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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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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百态在话题“仲裁员的不信任”中的最新留言:1个月前

提议整合仲裁基本资讯仲裁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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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以本站尚无比照英文等版本分立两页面之必要,故提议将仲裁方针直接并入母页面,地位仍为方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7日 (日) 17:06 (UTC)回复

尚无不代表有关页面不会在稍后被翻译。反对毫不必要的合并动作。--西 2024年10月27日 (日) 17:15 (UTC)回复
现况就是未有翻译,欢迎阁下协助补充。况且翻译完后,亦未见有何必要留下单一资讯页。本站仲裁未来唯一运用之处,唯有仲裁委员会,没有任何其他方式,所谓“仲裁”,实际上即是经由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说明仲裁机制之处,理当与一般仲裁流程相合,毫无必要分开撰写论述。另现时不仅有仲裁方针,甚至还有一仲裁流程,虽有层级内外深浅之别,仍颇易致混淆,遑论三页面分列情况。相关页面之林立,加之仲裁规范异常复杂,已然造成他人实际困惑,本人认为不应持续放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7日 (日) 17:30 (UTC)回复
方针用以规范、主页用以综合方针和流程,有很难理解?--西 2024年10月27日 (日) 17:37 (UTC)回复
方针本来就是用来综合流程(流程是方针的执行细节),如果方针与流程涉及核心概念(仲裁)相同,则于方针说明即可,干嘛再开一页综合方针及流程?我确实很难理解。——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7日 (日) 17:54 (UTC)回复
方针是大规范,流程是细节到有时候跟一般用户无关联的程序,自然需要取一中间点,描述一般用户需要知道的资讯,而不包括用户不太需要知道的小细节。--西 2024年10月28日 (一) 01:26 (UTC)回复
现在的重点即是有没有必要划分出这种“第三类”页面。我的意见是不需要。且就现况而言,基本资讯页面显难称完整,目前这种定义仲裁的内容,完全可以直接写入方针导言;若来日要另行拆分,那也当是以后的事。又除了仲裁页面以外,仲裁委员会本来也有基础页面;先不论两者确实概念不同,页面分立过多(现在至少有仲裁、仲裁方针、仲裁流程、仲裁委员会等四个范围相近却又相异的页面),已经干扰社群对制度整体的认识。我当然无意将后面仲裁委员会页面或仲裁内部详细流程也一齐合并,但至少将前面两者合并是可行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8日 (一) 12:28 (UTC)回复
先不说分立的必要性的问题,我的疑问是现时的分立状态是否构成了对社群的危害?Sanmosa 新朝雅政 2024年10月28日 (一) 08:34 (UTC)回复
我和冥王欧西里斯讨论了一下,如果整合一处的话会方便浏览,不容易迷路;不过分成子页面又能方便跨语言链接以助翻译参考。先提出两个方案供社群参考:
  1. 仿维基百科:权限申请,在主页通过引用子页面来描述;
  2. 利用{{Main}} (编辑 讨论 说明  信息 链入 历史,在主页下章节内简要介绍并引导。
配合页底导航模板,这两种方案均能保留子页面的互联特性,并避免找不到页面的情况。不过讨论页仍需考虑。——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29日 (二) 16:28 (UTC)回复
个人支持以维基百科:权限申请的样式和相关页面显示以便于读者阅览。--Kriz Ju留言2024年10月29日 (二) 21:31 (UTC)回复
我个人的设想是,比照监督使用者查核方针,将两者合而为一,同时讲述仲裁机制原理及行使仲裁权机构(仲委会)基础运作方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30日 (三) 02:00 (UTC)回复
讨论页的话,则可以效仿维基百科:管理员布告板,于一中心页面设立“仲裁员布告板”。感谢ATannedBurger建议另下设各子页面。此举有利集中讨论及读者定位。——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29日 (二) 21:35 (UTC)回复
之后应该会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布告板”。——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30日 (三) 02:00 (UTC)回复
目前有Wikipedia:仲裁委员会/布告板,不过“本布告栏供仲裁委员会向社群发布公告或声明,只有仲裁委员会成员可以在此编辑。” 也许未来可建立Wikipedia:仲裁员布告板供社群使用——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30日 (三) 02:04 (UTC)回复
我觉得有意见的话在互助客栈反映就行。或者还有两个选项,一个是仲委会布告板讨论页,另一个则是直接开放社群编辑仲委会布告板,而仲委会自身发布之公告则额外注明即可。我觉得最后一个方案最精确而简易,反正平时布告板应该也没什么东西可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31日 (四) 11:14 (UTC)回复
@ZhaoFJx:咱不是很清楚您设立的仲裁员布告板要解决哪些问题,或者说有哪些问题是目前的请求页面解决不了的,可否详细解答一下?--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1月2日 (六) 12:33 (UTC)回复
@人间百态我最初的想法是因为如果讨论页太多,会不利于导航至正确的页面。是去WT:仲裁委员会,还是WT:仲裁,还是Wikipedia:仲裁委员会/布告板,抑或是Wikipedia:仲裁/请求?冗杂讨论页会向人们筑起一面高墙,使其因为担心自己放错地方而畏首畏尾,乃至不敢发声。不过另一角度来想,如果徒增讨论页的话,反而可能会加重这种情况。所以最终还需请社群商议合适的解决方案。红链好多 囧rz……——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1月2日 (六) 13:43 (UTC)回复
我以为仲裁请求是用来发起仲裁案的?总之最好留一两个就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1月2日 (六) 14:07 (UTC)回复
我认为如果要讨论具体怎么一个合并方案,首先应该分析一下这些页面都是干什么的,这里说下我个人的一些见解和看法。
  1. 仲裁委员会的讨论页应该用以讨论所有关于仲裁委员会页面及其下属页面和相关模板的讨论——包括关于仲裁及其方针的讨论页;
  2. Wikipedia:仲裁委员会/布告板应该放置仲裁委员会向社群发布的公告或声明;
  3. 仲裁请求的四个子页面分别用以处理立案申请、修订与诠释仲裁决议、处理违反仲裁决议的用户以及修订委员会内部流程
--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1月3日 (日) 01:27 (UTC)回复

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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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开启后,本应当要求非交互讨论,但目前大量用户在他人的陈述去互相回应,目前已经重新整理。提议今后设置arbcom-clerk一职,负责管理这些。--Lemonaka 2025年1月14日 (二) 07:41 (UTC)回复

暂时不需要助理,社群及委员自己就足以应付。上路初期,孳生些许混乱,乃可预见,适切处理提醒即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1月14日 (二) 11:37 (UTC)回复
@Ericliu1912另一个问题是文字数量,有统计工具吗? -Lemonaka 2025年1月15日 (三) 14:21 (UTC)回复
https://wordcounter.net/ 这个。@Ericliu1912 -Lemonaka 2025年1月15日 (三) 14:25 (UTC)回复
站内有小工具,但我个人对这个生造(从英文搬来)的一千字限制有些疑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1月15日 (三) 15:54 (UTC)回复
或可择日讨论中文字数限制?我还是认为不用设立硬性标准,要求各方凭常识判断,简明扼要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如果实在冗长,再由仲裁员干预。——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1月16日 (四) 16:25 (UTC)回复
我倾向2000字,考虑1中文字元=2英文字元。而且一般用户很难论述到2000字,如有超过确实过长。 -Lemonaka 2025年1月20日 (一) 06:54 (UTC)回复
另一建议是可先推荐言简意赅(且易于理解),但一般不强迫限缩字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1月21日 (二) 16:58 (UTC)回复
处理中……——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3月11日 (二) 12:53 (UTC)回复
 已修复 不过有一章回复层级比较多,实在没法修 囧rz……——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3月11日 (二) 13:07 (UTC)回复

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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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重读了WP:仲裁/方针#提交证据这一段,发现非公开听证会的链接失效,不知如何修改是好。--beef [talk] 2025年3月6日 (四) 10:14 (UTC)回复

上一个章节已有说明,故除去连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3月6日 (四) 15:41 (UTC)回复

仲裁员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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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考虑到维基百科中任何用户都可能做出另其他用户不信任的行为,管理体系有管理员解任,请求拟定“仲裁不信任”相关方针。

目前方向主要有以下:

  • 仲裁的紧急除权
  • 仲裁的不信任动议
  • 仲裁因不活跃而解任

希望能聼到各位的建议。---Lemonaka 2025年3月4日 (二) 03:04 (UTC)回复

仲裁有什么值得必须紧急除权的重要权限吗?--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5年3月4日 (二) 03:12 (UTC)回复
Wikipedia:过滤器助理 -Lemonaka 2025年3月4日 (二) 03:40 (UTC)回复
未来可能有WP:CU -Lemonaka 2025年3月4日 (二) 03:40 (UTC)回复
应该可以参考仲裁方针#行为规范若仲裁员重复或严重违反以上规范,可由委员会三分之二大多数决议,暂停以至革除该名仲裁员之职务。若在任之多数仲裁员同时面临社群提出不信任动议,则须举行社群投票,获三分之二大多数同意,解散该期委员会。——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3月4日 (二) 03:32 (UTC)回复
这个不完全。若仲裁员重复或严重违反以上规范,可由委员会三分之二大多数决议,暂停以至革除该名仲裁员之职务。倾向修改为若仲裁员重复或严重违反以上规范,可由委员会除此成员外三分之二大多数通过决议,也可由社群发起不信任投票,发起、投票者应有管理人员任免投票资格,若不信任投票超过二分之一,则暂停以至革除该名仲裁员之职务。 @ZhaoFJx -Lemonaka 2025年3月4日 (二) 03:44 (UTC)回复
没有在讨论委员会整体的不信任,这里主要讨论的是个人,比如仲裁员主动泄露私密邮件等。 -Lemonaka 2025年3月4日 (二) 03:47 (UTC)回复
倾向反对“超过二分之一”就可罢免仲裁员,仲裁员的工作实际比管理员更容易惹起争议(处理特别难搞的事件),我不觉得“二分之一”能充分保障仲裁委员会的运作(对管理员罢免也持同样看法,“一半+1”完全不能体现“共识”)。若仲裁员主动泄漏私密邮件,则仲委会自然应该执行其职务而考虑除名该名仲裁员;若仲委会不做事,那么显然该届仲委会失能,应当直接经社群不信任动议“三分之二+1”解散。--西 2025年3月4日 (二) 06:14 (UTC)回复
三分之二需要特别多票,确定吗? -Lemonaka 2025年3月4日 (二) 07:23 (UTC)回复
则仲委会自然应该执行其职务而考虑除名该名仲裁员对于这点,我不太信任社群有能力如此,毕竟uzwp两年内2名管理员用傀儡被发现后都由于管理员之间关系无法正常处理,而本地社群仲裁委员会权威更高,本就互相了解,怎么可能除名仲裁员。 -Lemonaka 2025年3月4日 (二) 07:24 (UTC)回复
2/3的比例实在有点偏高,这有机会诱使ArbCon出现屠龙勇者式的结局。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4日 (二) 09:31 (UTC)回复
委员有其他仲裁员约束,实际上按照仲裁方针里面的说法,社群成员已经可以公开提出对一特定仲裁员的不信任了。若可以认定一位仲裁员已失去社群成员的信任,那么我们在信任仲裁委员会委员能够代表社群、执行社群已存在的共识的情况下,这样肯定能够使仲裁委员会其中三分之二的人决议并同意将此位仲裁员移除。
假如仲裁委员会在一个仲裁员明显失去社群信任情况下仍然对此不作为,那么就直接提请解散整个仲委会吧。--beef [talk] 2025年3月4日 (二) 10:06 (UTC)回复
就好像没有强制,一个顽强的权威组织能被提请解散一样…… -Lemonaka 2025年3月4日 (二) 13:41 (UTC)回复
若社群确实存在这样的组织,我想这不是这里几个社群成员讨论并设定出来一些程序就能解决的事情。--beef [talk] 2025年3月6日 (四) 03:25 (UTC)回复
但至少应当通过程序给予社群一个纠正的可能。因此才需要列出多少相同意见算是不信任的共识 -Lemonaka 2025年3月6日 (四) 05:34 (UTC)回复
毕竟我真的见过PlanespotterA320暴力对抗的难堪。 -Lemonaka 2025年3月4日 (二) 13:42 (UTC)回复
现行条文

若仲裁员重复或严重违反以上规范,可由委员会三分之二大多数决议,暂停以至革除该名仲裁员之职务。若在任之多数仲裁员同时面临社群提出不信任动议,则须举行社群投票,获三分之二大多数同意,解散该期委员会。

提议条文

若仲裁员重复或严重违反以上规范,可由委员会三分之二大多数决议,或由于社群提出,经过社群不信任投票,三分之二大多数决议,暂停以至革除该名仲裁员之职务。若在任之多数仲裁员同时面临社群提出不信任动议,则须举行社群投票,获三分之二大多数同意,解散该期委员会。

-Lemonaka 2025年3月6日 (四) 05:37 (UTC)回复
@0xDeadbeef@Sanmosa重新考虑了三分之二的问题。 -Lemonaka 2025年3月6日 (四) 05:37 (UTC)回复
我记得我的意见好像是“2/3的比例实在有点偏高”吧?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6日 (四) 09:33 (UTC)回复
3/5接受吗?@Sanmosa -Lemonaka 2025年3月6日 (四) 15:01 (UTC)回复
感觉可行。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6日 (四) 16:04 (UTC)回复
现行条文

若仲裁员重复或严重违反以上规范,可由委员会三分之二大多数决议,暂停以至革除该名仲裁员之职务。若在任之多数仲裁员同时面临社群提出不信任动议,则须举行社群投票,获三分之二大多数同意,解散该期委员会。

提议条文

若仲裁员重复或严重违反以上规范,可由社群或其他仲裁员发起不信任动议,由委员会三分之二大多数决议,或社群五分之三多数决议,暂停以至革除该名仲裁员之职务。若一年内在任仲裁员逾三分之一面临社群提出不信任动议,则须举行社群投票,获三分之二大多数同意,解散该期委员会。

--西 2025年3月9日 (日) 01:31 (UTC)回复

解散该期委员会的门槛感觉也应该下调到3/5。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9日 (日) 01:34 (UTC)回复
绝对多数较为稳妥。况且六成七跟六成也相去不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3月9日 (日) 06:06 (UTC)回复
然而Lemonaka的忧虑显然是现实的。我个人其实更倾向于将中立票计算在内的过半数票,但3/5算是我自主同意的一个妥协。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9日 (日) 07:01 (UTC)回复
解散整个仲裁委员会的同意比例必须大于革除个别仲裁员职务,因解散这个动作会影响整个仲裁委员会的运作,并不合理地夺取了其他未涉事、无违规的仲裁员的职权。--西 2025年3月9日 (日) 10:58 (UTC)回复
我比较担心的是,未来仲裁委员会的威望足够高,之前RFDA Mys721tx的时候双方都有编者遭到威胁恐吓,而仲裁委员会在最新的案例中甚至鼓励在未签署NDA的情况下接触隐私信息,恐怕解任会困难。 -Lemonaka 2025年3月9日 (日) 12:34 (UTC)回复
我确信威望高的仲裁委员会确实有能力自行动议革除违例者,也确信仲裁委员会能有高威望也代表不应该有行为问题要被整团解散。最新案例中是U4C成员deadbeef征询监管员及WMF职员意见后才指出未签署NDA非不能接触隐私资讯(虽然我不赞成这样做),不认为跟此处讨论不信任有关。--西 2025年3月10日 (一) 01:22 (UTC)回复
有能力自行动议革除违例者,你见过Nateav在uzwiki革除PlanespotterA320讨论 | 贡献)还是在元维基替她辩护然后指责我磨刀霍霍?显然是后者,怎么可能自行动议革除违例者?这是不是一种幻觉? -Lemonaka 2025年3月10日 (一) 06:01 (UTC)回复
Nataev最终还是有认清PlanespotterA320为人并支持全域禁制该用户,虽然“无能力主动动议”革除违例者,但仍然“有能力附议”,他只是需要一些东西去说服自己对方确实具扰乱性。--西 2025年3月11日 (二) 04:46 (UTC)回复
然而这并不具备必然性,社群需要居安思危的意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11日 (二) 12:57 (UTC)回复
所以现在我是要不让社群解散仲委会吗?解散一期的仲委会事关重大,怎么可能是50%+1就能说是“社群共识”?--西 2025年3月11日 (二) 13:47 (UTC)回复
三分之二基本就意味着几乎无法解散了,就算成功的管理员罢免也少见超过三分之二的。我们正在创造一个新的利维坦,而控制利维坦的人显然不是一般社群成员。 -Lemonaka 2025年3月12日 (三) 10:16 (UTC)回复
解散仲委会完全不能跟罢免管理员类比,仲委会不像管理员只有罢免或自己请辞才能去除其职权。请记住仲委会每年重选一半席位,不需“罢免”,只通过来年选举也能替换组成人员,社群完全有办法去改变情况,不会出现社群无法控制的利维坦。仲委会更不像现实的政府,不能改变游戏规则让自己变成终身任期(确信WMF也不会允许这样操控社群的事情发生)。既然仲委会委员任期最长两年,每年举行一次选举,这么短的选举周期自然需要更高的罢免门槛确保机制稳定,反正不用担心不能换人。--西 2025年3月12日 (三) 11:34 (UTC)回复
每年重选一半席位,选前是A、B、C,选后还是A、B、C,或选前梅德韦杰夫,选后普丁,再选梅德韦杰夫,再选普丁,这恐怕也不难 -Lemonaka 2025年3月13日 (四) 03:33 (UTC)回复
你的逻辑时有什么问题?如果如上方提议所说,50%就能罢免仲裁员,那么表示某些仲裁员的信任度低于50%,怎么可能重新选上?你一边说要罢免的情况(即仲裁员信任度低于你和Sanmosa主张的50%的水平),一边说他们又可以重新选上,是何等的矛盾?什么鬼才逻辑?--西 2025年3月13日 (四) 04:44 (UTC)回复
在任命某成员时,我们考虑的是他可能的贡献,但在罢免时,我们考虑的是他的危害。尤其是危害正在发生进行,这不可能是任命的时候就提前预知的。这有什么矛盾之处? -Lemonaka 2025年3月13日 (四) 08:16 (UTC)回复
“重新选上”是在“危害”之后才会发生的事,你连时间序都错了。现在在说罢免和重新选举的分别,何来的“提前预知”?--西 2025年3月13日 (四) 08:37 (UTC)回复
所以重选的通过底线是多少? -Lemonaka 2025年3月13日 (四) 08:40 (UTC)回复
现在我建议的机制将罢免条件设成60%,仅仅确保了任期之内的稳定性。如果仲裁员的不满意度不足50%,就算采纳你们观点50%就能罢免,这个仲裁员也不会被罢免;如果依我的提议,出现不满意度大于50%,但低于罢免门槛60%的情况,那么自然这个仲裁员在来届选举的支持度会是100%-(50%+1)<50%而无法当选。这是逻辑的问题。--西 2025年3月13日 (四) 05:06 (UTC)回复
你保证的是任期之内的稳定性,但过高的罢免条件很可能造成无法罢免,
那么自然这个仲裁员在来届选举的支持度会是100%-(50%+1)<50%而无法当选
这是不现实更不安全的,社群需要有能力在必要时按下紧急停堆的按键而非让他继续运行到切尔诺贝利事件,而现在至少有人展现出不相信仲裁委员会有自我纠错的能力,因此社群需要一个进行纠正的途径。 -Lemonaka 2025年3月13日 (四) 08:18 (UTC)回复
所以我没有反对要设置社群可以经投票罢黜仲裁员的选项。我能告诉你的是,社群失能是不能以“调低罢免标准”来解决问题。社群失能起来,20%就能罢免也未必过得了。既然本有任期及重选机制限制影响,罢黜个别仲裁员的标准不可能比罢黜不限任期的管理员的标准来的低;解散整体委员会更因同样理由,外加影响其他未涉事仲裁员及整体仲裁机制运作,标准不可能比罢黜特定仲裁员来得低。--西 2025年3月13日 (四) 08:44 (UTC)回复
好吧,如果社区没能力罢免,那我没办法。我去uzwp罢免PlanespotterA320那社群的管理员也都是一副谁支持就灭了谁的样子,但我仍然建议社群保留可以经投票罢黜仲裁员的选项,以避免出现恶质的情况。 -Lemonaka 2025年3月13日 (四) 08:49 (UTC)回复
总而言之,乌兹别克斯坦语维基的今天是我们的昨天,我们经历过大规模OA而这是他们目前正请求的。不要让这种少数人控制社群成为我们的明天,也恳求各位了。 -Lemonaka 2025年3月13日 (四) 03:37 (UTC)回复
然而威望也不是一夕之间就能够建立起来,而是需要慢慢建立的吧?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10日 (一) 09:32 (UTC)回复
那是回应Lemonaka自己所指出“未来仲委会威望高”的前设。--西 2025年3月11日 (二) 04:46 (UTC)回复
你这“必须大于”有点前言不对后语啊。我没理解错的话,你似乎是倾向于所有表决比例都是2/3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10日 (一) 09:28 (UTC)回复
我没有发表过革除个别仲裁员职务应该用“三分之二”比例的说法,我只说过“一半”是不足够的比例。--西 2025年3月11日 (二) 04:35 (UTC)回复
那我会认为你的这个理由并不足以支持你的说法。我在集中讨论那边也有提到仲裁员的代表性的问题,仲裁委员会面对的是整个社群,因此设定相关规则时将无可避免地需要把社群整体的利益与需求放在靠前的位置。如果仲裁员因为仲裁委员会的大部分席次出缺或行为不当而导致仲裁委员会整体的代表性受损,该仲裁委员会的其他仲裁员的代表性也会同样受损,因为所有仲裁员都是仲裁委员会的一分子。你可以把我的这些话同时理解成我对意向调查1Ba案的反对意见的反驳。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11日 (二) 13:02 (UTC)回复
Eric这回说的很对:任一委员之正当性,并不因其他委员去留而变动。如果个别仲裁员行为不当,而你将问题说成“其他仲裁员代表性受损”,那是你自己的观点问题。正如社群多次就行政员的管理操作提出争议,但从未得出行政员就该被剥夺权利的结论一样道理。你自己要对其他无关的委员假定恶意不是我的问题。--西 2025年3月11日 (二) 13:46 (UTC)回复
他指定是忘了或是根本不知道万年国会的事情。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13日 (四) 06:15 (UTC)回复
现在仲裁委员会是万年不改选吗?怎么你们总爱将仲委会的选举机制跟完全不同性质的不民主机关比较。--西 2025年3月13日 (四) 08:45 (UTC)回复
我们没有谈论民主与否,而是在谈论社群一旦做了错误的选择是否应该保留一种纠错的可能。 -Lemonaka 2025年3月13日 (四) 09:07 (UTC)回复
还是那句,现在仲裁委员会是万年不改选吗?“社群一旦做了错误的选择是否应该保留一种纠错的可能”,说的好像选上了就没机会把这些人拉下来似的。--西 2025年3月14日 (五) 01:22 (UTC)回复
可导致代表性受损的情形并不止万年不改选。一个能让社群直接(而非间接)access的后门还是必要的,毕竟没有人愿意被强塞一个“救赎者”来迫使他完全依赖于那个“救赎者”。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14日 (五) 07:04 (UTC)回复
所以我是在提出社群不能投票罢黜个别仲裁员的观点吗?我提出的是依照仲裁员一职的配置(有任期显著)及仲裁委员会的特性(需要稳定,其他委员行为不当被罢后不应影响其他正常合规委员的正常工作)而提出不可能都50%就能罢免、解散而已,哪里不让社群直接处理了?--西 2025年3月14日 (五) 08:26 (UTC)回复
然而你客观上妨碍了社群将仲裁委员会整体作为直接处理的对象,那社群直接处理的权限也就是不完整的。另一方面,我不知道是不是你意外地忽略了“可导致代表性受损的情形并不止万年不改选”这句话,但我这句话也意味着“其他委员行为不当被罢后不应影响其他正常合规委员的正常工作”在现实情境中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往往不能成立。因此,就算规则依旧客观上妨碍社群将仲裁委员会整体作为直接处理的对象,仲裁员因行为不当而被罢免本身还是会在客观上影响其他仲裁员的正常工作,因为仲裁员因行为不当而被罢免会导致仲裁员在社群里的代表性与可信任度受损。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15日 (六) 01:21 (UTC)回复
你完全忘了仲裁员因行为不当而被罢免会导致仲裁员在社群里的代表性与可信任度受损并非社群所有人的意见。行政员在管理员罢免投票中的操作也受过争议,社群成功剥夺行政员处理罢免投票中的不当行为的权力了吗?显然没有,反而促成了仲裁委员会的诞生。所谓“导致代表性与信任度受损”往往只是少数大声说话的人的观点,于理上仅是对整个架构和里面的人假定恶意。--西 2025年3月15日 (六) 01:44 (UTC)回复
“显然没有,反而促成了仲裁委员会的诞生”这个理解不完全正确,较为恰当的理解是行政员“处理罢免投票中的不当行为的权力”被转移予仲裁委员会,因此如果考虑的是这个权力本身是否不复存在,那答案是否定的,但如果考虑的是行政员是否不再自动具备这个权力,那答案是肯定的。我对于你在此处将权力分立形容为“只是少数大声说话的人的观点”的说辞感到非常惊恐,如果对任何滥用权力的可能性的防备都能被归类为“对整个架构和里面的人假定恶意”的话,那我会非常担忧仲裁委员会最终会被弄成苏维埃,我虽然倾向于仲裁委员会有较大的权限,但这并不代表仲裁委员会的权限能大至不容任何人有任何的疑问。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15日 (六) 05:13 (UTC)回复
你所谓的“比较恰当的理解”却是正正完全错误WP:RFDA解任共识之讨论或投票,其形式、程序与投票者资格,皆与管理员选任相近。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政策完全没有改变过,只是额外新增的申诉途径,所谓“被转移”完全不符合事实,行政员仍旧完全具备此等权力。此部分方针没有改变过,自然不存在所谓“转移”、“不再自动具备权力”一说。既然你为了符合你的观点而扭曲方针的理解,我不会再与你辩论此等毫无意义的错误观点。--西 2025年3月15日 (六) 07:42 (UTC)回复
这是因为仲裁委员会现在还在试行期,社群应该期望权力转移在试行期结束后发生。如果你继续失实声称我的观点“毫无意义”与“错误”(至少单是前者)的话,那我会相信你正在试图作倾向性的编辑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15日 (六) 09:39 (UTC)回复
社群应该期望权力转移在试行期结束后发生:社群未曾出现过“仲裁试行结束后废除非当事管理员及行政员终止解任投票”=“未来仅有仲裁委员会可以终止解任投票”的观点,这显然只是仅有你自己一人一厢情愿的观点。社群一直仅有明确行政员不具备“(最终)裁决权”也就是我们说的“仲裁权”,但绝对不存在前述阁下臆想、扭曲社群讨论解读出来的观点,从头到尾皆是失实观点。--西 2025年3月16日 (日) 03:28 (UTC)回复
扯远了,折叠离题讨论。--西 2025年3月17日 (一) 08:21 (UTC)回复
那这情况可能比我预想的更差了,我或许有必要考虑日后提案来处理这个bug。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17日 (一) 02:20 (UTC)回复
社群一段时间内不可能接受“仅有仲裁委员会可以终止解任投票”这种机制,就算是我这种认为仲委会应该有足够大的权力的我也不会接受。目前机制是两层级,非当事管理员/行政员终止投票后,社群可以向仲委会提出复核。前者是临时的救济措施(当然如果没异议和进一步复核可以视作社群默认),可以在公平投票疑受侵害时紧急行使;后者是具约束力的救济措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得出结论——可以比拟成“紧急除权”和“解任投票”的关系。如果仅有仲委会可以终止解任投票,表示仅有仲委会自体可以复核这个决定,那实质上还是回到社群不满意的过往机制。所谓“bug”并不存在。--西 2025年3月17日 (一) 02:44 (UTC)回复
你抱着自己的一厢情愿,对社群观点持有错误解读。我拿方针、社群讨论来跟你说事,你却没有成功引用任何实质方针或社群观点,还将你自己的错误解读说成是“社群期望”。前面还反过来说我的理解错误、我的声称“失实”、“倾向性编辑”?岂不是妥妥的自以为是、毫不审视自己说法里面有什么问题?--西 2025年3月17日 (一) 02:53 (UTC)回复
我还是很清楚地记得当时社群对于行政员提早终止Mys 721tx首次RFDA投票的决定的反应,可见即使行政员终止投票只是“临时的救济措施”,这“临时的救济措施”的使用时机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因此“临时的救济措施”本身还需要额外的约束,而这就是我上面提到的“社群期望”。上面我提到的“被转移予仲裁委员会”确实是我的失误,但这不代表“临时的救济措施”的使用可以继续像现在一样那般不受任何制限,这个问题最终还是需要处理的。再者,“‘仲裁员因行为不当而被罢免会导致仲裁员在社群里的代表性与可信任度受损’并非社群所有人的意见”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因为追求所有人(就此处而言,所有用户)的意见完全一致本来就是不可能的事情,而且“仲裁员在社群里的代表性与可信任度受损”的情形甚至并不需要过半数或绝对多数用户的不信任,而只需要相当数量的用户的不信任即可,这是心态上的问题,不是你说不是就真的不是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17日 (一) 05:18 (UTC)回复
WP:RFDA列明行政员或非当事管理员可终止解任投票的情况,是明明白白的“制限”,与你所指“不受任何制限”显然不符——没违规显然不能终止,有表列违规事项自然就大条道理可以终止。请不要为了狡辩前面你的不当指控而继续扭曲方针理解。--西 2025年3月17日 (一) 05:32 (UTC)回复
然而行政员对表列违规事项的诠释方式与社群很可能会存在重大出入,比如我上面给的连结。符合“表列违规事项”与否的判断权至少应该交回社群自身。我其他需要说的话我之前在这里已经说过了,我也就不再重复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17日 (一) 05:43 (UTC)回复
请停止扭曲事件性质,“行政员的诠释方式与部分用户存在重大分歧”跟“行政员的诠释方式与社群(共识)存在重大分歧”的差别极大。连结的案例属前者,社群未曾出现否定行政员操作的共识。社群无法就此类争议达成共识时,行政员本就具有一定的裁量权。行政员方针行政员须具备在出现复杂情况的时候决定投票共识及结论,并能有效地对这些决定做出全面解释的能力,此等处理复杂情况的权力体现在多条方针上。社群固然有权力通过共识去决定是否终止投票等,但“因为社群有这个权力所以行政员不应该有”是明显存在逻辑谬误的说法。社群若无法达成共识,by the rulebook AND the underlying principles it is well within their right to make such decisions。在得到社群共识修改有关方针前,并非部分用户吵说不同意行政员终止解任投票,行政员就真的不能行使有关确为社群赋予的权力的。--西 2025年3月17日 (一) 07:39 (UTC)回复
@Sanmosa算了算了,能通过就好 -Lemonaka 2025年3月15日 (六) 09:40 (UTC)回复
我只能说,现时提案的缺陷使我无法直接下定论支持提案与否,因此我还需要下面你提到的有关投票时长的问题得到处理后,我才能有一个具体的表态。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15日 (六) 09:44 (UTC)回复
现行条文

若仲裁员重复或严重违反以上规范,可由委员会三分之二大多数决议,暂停以至革除该名仲裁员之职务。若在任之多数仲裁员同时面临社群提出不信任动议,则须举行社群投票,获三分之二大多数同意,解散该期委员会。

提议条文

若仲裁员重复或严重违反以上规范,可由社群或其他仲裁员发起不信任动议,由委员会三分之二大多数决议,或社群五分之三多数决议,暂停以至革除该名仲裁员之职务。若一年内在任仲裁员逾三分之一面临社群提出不信任动议,则须举行社群投票,获三分之二大多数同意,解散该期委员会。

重新列出 -Lemonaka 2025年3月13日 (四) 09:08 (UTC)回复
跟我上面写的有什么分别,为何要重新列出?--西 2025年3月14日 (五) 01:21 (UTC)回复
上面辩论太长了。 -Lemonaka 2025年3月14日 (五) 04:07 (UTC)回复
这社群决议(还有下面的社群不信任投票)有参与者下限吗?——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3月14日 (五) 19:11 (UTC)回复
应考虑采社群发起管理员罢免的相同机制,投票期限两周,有效票下限25人。--西 2025年3月15日 (六) 00:26 (UTC)回复
暂时不反对这个提议。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15日 (六) 01:22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我反对,我认为投票周期应该考虑至少一个月,两周太短了。 -Lemonaka 2025年3月15日 (六) 09:30 (UTC)回复
原因?两周投票乃是除了本站以外友站都行之有时的机制,反观一个月的投票并不会真的有多少人在第三、四周参与(真的有志参与的早就投票了,其他你要怎样第三四周也不会上线)。延长投票期并不会使“更有获得通过的机会”,反而对于你们的观点而言是有明显的负面效果:就是让社群在那个时候认为应该解散的委员会续任更长时间。我真的不能理解你们这些自相矛盾的逻辑,又要在选举前就解散委员会,但又要多拖半个月,荒谬至极。--西 2025年3月16日 (日) 03:34 (UTC)回复
@Lemonaka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16日 (日) 06:14 (UTC)回复
上回你们解任Mys,不也延长了周期吗。既然你认为仲裁委员会罢免的要求要比管理员高,延长时间也是更好的表达观点寻求共识的方法。 -Lemonaka 2025年3月16日 (日) 15:27 (UTC)回复
  • 延长投票时间不能与本来就长的投票时间混为一谈。“延长投票”乃搬弄龙门之举,投票到期结束而不结束,本是该废除的机制;历年亦仅有苗君一例“延长”解任投票,过往再怎么临界也未曾延长过。事实上,苗解任案遭受拉票压力下,行政员延长投票却是更让拉票一方能有更长时间取得成果。你确定这叫“寻求更好的观点表达”?社群未有改变既有机制中的“延长投票”制度并非我所能控制,但我唯一能做的就是确保我自己推行的议案不包含此等制度。
  • 如上留言所述,长的投票周期往往仅对不顾规则一方有利。不论是拉票、恐吓对立者,还是你们所担忧的Leviathan还是Soviet council,都必然是不顾规则的一方有更长时间可以宣传自己观点而获利。如果真的出现仲委会出现仲裁员失信需要罢免的情况,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投票显然更有可能获得更公平的结果。任何维持两周以上的投票、意见征求而言,社群成员的活动往往集中于前半段而非后半段(除了过往公开投票是拉票组织也会集中在压线时刻灌票),大多数情况下后半段才出现的零星活动一般不会怎样改变结果。两周已是确保社群有足够时间反应的时长。
--西 2025年3月16日 (日) 16:17 (UTC)回复
我需要先说明,我自己并不反对两星期的投票期限。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17日 (一) 05:53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如果票数临近,要怎么做 -Lemonaka 2025年3月17日 (一) 06:22 (UTC)回复
这与RFDA的临界问题有着相近的本质,但我个人的意见仍然与WP:征求意见/2024年管理人员制度改革#议案1B:临界值情况存废当时相同。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3月17日 (一) 06:33 (UTC)回复
通过就是通过,不通过就是不通过。很难吗?(但理想仍然是不用点人头的方式结论,道理必须比人头数重要。)--西 2025年3月17日 (一) 07:19 (UTC)回复
唯独共识必将代替投票这点,我对社群的能力绝望。现在考虑到点人头都点不明白,在Mys的罢免中点出不同的结果来。
当然,对于现在的事情,多少还是要抱着点仲裁能来解决问题,既不是官僚主义也不是利维坦的希望的。但希望姑且只是希望,其实无论怎样赋权于社区,都免不了创造出下一个WMC,planespotter或是虫虫飞的,不过是或早或晚。此后的提议我都接受,无论罢免门槛如何,持续时间如何,我都不反对了。累了,余下的交给 @Sanmosa和 @0xDeadbeef二位,平安。 -Lemonaka 2025年3月17日 (一) 09:15 (UTC)回复
我也知道现在的社群还没做到以共识、逻辑、讨论和事实查证来取代投票。现在有了仲委会,如再有集团式操控社群的情况,希望还是能相对尽早处理。至少社群对于集团式操弄社群(如WMLO党、病夫私群等)都比较敏感能发现了。--西 2025年3月18日 (二) 02:51 (UTC)回复
(+)支持现有方案,投票根本不需要一个月。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5年4月7日 (一) 01:05 (UTC)回复
现行条文

若仲裁员重复或严重违反以上规范,可由委员会三分之二大多数决议,暂停以至革除该名仲裁员之职务。若在任之多数仲裁员同时面临社群提出不信任动议,则须举行社群投票,获三分之二大多数同意,解散该期委员会。

提议条文

若仲裁员重复或严重违反以上规范,可由社群或其他仲裁员发起不信任动议,由委员会三分之二大多数决议,或社群五分之三多数决议,暂停以至革除该名仲裁员之职务。若一年内在任仲裁员逾三分之一未得半数信任,则须举行社群投票,获三分之二大多数同意,解散该期委员会。前述两种社群投票投票期限两周,有效票下限25人。

添加了一下关于参选人数和票期的共识。--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4月8日 (二) 15:15 (UTC)修改于2025年4月13日 (日) 12:58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 @Sanmosa @Ericliu1912 @0xDeadbeef @ZhaoFJx 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5年4月8日 (二) 15:23 (UTC)回复
赞,辛苦了。不过我不太确定此投票投票期限两周,有效票下限25人……这部分,不知可否麻烦澄清一下。——ZhaoFJx(Talk) 2025年4月8日 (二) 15:38 (UTC)回复
“社群五分之三多数决议”,没写门槛。建议把共用门槛(如果是的话)挪到最后面,然后把“此投票”改成“前述两种社群投票”就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4月8日 (二) 15:52 (UTC)回复
已修正--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4月9日 (三) 14:27 (UTC)回复
如果我一个人同时对四个在任仲裁员提出不信任动议(目前有10位在任仲裁员),那是否能保证能开启解散委员会的投票?--beef [talk] 2025年4月9日 (三) 12:23 (UTC)回复
或许可以参考管理员解任增设连署程序?条件与管理员离任方针所述一致。--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4月9日 (三) 14:31 (UTC)回复
我倒是觉得应该考虑将“面临社群提出不信任动议”改为“不信任动议通过”之类;不知这是否能抵挡所谓“忒修斯之船”问题(真换过一轮那就失去届期意义了)?另外,对于仲委会是否存在一种“整体民意基础”概念,而得以经投票表决集体罢免,个人仍有所怀疑——毕竟个别委员理当是凭各自本事获得社群信任居多——也许根本不应该设有“集体去职”制度;即便考虑到多位委员在任期内“狼狈为奸”而损害该届委会信誉的可能,此亦属极严重之指控,故至少应提高有关制度通过门槛为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4月9日 (三) 15:28 (UTC)回复
同意调节一下标准。逾三分之一委员“面临不信任动议”确实有漏洞,但Eric君提出的“不信任动议通过”(四次60%)的门槛我认为又略嫌过高。我认为门槛或许可以订为“逾三分之一委员在不信任动议中未得半数信任”。不信任率介乎50%至60%的动议虽然未能通过,但出现四次就确实能justify有整体不信任委员会的情况,那么自然可以发起解散动议。--西 2025年4月10日 (四) 01:50 (UTC)回复

距上次留言已过七日,就此版本 公示7日,2025年4月24日 (四) 15:09 (UTC)结束--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4月17日 (四) 15: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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