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外观
少年事件處理法 Juvenile Justice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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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院本部部少年及家事目目 | |
立法院 | |
引稱 | 少事法 |
簽署人 | 蔣中正 |
簽署日期 | 1962年1月31日 |
施行日期 | 1962年2月2日 |
立法歷史 | |
提交者 | 司法行政部 |
提交日期 | 1958年 |
委員會審議 | 1958年(院總483) |
二讀 | 1962年1月19日 |
三讀 | 1962年1月19日 |
修訂本法例的法例 | |
2023年6月21日(第12次) | |
立法歷程 | |
修訂後文本 | |
狀態:已施行 |
《少年事件處理法》[1],為中華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規定有關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及處遇政策。
少年的定義
[编辑]通常成年人犯法即適用刑事訴訟法程序,而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若有觸法行為,則適用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以及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皆由少年法院處理。[2][3]
參考文獻
[编辑]- ^ 少年事件處理法(全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法務部. [2012-11-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10).
- ^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少年事件處理法2019年修正重點. 108.10.27 [2020-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0).
- ^ 旭律師. 旭律師 , 编. 少年事件處理法. 高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2020.2月. ISBN 978-986-269-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