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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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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法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ct
行政类法务部部法律事务目目
立法院
签署人陈水扁
签署日期2005年2月5日
施行日期2006年2月7日
立法历史
提交者法务部
提交日期2003年7月11日
相关委员会司法法制委员会
司法法制委员会审议2003年12月29日(院总989
二读2005年1月14日
三读2005年1月14日
修订英语Amendment本法例的法例
2022年6月15日(第3次)
立法历程
修订后文本
状态:已施行

行政罚法》,为中华民国的一部行政法典,于2005年2月5日公布,2006年2月5日施行,全文共计46条。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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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早期行政法制之行政罚规定,散见于各种行政法律中,缺乏如同民法刑法之总则性规定;直到2005年立法院三读通过行政罚法,2006年施行,自此行政罚亦有实定法上之总则性规定。

2011年11月23日,行政罚法修正第26、27、32、45、46条条文,其修正条文于公布日施行。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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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法主要内容如下:[1]

  • 从新从轻原则
  • 有故意及过失,并具备责任能力,始受处罚
  • 职权不处罚
  • 一行为不二罚
  • 裁处权时效为三年
  • 加重私法人董事或其他代表权人之责任
  • 不当得利可追缴
  • 扩大没入及追征价额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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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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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务员法治锦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