 仲裁員薏仁將與Newbamboo於此案避嫌。——ZhaoFJx(Talk) 2025年7月5日 (六) 03:31 (UTC)
社群討論
[編輯]關閉「『Mafalda4144、Tisscherry傀儡調查』案複議請求」
[編輯]由於相應問題得到妥善解答,且發起人無進一步疑問,故關閉該複議請求。當「關於修訂 §27(1)條款的動議」表決完成後方可開始該動議的表決。——ZhaoFJx(Talk) 2025年7月4日 (五) 23:43 (UTC)
動議名稱 | 支持數 | 反對數 | 不計票數 | 狀態 | 尚須支持數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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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閉「『Mafalda4144、Tisscherry傀儡調查』案複議請求」 | 2 | 0 | 2 | ![]() |
1 | 投票於2025年7月16日 (三) 15:47 (UTC)開始 |
支持
反對
中立
說明 仲裁員薏仁將於此案避嫌。——ZhaoFJx(Talk) 2025年7月22日 (二) 08:20 (UTC)
說明 仲裁員Newbamboo於此案避嫌。——ZhaoFJx(Talk) 2025年7月22日 (二) 08:20 (UTC)
委員討論
[編輯] 說明 仲裁員薏仁將與Newbamboo於此案避嫌。——ZhaoFJx(Talk) 2025年7月5日 (六) 03:32 (UTC)
社群討論
[編輯]「紅渡廚、Lemonaka和WiiUf在管理員布告板的爭議」案復議請求
[編輯]該請求由Lemonaka於2025年7月16日 (三) 03:13 (UTC)發起
- 申請復議的案件結論或決議
維基百科:仲裁/索引/拒絕立案/2025年#紅渡廚和Lemonaka,WiiUf在ANM的爭議
- 由於案件當事方已於6/13在仲裁初始調查階段另案遭到管理員實施封禁處置,考量整體情況已有所變更,仲裁委員會在經過相關程序討論研商後,決議暫緩立案,以保有日後若有必要視實際情況重啟仲裁審理程序,相關細節內容請參照仲裁公佈板的公告內容,謹代表委員會做此次結案。
- 相關各方
- Lemonaka (討論 · 貢獻 · 刪除貢獻 · 日誌 · 過濾器日誌 · 封禁 · 封禁日誌)——發起人
- Python6345 (討論 · 貢獻 · 刪除貢獻 · 日誌 · 過濾器日誌 · 封禁 · 封禁日誌)
- WiiUf (討論 · 貢獻 · 刪除貢獻 · 日誌 · 過濾器日誌 · 封禁 · 封禁日誌)
- 紅渡廚 (討論 · 貢獻 · 刪除貢獻 · 日誌 · 過濾器日誌 · 封禁 · 封禁日誌)
- 通知各方
- Python6345(討論 | 貢獻)Special:Diff/88297424
- WiiUf(討論 | 貢獻)Special:Diff/88297418
- 紅渡廚(討論 | 貢獻)Special:Diff/88297442
Lemonaka的陳述
[編輯]該案件存檔在Wikipedia:仲裁/索引/拒絕立案,個人認爲該案傾向於接受立案而非拒絕立案。此外,在下的詢問是,管理員處理後對管理員行爲是否認同或各方行爲表態也可屬於仲裁委員會工作的一部分,而非僅僅是報告暫緩本案。希望能給予回復。-Lemonaka 2025年7月16日 (三) 03:19 (UTC)
- @魔琴,這個復議也是響應您的疑問 -Lemonaka 2025年7月16日 (三) 13:40 (UTC)
- @魔琴格式上是不是要分開 -Lemonaka 2025年7月17日 (四) 09:28 (UTC)
- @ZhaoFJx好,我第一個問題在詢問該案傾向存檔於接受立案而非拒絕立案,不是要求重新立案。 -Lemonaka 2025年7月23日 (三) 13:01 (UTC)
Python6345的陳述
[編輯]在休假,暫無精力詳細論述,本人意見已於動議中說明。另Lemonaka無需再就此案相關提議通知本人,上線會看。Python6345(查論編) 2025年7月17日 (四) 04:18 (UTC)
魔琴的陳述
[編輯](回應Lemonaka)謝謝您的附議和通知。我的意見在User_talk:紅渡廚#仲裁暫緩立案通知已述。 ——魔琴[留言 貢獻 PJ:小學 PJ:兩岸] 2025年7月16日 (三) 13:45 (UTC)
- (回應Lemonaka)已移動。 ——魔琴[留言 貢獻 PJ:小學 PJ:兩岸] 2025年7月17日 (四) 09:59 (UTC)
- 此外,我還有這則意見沒有得到仲裁委員會的回應。謝謝。抑或需要交付社群討論? ——魔琴[留言 貢獻 PJ:小學 PJ:兩岸] 2025年7月26日 (六) 18:21 (UTC)
阿南之人的陳述
[編輯]本人認為Wikipedia:仲裁/請求/動議/存檔#為「紅渡廚、Lemonaka和WiiUf在管理員布告板的爭議」案暫緩立案事中投支持或中立票的仲裁員已經默認Peacearth之行為是正當的,無需再重啟案件。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5年7月22日 (二) 11:29 (UTC)
仲裁員意見
[編輯]- 相關訊息已轉知仲委會群組,將進行內部研商,若有最新進程將會在此處告知,尚請稍待數日,感謝關注。--薏仁將🍀 2025年7月17日 (四) 08:27 (UTC)
初步回應
[編輯]仲裁委員會審議了該複議請求,並進行了討論。現按目前委員會內部共識,作出包含以下項目在內的初步回應:User:Lemonaka的問題之回答、User:紅渡廚與User:魔琴意見的回應。
(?)疑問 管理員處理後對管理員行為是否認同或各方行為表態也可屬於仲裁委員會工作的一部分,而非僅僅是報告暫緩本案。
- (:)回應 此類「擴大化」仍需要審慎討論。仲裁方針規定,仲裁委員會的職責包含處理法通過社群討論及管理程序等應對的嚴重衝突,考慮到管理員行動可被歸納至管理程序,且衝突往往會在該行動後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故正當化管理員的行為、對制裁作出修正,或推翻管理員的行動均可被視為是可行的裁決內容。此外,按照仲裁流程§1.9,當仲裁委員認定數條動議比完整的案件結論更適合,便可以在通過相關動議——例如相應的表態——後快速結案。
(!)意見 這個仲裁最詭異的一點就是,一幫人打着所謂「紅渡廚、Lemonaka和WiiUf在管理員布告板的爭議」的旗號發起了這個仲裁,然而卻要因為所謂紅渡廚被不限期封禁去搞什麼「暫緩立案」,合着都是紅渡廚一個人的問題唄,其他人全都是清白無辜的大好人,只要解決了紅渡廚就完事了,演都不演了。為了打倒紅渡廚,什麼樣的噁心手段都可以用上。最可惡的是,還有4個仲裁委員對這個「暫緩立案」投了支持票,《維基百科:仲裁/方針》還說什麼「作為仲裁員期間,始終保持客觀中立」,我都覺得好笑。方針在你們這群人眼中,狗屁不是。中文維基百科,令人噁心、乾嘔、想吐。中文維基百科,我呸!
(!)意見 ……Wikipedia:管理員布告板/其他不當行為/存檔/2025年6月#Python6345亦沒有得到管理員妥善處理,仲裁委員會結案時並沒有考慮到這點,略顯草率。
- (:)回應 委員會希望提醒各方維持良好態度,並文明待人。有關對其他擬議方的不公平傾斜,委員會可以保證在投票期間,支持/反對的委員沒有受第三方意見干預或受個人意見而左右。有關擬議方的意見十分重要並將得到重視,且已在內部討論中得到體現。
受信用戶可訪問透明度門戶以了解相應披露流程。如有更多問題或其他相關想法,歡迎此頁面留言跟進,或參見User:仲裁委員會以私密聯絡。出於討論便利,非仲裁員的用戶也可於此章節(初步回應)中直接回復,並暫時優先於原分段討論參與指南。ZhaoFJx(Talk) 2025年7月22日 (二) 10:09 (UTC)
動議
[編輯]重啟「紅渡廚、Lemonaka和WiiUf在管理員布告板的爭議」一案
[編輯]該動議旨在重申紅渡廚、Lemonaka和WiiUf在管理員布告板的爭議立場,並撤銷已通過的為「紅渡廚、Lemonaka和WiiUf在管理員布告板的爭議」案暫緩立案事動議,以重啟對應的仲裁案件。
支持票將會重啟案件仲裁流程,而反對票則會維持原為「紅渡廚、Lemonaka和WiiUf在管理員布告板的爭議」案暫緩立案事決定。——ZhaoFJx(Talk) 2025年7月22日 (二) 10:09 (UTC)
動議名稱 | 支持數 | 反對數 | 不計票數 | 狀態 | 尚須支持數 | 備註 |
---|---|---|---|---|---|---|
重啟「紅渡廚、Lemonaka和WiiUf在管理員布告板的爭議」一案 | 0 | 0 | 1 | ![]() |
4 | 投票於2025年8月4日 (一) 03:38 (UTC)開始 |
支持
反對
中立
- 仲裁員Allervous自願於此投票中迴避。——ZhaoFJx(Talk) 2025年8月4日 (一) 03:38 (UTC)
委員討論
[編輯] 說明 目前正在討論擬議方的相應舉措,請暫時不要開始投票,直至委員會內部討論完畢。謝謝。——ZhaoFJx(Talk) 2025年7月26日 (六) 18:04 (UTC)
- 投票已恢復。——ZhaoFJx(Talk) 2025年8月4日 (一) 03:38 (UTC)
社群討論
[編輯]移動「紅渡廚、Lemonaka和WiiUf在管理員布告板的爭議」一案
[編輯]該動議旨在撤銷Wikipedia:仲裁/索引/拒絕立案/2025年的編輯88145115,並移動「紅渡廚和Lemonaka,WiiUf在ANM的爭議」的擬議陳述至WP:A/HLW(Wikipedia:仲裁/請求/案件/紅渡廚、Lemonaka和WiiUf在管理員布告板的爭議/初步陳述),且重新在Wikipedia:仲裁/索引/案件中建立索引。
支持票將會執行移動流程,而反對票則會維持原布局,即存檔在Wikipedia:仲裁/索引/拒絕立案/2025年。——ZhaoFJx(Talk) 2025年8月4日 (一) 03:38 (UTC)
動議名稱 | 支持數 | 反對數 | 不計票數 | 狀態 | 尚須支持數 | 備註 |
---|---|---|---|---|---|---|
重啟「紅渡廚、Lemonaka和WiiUf在管理員布告板的爭議」一案 | 0 | 0 | 0 | ![]() |
4 | 投票於2025年8月4日 (一) 03:38 (UTC)開始 |
支持
反對
中立
委員討論
[編輯]社群討論
[編輯]![]() | 此章節可供仲裁委員提出與任何現有案件或請求無關的動議。動議將被存檔於Wikipedia:仲裁/請求/動議/存檔。 注意:只有仲裁委員可以在本頁提出動議或參與投票。 您可以在「社群討論」的部分發表評論,或者在某些情況下僅限於您自己的段落中發表意見。仲裁委員可以刪除或重構任何評論。 |
修訂仲裁流程§1.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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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對Wikipedia_talk:仲裁#仲裁的快速關閉的回應性更改。一併通知@Lemonaka、1F616EMO、Ericliu1912。——ZhaoFJx(Talk) 2025年8月4日 (一) 02:14 (UTC)
動議名稱 | 支持數 | 反對數 | 不計票數 | 狀態 | 尚須支持數 | 備註 |
---|---|---|---|---|---|---|
動議名稱 | 3 | 0 | 0 | ![]() |
1 |
支持
- ZhaoFJx(Talk) 2025年8月4日 (一) 02:15 (UTC)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8月4日 (一) 04:57 (UTC)
- 無異議。--薏仁將🍀 2025年8月5日 (二) 12:08 (UTC)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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