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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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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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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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 | 立法院 |
簽署人 | 馬英九 |
簽署日期 | 2009年1月23日 |
施行日期 | 2009年6月1日[1] |
立法历程 | |
三讀 | 2009年1月12日 |
修正历程 | |
最新修正 | 2023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2次修正) |
相关链接 | |
立法歷程 | |
狀態:已施行 |
《人口販運防制法》,是中華民國有關人口贩卖的法規,主要是「為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民國98年(2009年)年1月公布,同年6月1日實施[2],現行修正版本2023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參考資料
[编辑]- ^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 ^ 美國2009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台灣部分 美國國務院2009年6月16日公佈. 美國在台協會. 2009-06-17 [2021-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7).
外部連結
[编辑]- 中華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繁體中文)(英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全國法規資料庫 - 中華民國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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