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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仲裁/請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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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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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仲裁流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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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驳回案件

仲裁委员会如果在案件中的任何时刻以多数同意认定:

  1. 发布案件结论对于此案件无用;
  2. 委员会无法达成案件结论上达成绝对多数支持;
  3. 单条动议比完整的案件结论更适合。

那么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以动议结案、驳回案件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案件。

提議條文

驳回案件

仲裁委员会如果在案件中的任何时刻以多数同意认定:

  1. 发布案件结论对于此案件无用;
  2. 委员会无法达成案件结论上达成绝对多数支持;
  3. 单条动议比完整的案件结论更适合。

那么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以动议结案、驳回案件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案件。
如果仲裁委員會認爲該案件屬於:

  1. 顯而易見的擾亂、破壞;
  2. 錯誤的格式經48小時以上提醒后未修正;
  3. 未行其餘的爭議解決流程而無法證明其餘爭議解決流程均無效,明顯不成熟。

任何1位仲裁員都可快速驳回处理案件,若持續48小時無反對意見,則通過快速關閉處理案件。但若有任意其他仲裁員對此有異議,則須重開案件,該案不得再次適用快速駁回流程。

这是对Wikipedia_talk:仲裁#仲裁的快速關閉的回应性更改。一并通知@Lemonaka1F616EMOEricliu1912。——ZhaoFJx(Talk) 2025年8月4日 (一) 02:14 (UTC)[回复]

动议名称 支持数 反对数 不计票数 状态 尚须支持数 备注
動議名稱 2 0 0 等待中…… 2

自动解释:对于有7位活跃仲裁员,且0位仲裁员弃权或回避的情况,4票是绝对多数。

支持

  1. ZhaoFJx(Talk) 2025年8月4日 (一) 02:15 (UTC)[回复]
  2.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8月4日 (一) 04:57 (UTC)[回复]

反對

中立


委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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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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