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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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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倣
大明巡撫大同都察院右僉都御史
籍貫河南河南府洛陽縣
字號字景哲,號三峰
出生成化二十一年(1484年)五月初七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劉氏
出身
  • 正德五年庚午科舉人
  • 正德六年辛未科同進士出身

潘倣(1484年—?),字景哲,號三峰河南河南府洛陽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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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五年(1510年)庚午科河南鄉試第八十六名舉人,六年(1511年)中式辛未科會試第一百七十三名,三甲第二十八名進士[1][2]。授吉安府推官,十一年(1516年)升浙江道監察御史[3],十二年(1517年)巡按陝西,十三年(1518年)因“薛鳳鳴案”被逮,擬調外任,左都御史彭澤申救免調,十六年(1521年)巡按甘肅,嘉靖三年(1524年)巡按浙江,五年(1526年)八月出為山西按察司副使,八年(1529年)升遼東苑馬寺卿,十二年(1533年)四月任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巡撫大同,同年十月因大同總兵李瑾被亂兵所殺,被論劾罷職[4][5]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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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潘允中;祖父潘智;父潘顗,母張氏[6]。具慶下。兄潘傚,弟潘儆、潘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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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一百三十三》:正德十一年春正月,授推官潘倣、知县刘廷簠、陈良玉、周震、樊继祖、陶麟、蒋亨、林有年、行人李镇、吴訚、陆时通、教谕甯钦、训导郑光琬为试监察御史;倣浙江道、廷簠、良玉、镇湖广道、訚河南道、震山东道、继祖山西道、钦云南道、麟南京河南道、时通南京广东道、亨南京山西道、有年南京四川道、光琬南京广西道。
  4. ^ 《明人傳記資料索引》(8067):潘倣,字景哲,洛陽人。正德六年進士,歷御史,嘉靖中累官至右僉都御史,巡撫大同,值軍叛,罷為民。
  5. ^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之一百五十五》:嘉靖十二年十月,虏自秋渡河屯大同塞外,大同总兵李瑾议于天城左孤店等处浚濠堑四十里,以遏虏骑,克日计工,督并严急。瑾驭众苛刻,素不得士心,役兴众益怨,是月六日夜,有乱卒王福胜、王宝等六七十辈鼓噪焚帅府,攻瑾杀之,因焚都察院,恣行虏掠。代王闻变,奔宣府之西城。时巡抚潘倣新任,仓卒不知所为,疏奏瑾实峻法,众悉乱宜抚,总督刘源清、都督郤永以事闻,请下兵部亟议抚剿所宜,密示方略。于是兵部尚书王宪言大同兵未必悉变,由骄悍卒习于称乱,不惮干纪,乃至戕害主帅,逼胁宗室,此而不诛,天讨安在。据报杀瑾者但六七十人,则六七十人外皆良善也。矧其中有所迫胁者,请出榜谕安善良而贷,其胁从尽捕,诸渠魁置之极刑,斯天讨也。请以抚剿事宜责成总制,俾之相机经略,以便宜从事。 上曰:逆军蔑视国法,屡肆叛乱,势难遥度,其令源清等随宜处置,务使国法大伸,恶逆殄灭,毋得更事姑息,贻地方后患。因以提督西官厅都督佥事鲁纲代瑾,促之行。倣数上疏为乱官丐命,都给事中曾忭等劾之,诏禠倣官,以江西布政使司右参政樊继祖为右佥都御史代倣。
  6.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正德六年辛未科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