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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仲裁/索引/拒絕立案/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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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egram互助群與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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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仲裁立案請求由LemonakaUser:Lemonaka)於2025年1月13日 (一) 09:08 (UTC)发起。[回复]

擬議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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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已通知擬議各方
確認各方已嘗試爭議解決指引的步驟
Special:固定链接/85683899#UjuiUjuMandan
2024年1月13日,此案進一步擴展 -Lemonaka 2025年1月14日 (二) 15:32 (UTC)[回复]

Lemonaka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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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簡單查閲, 自2023年到現在,telegram社區,主要是AC群的討論常常引發各種爭議及不文明行爲,往往又多涉及站外和站内關聯的行爲,考慮到近期關於telegram的爭議頻發,甚至可以見到對仲裁委員會本身的攻擊和質疑,提議仲裁委員會就此進行調查及調解。現在問題在於,維基百科内對telegram的互助群有無管轄權,如果有,那麽在telegram的互助群對他人進行什麽樣的行爲,需要站内怎樣處理?

補充一點,Special:固定链接/85683899#UjuiUjuMandan,再次開始。 -Lemonaka 2025年1月14日 (二) 15:32 (UTC)[回复]

好吧,上面是很荒謬的請求,我修正請求如下。
經過簡單查閲, 自2023年到現在,telegram社區,主要是AC群的討論常常引發各種爭議及不文明行爲,往往又多涉及站外和站內關聯的行爲,考慮到近期關於telegram的爭議頻發,尤其是現今 WP:ANM上已有多起類似的案子,又以UUM的案例最爲複雜,懇請調查。 -Lemonaka 2025年1月15日 (三) 05:42 (UTC)[回复]

我做最後的闡述,TG互助群、AC群的事情,是我經常看到由於那裏而在站内吵架的,我希望能想辦法解決這類的爭端。互助群、AC群的事情發生在站外,對站内的各種事態是有很大的影響的,不應以簡單的一句“仲裁委員會不管轄站外事務”而略過,這顯示的并不是遵守規矩,而是逃避應負起的仲裁和調查責任。
我這裏所闡述的調查案件更不是如某人所説的要變相挑戰仲裁的權威。
如果仲裁不願意介入複雜的案件,認爲調查也不是自己的責任,那麽這一制度實質上并不會幫助社群解決紛爭。仲裁要能處理棘手的事情,否則爲什麽要設立這一制度呢? -Lemonaka 2025年1月15日 (三) 14:08 (UTC)[回复]

至各位仲裁,已不可能通過,請關閉案件。 -Lemonaka 2025年1月19日 (日) 15:50 (UTC)[回复]
对其他用户的回应

Talimu0518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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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以往案例與本人目前狀態,本人日常易發過激,致使討論發生偏差或進入白熱化。這點是我的不對,在針對花開夜的最後一次人身攻擊後,經其他維基人的教導與心理輔導後,本人已認識到以往過錯並選擇在AFC項目與互聯群部分以實際貢獻向社群證明。惟是次花開夜重翻舊篇,我對曾經對花開夜君做出的表述感到遺憾,不止一次向他表達歉意,但看起來他本人並未接受。針對花開夜的人身攻擊已經停止數日有餘,至於誹謗更是空口無憑,這幾點都是基於他對我的偏見做出的虛假指控。

我需要在此處對薏仁將指控本人對仲裁委員會相關不當發言做出回應:這部分完全是我的個人意見,至於具體應當如何表述,在何處表述,也應當在綜合後再度進行評價。

我請求社群基於以往貢獻與我實際的情況,對我予以相對應之處罰。--此條未正確簽名的留言由Talimu0518討論貢獻)於2025年1月13日 (一) 09:33 (UTC)加入。[回复]

「我本人(-)強烈反对仲裁委員會介入互聯群群務,將站外納入管轄範圍是超出管轄權的事情,該案並不合理。」--此條未正確簽名的留言由Alice 8585討論貢獻)於2025年1月15日 (三) 14:27加入。Alice 8585Talimu0518从其讨论页發表留言的一部分。

对其他用户的回应
  • 2025年1月13日 (一) 10:00 (UTC)回覆:作為當事人,我有必要對花開夜的指責做出回應。我本人在meta群與此處均有表達歉意,並明確表示願意接受封禁處理,但花開夜本人目前似乎依舊處於過激狀態無法接受現實,前後回覆不止一處矛盾,故此我對此表示理解。本人對其不止一次發表過激言論看來對他而言似乎不能被接受,至於接受道歉與否這就是他的選擇了。我已經向社群不止一次展現出我的歉意並在meta群指出這幾點,但是他與自由雨日君到現在依舊未能理解為何我會持有此類立場與觀點,即便我數次舉證後似乎依舊如此。我請求雙方冷靜過後繼續討論,尤其是花開夜,再這樣下去無法處理任何問題,我指責他「不夠冷靜」的幾個點主要集中於他在ANM的發言以及對我建立頁面的錯誤理解,到現在為止他依舊帶著偏見看我,甚至把我當時建立的「支持無限期封禁協會」作為攻擊我的證據。這個頁面當時純粹是因為魔琴君建立了「反對無限期封禁協會」而本人為「幽默到底」而建立的。花開夜在自述「有看互聯群」而又選擇性忽略了這部分,在不明不白的情況下選擇胡亂指控我,這是不是也是一種對我本人的污衊呢?我承認曾有對花開夜發表過激言論,但這項罪名成立並不代表我說的每一句話、建立的每一個頁面都是對他花開夜的人身攻擊,從這點就可以看出,花開夜已經無法繼續冷靜討論,乃至到了誣告與捏造的地步。DYKN討論期間舉證的部分我全部使用的是他的自供,然而花開夜到現在依舊未能證明他當時為何會作出如此前後矛盾的發言,我對此表示遺憾。我願意撤回以往所有人身攻擊言論並向其致歉,惟有關DYKN討論的部分我拒絕撤回。
  • 2025年1月13日 (一) 11:08 (UTC):我不理解花開夜君如何界定所謂「攻擊」,但我想目前ac群的討論並不構成攻擊與諷刺,麻煩把話講清楚來。如果你認為我的發言或是我的存在已經對你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那我對這點表示遺憾。我認為花開夜在這部分幾乎從頭到尾從未理智過,提報起初甚至以情勒手法企圖博取同情心,我不認為這部分比較合理。站內歸站內,站外歸站外,我對站外我的發言負責,但也請你負起責任來,不要空口無憑只擷取部分內容斷章取義攻擊誹謗我。

花開夜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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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我对除Talimu0518外的相关方没有什么异议。--此條未正確簽名的留言由花开夜討論貢獻)於2025年1月13日 (一) 11:25 (UTC)加入。[回复]

在下不希望看到ANM中talimu0518只被封禁3个月,他在站内外长期对我的攻击和诽谤性质已经远远超出不文明那么简单了。他在站内长时间、大范围的攻击我,合并站外,随便抽一个都够不限期封禁的。更何况他毫无忏悔之意。--花开夜留言2025年1月13日 (一) 11:36 (UTC)[回复]

请原谅我,但Talimu0518对我造成的伤害已经超过了我能忍受的范围,而且从目前2025年1月13日 (一) 09:50 (UTC)的ANM提报中来看,他毫无悔过之意,而是采取欺诈性忏悔。这简直是对我的二次侮辱。他甚至直到现在还在撒谎,我对曾经对花开夜君做出的表述感到遗憾,不止一次向他表达歉意,可直到昨天(欧洲时间)他还在辱骂/讽刺我,一个小时前还在试图逃避问题,甚至借机挖苦中伤。然而对于他来说这绝对不够,于是他将矛盾先是转移到我早期一个条目的翻译问题,又转移到一个维基人自由雨日,再转移到什么meta群。我感受不到真情,只能感受到他虚伪致谢面纱背后尖刀的寒霜。我能感受的,就是他寻求解封后对我再一次下死手。“花开夜应该被封禁”,他曾在互联群说:“他被永久封禁,是双输结局,我,Talimu0518,谁也没赢。但,已经是我能看到的最好的结局了”很遗憾,现实不是喜剧,没有大团圆一说,但,已经是我能找到最好的结局了。我受的伤不会被弥补,维基仍然还有那么多站务和条目要做,Talimu0518也不会因此得到什么、失去什么——但,已经是我能探寻到的最好的结局了。--此條未正確簽名的留言由花开夜討論貢獻)於2025年1月13日 (一) 09:50 (UTC)加入。[回复]

是什么原因让你认为DYKN事情在此如此重要?重要的过对我长期的羞辱,长期的辱骂,长期的诽谤,长期的中伤?不,你是在挣扎,在试图抓住最后的救命稻草。你宁愿狡辩,也不愿意真心实意的忏悔,甚至到现在还在大言不惭诬陷,你们还持续骚扰捏造事实诬告我,真是可悲(于1小时前,在提报)。好像什么我从不关注的meta群能决定什么似的。别人的提报,对你很重要。你的消失,对我很重要。--此條未正確簽名的留言由花开夜討論貢獻)於2025年1月13日 (一) 10:20 (UTC)加入。[回复]

薏仁將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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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由:用戶Talimu0518君於TG私群以不文明言詞辱罵仲裁委員
  • 說明:個人於近期於某位維基人私群閒聊,見到用戶Talimu0518君以不文明的方式直指仲裁委員「十個裡面有三分之二表現都很爛」、「都是垃圾」等不適當的激烈言詞,雖個人曾表示不介意,但其言詞侮辱不當的質疑是整個仲裁委員會,並且有貶損的成分在內,故借此提出陳述,按一般常理邏輯,若要評價站內某個機制或者其成員,即便有其不滿,則應以更和緩的語氣做出評論,而非「都是垃圾」強烈且帶侮辱成分不當質疑站內機制,這實在不太適當,仲裁委員的10位成員並未與該用戶與之任何恩怨,而當事方卻以「完全個人意見」一詞帶過有意圖粉飾其自己不當言詞行徑,實屬遺憾。--薏仁將🍀 2025年1月13日 (一) 11:29 (UTC)[回复]

UjuiUjuMandan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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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解为啥把我加进来= =。非要说的话,我觉得先搞清楚基本事实吧。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5年1月14日 (二) 04:07 (UTC)[回复]

虽然我仍然对Lemonaka胡子眉毛一把抓的做法感到厌恶,但我相信他做的这个愚蠢决定是出于善意。毕竟中维人解决问题的能力差这个问题只能通过解决问题来解决。那么我虽然我认为我不应该在这里发表意见,但盛情难却我就不情愿地说一说。如果我不在这里说,估计他又要在ANM胡闹了。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5年1月15日 (三) 05:02 (UTC)[回复]

对其他用户的回应
补充材料

简单的论述

  • 站内和站外是分开的。如果要在站内评价站外行为,不是不可以,姑且假设这次真的有可能得到正常的判断吧。
  • 关于Talimu在AC群近期的行为,我认为是有错的。具体什么错误我在AC群也论述过了。然而你们关心他做错了什么吗?他最大的错误是他没能够基于条目内容去指出实际问题,很大程度上夸大了阅读机翻来源所造成的对条目质量的风险,然后基于这个曲解去批判花开夜做事的态度。所以我在AC群也说了,你们在这个问题上争来争去都没有找到重点,只知道文明来,文明去,文明全家都被你们烦死了。
  • 关于我在AC群批评人的事儿,简要地说就是我绝大部分的批评都是正确的,也没有被互联群任何具有管理权限的人警告。(不是所有那样的批评都是正确的,但绝大多数都是。)那么这里的问题就是,我批评得是否合理,是否过分。
    • 关于批评得是否合理,我的看法是很合理。有趣的是,Aqurs作为最近刚刚被我批评的人,他不去反思自己的问题,在互联群的arbitration群胡搅蛮缠,之后在AC群变本加厉地troll,他自己却不反省。
    • 关于我批评得是否过分,我认为基本都是恰如其分的。具体我就不解释了,如果哪位觉得我具体的批评过分了我再解释吧。我是真的希望有人能基于具体问题好好谈谈,但就是等不到。很多人总是大言炎炎,没几十个字就跑到这个规则那个规则去,就是不去看具体事实。
    • 那么为什么我批评得合理呢?因为我批评人都是基于其具体行为。而这些行为大致分成两类:在互联群扰乱讨论,以及在站内的条目空间制造垃圾,在WP空间诡辩。所以如果觉得我批评错了,我很欢迎指正,我也希望我批评错一次。
  • 关于文明:我在AC群已经充分清晰地论述过了。
    • 文明的先决条件是尊重别人。如果不尊重别人,做到最好也就是口蜜腹剑,而且正常来做事的人都是能够感受到别人是否真的尊重自己的,只不过不同的人在乎别人给自己的尊重的程度上有区别。越是不干正事的人越不在乎别人的尊重。
    • 那么怎么体现出尊重呢?叫人“阁下”就是尊重吗?当然不是。在别人论述的时候努力理解别人的观点和所陈述的事实,基于善意努力去从别人的发言中找到对自己和他人有用的信息,这才是尊重。而什么样的行为是不尊重人的呢?比如:
      1. 甲花几十个小时认真写了个条目,乙看了两分钟,说这个条目符合某标准,或者说这个条目在形式上有某瑕疵,所以不符合某标准。这里的乙不尊重别人的努力。
      2. 甲为了改善条目质量,去查阅来源,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有些来源的文字是自己不能有效阅读的,所以使用了机器翻译辅助。如果这个人足够谨慎,知道机器翻译内容有风险,自己多加查证,谨慎引用;而有人贸然将这种行为等同于机器翻译条目进行批判,乃至攻击其写条目的态度不严谨,那么这里乙显然是不尊重别人。
      3. 甲不认真阅读条目,使用机器翻译工具和AI辅助来生成条目内容,堆砌出条目内容以后,还在WP和讨论空间声称自己认真写了条目,确实阅读了来源内容,确实查证过,但实际上他没花什么心力,条目千疮百孔。这时甲就是非常不尊重其他维基人和维基百科读者的。
      4. 甲对乙有意见,于是只要自己看到乙的行为有任何可以攻击的地方,就找机会投诉,不仅曲解乙的言论,也不是试图搞清楚事情原委,那么甲对乙就是不尊重的。
      5. 甲在群组讨论中总是借题发挥,宣扬自己的观点,给人当爹,教育别人做事,但不去了解别人具体的困难是什么,连问都不问,那么甲显然就是不尊重其他人的。
  • 尊重不尊重很难理解吗?不难。但是中维社群长期以来很多人就是很神奇地不关心这点。有人会说了,尊重这件事没有写在方针指南里。然而方针指南本来就不阐述常识。方针指南里还没说人不能吃大便呢。常识水平是中维社群长期以来的硬伤。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5年1月15日 (三) 04:59 (UTC)[回复]

魔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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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好像变成涉事用户了……简单讲一下废「死」协会挺「死」协会的问题。起源于UTC时间12月19日22时许,站内管理员Peacearth在ac群内贴出他执行不限期封禁后花开夜的「脖子右拧」和Allervous的「为爱发电」两则评论,Talimu称

我本人是有类似于「废除不限期封禁」的想法,不过因为次日0时有课所以答应说「我睡起来就建一个(」,然后睡过了。[似乎离题]到18时许终于想起来建好了把链接贴ac群里。以下链接

[Talimu0518] 我能不能搞個WP:反對廢除不限期封禁協會
[魔琴] 当然可以(
[Talimu0518] [[WP:反對廢除不限期封禁協會]]
[wm-bot] https://zh.wikipedia.org/wiki/WP:%e5%8f%8d%e5%b0%8d%e5%bb%a2%e9%9

后来在ac群员的建议下将「反对废除」改为「支持」。所以从头到尾来看,Talimu成立「支持不限期封禁协会」大概并不是为了去「讽刺」、「挖苦」。

但是我必须指出,Talimu为「挺死协会」写的两篇论述还是不太合适的。而且,如果我是花开夜,我确实有理由认为「挺死协会」就是来挖苦自己的。我在「废死协会」的存废讨论说,「我认为这(两)个社群小组更像是类似于“删除派”“保留派”的维基百科哲学的介绍、讨论、资源页面」。因此两个「协会」主要内容其实只有「论述」章节给的链接,而「挺死协会」的论述长什么样应该不用我多说。

以上。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5年1月13日 (一) 11:18 (UTC)[回复]

未涉事維基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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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iUf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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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開夜的留言中可看出Talimu0518的言論與行為已對其造成極大的,甚至可能是難以彌補的傷害,令該用戶無法與Talimu冷靜溝通。此恐已構成WP:騷擾中的令對象感到不愉快,削弱、嚇阻、或使編者完全喪失編輯意願。 從花開夜的言論看來,此起案件已難以在ANM被解決,故(+)支持立案。 —WiiUf🐉💫2025 2025年1月13日 (一) 11:00 (UTC)[回复]

对其他用户的回应

0xDeadbeef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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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mature. 目前还未见此事无法通过社群讨论及管理程序等常规流程解决,且ANM提报仍然开放。仲裁应是争议解决的最终措施。0xDeadbeef (留言) 2025年1月13日 (一) 11:07 (UTC)[回复]

ANM已由Manchiu结案,更加说明此事可以通过常规流程解决。无仲裁必要。--0xDeadbeef (留言) 2025年1月13日 (一) 11:26 (UTC)[回复]

对其他用户的回应

MCC214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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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站外相關不文明行為至少在2022年開始甚至更早的時候(OA2021之前)就已經出現了,無論是對未被封禁者甚至對當時未被全域禁制的都有(尤其是UUM)。--MCC214Sign | Contributions 2025年1月13日 (一) 11:47 (UTC)[回复]

Aqurs1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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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议 本案不應該在anm內而應交由仲裁委員會決定進行解決。本案為首次因互聯群引發到站內的封鎖事件,這樣作為先例並不可取,無法由僅僅一人作決定。單憑花開夜提供的截圖之電郵,沒有獲得其他管理員共識並不恰當。況且此類等在互聯群違反WP:文明的事件,之前已發生多次,只對這次執行實屬欠妥。綜上,個人認為此案必須由除有關人員薏仁將的其他arbcom成員決定。Aqurs1留言三玖天下第一 2025年1月13日 (一) 12:26 (UTC)[回复]

自由雨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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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用户的回应

SunAfterRain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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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次仲裁要探討需不需要封鎖,我認為ANM已經處理過了不需要再拿過來再開篇幅聊一次,不過我認為站外討論不適合直接用來給站內「定罪」。但Lemonaka這次提出的理由叫做檢討是否要介入互聯群的管轄,這個我認為已經遠遠超出仲裁委員會管轄的範圍了,如果真的要討論應該透過RFC而非仲裁,故我建議仲裁委員會拒絕本案的立案。--SunAfterRain 2025年1月13日 (一) 16:38 (UTC)[回复]

对其他用户的回应

Dewadipper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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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同自由雨日,去年11月的Kone718案也是因互联群发言扩散至站内的封锁。——Aggie Dewadipper 2025年1月14日 (二) 03:47 (UTC)[回复]

Tisscherry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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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用户的回应

(回复0xDeadbeef(?)疑問,不好意思可能離題提問、如有誤解請見諒,閣下現在是以U4C成員身分,指導本地社群怎麼分案嗎?U4C成員能在未接案的狀況下,以成員身分向外發言嗎?--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月14日 (二) 05:20 (UTC)[回复]

Alice_8585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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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次仲裁的重点是需不需要封禁,那个人认为这根本不需要提请到仲裁委员会,毕竟anm已经处理一遍了的,但是要是本次的重点是仲裁委员会能不能管辖到互联群,那个人认为是超出仲裁委员会该管辖的范围了,关于这个的话我是反对的。--233355607 关注度走了可太好了 2025年1月16日 (四) 00:32 (UTC)[回复]

Sanmosa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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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到有一定數量的仲裁員重申“用戶在中文維基百科外的操行不受(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方針規範,樂見各位仲裁員大體上恪守此規定。Sanmosa 熱烈慶賀「關注度」正名「收錄標準 2025年1月17日 (五) 10:56 (UTC)[回复]

未涉事用戶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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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案件拟议各方的用户被称为“未涉事用户”,其可以发表个人意见,惟仍需遵守页面所列的仲裁指南。

应按照以下格式,在本章节上方,其他用户章节下方插入意见:

==== {您的用户名}的意見 ====
个人意见--~~~~

(*)提醒 仲裁立案发言区仅用作向仲裁委员会陈情,请简洁提出陈述,请勿在此讨论、辩论或单纯评论回应他人。此外,留言内容应简洁扼要,并减少使用会导致低可读性和版面混乱的(如字号大小、字体颜色)的格式。——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1月15日 (三) 17:36 (UTC)[回复]

Telegram互助群與維基百科:仲裁員對案件的意見(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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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同意/拒絕/迴避)

仲裁员注意
发起检查单
条件 状态 备注
自请求时间已满四十八小时 已接受 2025年1月15日 (二) 09:08 (UTC)
仲裁员多数/净正三票同意 驳回 已拒绝
仲裁员投票已结束二十四小时 不适用
在未满足以上条件前,仲裁案不可被发起
投票意见
票差数 仍需同意数 尚未投票数
-5 8 3

备忘录


前置

  • 编者已在发起仲裁前尝试以其他方法解决争议,或符合例外情况(流程§1.1);
  • 已在各拟议各方的讨论页使用{{仲裁案件相关方通知}}并提供差异链接;

计票

  • 未回避案件的在席仲裁员皆可投一票;
  • 不计入回避案件、缺席及弃权的仲裁员的票数。
  • 說明:我已關注。~~Sid~~ 2025年1月13日 (一) 14:52 (UTC)[回复]
  • 正在釐清情況及相關制度,晚些時候將提供受理與否之個人理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月13日 (一) 17:52 (UTC)[回复]
    本人認為,仲裁委員會應拒絕受理此案:
    查此案發起理據,本質涉及兩類程序問題:一為本會是否有權受理有關維基人於站外行為本身之控訴或調查要求?二為本會是否有權受理有關維基百科(及其社群)與站外Telegram等即時通訊群組關係之方針與指引解釋聲請?
    就第一問題而言,本站「仲裁方針」已明文指出本會一般不主動管轄維基人之站外操行,僅得於少數情況為(進行中)個案負面行為證據之參考。故以檢討若干維基人部分或全部站外行為(遑論樹立管轄之通例)為主要立案理據者,本會實不應考慮;
    就第二問題而言,本站(及其社群)與站外第三方空間之關係,涉及人際合作等百科全書建設相關原則及精神,固不無可議之處。然此些重大問題,顯不屬於「仲裁方針」賦予本會主要職權所述「無法通過社群討論及管理程序等常規流程解決的嚴重使用者衝突」。又以「通用行為準則」為首之全域及本地政策,對有關不當行為亦已多有規範;而立案緣由所謂「提出更明確的方針和指引」,更遠超出本會所應為。故若欲檢討兩者關係,理當結合既有政策,交由社群廣泛討論,不宜由本會獨斷
    總之,本人認為,本會對此案所涉主要問題,均無妥適之管轄權(out of jurisdiction),故應駁回立案請求。至於此案所涉管理員布告板議題,既不屬立案之理據,亦非社群常規流程所不能解決者;又Manchiu前已結案,除非有意商榷其管理操作,否則本會自毋庸置喙。其餘無關要旨之陳述內容,本人姑且不予置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1月13日 (一) 19:38 (UTC)[回复]
  • 由於本人屬於該案的相關當事者之一,故聲請迴避,該案由其他位仲裁委員接手關注。--薏仁將🍀 2025年1月13日 (一) 20:39 (UTC)[回复]
  • 就用戶相關爭執的部分,相關提報已由管理員處理作結且處理結果未存在嚴重爭議,並不符合嚴重且社群無法自行解決的爭議這一立案條件。就管轄權問題,用戶在中文維基百科之外的操行不受仲裁委員會管轄,但若該等行為實際或可能對中文維基百科或其編者造成負面影響,委員會仍可在作出決定時參考該等行為證據。故若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對中文維基百科或其編者造成負面影響的案件時,用戶在中文維基百科之外的操行可作為行為證據,就該案用戶相關爭執的部分已經涉及到站內相關編輯,故就這一部分而言已並非站外操行,惟該部分本身即無法達到立案條件,兹不贅述。當維基人在站外之行為實際或可能對中文維基百科或其編者造成負面影響,包括人身傷害威脅、法律威脅等等事態時,社群早在本會成立之前便有諸多由管理員執行之行動,故在下認為在出現以上情況且爭議嚴重達致社群無法自行解決時,仲裁委員會可介入相關案件。就此案所欲請求介入之事由,就提案之時而言尚未達致嚴重無解之爭議地步,應優先於客棧等處嘗試就設立、修改相關方針指引達成共識,於此時提請仲裁委員會介入為時過早,社群宜進行進一步的討論。--🎋🎍 2025年1月14日 (二) 09:18 (UTC)[回复]
  • 我谨引用仲裁方针§1.1中所定义的职权,“中文维基百科社群委托委员会处理以下事务……在无法通过社群讨论及管理程序等常规流程解决的严重用户冲突中担任最高争议解决机关……” 对维基百科内对telegram的互助群有无管辖权,如果有,那么在telegram的互助群对他人进行什么样的行为,需要站内怎样处理?的仲裁请求不在仲裁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1月14日 (二) 16:22 (UTC)[回复]
    此外,“确认各方已尝试争议解决指引的步骤”下所列的链接与对telegram等管辖权、管理方式及应避免的行为提出更明确的方针和指引等诉求无关。是故,仲裁委员会应拒绝关于站外即时通讯频道的仲裁请求。——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1月14日 (二) 22:15 (UTC)[回复]
    (*)提醒 有用户指出应当澄清管辖权范围。尽管当前的具体仲裁请求可能不会被仲裁委员会所受理,但提请当事人认识到,若对该请求的背景中的执行操作,及其他相关涵盖中文维基百科的站内行为——例如文明、封禁、条目等——相关操作存在疑问,且在按照争议解决指引进行充分讨论后但仍无法获得共识,并符合仲裁方针中所列的职权范围,再次提出仲裁请求是完全可行的。换言之,尽管仲裁委对某些情形不予受理,但相关问题或可考虑在站内通过其他所存在的机制而得到解决。——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1月15日 (三) 03:03 (UTC)[回复]
  • 同Ericliu1912與ZhaoFJx君。關於Lemonaka所言,鑒於已經有專門處理站外爭議的群組和規定,鄙人認為未直接涉及到站內爭議的群聊爭議應僅在站外處理而非由仲裁委員會處理。另外我看UjuiUjuMandan的討論尚未結束,因此鄙人認為目前的情況尚未滿足争议解决指引进行充分讨论后但仍无法获得共识--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1月15日 (三) 14:47 (UTC)[回复]
  • 鑒於已經有專門處理站外爭議的群組和規定。本人认为应该拒绝站外即時通訊頻道的仲裁請求。
    在站外发表批评甚至诽谤其他使用者的内容,算是某种程度上的言论自由吧,我们的任务不是要取悦特定人群,管站外的事件那么多干什么,只要遵守方针做好自己就行了。
    去年11月的Kone718案也是因互聯群發言擴散至站內的封鎖。但鉴于他已经离开,便遂其愿。但如果在站外骚扰他人,情节严重就应该按照WP:TOU处以封禁甚至提报全域禁制。回复魔琴,在下加入支持indef只是因为像哲里、TIY这样的使用者就是因为早期缺乏社群封禁的震慑,才导致扰乱进而被永封的,我认为永封(或不限期)并不是死刑。对于uum君,在下认为对方行为有错可以批评,至于人身攻击的内容,建议写到只有自己知道的日记本里或许会更好,当然,转移编辑重心也不失为一个好解方--Allervous迷い星のように叫ぼう 2025年1月18日 (六) 10:01 (UTC)[回复]
  • 該講的該敘述的事情,上面幾位仲裁委員都已經講過,我就不重複了,對於這個案件要立案與否都不是一種好的結果,深思熟慮後決定出來表明我不同意這個案件立案,謝謝。~~Sid~~ 2025年1月19日 (日) 13:05 (UTC)[回复]

仲裁員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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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讨论页重排他人留言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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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仲裁立案請求由自由雨日🌧️❄️User:自由雨日)於2025年2月12日 (三) 17:19 (UTC)发起。[回复]

擬議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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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已通知擬議各方
確認各方已嘗試爭議解決指引的步驟

自由雨日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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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笔编辑中,ZhaoFJx移动了我的留言,并为我的留言加上标题,我认为这已经违反了讨论页指引(此前类似案例可见U:Bluedeck/etc/sandbox/box1514997674514中的Q16,以及WP: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存档/2024年10月#Chinuan12623)。通常对这样的编辑我会直接回退,但出于对ZhaoFJx的尊重,我决定让留言维持在他希望的样子——但不能错误表达我留言的原意(我并未加入标题,以及我原留言的位置并非如此——因为我是紧跟在其编辑的模板后所做的留言),所以我增加了顶注说明标题并非自己所写增加了移动模板。对顶注,ZhaoFJx表示了默许,但却删除了我加的模板。随后在编辑争议布告板,在Telegram多个群的多次沟通中,ZhaoFJx都坚持将讨论页留言维持在其修改后的版本,且拒绝我加入的说明模板。由于AN3布告板我ping的用户均表示拒绝参与讨论或未回应,且已多日无人留言,我预期布告板将无法解决该问题,故提请仲裁。

这一问题本身并非大问题——但第一、我希望明确①ZhaoFJx该笔编辑是否合适,以及②我的12两个操作是否合适(以及③我假设中的“不尊重ZhaoFJx”的编辑——即直接回退ZhaoFJx的编辑——是否合适),这关系到我最近正在起草的中维新版讨论页指引(仅打算起草完善“修改留言”章节),我需要应根据案例来调整起草内容。第二、ZhaoFJx此前也有一次莫名修改我加的(同其没有任何关系的){{移动至}}{{移动自}}模板(更动的内容中包括了我的签名),且拒绝我改回,在当时整个争议中ZhaoFJx甚至违反了3RR(第4次回退是对我在同页面的留言),最后Sanmosa指出我们对“移动”模板的sign参数填写均不合适(详见WP: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存档/2025年1月#ZhaoFJx)——也就是说,ZhaoFJx并非根据相关共识修正我的编辑,而是用编辑战的方式强推其自己的做法——如果本次ZhaoFJx编辑我的留言且用编辑战方式拒绝我加入模板说明的做法被认为不合适(不论我的做法是否完全合适,因为重点在其并非根据共识的多次“强推”),我认为需要单向互动禁制ZhaoFJx此后更动我在讨论页做出的编辑。--此條未正確簽名的留言由自由雨日討論貢獻)於2025年2月12日 (三) 20:15 (UTC)加入。[回复]

2025年2月15日 (六) 01:52 (UTC)回复@Newbamboo②:这正是补模板的正确签名方式。上一次ZhaoFJx将我提报至布告板,正是由于他强行修改我的(同其没有任何关系的)移动模板,且不允许我修改。后来Sanmosa指出我们的方式都是错误的,正确方式即是unsigned模板。可以看看前几天路西法人为机器人补的模板,也是这种方式。 ——自由雨日🌧️❄️ 2025年2月15日 (六) 01:52 (UTC)[回复]

2025年2月16日 (日) 00:20 (UTC)(~)補充:ANM中蓝桌管理员已裁定ZhaoFJx行为不当:

不过观察到85991637这笔移动他人的发言,这个其实可以看作改动留言的做法,因为你把上下文换掉之后会改变别人对原作者的意思的理解。如果为了排版移动,必须注明谁在移动,从哪里移来,为什么移动。因此正式提醒@user:ZhaoFJx,不可以随意移动他人留言,如有必要必须尽可能注明。
—— Bluedeckspecial:diff/86118093

——自由雨日🌧️❄️ 2025年2月16日 (日) 00:20 (UTC)[回复]

ZhaoFJx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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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我先简要解释第一个诉求:

  1. 起因
    1. 我的Growth学员在他的问题下不小心放入了申诉模板,我将其移动至他的讨论页并附有移动模板(Special:Diff/85991487);
    2. 自由雨日将我加入的移动模板模板换行(Special:Diff/85991496);
    3. 自由雨日在求助问题章节中表示我签名错误(Special:Diff/85991584);
    4. 我单独开一章处理该反馈,并回应了错误签名问题(Special:Diff/85991637)。

以上就是事件背景。令我惊讶的是,自由雨日可以将这件讨论页排版小事,从讨论页争论升级到编辑争议布告板,最终提交仲裁。尽管我一直努力请其在讨论页讨论,然而尚无成效(编辑摘要相应讨论串)。

那么,Special:Diff/85991637到底是什么呢?该编辑将一条留言和我的回复独立成章,且只为了确保讨论页的层次、可读性及存档分类符合过往惯例,不仅没有变更原意,亦更未影响对话逻辑——正相反,增强了对话逻辑。亦考虑到该留言与原话题不大,让其独立成章以免困惑新手。试问,从常识、 整理討論指南、抑或是用户讨论页指引角度来看,此编辑何谈“歪曲讨论”之嫌?又有何必要在一个页面内的章节,甚至几乎相邻的话题之间加上{{移动至}}?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自由雨日第一次对我的编辑做出改动了。然而,我一直保持欢迎的态度,他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友善的人,讨论依然是我们二人必不可少的沟通方式。社群有像自由雨日这样关注讨论页规范的用户是幸运的,我也很高兴可以听取他的意见,改进讨论页面以确保用户收获一个满意的阅读体验。然而,如果忽视他人的反馈、固执己见,并将小事无限放大,恐怕最终难有积极结果。——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2月14日 (五) 16:20 (UTC)[回复]

钦佩于自由雨日君解读与发散评论的能力。我建议自由雨日在引述他人时,应确保所给出的解释/引入符合原意;直接将严肃提醒归纳为有罪推定恐有所断章取义,可能有以偏概全之嫌。同时,不当行为的处理栏为未完成,而非其他。——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2月16日 (日) 05:35 (UTC)[回复]

未涉事维基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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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涉事用戶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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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案件拟议各方的用户被称为“未涉事用户”,其可以发表个人意见,惟仍需遵守页面所列的仲裁指南。此外,仲裁立案发言区仅用作向仲裁委员会陈情,请简洁提出陈述,请勿在此讨论、辩论或单纯评论回应他人。留言内容应简洁扼要,并减少使用会导致低可读性和版面混乱的(如字号大小、字体颜色)的格式。

应按照以下格式,在本章节上方,其他用户章节和标题下方插入意见:

==== {您的用户名}的意見 ====
个人意见。——~~~~

LuciferianThomas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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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提報至AN3才一週,沒人討論不等於解決無效;且這也涉及方針指引詮釋問題,發起人也未曾嘗試向廣泛社群徵詢關於有關方針指引如何詮釋,不認為此案已窮極所有解決爭議的途徑,以至需要動用仲裁。個人認為仲裁委員會應考慮拒絕此立案請求。——西 2025年2月13日 (四) 06:05 (UTC)[回复]

Iming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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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ZhaoFJx是为了按其过往惯例重排版用户讨论页,但必须指出的是,该行为仍然属于修改发言,实质上会导致文意发生改变,因而不应在未作明确说明的前提下执行。不过该案似仍可以通过一般解决方式解决,不宜适用仲裁程序。——Iming 彼女の愛は、甘くて痛い。 2025年2月16日 (日) 10:23 (UTC)[回复]

Lemonaka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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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應該是RFC或管理員能解決的嗎,爲什麽要仲裁?難不成是因爲涉事方是仲裁委員會成員?太難理解了。另附,票數已不夠,請拒絕此案。——-Lemonaka 2025年2月17日 (一) 12:32 (UTC)[回复]

ATannedBurger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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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mature,不認為有耗盡所有WP:DR中列出的所有解決爭議的方式。--)dt 2025年3月1日 (六) 21:59 (UTC)[回复]

簡要描述案件:仲裁員對案件的意見(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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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同意/拒絕/規避)

仲裁员注意
发起检查单
条件 状态 备注
自请求时间已满四十八小时 已接受 2025年2月14日 (六) 17:19 (UTC)
仲裁员多数/净正三票同意 驳回 已拒绝
自符合上一條件已滿二十四小時 已接受
在未满足以上条件前,仲裁案不可被发起
投票意见
票差数 最低同意数 尚未投票数
-5 6 4

备忘录


前置检查

  • 编者已在发起仲裁前尝试以其他方法解决争议,或符合例外情况(流程§1.1);
  • 已在各拟议各方的讨论页使用{{仲裁案件相关方通知}}并提供差异链接。

计票要求

  • 未回避案件的在席仲裁员皆可投一票;
  • 不计入回避案件、缺席及弃权的仲裁员的票数。
  • 我本身参与有关争议,故回避,烦请其他仲裁员关注。——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2月13日 (四) 00:54 (UTC)[回复]
  • 同LuciferianThomas,此案件明显不符合爭議解決指引的需求,而且我认为此案的重点比起“用户间的争议”更像是“对于方针的不同理解”,而后者显然仲裁委员会没有决定权。--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2月13日 (四) 10:30 (UTC)[回复]
  • 大致意見同路西法人君與人间百态君,布告板討論尚在進行當中,相關區域短期間之內未有回應不代表後續不會有用戶/管理員發表意見或者介入調解,此案明顯不算「用盡所有申訴救濟渠道仍無法解決」,因前置協商及提報案件仍在進行當中,仲裁不應此時介入,建議雙方宜理性釐清訴求的重點再做進一步商議。--薏仁將🍀 2025年2月14日 (五) 11:50 (UTC)[回复]
  • 如果提請人希望對相關編輯進行評判,在下權以個人身份進行評論。
    ①ZhaoFJx該筆編輯是否合適?站在您的角度來說,這肯定是有問題的,因為其割裂了您與您所要回應的對象,加上有實際意義的章節標題也並非好主意——雖然這筆操作並不嚴重。
    ②1、2兩個操作是否合適?您出於對①的不滿而進行這兩個操作本身並無問題,但2操作中出現在補模板時因無法直接使用對方簽名而按對方未正確簽名來處理的情況,雖然加模板本身無可厚非,但在下對此標注簽名的方式表示疑惑——雖然在現行模板結構下似也沒有更好的方法,對此漏洞宜於客棧進行進一步討論。
    ③兩位因為這種細節問題而起編輯爭議十分令人遺憾,雖然由於事發地非條目或WP空間而是對方對話頁,站在您的角度來說似乎沒有適合的地方進行進一步抗議,隨之引發編輯爭議。但在下認為兩位沒有必要因為在他人對話頁的一點小事而進行多次提報和建立此案。
    另外,冷處理也是管理員處理布告板無處理必要的爭議的方法,此案也遠未達到成案標準,如果您希望釐清相關方針指引,您應該在互助客棧發起討論。--🎋🎍 2025年2月15日 (六) 01:33 (UTC)[回复]
  • 此案顯然屬於管理員布告板等既有管道足以處理者,故個人認為本會應拒絕受理之,以落實社群程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6日 (日) 21:29 (UTC)[回复]
  • 不认为此案已经达到需要仲裁的程度。桐生ここ[讨论] 2025年2月18日 (二) 07:44 (UTC)[回复]

仲裁员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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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綜合相關當事雙方陳述與本仲裁會出席投票仲裁委員的闡述及相關認定,在相關前置程序認定並非「已用盡各種申訴/救濟渠道而未獲改善或解決爭議」,而在相關部份ANO提報當中(這裡指的部分是指補簽名後而又手動更改簽名導致留言時間有誤差),已有管理員瞭解並予以跟進提醒當事方注意相關事項的處理,見:Special:Diff/86118093管理員的提醒及說明;而另外一部份則仍處於膠著等待進一步詮釋商榷的狀態,倘若當事雙方日後仍對於「使用者空間的排版」仍有相關的編輯疑問,則建請二位當事方移至互助客棧做進一步的商討與徵詢。由於本案經過相關程序及等待,因未能滿足其仲裁#仲裁流程當中的「仲裁前的爭議解決」與「發起仲裁」的相關要件的滿足(本案並未獲得仲裁委員淨正3票的同意),故,在此宣布,本案不予立案,以上說明,另將私下通知雙方當事人結果。--薏仁將🍀 2025年2月22日 (六) 07:1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