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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仲裁/索引/拒絕立案/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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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ATannedBurger在話題用戶討論頁重排他人留言的爭議上作出的最新留言:2 個月前

Telegram互助群與維基百科

該仲裁立案請求由LemonakaUser:Lemonaka)於2025年1月13日 (一) 09:08 (UTC)發起。

擬議各方

確認已通知擬議各方
確認各方已嘗試爭議解決指引的步驟
Special:固定鏈接/85683899#UjuiUjuMandan
2024年1月13日,此案進一步擴展 -Lemonaka 2025年1月14日 (二) 15:32 (UTC)

Lemonaka的陳述

經過簡單查閲, 自2023年到現在,telegram社區,主要是AC群的討論常常引發各種爭議及不文明行爲,往往又多涉及站外和站內關聯的行爲,考慮到近期關於telegram的爭議頻發,甚至可以見到對仲裁委員會本身的攻擊和質疑,提議仲裁委員會就此進行調查及調解。現在問題在於,維基百科內對telegram的互助群有無管轄權,如果有,那麽在telegram的互助群對他人進行什麽樣的行爲,需要站內怎樣處理?

補充一點,Special:固定鏈接/85683899#UjuiUjuMandan,再次開始。 -Lemonaka 2025年1月14日 (二) 15:32 (UTC)

好吧,上面是很荒謬的請求,我修正請求如下。
經過簡單查閲, 自2023年到現在,telegram社區,主要是AC群的討論常常引發各種爭議及不文明行爲,往往又多涉及站外和站內關聯的行爲,考慮到近期關於telegram的爭議頻發,尤其是現今 WP:ANM上已有多起類似的案子,又以UUM的案例最爲複雜,懇請調查。 -Lemonaka 2025年1月15日 (三) 05:42 (UTC)

我做最後的闡述,TG互助群、AC群的事情,是我經常看到由於那裏而在站內吵架的,我希望能想辦法解決這類的爭端。互助群、AC群的事情發生在站外,對站內的各種事態是有很大的影響的,不應以簡單的一句「仲裁委員會不管轄站外事務」而略過,這顯示的並不是遵守規矩,而是逃避應負起的仲裁和調查責任。
我這裏所闡述的調查案件更不是如某人所説的要變相挑戰仲裁的權威。
如果仲裁不願意介入複雜的案件,認爲調查也不是自己的責任,那麽這一制度實質上並不會幫助社群解決紛爭。仲裁要能處理棘手的事情,否則爲什麽要設立這一制度呢? -Lemonaka 2025年1月15日 (三) 14:08 (UTC)

至各位仲裁,已不可能通過,請關閉案件。 -Lemonaka 2025年1月19日 (日) 15:50 (UTC)
對其他用戶的回應

Talimu0518的陳述

基於以往案例與本人目前狀態,本人日常易發過激,致使討論發生偏差或進入白熱化。這點是我的不對,在針對花開夜的最後一次人身攻擊後,經其他維基人的教導與心理輔導後,本人已認識到以往過錯並選擇在AFC項目與互聯群部分以實際貢獻向社群證明。惟是次花開夜重翻舊篇,我對曾經對花開夜君做出的表述感到遺憾,不止一次向他表達歉意,但看起來他本人並未接受。針對花開夜的人身攻擊已經停止數日有餘,至於誹謗更是空口無憑,這幾點都是基於他對我的偏見做出的虛假指控。

我需要在此處對薏仁將指控本人對仲裁委員會相關不當發言做出回應:這部分完全是我的個人意見,至於具體應當如何表述,在何處表述,也應當在綜合後再度進行評價。

我請求社群基於以往貢獻與我實際的情況,對我予以相對應之處罰。--此條未正確簽名的留言由Talimu0518討論貢獻)於2025年1月13日 (一) 09:33 (UTC)加入。

「我本人(-)強烈反對仲裁委員會介入互聯群群務,將站外納入管轄範圍是超出管轄權的事情,該案並不合理。」--此條未正確簽名的留言由Alice 8585討論貢獻)於2025年1月15日 (三) 14:27加入。Alice 8585Talimu0518從其討論頁發表留言的一部分。

對其他用戶的回應
  • 2025年1月13日 (一) 10:00 (UTC)回覆:作為當事人,我有必要對花開夜的指責做出回應。我本人在meta群與此處均有表達歉意,並明確表示願意接受封禁處理,但花開夜本人目前似乎依舊處於過激狀態無法接受現實,前後回覆不止一處矛盾,故此我對此表示理解。本人對其不止一次發表過激言論看來對他而言似乎不能被接受,至於接受道歉與否這就是他的選擇了。我已經向社群不止一次展現出我的歉意並在meta群指出這幾點,但是他與自由雨日君到現在依舊未能理解為何我會持有此類立場與觀點,即便我數次舉證後似乎依舊如此。我請求雙方冷靜過後繼續討論,尤其是花開夜,再這樣下去無法處理任何問題,我指責他「不夠冷靜」的幾個點主要集中於他在ANM的發言以及對我建立頁面的錯誤理解,到現在為止他依舊帶著偏見看我,甚至把我當時建立的「支持無限期封禁協會」作為攻擊我的證據。這個頁面當時純粹是因為魔琴君建立了「反對無限期封禁協會」而本人為「幽默到底」而建立的。花開夜在自述「有看互聯群」而又選擇性忽略了這部分,在不明不白的情況下選擇胡亂指控我,這是不是也是一種對我本人的污衊呢?我承認曾有對花開夜發表過激言論,但這項罪名成立並不代表我說的每一句話、建立的每一個頁面都是對他花開夜的人身攻擊,從這點就可以看出,花開夜已經無法繼續冷靜討論,乃至到了誣告與捏造的地步。DYKN討論期間舉證的部分我全部使用的是他的自供,然而花開夜到現在依舊未能證明他當時為何會作出如此前後矛盾的發言,我對此表示遺憾。我願意撤回以往所有人身攻擊言論並向其致歉,惟有關DYKN討論的部分我拒絕撤回。
  • 2025年1月13日 (一) 11:08 (UTC):我不理解花開夜君如何界定所謂「攻擊」,但我想目前ac群的討論並不構成攻擊與諷刺,麻煩把話講清楚來。如果你認為我的發言或是我的存在已經對你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那我對這點表示遺憾。我認為花開夜在這部分幾乎從頭到尾從未理智過,提報起初甚至以情勒手法企圖博取同情心,我不認為這部分比較合理。站內歸站內,站外歸站外,我對站外我的發言負責,但也請你負起責任來,不要空口無憑只擷取部分內容斷章取義攻擊誹謗我。

花開夜的陳述

(※)聲明我對除Talimu0518外的相關方沒有什麼異議。--此條未正確簽名的留言由花開夜討論貢獻)於2025年1月13日 (一) 11:25 (UTC)加入。

在下不希望看到ANM中talimu0518只被封禁3個月,他在站內外長期對我的攻擊和誹謗性質已經遠遠超出不文明那麼簡單了。他在站內長時間、大範圍的攻擊我,合併站外,隨便抽一個都夠不限期封禁的。更何況他毫無懺悔之意。--花開夜留言2025年1月13日 (一) 11:36 (UTC)

請原諒我,但Talimu0518對我造成的傷害已經超過了我能忍受的範圍,而且從目前2025年1月13日 (一) 09:50 (UTC)的ANM提報中來看,他毫無悔過之意,而是採取欺詐性懺悔。這簡直是對我的二次侮辱。他甚至直到現在還在撒謊,我對曾經對花開夜君做出的表述感到遺憾,不止一次向他表達歉意,可直到昨天(歐洲時間)他還在辱罵/諷刺我,一個小時前還在試圖逃避問題,甚至藉機挖苦中傷。然而對於他來說這絕對不夠,於是他將矛盾先是轉移到我早期一個條目的翻譯問題,又轉移到一個維基人自由雨日,再轉移到什麼meta群。我感受不到真情,只能感受到他虛偽致謝面紗背後尖刀的寒霜。我能感受的,就是他尋求解封後對我再一次下死手。「花開夜應該被封禁」,他曾在互聯群說:「他被永久封禁,是雙輸結局,我,Talimu0518,誰也沒贏。但,已經是我能看到的最好的結局了」很遺憾,現實不是喜劇,沒有大團圓一說,但,已經是我能找到最好的結局了。我受的傷不會被彌補,維基仍然還有那麼多站務和條目要做,Talimu0518也不會因此得到什麼、失去什麼——但,已經是我能探尋到的最好的結局了。--此條未正確簽名的留言由花開夜討論貢獻)於2025年1月13日 (一) 09:50 (UTC)加入。

是什麼原因讓你認為DYKN事情在此如此重要?重要的過對我長期的羞辱,長期的辱罵,長期的誹謗,長期的中傷?不,你是在掙扎,在試圖抓住最後的救命稻草。你寧願狡辯,也不願意真心實意的懺悔,甚至到現在還在大言不慚誣陷,你們還持續騷擾捏造事實誣告我,真是可悲(於1小時前,在提報)。好像什麼我從不關注的meta群能決定什麼似的。別人的提報,對你很重要。你的消失,對我很重要。--此條未正確簽名的留言由花開夜討論貢獻)於2025年1月13日 (一) 10:20 (UTC)加入。

薏仁將的陳述

  • 案由:用戶Talimu0518君於TG私群以不文明言詞辱罵仲裁委員
  • 說明:個人於近期於某位維基人私群閒聊,見到用戶Talimu0518君以不文明的方式直指仲裁委員「十個裡面有三分之二表現都很爛」、「都是垃圾」等不適當的激烈言詞,雖個人曾表示不介意,但其言詞侮辱不當的質疑是整個仲裁委員會,並且有貶損的成分在內,故藉此提出陳述,按一般常理邏輯,若要評價站內某個機制或者其成員,即便有其不滿,則應以更和緩的語氣做出評論,而非「都是垃圾」強烈且帶侮辱成分不當質疑站內機制,這實在不太適當,仲裁委員的10位成員並未與該用戶與之任何恩怨,而當事方卻以「完全個人意見」一詞帶過有意圖粉飾其自己不當言詞行徑,實屬遺憾。--薏仁將🍀 2025年1月13日 (一) 11:29 (UTC)

UjuiUjuMandan的陳述

不理解為啥把我加進來= =。非要說的話,我覺得先搞清楚基本事實吧。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5年1月14日 (二) 04:07 (UTC)

雖然我仍然對Lemonaka鬍子眉毛一把抓的做法感到厭惡,但我相信他做的這個愚蠢決定是出於善意。畢竟中維人解決問題的能力差這個問題只能通過解決問題來解決。那麼我雖然我認為我不應該在這裡發表意見,但盛情難卻我就不情願地說一說。如果我不在這裡說,估計他又要在ANM胡鬧了。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5年1月15日 (三) 05:02 (UTC)

對其他用戶的回應
補充材料

簡單的論述

  • 站內和站外是分開的。如果要在站內評價站外行為,不是不可以,姑且假設這次真的有可能得到正常的判斷吧。
  • 關於Talimu在AC群近期的行為,我認為是有錯的。具體什麼錯誤我在AC群也論述過了。然而你們關心他做錯了什麼嗎?他最大的錯誤是他沒能夠基於條目內容去指出實際問題,很大程度上誇大了閱讀機翻來源所造成的對條目質量的風險,然後基於這個曲解去批判花開夜做事的態度。所以我在AC群也說了,你們在這個問題上爭來爭去都沒有找到重點,只知道文明來,文明去,文明全家都被你們煩死了。
  • 關於我在AC群批評人的事兒,簡要地說就是我絕大部分的批評都是正確的,也沒有被互聯群任何具有管理權限的人警告。(不是所有那樣的批評都是正確的,但絕大多數都是。)那麼這裡的問題就是,我批評得是否合理,是否過分。
    • 關於批評得是否合理,我的看法是很合理。有趣的是,Aqurs作為最近剛剛被我批評的人,他不去反思自己的問題,在互聯群的arbitration群胡攪蠻纏,之後在AC群變本加厲地troll,他自己卻不反省。
    • 關於我批評得是否過分,我認為基本都是恰如其分的。具體我就不解釋了,如果哪位覺得我具體的批評過分了我再解釋吧。我是真的希望有人能基於具體問題好好談談,但就是等不到。很多人總是大言炎炎,沒幾十個字就跑到這個規則那個規則去,就是不去看具體事實。
    • 那麼為什麼我批評得合理呢?因為我批評人都是基於其具體行為。而這些行為大致分成兩類:在互聯群擾亂討論,以及在站內的條目空間製造垃圾,在WP空間詭辯。所以如果覺得我批評錯了,我很歡迎指正,我也希望我批評錯一次。
  • 關於文明:我在AC群已經充分清晰地論述過了。
    • 文明的先決條件是尊重別人。如果不尊重別人,做到最好也就是口蜜腹劍,而且正常來做事的人都是能夠感受到別人是否真的尊重自己的,只不過不同的人在乎別人給自己的尊重的程度上有區別。越是不干正事的人越不在乎別人的尊重。
    • 那麼怎麼體現出尊重呢?叫人「閣下」就是尊重嗎?當然不是。在別人論述的時候努力理解別人的觀點和所陳述的事實,基於善意努力去從別人的發言中找到對自己和他人有用的信息,這才是尊重。而什麼樣的行為是不尊重人的呢?比如:
      1. 甲花幾十個小時認真寫了個條目,乙看了兩分鐘,說這個條目符合某標準,或者說這個條目在形式上有某瑕疵,所以不符合某標準。這裡的乙不尊重別人的努力。
      2. 甲為了改善條目質量,去查閱來源,在這個過程中,因為有些來源的文字是自己不能有效閱讀的,所以使用了機器翻譯輔助。如果這個人足夠謹慎,知道機器翻譯內容有風險,自己多加查證,謹慎引用;而有人貿然將這種行為等同於機器翻譯條目進行批判,乃至攻擊其寫條目的態度不嚴謹,那麼這裡乙顯然是不尊重別人。
      3. 甲不認真閱讀條目,使用機器翻譯工具和AI輔助來生成條目內容,堆砌出條目內容以後,還在WP和討論空間聲稱自己認真寫了條目,確實閱讀了來源內容,確實查證過,但實際上他沒花什麼心力,條目千瘡百孔。這時甲就是非常不尊重其他維基人和維基百科讀者的。
      4. 甲對乙有意見,於是只要自己看到乙的行為有任何可以攻擊的地方,就找機會投訴,不僅曲解乙的言論,也不是試圖搞清楚事情原委,那麼甲對乙就是不尊重的。
      5. 甲在群組討論中總是借題發揮,宣揚自己的觀點,給人當爹,教育別人做事,但不去了解別人具體的困難是什麼,連問都不問,那麼甲顯然就是不尊重其他人的。
  • 尊重不尊重很難理解嗎?不難。但是中維社群長期以來很多人就是很神奇地不關心這點。有人會說了,尊重這件事沒有寫在方針指南里。然而方針指南本來就不闡述常識。方針指南里還沒說人不能吃大便呢。常識水平是中維社群長期以來的硬傷。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5年1月15日 (三) 04:59 (UTC)

魔琴的意見

然後我好像變成涉事用戶了……簡單講一下廢「死」協會挺「死」協會的問題。起源於UTC時間12月19日22時許,站內管理員Peacearth在ac群內貼出他執行不限期封禁後花開夜的「脖子右擰」和Allervous的「為愛發電」兩則評論,Talimu稱

我本人是有類似於「廢除不限期封禁」的想法,不過因為次日0時有課所以答應說「我睡起來就建一個(」,然後睡過了。[似乎離題]到18時許終於想起來建好了把鏈接貼ac群里。以下鏈接

[Talimu0518] 我能不能搞個WP:反對廢除不限期封禁協會
[魔琴] 当然可以(
[Talimu0518] [[WP:反對廢除不限期封禁協會]]
[wm-bot] https://zh.wikipedia.org/wiki/WP:%e5%8f%8d%e5%b0%8d%e5%bb%a2%e9%9

後來在ac群員的建議下將「反對廢除」改為「支持」。所以從頭到尾來看,Talimu成立「支持不限期封禁協會」大概並不是為了去「諷刺」、「挖苦」。

但是我必須指出,Talimu為「挺死協會」寫的兩篇論述還是不太合適的。而且,如果我是花開夜,我確實有理由認為「挺死協會」就是來挖苦自己的。我在「廢死協會」的存廢討論說,「我認為這(兩)個社群小組更像是類似於「刪除派」「保留派」的維基百科哲學的介紹、討論、資源頁面」。因此兩個「協會」主要內容其實只有「論述」章節給的鏈接,而「挺死協會」的論述長什麼樣應該不用我多說。

以上。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PJ:NEW23 2025年1月13日 (一) 11:18 (UTC)

未涉事維基人的意見

WiiUf的意見

@花開夜的留言中可看出Talimu0518的言論與行為已對其造成極大的,甚至可能是難以彌補的傷害,令該用戶無法與Talimu冷靜溝通。此恐已構成WP:騷擾中的令對象感到不愉快,削弱、嚇阻、或使編者完全喪失編輯意願。 從花開夜的言論看來,此起案件已難以在ANM被解決,故(+)支持立案。 —WiiUf🐉💫2025 2025年1月13日 (一) 11:00 (UTC)

對其他用戶的回應

0xDeadbeef的意見

Premature. 目前還未見此事無法通過社群討論及管理程序等常規流程解決,且ANM提報仍然開放。仲裁應是爭議解決的最終措施。0xDeadbeef (留言) 2025年1月13日 (一) 11:07 (UTC)

ANM已由Manchiu結案,更加說明此事可以通過常規流程解決。無仲裁必要。--0xDeadbeef (留言) 2025年1月13日 (一) 11:26 (UTC)

對其他用戶的回應
  • 關於對telegram等管轄權、管理方式及應避免的行為提出更明確的方針和指引 - 不認同現在是一個談論此事的好時機。仲裁方針裡面沒寫,仲委會想要想了,社群不讓怎麼辦?還是先把嚴重的事情交給U4C處理吧。--0xDeadbeef (留言) 2025年1月13日 (一) 11:28 (UTC)
  • 閣下現在是以U4C成員身份,指導本地社群怎麼分案嗎 - 不是。我是在發表我的個人意見。--0xDeadbeef (留言) 2025年1月14日 (二) 10:26 (UTC)

MCC214的意見

其實站外相關不文明行為至少在2022年開始甚至更早的時候(OA2021之前)就已經出現了,無論是對未被封禁者甚至對當時未被全域禁制的都有(尤其是UUM)。--MCC214Sign | Contributions 2025年1月13日 (一) 11:47 (UTC)

Aqurs1的意見

(!)抗議 本案不應該在anm內而應交由仲裁委員會決定進行解決。本案為首次因互聯群引發到站內的封鎖事件,這樣作為先例並不可取,無法由僅僅一人作決定。單憑花開夜提供的截圖之電郵,沒有獲得其他管理員共識並不恰當。況且此類等在互聯群違反WP:文明的事件,之前已發生多次,只對這次執行實屬欠妥。綜上,個人認為此案必須由除有關人員薏仁將的其他arbcom成員決定。Aqurs1留言三玖天下第一 2025年1月13日 (一) 12:26 (UTC)

自由雨日的意見

對其他用戶的回應

SunAfterRain的意見

如果這次仲裁要探討需不需要封鎖,我認為ANM已經處理過了不需要再拿過來再開篇幅聊一次,不過我認為站外討論不適合直接用來給站內「定罪」。但Lemonaka這次提出的理由叫做檢討是否要介入互聯群的管轄,這個我認為已經遠遠超出仲裁委員會管轄的範圍了,如果真的要討論應該透過RFC而非仲裁,故我建議仲裁委員會拒絕本案的立案。--SunAfterRain 2025年1月13日 (一) 16:38 (UTC)

對其他用戶的回應

Dewadipper的意見

意見同自由雨日,去年11月的Kone718案也是因互聯群發言擴散至站內的封鎖。——Aggie Dewadipper 2025年1月14日 (二) 03:47 (UTC)

Tisscherry的意見

對其他用戶的回應

(回復0xDeadbeef(?)疑問,不好意思可能離題提問、如有誤解請見諒,閣下現在是以U4C成員身分,指導本地社群怎麼分案嗎?U4C成員能在未接案的狀況下,以成員身分向外發言嗎?--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月14日 (二) 05:20 (UTC)

Alice_8585的意見

如果本次仲裁的重點是需不需要封禁,那個人認為這根本不需要提請到仲裁委員會,畢竟anm已經處理一遍了的,但是要是本次的重點是仲裁委員會能不能管轄到互聯群,那個人認為是超出仲裁委員會該管轄的範圍了,關於這個的話我是反對的。--233355607 關注度走了可太好了 2025年1月16日 (四) 00:32 (UTC)

Sanmosa的意見

留意到有一定數量的仲裁員重申「用戶在中文維基百科外的操行不受(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方針規範,樂見各位仲裁員大體上恪守此規定。Sanmosa 熱烈慶賀「關注度」正名「收錄標準 2025年1月17日 (五) 10:56 (UTC)

未涉事用戶名的意見

非案件擬議各方的用戶被稱為「未涉事用戶」,其可以發表個人意見,惟仍需遵守頁面所列的仲裁指南。

應按照以下格式,在本章節上方,其他用戶章節下方插入意見:

==== {您的用户名}的意見 ====
个人意见--~~~~

(*)提醒 仲裁立案發言區僅用作向仲裁委員會陳情,請簡潔提出陳述,請勿在此討論、辯論或單純評論回應他人。此外,留言內容應簡潔扼要,並減少使用會導致低可讀性和版面混亂的(如字號大小、字體顏色)的格式。——敬頌冬綏 ZhaoFJx() 2025年1月15日 (三) 17:36 (UTC)

Telegram互助群與維基百科:仲裁員對案件的意見(0/5/1)

註記:(同意/拒絕/迴避)

仲裁員注意
發起檢查單
條件 狀態 備註
自請求時間已滿四十八小時 已接受 2025年1月15日 (二) 09:08 (UTC)
仲裁員多數/淨正三票同意 駁回 已拒絕
仲裁員投票已結束二十四小時 不適用
在未滿足以上條件前,仲裁案不可被發起
投票意見
票差數 仍需同意數 尚未投票數
-5 8 3

備忘錄


前置

  • 編者已在發起仲裁前嘗試以其他方法解決爭議,或符合例外情況(流程§1.1);
  • 已在各擬議各方的討論頁使用{{仲裁案件相關方通知}}並提供差異鏈接;

計票

  • 未迴避案件的在席仲裁員皆可投一票;
  • 不計入迴避案件、缺席及棄權的仲裁員的票數。
  • 說明:我已關注。~~Sid~~ 2025年1月13日 (一) 14:52 (UTC)
  • 正在釐清情況及相關制度,晚些時候將提供受理與否之個人理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月13日 (一) 17:52 (UTC)
    本人認為,仲裁委員會應拒絕受理此案:
    查此案發起理據,本質涉及兩類程序問題:一為本會是否有權受理有關維基人於站外行為本身之控訴或調查要求?二為本會是否有權受理有關維基百科(及其社群)與站外Telegram等即時通訊群組關係之方針與指引解釋聲請?
    就第一問題而言,本站「仲裁方針」已明文指出本會一般不主動管轄維基人之站外操行,僅得於少數情況為(進行中)個案負面行為證據之參考。故以檢討若干維基人部分或全部站外行為(遑論樹立管轄之通例)為主要立案理據者,本會實不應考慮;
    就第二問題而言,本站(及其社群)與站外第三方空間之關係,涉及人際合作等百科全書建設相關原則及精神,固不無可議之處。然此些重大問題,顯不屬於「仲裁方針」賦予本會主要職權所述「無法通過社群討論及管理程序等常規流程解決的嚴重使用者衝突」。又以「通用行為準則」為首之全域及本地政策,對有關不當行為亦已多有規範;而立案緣由所謂「提出更明確的方針和指引」,更遠超出本會所應為。故若欲檢討兩者關係,理當結合既有政策,交由社群廣泛討論,不宜由本會獨斷
    總之,本人認為,本會對此案所涉主要問題,均無妥適之管轄權(out of jurisdiction),故應駁回立案請求。至於此案所涉管理員布告板議題,既不屬立案之理據,亦非社群常規流程所不能解決者;又Manchiu前已結案,除非有意商榷其管理操作,否則本會自毋庸置喙。其餘無關要旨之陳述內容,本人姑且不予置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月13日 (一) 19:38 (UTC)
  • 由於本人屬於該案的相關當事者之一,故聲請迴避,該案由其他位仲裁委員接手關注。--薏仁將🍀 2025年1月13日 (一) 20:39 (UTC)
  • 就用戶相關爭執的部分,相關提報已由管理員處理作結且處理結果未存在嚴重爭議,並不符合嚴重且社群無法自行解決的爭議這一立案條件。就管轄權問題,用戶在中文維基百科之外的操行不受仲裁委員會管轄,但若該等行為實際或可能對中文維基百科或其編者造成負面影響,委員會仍可在作出決定時參考該等行為證據。故若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對中文維基百科或其編者造成負面影響的案件時,用戶在中文維基百科之外的操行可作為行為證據,就該案用戶相關爭執的部分已經涉及到站內相關編輯,故就這一部分而言已並非站外操行,惟該部分本身即無法達到立案條件,茲不贅述。當維基人在站外之行為實際或可能對中文維基百科或其編者造成負面影響,包括人身傷害威脅、法律威脅等等事態時,社群早在本會成立之前便有諸多由管理員執行之行動,故在下認為在出現以上情況且爭議嚴重達致社群無法自行解決時,仲裁委員會可介入相關案件。就此案所欲請求介入之事由,就提案之時而言尚未達致嚴重無解之爭議地步,應優先於客棧等處嘗試就設立、修改相關方針指引達成共識,於此時提請仲裁委員會介入為時過早,社群宜進行進一步的討論。--🎋🎍 2025年1月14日 (二) 09:18 (UTC)
  • 我謹引用仲裁方針§1.1中所定義的職權,「中文維基百科社群委託委員會處理以下事務……在無法通過社群討論及管理程序等常規流程解決的嚴重用戶衝突中擔任最高爭議解決機關……」 對維基百科內對telegram的互助群有無管轄權,如果有,那麼在telegram的互助群對他人進行什麼樣的行為,需要站內怎樣處理?的仲裁請求不在仲裁委員會職權範圍內。——敬頌冬綏 ZhaoFJx() 2025年1月14日 (二) 16:22 (UTC)
    此外,「確認各方已嘗試爭議解決指引的步驟」下所列的鏈接與對telegram等管轄權、管理方式及應避免的行為提出更明確的方針和指引等訴求無關。是故,仲裁委員會應拒絕關於站外即時通訊頻道的仲裁請求。——敬頌冬綏 ZhaoFJx() 2025年1月14日 (二) 22:15 (UTC)
    (*)提醒 有用戶指出應當澄清管轄權範圍。儘管當前的具體仲裁請求可能不會被仲裁委員會所受理,但提請當事人認識到,若對該請求的背景中的執行操作,及其他相關涵蓋中文維基百科的站內行為——例如文明、封禁、條目等——相關操作存在疑問,且在按照爭議解決指引進行充分討論後但仍無法獲得共識,並符合仲裁方針中所列的職權範圍,再次提出仲裁請求是完全可行的。換言之,儘管仲裁委對某些情形不予受理,但相關問題或可考慮在站內通過其他所存在的機制而得到解決。——敬頌冬綏 ZhaoFJx() 2025年1月15日 (三) 03:03 (UTC)
  • 同Ericliu1912與ZhaoFJx君。關於Lemonaka所言,鑒於已經有專門處理站外爭議的群組和規定,鄙人認為未直接涉及到站內爭議的群聊爭議應僅在站外處理而非由仲裁委員會處理。另外我看UjuiUjuMandan的討論尚未結束,因此鄙人認為目前的情況尚未滿足爭議解決指引進行充分討論後但仍無法獲得共識--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簽名) 2025年1月15日 (三) 14:47 (UTC)
  • 鑒於已經有專門處理站外爭議的群組和規定。本人認為應該拒絕站外即時通訊頻道的仲裁請求。
    在站外發表批評甚至誹謗其他使用者的內容,算是某種程度上的言論自由吧,我們的任務不是要取悅特定人群,管站外的事件那麼多幹什麼,只要遵守方針做好自己就行了。
    去年11月的Kone718案也是因互聯群發言擴散至站內的封鎖。但鑑於他已經離開,便遂其願。但如果在站外騷擾他人,情節嚴重就應該按照WP:TOU處以封禁甚至提報全域禁制。回復魔琴,在下加入支持indef只是因為像哲里、TIY這樣的使用者就是因為早期缺乏社群封禁的震懾,才導致擾亂進而被永封的,我認為永封(或不限期)並不是死刑。對於uum君,在下認為對方行為有錯可以批評,至於人身攻擊的內容,建議寫到只有自己知道的日記本里或許會更好,當然,轉移編輯重心也不失為一個好解方--Allervous迷い星のように叫ぼう 2025年1月18日 (六) 10:01 (UTC)
  • 該講的該敘述的事情,上面幾位仲裁委員都已經講過,我就不重複了,對於這個案件要立案與否都不是一種好的結果,深思熟慮後決定出來表明我不同意這個案件立案,謝謝。~~Sid~~ 2025年1月19日 (日) 13:05 (UTC)

仲裁員結論

用戶討論頁重排他人留言的爭議

該仲裁立案請求由自由雨日🌧️❄️User:自由雨日)於2025年2月12日 (三) 17:19 (UTC)發起。

擬議各方

確認已通知擬議各方
確認各方已嘗試爭議解決指引的步驟

自由雨日的陳述

該筆編輯中,ZhaoFJx移動了我的留言,並為我的留言加上標題,我認為這已經違反了討論頁指引(此前類似案例可見U:Bluedeck/etc/sandbox/box1514997674514中的Q16,以及WP:管理員布告板/其他不當行為/存檔/2024年10月#Chinuan12623)。通常對這樣的編輯我會直接回退,但出於對ZhaoFJx的尊重,我決定讓留言維持在他希望的樣子——但不能錯誤表達我留言的原意(我並未加入標題,以及我原留言的位置並非如此——因為我是緊跟在其編輯的模板後所做的留言),所以我增加了頂注說明標題並非自己所寫增加了移動模板。對頂注,ZhaoFJx表示了默許,但卻刪除了我加的模板。隨後在編輯爭議布告板,在Telegram多個群的多次溝通中,ZhaoFJx都堅持將討論頁留言維持在其修改後的版本,且拒絕我加入的說明模板。由於AN3布告板我ping的用戶均表示拒絕參與討論或未回應,且已多日無人留言,我預期布告板將無法解決該問題,故提請仲裁。

這一問題本身並非大問題——但第一、我希望明確①ZhaoFJx該筆編輯是否合適,以及②我的12兩個操作是否合適(以及③我假設中的「不尊重ZhaoFJx」的編輯——即直接回退ZhaoFJx的編輯——是否合適),這關係到我最近正在起草的中維新版討論頁指引(僅打算起草完善「修改留言」章節),我需要應根據案例來調整起草內容。第二、ZhaoFJx此前也有一次莫名修改我加的(同其沒有任何關係的){{移動至}}{{移動自}}模板(更動的內容中包括了我的簽名),且拒絕我改回,在當時整個爭議中ZhaoFJx甚至違反了3RR(第4次回退是對我在同頁面的留言),最後Sanmosa指出我們對「移動」模板的sign參數填寫均不合適(詳見WP:管理員布告板/其他不當行為/存檔/2025年1月#ZhaoFJx)——也就是說,ZhaoFJx並非根據相關共識修正我的編輯,而是用編輯戰的方式強推其自己的做法——如果本次ZhaoFJx編輯我的留言且用編輯戰方式拒絕我加入模板說明的做法被認為不合適(不論我的做法是否完全合適,因為重點在其並非根據共識的多次「強推」),我認為需要單向互動禁制ZhaoFJx此後更動我在討論頁做出的編輯。--此條未正確簽名的留言由自由雨日討論貢獻)於2025年2月12日 (三) 20:15 (UTC)加入。

2025年2月15日 (六) 01:52 (UTC)回復@Newbamboo②:這正是補模板的正確簽名方式。上一次ZhaoFJx將我提報至布告板,正是由於他強行修改我的(同其沒有任何關係的)移動模板,且不允許我修改。後來Sanmosa指出我們的方式都是錯誤的,正確方式即是unsigned模板。可以看看前幾天路西法人為機器人補的模板,也是這種方式。 ——自由雨日🌧️❄️ 2025年2月15日 (六) 01:52 (UTC)

2025年2月16日 (日) 00:20 (UTC)(~)補充:ANM中藍桌管理員已裁定ZhaoFJx行為不當:

不過觀察到85991637這筆移動他人的發言,這個其實可以看作改動留言的做法,因為你把上下文換掉之後會改變別人對原作者的意思的理解。如果為了排版移動,必須註明誰在移動,從哪裡移來,為什麼移動。因此正式提醒@user:ZhaoFJx,不可以隨意移動他人留言,如有必要必須儘可能註明。
—— Bluedeckspecial:diff/86118093

——自由雨日🌧️❄️ 2025年2月16日 (日) 00:20 (UTC)

ZhaoFJx的陳述

容我先簡要解釋第一個訴求:

  1. 起因
    1. 我的Growth學員在他的問題下不小心放入了申訴模板,我將其移動至他的討論頁並附有移動模板(Special:Diff/85991487);
    2. 自由雨日將我加入的移動模板模板換行(Special:Diff/85991496);
    3. 自由雨日在求助問題章節中表示我簽名錯誤(Special:Diff/85991584);
    4. 我單獨開一章處理該反饋,並回應了錯誤簽名問題(Special:Diff/85991637)。

以上就是事件背景。令我驚訝的是,自由雨日可以將這件討論頁排版小事,從討論頁爭論升級到編輯爭議布告板,最終提交仲裁。儘管我一直努力請其在討論頁討論,然而尚無成效(編輯摘要相應討論串)。

那麼,Special:Diff/85991637到底是什麼呢?該編輯將一條留言和我的回覆獨立成章,且只為了確保討論頁的層次、可讀性及存檔分類符合過往慣例,不僅沒有變更原意,亦更未影響對話邏輯——正相反,增強了對話邏輯。亦考慮到該留言與原話題不大,讓其獨立成章以免困惑新手。試問,從常識、 整理討論指南、抑或是用戶討論頁指引角度來看,此編輯何談「歪曲討論」之嫌?又有何必要在一個頁面內的章節,甚至幾乎相鄰的話題之間加上{{移動至}}?

事實上,這已經不是自由雨日第一次對我的編輯做出改動了。然而,我一直保持歡迎的態度,他在現實生活中是很友善的人,討論依然是我們二人必不可少的溝通方式。社群有像自由雨日這樣關注討論頁規範的用戶是幸運的,我也很高興可以聽取他的意見,改進討論頁面以確保用戶收穫一個滿意的閱讀體驗。然而,如果忽視他人的反饋、固執己見,並將小事無限放大,恐怕最終難有積極結果。——敬頌冬綏 ZhaoFJx() 2025年2月14日 (五) 16:20 (UTC)

欽佩於自由雨日君解讀與發散評論的能力。我建議自由雨日在引述他人時,應確保所給出的解釋/引入符合原意;直接將嚴肅提醒歸納為有罪推定恐有所斷章取義,可能有以偏概全之嫌。同時,不當行為的處理欄為未完成,而非其他。——敬頌冬綏 ZhaoFJx() 2025年2月16日 (日) 05:35 (UTC)

未涉事維基人的意見

未涉事用戶名的意見

非案件擬議各方的用戶被稱為「未涉事用戶」,其可以發表個人意見,惟仍需遵守頁面所列的仲裁指南。此外,仲裁立案發言區僅用作向仲裁委員會陳情,請簡潔提出陳述,請勿在此討論、辯論或單純評論回應他人。留言內容應簡潔扼要,並減少使用會導致低可讀性和版面混亂的(如字號大小、字體顏色)的格式。

應按照以下格式,在本章節上方,其他用戶章節和標題下方插入意見:

==== {您的用户名}的意見 ====
个人意见。——~~~~

LuciferianThomas的意見

事件提報至AN3才一週,沒人討論不等於解決無效;且這也涉及方針指引詮釋問題,發起人也未曾嘗試向廣泛社群徵詢關於有關方針指引如何詮釋,不認為此案已窮極所有解決爭議的途徑,以至需要動用仲裁。個人認為仲裁委員會應考慮拒絕此立案請求。——西 2025年2月13日 (四) 06:05 (UTC)

Iming的意見

儘管ZhaoFJx是為了按其過往慣例重排版用戶討論頁,但必須指出的是,該行為仍然屬於修改發言,實質上會導致文意發生改變,因而不應在未作明確說明的前提下執行。不過該案似仍可以通過一般解決方式解決,不宜適用仲裁程序。——Iming 彼女の愛は、甘くて痛い。 2025年2月16日 (日) 10:23 (UTC)

Lemonaka的意見

這個不應該是RFC或管理員能解決的嗎,爲什麽要仲裁?難不成是因爲涉事方是仲裁委員會成員?太難理解了。另附,票數已不夠,請拒絕此案。——-Lemonaka 2025年2月17日 (一) 12:32 (UTC)

ATannedBurger的意見

Premature,不認為有耗盡所有WP:DR中列出的所有解決爭議的方式。--)dt 2025年3月1日 (六) 21:59 (UTC)

簡要描述案件:仲裁員對案件的意見(0/5/1)

註記:(同意/拒絕/規避)

仲裁員注意
發起檢查單
條件 狀態 備註
自請求時間已滿四十八小時 已接受 2025年2月14日 (六) 17:19 (UTC)
仲裁員多數/淨正三票同意 駁回 已拒絕
自符合上一條件已滿二十四小時 已接受
在滿足以上條件前,仲裁案不可被發起
投票意見
票差數 最低同意數 尚未投票數
-5 6 4

備忘錄


前置檢查

  • 編者已在發起仲裁前嘗試以其他方法解決爭議,或符合例外情況(流程§1.1);
  • 已在各擬議各方的討論頁使用{{仲裁案件相關方通知}}並提供差異鏈接。

計票要求

  • 未迴避案件的在席仲裁員皆可投一票;
  • 不計入迴避案件、缺席及棄權的仲裁員的票數。
  • 我本身參與有關爭議,故迴避,煩請其他仲裁員關注。——敬頌冬綏 ZhaoFJx() 2025年2月13日 (四) 00:54 (UTC)
  • 同LuciferianThomas,此案件明顯不符合爭議解決指引的需求,而且我認為此案的重點比起「用戶間的爭議」更像是「對於方針的不同理解」,而後者顯然仲裁委員會沒有決定權。--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簽名) 2025年2月13日 (四) 10:30 (UTC)
  • 大致意見同路西法人君與人間百態君,布告板討論尚在進行當中,相關區域短期間之內未有回應不代表後續不會有用戶/管理員發表意見或者介入調解,此案明顯不算「用盡所有申訴救濟渠道仍無法解決」,因前置協商及提報案件仍在進行當中,仲裁不應此時介入,建議雙方宜理性釐清訴求的重點再做進一步商議。--薏仁將🍀 2025年2月14日 (五) 11:50 (UTC)
  • 如果提請人希望對相關編輯進行評判,在下權以個人身份進行評論。
    ①ZhaoFJx該筆編輯是否合適?站在您的角度來說,這肯定是有問題的,因為其割裂了您與您所要回應的對象,加上有實際意義的章節標題也並非好主意——雖然這筆操作並不嚴重。
    ②1、2兩個操作是否合適?您出於對①的不滿而進行這兩個操作本身並無問題,但2操作中出現在補模板時因無法直接使用對方簽名而按對方未正確簽名來處理的情況,雖然加模板本身無可厚非,但在下對此標注簽名的方式表示疑惑——雖然在現行模板結構下似也沒有更好的方法,對此漏洞宜於客棧進行進一步討論。
    ③兩位因為這種細節問題而起編輯爭議十分令人遺憾,雖然由於事發地非條目或WP空間而是對方對話頁,站在您的角度來說似乎沒有適合的地方進行進一步抗議,隨之引發編輯爭議。但在下認為兩位沒有必要因為在他人對話頁的一點小事而進行多次提報和建立此案。
    另外,冷處理也是管理員處理布告板無處理必要的爭議的方法,此案也遠未達到成案標準,如果您希望釐清相關方針指引,您應該在互助客棧發起討論。--🎋🎍 2025年2月15日 (六) 01:33 (UTC)
  • 此案顯然屬於管理員布告板等既有管道足以處理者,故個人認為本會應拒絕受理之,以落實社群程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6日 (日) 21:29 (UTC)
  • 不認為此案已經達到需要仲裁的程度。桐生ここ[討論] 2025年2月18日 (二) 07:44 (UTC)

仲裁員結論

  • 綜合相關當事雙方陳述與本仲裁會出席投票仲裁委員的闡述及相關認定,在相關前置程序認定並非「已用盡各種申訴/救濟渠道而未獲改善或解決爭議」,而在相關部份ANO提報當中(這裡指的部分是指補簽名後而又手動更改簽名導致留言時間有誤差),已有管理員瞭解並予以跟進提醒當事方注意相關事項的處理,見:Special:Diff/86118093管理員的提醒及說明;而另外一部份則仍處於膠著等待進一步詮釋商榷的狀態,倘若當事雙方日後仍對於「使用者空間的排版」仍有相關的編輯疑問,則建請二位當事方移至互助客棧做進一步的商討與徵詢。由於本案經過相關程序及等待,因未能滿足其仲裁#仲裁流程當中的「仲裁前的爭議解決」與「發起仲裁」的相關要件的滿足(本案並未獲得仲裁委員淨正3票的同意),故,在此宣布,本案不予立案,以上說明,另將私下通知雙方當事人結果。--薏仁將🍀 2025年2月22日 (六) 07:1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