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洸
陳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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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大理寺少卿、黃門侍郎 | |
爵位 | 官從二品,御封国舅,賜“黃門第” |
籍貫 | 廣東潮州府潮陽縣民籍 |
族裔 | 貴嶼華美陳氏十二世 |
旗籍 | 潁川世家 |
原名 | 陳洸 |
字號 | 世傑 |
諡號 | 東石 |
出生 | 成化十五年己亥正月十二日 廣東省潮州府潮陽縣貴嶼華美鄉 |
逝世 | 嘉靖十三年癸巳六月廿六日 潮陽縣貴嶼下尾村(今華美社區) |
墓葬 | 潮阳潮南区西臚金狮口清水庵滴水洞 |
配偶 | 娶鄭氏,继娶鄭氏 |
親屬 | 祖父陳錫,父親陳寧,從兄陳江,長子陳柱(石涯),次子陳瓚(策、兩川)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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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 |
陳洸(1478-1534),明政治家、學者、詩人,為潮汕三傑、八賢之一,心學大師陳白沙的再傳弟子,湛若泉執友,玊陽明的潮籍首位弟子,民間稱陳北科,世称国舅爷。明正德二年(1507年)中舉人,明正德六年(1511年)中二甲進士,初授户科給事中(從七品),正德八年(1513年)任吏科左給事中,正德十一年(1516年)任湖廣按察司僉事,嘉靖元年(1522年)复官吏科給事中,授任徵仕郎,御封“紫閣名臣”;嘉靖三年(1524年)任大理寺少卿;嘉靖六年(1527年)任黃門侍郎(從二品),御賜“黃門第”;嘉靖十年(1531年)辭官還鄉;嘉靖十一年(1532年)將自己帶回的書畫在街路棚中展示給家鄉百姓欣賞;嘉靖十三年(1534年)在家鄉抑鬱而終,入祀邑忠义孝弟祠。 | |
著作 | |
如:《前題》、《南海歌漁》、《鐵山素蘭記》、《游鐵嶂記》、《尊祖收族記》等,因大禮議事件和"陳洸案"的影響其許多作品已失佚,後人只能將存世的部分詩文整理合併,加以校勘,合刊為《陳給諫詩文選集》。 |
陈洸(1479年—1534年),字世杰,号东石,民间称北科,廣東潮州府潮陽縣贵山都贵屿(今属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华美村)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正德二年(1507年)丁卯科廣東鄉試第十四名舉人。正徳六年(1511年)中式辛未科會試第一百三十一名, 登楊慎榜二甲第一百六十六名進士[1][2],八月初授户科给事中,正徳七年(1512年)成為王守仁首位潮籍弟子,正徳八年(1513年)調任吏科給事中(王守仁手下任職),正徳十一年(1515年)九月調任潮廣僉事參與王守仁剿匪工作,嘉靖元年復職吏科左給事中並授徵仕郎,嘉靖三年五月升太常寺少卿,八月調任大理寺少卿參與審理左順門事件,参与大礼议,因为科道官所劾,將其与潮陽知縣宋元翰互相攻讦一事上聞,陳洸一案經多年反复审理,嘉靖七年五月结案,陳洸冠带闲住[3][参 1]。潮阳、普宁民间称其为国舅爷,流传不少有关陈洸的故事,并有不少关于他的潮剧剧目。
陈洸案
[编辑]陈洸案为明朝嘉靖时期有名的政治斗争之一,牵连数百人[参 2]。
《万历野获编》是明代沈德符所著的一部重要历史笔记,以详实记录万历朝及之前的典章制度、社会风貌和朝野轶事著称。书中对叶应骢等人的司法手段记载,揭示了明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严酷与黑暗面。根据记载,叶应骢在案件审理中被指控“罗织证人”“逼供反坐”,酷刑滥用手段“惨酷异常”,这一描述反映了当时司法权力滥用的现象。[4]
1. **叶应骢的司法手段与历史背景**
叶应骢是嘉靖年间的刑部官员,其审案方式以严酷著称。据《万历野获编》记载,他在处理案件时,常通过“罗织证人”构陷罪名,即虚构或诱导证人提供不实证词,甚至使用酷刑逼供,导致无辜者被迫认罪。所谓“逼供反坐”,即通过刑讯迫使被告承认诬告他人的罪行,最终反将诬告罪名加诸受害者自身。此类手段不仅违背司法公正,更凸显了明代刑狱制度的弊病。
2. **《万历野获编》的史料价值**
沈德符在书中对叶应骢的批评,体现了野史对正史的补充作用。明代正史往往对官员劣迹避讳或简化,而《万历野获编》作为私修史书,敢于揭露司法系统的腐败与官员的暴虐。例如,书中提到叶应骢的案例时,直言其“惨酷异常”,这种评价与正史中程式化的记载形成对比,为后世研究明代司法黑暗提供了鲜活素材。
3. **明代司法制度与酷刑文化**
叶应骢的手段并非孤例,而是明代司法体系普遍问题的缩影。明代法律虽明文规定禁止非法刑讯,但实践中官员为快速结案或迎合上级,常滥用拷掠。沈德符在书中多次提及此类现象,如刑部官员为获取口供,“以炭火炙足”“以针刺指”,甚至使用“脑箍”等酷刑。这些记载与叶应骢的案例共同印证了司法权力的失控。
4. **政治斗争与司法工具化**
叶应骢的严酷手段可能还与嘉靖朝的政治环境有关。嘉靖年间,严嵩专权,党争激烈,司法常沦为打击异己的工具。沈德符在书中对严嵩集团的描述,揭示了权臣如何操纵司法、构陷政敌。叶应骢作为刑部官员,作為楊𨑳和的門生或在此背景下成为权力斗争的执行者,其“罗织证人”的行为服务于楊𨑳和派高层們政治清洗。
据《明史》记载,叶应骢在审理陈洸案时,确曾联合御史熊兰等人严查陈洸罪行,列举其罪状达一百七十二条,但因陈洸投靠议礼派权臣,案件被政治化。
5. **野史视角下的道德批判**
陈洸的“私德败坏”核心在于家庭丑闻(“帷薄事”)及与地方官员的恶性争斗,其行为被政治对手利用并放大,最终成为嘉靖朝党争的典型案例。这一事件不仅揭示明代司法腐败与政治权谋的交织,也凸显了士大夫道德标准在官场生态中的双重性。
沈德符对叶应骢的记载,不仅是对个案的揭露,更包含对士大夫道德的反思。他在书中强调“事有左证,论无偏党”,批评官员为追求功名而丧失良知。这种批判意识使得《万历野获编》在记录史实的同时,也承载了作者对明代官僚体系的深刻反思。
总结
叶应骢案在《万历野获编》中的记载,是明代司法腐败与权力滥用的典型例证。通过沈德符的笔触,我们得以窥见当时司法实践中“罗织”“逼供”等非人道手段的普遍性,以及这些现象背后的政治与文化根源。这一案例不仅是历史研究的珍贵材料,也为理解中国传统司法的复杂性提供了重要视角。
家族
[编辑]曾祖允齊;祖父陳錫(義民);父陈寧,监生。母莊氏[5]。兄陳汪;陈江(進士);陈溱。弟陈洧、陈泽。
相关剧目
[编辑]- 潮剧《陈北科》
- 潮剧《国舅爷荐贤》
- 潮剧《国舅爷善解两世仇》
- 潮剧《翁万达和陈北科》
参考资料
[编辑]-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之八十八》:嘉靖七年五月,刑部谳上陈洸、宋元翰等狱。洸广东潮阳人,初以进士守制,时元翰为其县令,洸无行,居乡多不法,而元翰亦贪酷,吏不相能也。洸因令其子柱讦元翰逮理,于是县人被元翰虐者争螽起陈状,元翰坐谪戍,以是怨洸,乃捃摭洸诸放利恶迹,并其帷箔事,缉成帙曰冤录,刊布之,然多亦辞也。元翰寻遇赦免,洸后任户科给事中,会议大礼,洸抗疏附尚书席书议,为科道官所劾,有御史蓝田者,因以冤录上闻,诏遣刑部郎中叶应骢、锦衣卫千户李经赴广东核勘,应骢以洸险佞为众所恶,欲置洸于法,乃授指韶州府知府唐升俾深劾其事,凡诉冤录所载及洸怨家陈诉,一切证成之,坐洸妻奸罪离异、子柱殴杀人绞,诸连逮死徙者甚众。是时洸惧为应骢所困,亡诣阙下,上疏自理,应骢即据升狱词覆奏,并请当洸窝强盗分赃律, 上疑之,命法司再问。刑部郎中黄绾谓洸狱情无枉,请如应骢拟论死,诏特宥为民,并原其妻子。已而桂萼署刑部,洸因复上书讼冤,萼为覆奏,诏械系前后诸问刑官叶应骢等,并取乾证人及始末文案至京,下三法司会同九卿、锦衣卫问。至是刑部尚书胡世宁等以狱上,得旨:应骢、元翰俱为民,洸冠带闲住,绾降二级远方用,蓝田时已考黜, 上以其不知大体,以谤书入奏,致兴大狱,唐升承望风旨,鍜炼成狱,俱令巡按御史即其家逮治以闻,各御史随勘上二人罪状,诏田为民,升降三级远方用。
- ^ 万历野获编全文_古诗文网. m.gushiwen.cn. [2025-05-12].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正德六年辛未科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