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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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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Juvenile Justice Act
司法類院本部部少年及家事目目
立法院
引稱少事法
簽署人蔣中正
簽署日期1962年1月31日
施行日期1962年2月2日
立法歷史
提交者司法行政部
提交日期1958年
委員會審議1958年(院總483
二讀1962年1月19日
三讀1962年1月19日
修訂英语Amendment本法例的法例
2023年6月21日(第12次)
立法歷程
修訂後文本
狀態:已施行

少年事件處理法[1],為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規定有關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及處遇政策。

少年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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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成年人犯法即適用刑事訴訟法程序,而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若有觸法行為,則適用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以及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皆由少年法院處理。[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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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少年事件處理法(全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法務部. [2012-11-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10). 
  2. ^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少年事件處理法2019年修正重點. 108.10.27 [2020-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0). 
  3. ^ 旭律師. 旭律師 , 编. 少年事件處理法. 高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2020.2月. ISBN 978-986-269-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