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王三重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王三重(?—1637年),號坦齋江西南安府大庾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編輯]

萬曆四十年(1612年)壬子科江西鄉試舉人,四十一年(1613年)癸丑科進士。四十三年(1615年)授龍門縣知縣,性明察,無奸不燭。有民告人盜牛,以皮置人池中,一索得之,王三重說:「此詐也,皮在池中,汝何從知。」調番禺縣知縣,丁母憂,服闋,起為潮陽縣知縣,所至以廉明著。升吏部主事,忤魏忠賢去職。崇禎元年(1628年)起為吏部文選司主事,疏陳吏部有賄託之弊,溫體仁為親戚囑託官職,王三重不聽,以年老擯斥,被其誣告贓私,謫戍信豐縣,宅邸搜得囊內僅有六金,朝士憤然說:「有如此犯贓吏部耶!」十年(1637年)溫體仁被罷職,臺諫上書辯白其冤,特召用,未行而卒[1]

妻張氏,事姑孝,姑病,刲股療之,遂愈,事聞,旌曰純孝之門。

參考文獻

[編輯]
  1. ^ 《江西通志》
官銜
前任:
朱汝相
福建舉人
明朝番禺縣知縣
萬曆年間
繼任:
陳鍾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