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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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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洸
大明大理寺少卿、黃門侍郎
爵位官從二品,御封國舅,賜「黃門第」
籍貫廣東潮州府潮陽縣民籍
族裔貴嶼華美陳氏十二世
旗籍潁川世家
原名陳洸
字號世傑
諡號東石
出生成化十五年己亥正月十二日
廣東省潮州府潮陽縣貴嶼華美鄉
逝世嘉靖十三年癸巳六月廿六日
潮陽縣貴嶼下尾村(今華美社區)
墓葬潮陽潮南區西臚金獅口清水庵滴水洞
配偶娶鄭氏,繼娶鄭氏
親屬祖父陳錫,父親陳寧,從兄陳江,長子陳柱,次子陳瓚(策、兩川)、三子陳琠、四子陳晦
出身
  • 正德六年辛未科同進士出身
經歷
陳洸(1478-1534),明政治家、學者、詩人,為潮汕三傑、八賢之一,心學大師陳白沙的再傳弟子,方獻夫親家公,湛若泉執友,玊陽明的潮籍首位弟子,民間稱陳北科,世稱國舅爺。明正德二年(1507年)中舉人,明正德六年(1511年)中二甲進士,初授戶科給事中(從七品),正德八年(1513年)任吏科左給事中,正德十一年(1516年)任湖廣按察司僉事,嘉靖元年(1522年)復官吏科給事中,授任徵仕郎,御封「紫閣名臣」;嘉靖三年(1524年)任大理寺少卿;嘉靖六年(1527年)任黃門侍郎(從二品),御賜「黃門第」;嘉靖十年(1531年)辭官還鄉;嘉靖十一年(1532年)將自己帶回的書畫在街路棚中展示給家鄉百姓欣賞;嘉靖十三年(1534年)在家鄉抑鬱而終,入祀邑忠義孝弟祠。
著作
如:《前題》、《南海歌漁》、《鐵山素蘭記》、《游鐵嶂記》、《尊祖收族記》等,因大禮議事件和"陳洸案"的影響其許多作品已失佚,後人只能將存世的部分詩文整理合併,加以校勘,合刊為《陳給諫詩文選集》。

陳洸(1479年—1534年),字世傑,號東石,民間稱北科,廣東潮州府潮陽縣貴山都貴嶼(今屬汕頭市潮陽區貴嶼鎮華美村)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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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二年(1507年)丁卯科廣東鄉試第十四名舉人。正徳六年(1511年)中式辛未科會試第一百三十一名, 登楊慎榜二甲第一百六十六名進士[1][2],八月初授戶科給事中,正徳七年(1512年)成為王守仁首位潮籍弟子,正徳八年(1513年)調任吏科給事中(王守仁手下任職),正徳十一年(1515年)九月調任潮廣僉事參與王守仁剿匪工作,嘉靖元年復職吏科左給事中並授徵仕郎,嘉靖三年五月升太常寺少卿,八月調任大理寺少卿參與審理左順門事件,參與大禮議,因為科道官所劾,將其與潮陽知縣宋元翰互相攻訐一事上聞,陳洸一案經多年反覆審理,嘉靖七年五月結案,陳洸冠帶閒住[3][參 1]。潮陽、普寧民間稱其為國舅爺,流傳不少有關陳洸的故事,並有不少關於他的潮劇劇目。

陳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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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洸案為明朝嘉靖時期有名的政治鬥爭之一,牽連數百人[參 2]

《萬曆野獲編》是明代沈德符所著的一部重要歷史筆記,以詳實記錄萬曆朝及之前的典章制度、社會風貌和朝野軼事著稱。書中對葉應驄等人的司法手段記載,揭示了明代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嚴酷與黑暗面。根據記載,葉應驄在案件審理中被指控羅織證人」「逼供反坐,酷刑濫用手段慘酷異常,這一描述反映了當時司法權力濫用的現象。[4]

1. **葉應驄的司法手段與歷史背景**

葉應驄是嘉靖年間的刑部官員,其審案方式以嚴酷著稱。據《萬曆野獲編》記載,他在處理案件時,常通過羅織證人構陷罪名,即虛構或誘導證人提供不實證詞,甚至使用酷刑逼供,導致無辜者被迫認罪。所謂逼供反坐,即通過刑訊迫使被告承認誣告他人的罪行,最終反將誣告罪名加諸受害者自身。此類手段不僅違背司法公正,更凸顯了明代刑獄制度的弊病。

2. **《萬曆野獲編》的史料價值**

沈德符在書中對葉應驄的批評,體現了野史對正史的補充作用。明代正史往往對官員劣跡避諱或簡化,而《萬曆野獲編》作為私修史書,敢於揭露司法系統的腐敗與官員的暴虐。例如,書中提到葉應驄的案例時,直言其慘酷異常,這種評價與正史中程式化的記載形成對比,為後世研究明代司法黑暗提供了鮮活素材。

3. **明代司法制度與酷刑文化**

葉應驄的手段並非孤例,而是明代司法體系普遍問題的縮影。明代法律雖明文規定禁止非法刑訊,但實踐中官員為快速結案或迎合上級,常濫用拷掠。沈德符在書中多次提及此類現象,如刑部官員為獲取口供,以炭火炙足」「以針刺指,甚至使用腦箍等酷刑。這些記載與葉應驄的案例共同印證了司法權力的失控。

4. **政治鬥爭與司法工具化**

葉應驄的嚴酷手段可能還與嘉靖朝的政治環境有關。嘉靖年間,嚴嵩專權,黨爭激烈,司法常淪為打擊異己的工具。沈德符在書中對嚴嵩集團的描述,揭示了權臣如何操縱司法、構陷政敵。葉應驄作為刑部官員,作為楊𨑳和的門生或在此背景下成為權力鬥爭的執行者,其羅織證人的行為服務於楊𨑳和派高層們政治清洗。

據《明史》記載,葉應驄在審理陳洸案時,確曾聯合御史熊蘭等人嚴查陳洸罪行,列舉其罪狀達一百七十二條,但因陳洸投靠議禮派權臣,案件被政治化。

5. **野史視角下的道德批判**

陳洸的私德敗壞核心在於家庭醜聞(帷薄事)及與地方官員的惡性爭鬥,其行為被政治對手利用並放大,最終成為嘉靖朝黨爭的典型案例。這一事件不僅揭示明代司法腐敗與政治權謀的交織,也凸顯了士大夫道德標準在官場生態中的雙重性。

沈德符對葉應驄的記載,不僅是對個案的揭露,更包含對士大夫道德的反思。他在書中強調事有左證,論無偏黨,批評官員為追求功名而喪失良知。這種批判意識使得《萬曆野獲編》在記錄史實的同時,也承載了作者對明代官僚體系的深刻反思。

總結

葉應驄案在《萬曆野獲編》中的記載,是明代司法腐敗與權力濫用的典型例證。通過沈德符的筆觸,我們得以窺見當時司法實踐中羅織」「逼供等非人道手段的普遍性,以及這些現象背後的政治與文化根源。這一案例不僅是歷史研究的珍貴材料,也為理解中國傳統司法的複雜性提供了重要視角。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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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允齊;祖父陳錫(義民);父陳寧,監生。母莊氏[5]。弟陳瀾(子振妥);從兄陳江(進士)、陳溱;從弟陳洧、陳澤。子男四:長子柱(正章)、次子瓚(兩川)、三子琠、四子晦,女二。

十一世陳寧→十二世陳洸→十三世陳柱、陳瓚、陳琠、陳晦

十三世陳柱→十四世陳繼恩(陳策)

十三世陳瓚→陳椿(泥)、陳梧(泥)、陳楠(泥)、陳松軒(金錫)



   

   

   

相關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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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潮劇《陳北科》
  • 潮劇《國舅爺薦賢》
  • 潮劇《國舅爺善解兩世仇》
  • 潮劇《翁萬達和陳北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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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997年版《潮陽縣誌》
  2. ^ 《明史》列傳第八十四
  1.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之八十八》:嘉靖七年五月,刑部讞上陳洸、宋元翰等獄。洸廣東潮陽人,初以進士守制,時元翰為其縣令,洸無行,居鄉多不法,而元翰亦貪酷,吏不相能也。洸因令其子柱訐元翰逮理,於是縣人被元翰虐者爭螽起陳狀,元翰坐謫戍,以是怨洸,乃捃摭洸諸放利惡跡,並其帷箔事,緝成帙曰冤錄,刊布之,然多亦辭也。元翰尋遇赦免,洸後任戶科給事中,會議大禮,洸抗疏附尚書席書議,為科道官所劾,有御史藍田者,因以冤錄上聞,詔遣刑部郎中葉應驄、錦衣衛千戶李經赴廣東核勘,應驄以洸險佞為眾所惡,欲置洸於法,乃授指韶州府知府唐升俾深劾其事,凡訴冤錄所載及洸怨家陳訴,一切證成之,坐洸妻奸罪離異、子柱毆殺人絞,諸連逮死徙者甚眾。是時洸懼為應驄所困,亡詣闕下,上疏自理,應驄即據升獄詞覆奏,並請當洸窩強盜分贓律, 上疑之,命法司再問。刑部郎中黃綰謂洸獄情無枉,請如應驄擬論死,詔特宥為民,並原其妻子。已而桂萼署刑部,洸因復上書訟冤,萼為覆奏,詔械繫前後諸問刑官葉應驄等,並取乾證人及始末文案至京,下三法司會同九卿、錦衣衛問。至是刑部尚書胡世寧等以獄上,得旨:應驄、元翰俱為民,洸冠帶閒住,綰降二級遠方用,藍田時已考黜, 上以其不知大體,以謗書入奏,致興大獄,唐升承望風旨,鍜煉成獄,俱令巡按御史即其家逮治以聞,各御史隨勘上二人罪狀,詔田為民,升降三級遠方用。
  4. ^ 万历野获编全文_古诗文网. m.gushiwen.cn. [2025-05-12]. 
  5.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正德六年辛未科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