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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仲裁/索引/拒绝立案/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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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egram互助群与维基百科

该仲裁立案请求由LemonakaUser:Lemonaka)于2025年1月13日 (一) 09:08 (UTC)发起。

拟议各方

确认已通知拟议各方
确认各方已尝试争议解决指引的步骤
Special:固定链接/85683899#UjuiUjuMandan
2024年1月13日,此案进一步扩展 -Lemonaka 2025年1月14日 (二) 15:32 (UTC)

Lemonaka的陈述

经过简单查阅, 自2023年到现在,telegram社区,主要是AC群的讨论常常引发各种争议及不文明行为,往往又多涉及站外和站内关联的行为,考虑到近期关于telegram的争议频发,甚至可以见到对仲裁委员会本身的攻击和质疑,提议仲裁委员会就此进行调查及调解。现在问题在于,维基百科内对telegram的互助群有无管辖权,如果有,那么在telegram的互助群对他人进行什么样的行为,需要站内怎样处理?

补充一点,Special:固定链接/85683899#UjuiUjuMandan,再次开始。 -Lemonaka 2025年1月14日 (二) 15:32 (UTC)

好吧,上面是很荒谬的请求,我修正请求如下。
经过简单查阅, 自2023年到现在,telegram社区,主要是AC群的讨论常常引发各种争议及不文明行为,往往又多涉及站外和站内关联的行为,考虑到近期关于telegram的争议频发,尤其是现今 WP:ANM上已有多起类似的案子,又以UUM的案例最为复杂,恳请调查。 -Lemonaka 2025年1月15日 (三) 05:42 (UTC)

我做最后的阐述,TG互助群、AC群的事情,是我经常看到由于那里而在站内吵架的,我希望能想办法解决这类的争端。互助群、AC群的事情发生在站外,对站内的各种事态是有很大的影响的,不应以简单的一句“仲裁委员会不管辖站外事务”而略过,这显示的并不是遵守规矩,而是逃避应负起的仲裁和调查责任。
我这里所阐述的调查案件更不是如某人所说的要变相挑战仲裁的权威。
如果仲裁不愿意介入复杂的案件,认为调查也不是自己的责任,那么这一制度实质上并不会帮助社群解决纷争。仲裁要能处理棘手的事情,否则为什么要设立这一制度呢? -Lemonaka 2025年1月15日 (三) 14:08 (UTC)

至各位仲裁,已不可能通过,请关闭案件。 -Lemonaka 2025年1月19日 (日) 15:50 (UTC)
对其他用户的回应

Talimu0518的陈述

基于以往案例与本人目前状态,本人日常易发过激,致使讨论发生偏差或进入白热化。这点是我的不对,在针对花开夜的最后一次人身攻击后,经其他维基人的教导与心理辅导后,本人已认识到以往过错并选择在AFC项目与互联群部分以实际贡献向社群证明。惟是次花开夜重翻旧篇,我对曾经对花开夜君做出的表述感到遗憾,不止一次向他表达歉意,但看起来他本人并未接受。针对花开夜的人身攻击已经停止数日有余,至于诽谤更是空口无凭,这几点都是基于他对我的偏见做出的虚假指控。

我需要在此处对薏仁将指控本人对仲裁委员会相关不当发言做出回应:这部分完全是我的个人意见,至于具体应当如何表述,在何处表述,也应当在综合后再度进行评价。

我请求社群基于以往贡献与我实际的情况,对我予以相对应之处罚。--此条未正确签名的留言由Talimu0518讨论贡献)于2025年1月13日 (一) 09:33 (UTC)加入。

“我本人(-)强烈反对仲裁委员会介入互联群群务,将站外纳入管辖范围是超出管辖权的事情,该案并不合理。”--此条未正确签名的留言由Alice 8585讨论贡献)于2025年1月15日 (三) 14:27加入。Alice 8585Talimu0518从其讨论页发表留言的一部分。

对其他用户的回应
  • 2025年1月13日 (一) 10:00 (UTC)回复:作为当事人,我有必要对花开夜的指责做出回应。我本人在meta群与此处均有表达歉意,并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封禁处理,但花开夜本人目前似乎依旧处于过激状态无法接受现实,前后回复不止一处矛盾,故此我对此表示理解。本人对其不止一次发表过激言论看来对他而言似乎不能被接受,至于接受道歉与否这就是他的选择了。我已经向社群不止一次展现出我的歉意并在meta群指出这几点,但是他与自由雨日君到现在依旧未能理解为何我会持有此类立场与观点,即便我数次举证后似乎依旧如此。我请求双方冷静过后继续讨论,尤其是花开夜,再这样下去无法处理任何问题,我指责他“不够冷静”的几个点主要集中于他在ANM的发言以及对我建立页面的错误理解,到现在为止他依旧带着偏见看我,甚至把我当时建立的“支持无限期封禁协会”作为攻击我的证据。这个页面当时纯粹是因为魔琴君建立了“反对无限期封禁协会”而本人为“幽默到底”而建立的。花开夜在自述“有看互联群”而又选择性忽略了这部分,在不明不白的情况下选择胡乱指控我,这是不是也是一种对我本人的污蔑呢?我承认曾有对花开夜发表过激言论,但这项罪名成立并不代表我说的每一句话、建立的每一个页面都是对他花开夜的人身攻击,从这点就可以看出,花开夜已经无法继续冷静讨论,乃至到了诬告与捏造的地步。DYKN讨论期间举证的部分我全部使用的是他的自供,然而花开夜到现在依旧未能证明他当时为何会作出如此前后矛盾的发言,我对此表示遗憾。我愿意撤回以往所有人身攻击言论并向其致歉,惟有关DYKN讨论的部分我拒绝撤回。
  • 2025年1月13日 (一) 11:08 (UTC):我不理解花开夜君如何界定所谓“攻击”,但我想目前ac群的讨论并不构成攻击与讽刺,麻烦把话讲清楚来。如果你认为我的发言或是我的存在已经对你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那我对这点表示遗憾。我认为花开夜在这部分几乎从头到尾从未理智过,提报起初甚至以情勒手法企图博取同情心,我不认为这部分比较合理。站内归站内,站外归站外,我对站外我的发言负责,但也请你负起责任来,不要空口无凭只撷取部分内容断章取义攻击诽谤我。

花开夜的陈述

(※)声明我对除Talimu0518外的相关方没有什么异议。--此条未正确签名的留言由花开夜讨论贡献)于2025年1月13日 (一) 11:25 (UTC)加入。

在下不希望看到ANM中talimu0518只被封禁3个月,他在站内外长期对我的攻击和诽谤性质已经远远超出不文明那么简单了。他在站内长时间、大范围的攻击我,合并站外,随便抽一个都够不限期封禁的。更何况他毫无忏悔之意。--花开夜留言2025年1月13日 (一) 11:36 (UTC)

请原谅我,但Talimu0518对我造成的伤害已经超过了我能忍受的范围,而且从目前2025年1月13日 (一) 09:50 (UTC)的ANM提报中来看,他毫无悔过之意,而是采取欺诈性忏悔。这简直是对我的二次侮辱。他甚至直到现在还在撒谎,我对曾经对花开夜君做出的表述感到遗憾,不止一次向他表达歉意,可直到昨天(欧洲时间)他还在辱骂/讽刺我,一个小时前还在试图逃避问题,甚至借机挖苦中伤。然而对于他来说这绝对不够,于是他将矛盾先是转移到我早期一个条目的翻译问题,又转移到一个维基人自由雨日,再转移到什么meta群。我感受不到真情,只能感受到他虚伪致谢面纱背后尖刀的寒霜。我能感受的,就是他寻求解封后对我再一次下死手。“花开夜应该被封禁”,他曾在互联群说:“他被永久封禁,是双输结局,我,Talimu0518,谁也没赢。但,已经是我能看到的最好的结局了”很遗憾,现实不是喜剧,没有大团圆一说,但,已经是我能找到最好的结局了。我受的伤不会被弥补,维基仍然还有那么多站务和条目要做,Talimu0518也不会因此得到什么、失去什么——但,已经是我能探寻到的最好的结局了。--此条未正确签名的留言由花开夜讨论贡献)于2025年1月13日 (一) 09:50 (UTC)加入。

是什么原因让你认为DYKN事情在此如此重要?重要的过对我长期的羞辱,长期的辱骂,长期的诽谤,长期的中伤?不,你是在挣扎,在试图抓住最后的救命稻草。你宁愿狡辩,也不愿意真心实意的忏悔,甚至到现在还在大言不惭诬陷,你们还持续骚扰捏造事实诬告我,真是可悲(于1小时前,在提报)。好像什么我从不关注的meta群能决定什么似的。别人的提报,对你很重要。你的消失,对我很重要。--此条未正确签名的留言由花开夜讨论贡献)于2025年1月13日 (一) 10:20 (UTC)加入。

薏仁将的陈述

  • 案由:用户Talimu0518君于TG私群以不文明言词辱骂仲裁委员
  • 说明:个人于近期于某位维基人私群闲聊,见到用户Talimu0518君以不文明的方式直指仲裁委员“十个里面有三分之二表现都很烂”、“都是垃圾”等不适当的激烈言词,虽个人曾表示不介意,但其言词侮辱不当的质疑是整个仲裁委员会,并且有贬损的成分在内,故借此提出陈述,按一般常理逻辑,若要评价站内某个机制或者其成员,即便有其不满,则应以更和缓的语气做出评论,而非“都是垃圾”强烈且带侮辱成分不当质疑站内机制,这实在不太适当,仲裁委员的10位成员并未与该用户与之任何恩怨,而当事方却以“完全个人意见”一词带过有意图粉饰其自己不当言词行径,实属遗憾。--薏仁将🍀 2025年1月13日 (一) 11:29 (UTC)

UjuiUjuMandan的陈述

不理解为啥把我加进来= =。非要说的话,我觉得先搞清楚基本事实吧。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5年1月14日 (二) 04:07 (UTC)

虽然我仍然对Lemonaka胡子眉毛一把抓的做法感到厌恶,但我相信他做的这个愚蠢决定是出于善意。毕竟中维人解决问题的能力差这个问题只能通过解决问题来解决。那么我虽然我认为我不应该在这里发表意见,但盛情难却我就不情愿地说一说。如果我不在这里说,估计他又要在ANM胡闹了。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5年1月15日 (三) 05:02 (UTC)

对其他用户的回应
补充材料

简单的论述

  • 站内和站外是分开的。如果要在站内评价站外行为,不是不可以,姑且假设这次真的有可能得到正常的判断吧。
  • 关于Talimu在AC群近期的行为,我认为是有错的。具体什么错误我在AC群也论述过了。然而你们关心他做错了什么吗?他最大的错误是他没能够基于条目内容去指出实际问题,很大程度上夸大了阅读机翻来源所造成的对条目质量的风险,然后基于这个曲解去批判花开夜做事的态度。所以我在AC群也说了,你们在这个问题上争来争去都没有找到重点,只知道文明来,文明去,文明全家都被你们烦死了。
  • 关于我在AC群批评人的事儿,简要地说就是我绝大部分的批评都是正确的,也没有被互联群任何具有管理权限的人警告。(不是所有那样的批评都是正确的,但绝大多数都是。)那么这里的问题就是,我批评得是否合理,是否过分。
    • 关于批评得是否合理,我的看法是很合理。有趣的是,Aqurs作为最近刚刚被我批评的人,他不去反思自己的问题,在互联群的arbitration群胡搅蛮缠,之后在AC群变本加厉地troll,他自己却不反省。
    • 关于我批评得是否过分,我认为基本都是恰如其分的。具体我就不解释了,如果哪位觉得我具体的批评过分了我再解释吧。我是真的希望有人能基于具体问题好好谈谈,但就是等不到。很多人总是大言炎炎,没几十个字就跑到这个规则那个规则去,就是不去看具体事实。
    • 那么为什么我批评得合理呢?因为我批评人都是基于其具体行为。而这些行为大致分成两类:在互联群扰乱讨论,以及在站内的条目空间制造垃圾,在WP空间诡辩。所以如果觉得我批评错了,我很欢迎指正,我也希望我批评错一次。
  • 关于文明:我在AC群已经充分清晰地论述过了。
    • 文明的先决条件是尊重别人。如果不尊重别人,做到最好也就是口蜜腹剑,而且正常来做事的人都是能够感受到别人是否真的尊重自己的,只不过不同的人在乎别人给自己的尊重的程度上有区别。越是不干正事的人越不在乎别人的尊重。
    • 那么怎么体现出尊重呢?叫人“阁下”就是尊重吗?当然不是。在别人论述的时候努力理解别人的观点和所陈述的事实,基于善意努力去从别人的发言中找到对自己和他人有用的信息,这才是尊重。而什么样的行为是不尊重人的呢?比如:
      1. 甲花几十个小时认真写了个条目,乙看了两分钟,说这个条目符合某标准,或者说这个条目在形式上有某瑕疵,所以不符合某标准。这里的乙不尊重别人的努力。
      2. 甲为了改善条目质量,去查阅来源,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有些来源的文字是自己不能有效阅读的,所以使用了机器翻译辅助。如果这个人足够谨慎,知道机器翻译内容有风险,自己多加查证,谨慎引用;而有人贸然将这种行为等同于机器翻译条目进行批判,乃至攻击其写条目的态度不严谨,那么这里乙显然是不尊重别人。
      3. 甲不认真阅读条目,使用机器翻译工具和AI辅助来生成条目内容,堆砌出条目内容以后,还在WP和讨论空间声称自己认真写了条目,确实阅读了来源内容,确实查证过,但实际上他没花什么心力,条目千疮百孔。这时甲就是非常不尊重其他维基人和维基百科读者的。
      4. 甲对乙有意见,于是只要自己看到乙的行为有任何可以攻击的地方,就找机会投诉,不仅曲解乙的言论,也不是试图搞清楚事情原委,那么甲对乙就是不尊重的。
      5. 甲在群组讨论中总是借题发挥,宣扬自己的观点,给人当爹,教育别人做事,但不去了解别人具体的困难是什么,连问都不问,那么甲显然就是不尊重其他人的。
  • 尊重不尊重很难理解吗?不难。但是中维社群长期以来很多人就是很神奇地不关心这点。有人会说了,尊重这件事没有写在方针指南里。然而方针指南本来就不阐述常识。方针指南里还没说人不能吃大便呢。常识水平是中维社群长期以来的硬伤。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5年1月15日 (三) 04:59 (UTC)

魔琴的意见

然后我好像变成涉事用户了……简单讲一下废“死”协会挺“死”协会的问题。起源于UTC时间12月19日22时许,站内管理员Peacearth在ac群内贴出他执行不限期封禁后花开夜的“脖子右拧”和Allervous的“为爱发电”两则评论,Talimu称

我本人是有类似于“废除不限期封禁”的想法,不过因为次日0时有课所以答应说“我睡起来就建一个(”,然后睡过了。[似乎离题]到18时许终于想起来建好了把链接贴ac群里。以下链接

[Talimu0518] 我能不能搞個WP:反對廢除不限期封禁協會
[魔琴] 当然可以(
[Talimu0518] [[WP:反對廢除不限期封禁協會]]
[wm-bot] https://zh.wikipedia.org/wiki/WP:%e5%8f%8d%e5%b0%8d%e5%bb%a2%e9%9

后来在ac群员的建议下将“反对废除”改为“支持”。所以从头到尾来看,Talimu成立“支持不限期封禁协会”大概并不是为了去“讽刺”、“挖苦”。

但是我必须指出,Talimu为“挺死协会”写的两篇论述还是不太合适的。而且,如果我是花开夜,我确实有理由认为“挺死协会”就是来挖苦自己的。我在“废死协会”的存废讨论说,“我认为这(两)个社群小组更像是类似于“删除派”“保留派”的维基百科哲学的介绍、讨论、资源页面”。因此两个“协会”主要内容其实只有“论述”章节给的链接,而“挺死协会”的论述长什么样应该不用我多说。

以上。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PJ:NEW23 2025年1月13日 (一) 11:18 (UTC)

未涉事维基人的意见

WiiUf的意见

@花開夜的留言中可看出Talimu0518的言论与行为已对其造成极大的,甚至可能是难以弥补的伤害,令该用户无法与Talimu冷静沟通。此恐已构成WP:骚扰中的令对象感到不愉快,削弱、吓阻、或使编者完全丧失编辑意愿。 从花开夜的言论看来,此起案件已难以在ANM被解决,故(+)支持立案。 —WiiUf🐉💫2025 2025年1月13日 (一) 11:00 (UTC)

对其他用户的回应

0xDeadbeef的意见

Premature. 目前还未见此事无法通过社群讨论及管理程序等常规流程解决,且ANM提报仍然开放。仲裁应是争议解决的最终措施。0xDeadbeef (留言) 2025年1月13日 (一) 11:07 (UTC)

ANM已由Manchiu结案,更加说明此事可以通过常规流程解决。无仲裁必要。--0xDeadbeef (留言) 2025年1月13日 (一) 11:26 (UTC)

对其他用户的回应
  • 关于对telegram等管辖权、管理方式及应避免的行为提出更明确的方针和指引 - 不认同现在是一个谈论此事的好时机。仲裁方针里面没写,仲委会想要想了,社群不让怎么办?还是先把严重的事情交给U4C处理吧。--0xDeadbeef (留言) 2025年1月13日 (一) 11:28 (UTC)
  • 阁下现在是以U4C成员身份,指导本地社群怎么分案吗 - 不是。我是在发表我的个人意见。--0xDeadbeef (留言) 2025年1月14日 (二) 10:26 (UTC)

MCC214的意见

其实站外相关不文明行为至少在2022年开始甚至更早的时候(OA2021之前)就已经出现了,无论是对未被封禁者甚至对当时未被全域禁制的都有(尤其是UUM)。--MCC214Sign | Contributions 2025年1月13日 (一) 11:47 (UTC)

Aqurs1的意见

(!)抗议 本案不应该在anm内而应交由仲裁委员会决定进行解决。本案为首次因互联群引发到站内的封锁事件,这样作为先例并不可取,无法由仅仅一人作决定。单凭花开夜提供的截图之电邮,没有获得其他管理员共识并不恰当。况且此类等在互联群违反WP:文明的事件,之前已发生多次,只对这次执行实属欠妥。综上,个人认为此案必须由除有关人员薏仁将的其他arbcom成员决定。Aqurs1留言三玖天下第一 2025年1月13日 (一) 12:26 (UTC)

自由雨日的意见

对其他用户的回应

SunAfterRain的意见

如果这次仲裁要探讨需不需要封锁,我认为ANM已经处理过了不需要再拿过来再开篇幅聊一次,不过我认为站外讨论不适合直接用来给站内“定罪”。但Lemonaka这次提出的理由叫做检讨是否要介入互联群的管辖,这个我认为已经远远超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了,如果真的要讨论应该透过RFC而非仲裁,故我建议仲裁委员会拒绝本案的立案。--SunAfterRain 2025年1月13日 (一) 16:38 (UTC)

对其他用户的回应

Dewadipper的意见

意见同自由雨日,去年11月的Kone718案也是因互联群发言扩散至站内的封锁。——Aggie Dewadipper 2025年1月14日 (二) 03:47 (UTC)

Tisscherry的意见

对其他用户的回应

(回复0xDeadbeef(?)疑问,不好意思可能离题提问、如有误解请见谅,阁下现在是以U4C成员身份,指导本地社群怎么分案吗?U4C成员能在未接案的状况下,以成员身份向外发言吗?--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1月14日 (二) 05:20 (UTC)

Alice_8585的意见

如果本次仲裁的重点是需不需要封禁,那个人认为这根本不需要提请到仲裁委员会,毕竟anm已经处理一遍了的,但是要是本次的重点是仲裁委员会能不能管辖到互联群,那个人认为是超出仲裁委员会该管辖的范围了,关于这个的话我是反对的。--233355607 关注度走了可太好了 2025年1月16日 (四) 00:32 (UTC)

Sanmosa的意见

留意到有一定数量的仲裁员重申“用户在中文维基百科外的操行不受(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方针规范,乐见各位仲裁员大体上恪守此规定。Sanmosa 热烈庆贺“关注度”正名“收录标准 2025年1月17日 (五) 10:56 (UTC)

未涉事用户名的意见

非案件拟议各方的用户被称为“未涉事用户”,其可以发表个人意见,惟仍需遵守页面所列的仲裁指南。

应按照以下格式,在本章节上方,其他用户章节下方插入意见:

==== {您的用户名}的意見 ====
个人意见--~~~~

(*)提醒 仲裁立案发言区仅用作向仲裁委员会陈情,请简洁提出陈述,请勿在此讨论、辩论或单纯评论回应他人。此外,留言内容应简洁扼要,并减少使用会导致低可读性和版面混乱的(如字号大小、字体颜色)的格式。——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1月15日 (三) 17:36 (UTC)

Telegram互助群与维基百科:仲裁员对案件的意见(0/5/1)

注记:(同意/拒绝/回避)

仲裁员注意
发起检查单
条件 状态 备注
自请求时间已满四十八小时 已接受 2025年1月15日 (二) 09:08 (UTC)
仲裁员多数/净正三票同意 驳回 已拒绝
仲裁员投票已结束二十四小时 不适用
在未满足以上条件前,仲裁案不可被发起
投票意见
票差数 仍需同意数 尚未投票数
-5 8 3

备忘录


前置

  • 编者已在发起仲裁前尝试以其他方法解决争议,或符合例外情况(流程§1.1);
  • 已在各拟议各方的讨论页使用{{仲裁案件相关方通知}}并提供差异链接;

计票

  • 未回避案件的在席仲裁员皆可投一票;
  • 不计入回避案件、缺席及弃权的仲裁员的票数。
  • 说明:我已关注。~~Sid~~ 2025年1月13日 (一) 14:52 (UTC)
  • 正在厘清情况及相关制度,晚些时候将提供受理与否之个人理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1月13日 (一) 17:52 (UTC)
    本人认为,仲裁委员会应拒绝受理此案:
    查此案发起理据,本质涉及两类程序问题:一为本会是否有权受理有关维基人于站外行为本身之控诉或调查要求?二为本会是否有权受理有关维基百科(及其社群)与站外Telegram等即时通讯群组关系之方针与指引解释声请?
    就第一问题而言,本站“仲裁方针”已明文指出本会一般不主动管辖维基人之站外操行,仅得于少数情况为(进行中)个案负面行为证据之参考。故以检讨若干维基人部分或全部站外行为(遑论树立管辖之通例)为主要立案理据者,本会实不应考虑;
    就第二问题而言,本站(及其社群)与站外第三方空间之关系,涉及人际合作等百科全书建设相关原则及精神,固不无可议之处。然此些重大问题,显不属于“仲裁方针”赋予本会主要职权所述“无法通过社群讨论及管理程序等常规流程解决的严重使用者冲突”。又以“通用行为准则”为首之全域及本地政策,对有关不当行为亦已多有规范;而立案缘由所谓“提出更明确的方针和指引”,更远超出本会所应为。故若欲检讨两者关系,理当结合既有政策,交由社群广泛讨论,不宜由本会独断
    总之,本人认为,本会对此案所涉主要问题,均无妥适之管辖权(out of jurisdiction),故应驳回立案请求。至于此案所涉管理员布告板议题,既不属立案之理据,亦非社群常规流程所不能解决者;又Manchiu前已结案,除非有意商榷其管理操作,否则本会自毋庸置喙。其余无关要旨之陈述内容,本人姑且不予置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1月13日 (一) 19:38 (UTC)
  • 由于本人属于该案的相关当事者之一,故声请回避,该案由其他位仲裁委员接手关注。--薏仁将🍀 2025年1月13日 (一) 20:39 (UTC)
  • 就用户相关争执的部分,相关提报已由管理员处理作结且处理结果未存在严重争议,并不符合严重且社群无法自行解决的争议这一立案条件。就管辖权问题,用户在中文维基百科之外的操行不受仲裁委员会管辖,但若该等行为实际或可能对中文维基百科或其编者造成负面影响,委员会仍可在作出决定时参考该等行为证据。故若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对中文维基百科或其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案件时,用户在中文维基百科之外的操行可作为行为证据,就该案用户相关争执的部分已经涉及到站内相关编辑,故就这一部分而言已并非站外操行,惟该部分本身即无法达到立案条件,兹不赘述。当维基人在站外之行为实际或可能对中文维基百科或其编者造成负面影响,包括人身伤害威胁、法律威胁等等事态时,社群早在本会成立之前便有诸多由管理员执行之行动,故在下认为在出现以上情况且争议严重达致社群无法自行解决时,仲裁委员会可介入相关案件。就此案所欲请求介入之事由,就提案之时而言尚未达致严重无解之争议地步,应优先于客栈等处尝试就设立、修改相关方针指引达成共识,于此时提请仲裁委员会介入为时过早,社群宜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2025年1月14日 (二) 09:18 (UTC)
  • 我谨引用仲裁方针§1.1中所定义的职权,“中文维基百科社群委托委员会处理以下事务……在无法通过社群讨论及管理程序等常规流程解决的严重用户冲突中担任最高争议解决机关……” 对维基百科内对telegram的互助群有无管辖权,如果有,那么在telegram的互助群对他人进行什么样的行为,需要站内怎样处理?的仲裁请求不在仲裁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1月14日 (二) 16:22 (UTC)
    此外,“确认各方已尝试争议解决指引的步骤”下所列的链接与对telegram等管辖权、管理方式及应避免的行为提出更明确的方针和指引等诉求无关。是故,仲裁委员会应拒绝关于站外即时通讯频道的仲裁请求。——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1月14日 (二) 22:15 (UTC)
    (*)提醒 有用户指出应当澄清管辖权范围。尽管当前的具体仲裁请求可能不会被仲裁委员会所受理,但提请当事人认识到,若对该请求的背景中的执行操作,及其他相关涵盖中文维基百科的站内行为——例如文明、封禁、条目等——相关操作存在疑问,且在按照争议解决指引进行充分讨论后但仍无法获得共识,并符合仲裁方针中所列的职权范围,再次提出仲裁请求是完全可行的。换言之,尽管仲裁委对某些情形不予受理,但相关问题或可考虑在站内通过其他所存在的机制而得到解决。——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1月15日 (三) 03:03 (UTC)
  • 同Ericliu1912与ZhaoFJx君。关于Lemonaka所言,鉴于已经有专门处理站外争议的群组和规定,鄙人认为未直接涉及到站内争议的群聊争议应仅在站外处理而非由仲裁委员会处理。另外我看UjuiUjuMandan的讨论尚未结束,因此鄙人认为目前的情况尚未满足争议解决指引进行充分讨论后但仍无法获得共识--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1月15日 (三) 14:47 (UTC)
  • 鉴于已经有专门处理站外争议的群组和规定。本人认为应该拒绝站外即时通讯频道的仲裁请求。
    在站外发表批评甚至诽谤其他使用者的内容,算是某种程度上的言论自由吧,我们的任务不是要取悦特定人群,管站外的事件那么多干什么,只要遵守方针做好自己就行了。
    去年11月的Kone718案也是因互联群发言扩散至站内的封锁。但鉴于他已经离开,便遂其愿。但如果在站外骚扰他人,情节严重就应该按照WP:TOU处以封禁甚至提报全域禁制。回复魔琴,在下加入支持indef只是因为像哲里、TIY这样的使用者就是因为早期缺乏社群封禁的震慑,才导致扰乱进而被永封的,我认为永封(或不限期)并不是死刑。对于uum君,在下认为对方行为有错可以批评,至于人身攻击的内容,建议写到只有自己知道的日记本里或许会更好,当然,转移编辑重心也不失为一个好解方--Allervous迷い星のように叫ぼう 2025年1月18日 (六) 10:01 (UTC)
  • 该讲的该叙述的事情,上面几位仲裁委员都已经讲过,我就不重复了,对于这个案件要立案与否都不是一种好的结果,深思熟虑后决定出来表明我不同意这个案件立案,谢谢。~~Sid~~ 2025年1月19日 (日) 13:05 (UTC)

仲裁员结论

用户讨论页重排他人留言的争议

该仲裁立案请求由自由雨日🌧️❄️User:自由雨日)于2025年2月12日 (三) 17:19 (UTC)发起。

拟议各方

确认已通知拟议各方
确认各方已尝试争议解决指引的步骤

自由雨日的陈述

该笔编辑中,ZhaoFJx移动了我的留言,并为我的留言加上标题,我认为这已经违反了讨论页指引(此前类似案例可见U:Bluedeck/etc/sandbox/box1514997674514中的Q16,以及WP: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存档/2024年10月#Chinuan12623)。通常对这样的编辑我会直接回退,但出于对ZhaoFJx的尊重,我决定让留言维持在他希望的样子——但不能错误表达我留言的原意(我并未加入标题,以及我原留言的位置并非如此——因为我是紧跟在其编辑的模板后所做的留言),所以我增加了顶注说明标题并非自己所写增加了移动模板。对顶注,ZhaoFJx表示了默许,但却删除了我加的模板。随后在编辑争议布告板,在Telegram多个群的多次沟通中,ZhaoFJx都坚持将讨论页留言维持在其修改后的版本,且拒绝我加入的说明模板。由于AN3布告板我ping的用户均表示拒绝参与讨论或未回应,且已多日无人留言,我预期布告板将无法解决该问题,故提请仲裁。

这一问题本身并非大问题——但第一、我希望明确①ZhaoFJx该笔编辑是否合适,以及②我的12两个操作是否合适(以及③我假设中的“不尊重ZhaoFJx”的编辑——即直接回退ZhaoFJx的编辑——是否合适),这关系到我最近正在起草的中维新版讨论页指引(仅打算起草完善“修改留言”章节),我需要应根据案例来调整起草内容。第二、ZhaoFJx此前也有一次莫名修改我加的(同其没有任何关系的){{移动至}}{{移动自}}模板(更动的内容中包括了我的签名),且拒绝我改回,在当时整个争议中ZhaoFJx甚至违反了3RR(第4次回退是对我在同页面的留言),最后Sanmosa指出我们对“移动”模板的sign参数填写均不合适(详见WP: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存档/2025年1月#ZhaoFJx)——也就是说,ZhaoFJx并非根据相关共识修正我的编辑,而是用编辑战的方式强推其自己的做法——如果本次ZhaoFJx编辑我的留言且用编辑战方式拒绝我加入模板说明的做法被认为不合适(不论我的做法是否完全合适,因为重点在其并非根据共识的多次“强推”),我认为需要单向互动禁制ZhaoFJx此后更动我在讨论页做出的编辑。--此条未正确签名的留言由自由雨日讨论贡献)于2025年2月12日 (三) 20:15 (UTC)加入。

2025年2月15日 (六) 01:52 (UTC)回复@Newbamboo②:这正是补模板的正确签名方式。上一次ZhaoFJx将我提报至布告板,正是由于他强行修改我的(同其没有任何关系的)移动模板,且不允许我修改。后来Sanmosa指出我们的方式都是错误的,正确方式即是unsigned模板。可以看看前几天路西法人为机器人补的模板,也是这种方式。 ——自由雨日🌧️❄️ 2025年2月15日 (六) 01:52 (UTC)

2025年2月16日 (日) 00:20 (UTC)(~)补充:ANM中蓝桌管理员已裁定ZhaoFJx行为不当:

不过观察到85991637这笔移动他人的发言,这个其实可以看作改动留言的做法,因为你把上下文换掉之后会改变别人对原作者的意思的理解。如果为了排版移动,必须注明谁在移动,从哪里移来,为什么移动。因此正式提醒@user:ZhaoFJx,不可以随意移动他人留言,如有必要必须尽可能注明。
—— Bluedeckspecial:diff/86118093

——自由雨日🌧️❄️ 2025年2月16日 (日) 00:20 (UTC)

ZhaoFJx的陈述

容我先简要解释第一个诉求:

  1. 起因
    1. 我的Growth学员在他的问题下不小心放入了申诉模板,我将其移动至他的讨论页并附有移动模板(Special:Diff/85991487);
    2. 自由雨日将我加入的移动模板模板换行(Special:Diff/85991496);
    3. 自由雨日在求助问题章节中表示我签名错误(Special:Diff/85991584);
    4. 我单独开一章处理该反馈,并回应了错误签名问题(Special:Diff/85991637)。

以上就是事件背景。令我惊讶的是,自由雨日可以将这件讨论页排版小事,从讨论页争论升级到编辑争议布告板,最终提交仲裁。尽管我一直努力请其在讨论页讨论,然而尚无成效(编辑摘要相应讨论串)。

那么,Special:Diff/85991637到底是什么呢?该编辑将一条留言和我的回复独立成章,且只为了确保讨论页的层次、可读性及存档分类符合过往惯例,不仅没有变更原意,亦更未影响对话逻辑——正相反,增强了对话逻辑。亦考虑到该留言与原话题不大,让其独立成章以免困惑新手。试问,从常识、 整理讨论指南、抑或是用户讨论页指引角度来看,此编辑何谈“歪曲讨论”之嫌?又有何必要在一个页面内的章节,甚至几乎相邻的话题之间加上{{移动至}}?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自由雨日第一次对我的编辑做出改动了。然而,我一直保持欢迎的态度,他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友善的人,讨论依然是我们二人必不可少的沟通方式。社群有像自由雨日这样关注讨论页规范的用户是幸运的,我也很高兴可以听取他的意见,改进讨论页面以确保用户收获一个满意的阅读体验。然而,如果忽视他人的反馈、固执己见,并将小事无限放大,恐怕最终难有积极结果。——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2月14日 (五) 16:20 (UTC)

钦佩于自由雨日君解读与发散评论的能力。我建议自由雨日在引述他人时,应确保所给出的解释/引入符合原意;直接将严肃提醒归纳为有罪推定恐有所断章取义,可能有以偏概全之嫌。同时,不当行为的处理栏为未完成,而非其他。——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2月16日 (日) 05:35 (UTC)

未涉事维基人的意见

未涉事用户名的意见

非案件拟议各方的用户被称为“未涉事用户”,其可以发表个人意见,惟仍需遵守页面所列的仲裁指南。此外,仲裁立案发言区仅用作向仲裁委员会陈情,请简洁提出陈述,请勿在此讨论、辩论或单纯评论回应他人。留言内容应简洁扼要,并减少使用会导致低可读性和版面混乱的(如字号大小、字体颜色)的格式。

应按照以下格式,在本章节上方,其他用户章节和标题下方插入意见:

==== {您的用户名}的意見 ====
个人意见。——~~~~

LuciferianThomas的意见

事件提报至AN3才一周,没人讨论不等于解决无效;且这也涉及方针指引诠释问题,发起人也未曾尝试向广泛社群征询关于有关方针指引如何诠释,不认为此案已穷极所有解决争议的途径,以至需要动用仲裁。个人认为仲裁委员会应考虑拒绝此立案请求。——西 2025年2月13日 (四) 06:05 (UTC)

Iming的意见

尽管ZhaoFJx是为了按其过往惯例重排版用户讨论页,但必须指出的是,该行为仍然属于修改发言,实质上会导致文意发生改变,因而不应在未作明确说明的前提下执行。不过该案似仍可以通过一般解决方式解决,不宜适用仲裁程序。——Iming 彼女の爱は、甘くて痛い。 2025年2月16日 (日) 10:23 (UTC)

Lemonaka的意见

这个不应该是RFC或管理员能解决的吗,为什么要仲裁?难不成是因为涉事方是仲裁委员会成员?太难理解了。另附,票数已不够,请拒绝此案。——-Lemonaka 2025年2月17日 (一) 12:32 (UTC)

ATannedBurger的意见

Premature,不认为有耗尽所有WP:DR中列出的所有解决争议的方式。--)dt 2025年3月1日 (六) 21:59 (UTC)

简要描述案件:仲裁员对案件的意见(0/5/1)

注记:(同意/拒绝/规避)

仲裁员注意
发起检查单
条件 状态 备注
自请求时间已满四十八小时 已接受 2025年2月14日 (六) 17:19 (UTC)
仲裁员多数/净正三票同意 驳回 已拒绝
自符合上一条件已满二十四小时 已接受
在未满足以上条件前,仲裁案不可被发起
投票意见
票差数 最低同意数 尚未投票数
-5 6 4

备忘录


前置检查

  • 编者已在发起仲裁前尝试以其他方法解决争议,或符合例外情况(流程§1.1);
  • 已在各拟议各方的讨论页使用{{仲裁案件相关方通知}}并提供差异链接。

计票要求

  • 未回避案件的在席仲裁员皆可投一票;
  • 不计入回避案件、缺席及弃权的仲裁员的票数。
  • 我本身参与有关争议,故回避,烦请其他仲裁员关注。——敬颂冬绥 ZhaoFJx() 2025年2月13日 (四) 00:54 (UTC)
  • 同LuciferianThomas,此案件明显不符合争议解决指引的需求,而且我认为此案的重点比起“用户间的争议”更像是“对于方针的不同理解”,而后者显然仲裁委员会没有决定权。--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签名) 2025年2月13日 (四) 10:30 (UTC)
  • 大致意见同路西法人君与人间百态君,布告板讨论尚在进行当中,相关区域短期间之内未有回应不代表后续不会有用户/管理员发表意见或者介入调解,此案明显不算“用尽所有申诉救济渠道仍无法解决”,因前置协商及提报案件仍在进行当中,仲裁不应此时介入,建议双方宜理性厘清诉求的重点再做进一步商议。--薏仁将🍀 2025年2月14日 (五) 11:50 (UTC)
  • 如果提请人希望对相关编辑进行评判,在下权以个人身份进行评论。
    ①ZhaoFJx该笔编辑是否合适?站在您的角度来说,这肯定是有问题的,因为其割裂了您与您所要回应的对象,加上有实际意义的章节标题也并非好主意——虽然这笔操作并不严重。
    ②1、2两个操作是否合适?您出于对①的不满而进行这两个操作本身并无问题,但2操作中出现在补模板时因无法直接使用对方签名而按对方未正确签名来处理的情况,虽然加模板本身无可厚非,但在下对此标注签名的方式表示疑惑——虽然在现行模板结构下似也没有更好的方法,对此漏洞宜于客栈进行进一步讨论。
    ③两位因为这种细节问题而起编辑争议十分令人遗憾,虽然由于事发地非条目或WP空间而是对方对话页,站在您的角度来说似乎没有适合的地方进行进一步抗议,随之引发编辑争议。但在下认为两位没有必要因为在他人对话页的一点小事而进行多次提报和建立此案。
    另外,冷处理也是管理员处理布告板无处理必要的争议的方法,此案也远未达到成案标准,如果您希望厘清相关方针指引,您应该在互助客栈发起讨论。--🎋🎍 2025年2月15日 (六) 01:33 (UTC)
  • 此案显然属于管理员布告板等既有管道足以处理者,故个人认为本会应拒绝受理之,以落实社群程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5年2月16日 (日) 21:29 (UTC)
  • 不认为此案已经达到需要仲裁的程度。桐生ここ[讨论] 2025年2月18日 (二) 07:44 (UTC)

仲裁员结论

  • 综合相关当事双方陈述与本仲裁会出席投票仲裁委员的阐述及相关认定,在相关前置程序认定并非“已用尽各种申诉/救济渠道而未获改善或解决争议”,而在相关部分ANO提报当中(这里指的部分是指补签名后而又手动更改签名导致留言时间有误差),已有管理员了解并予以跟进提醒当事方注意相关事项的处理,见:Special:Diff/86118093管理员的提醒及说明;而另外一部分则仍处于胶着等待进一步诠释商榷的状态,倘若当事双方日后仍对于“使用者空间的排版”仍有相关的编辑疑问,则建请二位当事方移至互助客栈做进一步的商讨与征询。由于本案经过相关程序及等待,因未能满足其仲裁#仲裁流程当中的“仲裁前的争议解决”与“发起仲裁”的相关要件的满足(本案并未获得仲裁委员净正3票的同意),故,在此宣布,本案不予立案,以上说明,另将私下通知双方当事人结果。--薏仁将🍀 2025年2月22日 (六) 07:1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