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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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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
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
類型
立法機關立法院
簽署人李登輝
簽署日期1992年7月31日
施行日期1992年9月18日
立法歷程
提交者趙少康
提交日期1988年2月17日
委員會審議1988年2月17日
三讀1992年7月16日
修正歷程
最新修正2022年6月8日(第21次修正)
相關連結
立法歷程
狀態:已施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兩岸人民條例》、《兩岸關係條例》、《兩岸條例》,是中華民國國家統一[2]前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即中國大陸)之間的民間各種往來而訂定的律例,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3][4]。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港澳地區雖屬「臺灣地區以外之領土」,其事務另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但停止適用之部分,如未另定法律規範,亦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5][6]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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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兩岸關係面臨巨大轉變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1948年5月10日,中華民國政府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7]。動員戡亂時期一直持續到1991年。在「動員戡亂」時期,中華民國將兩岸關係定位為「戰爭狀態」。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面改革開放和對台政策的攻勢之下,中華民國政府在1987年11月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兩岸關係開始發生轉折,並產生了以法律規制兩岸交往關係的需要。1988年初,時任中華民國立法委員趙少康等人開始提出要通過為兩岸關係立法的形式以規範兩岸交往,並迅速提出了自擬草案。1989年2月,中華民國法務部公布了第一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暫行條例草案》,並於1992年7月經中華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8]

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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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目自立法以來曾經過多次修正,為中華民國政府,不論是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執政時期的政府,對於中國大陸事務的重要法律之一,之後亦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9]、《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10]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11]等子法。

2013年7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釋字第710號解釋」,認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至2項有關強制出境、暫時收容等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比例原則,且不符《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12][13]

2019年4月9日,修正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條文,罰鍰從現行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撤回投資,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14]

2019年5月31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動議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案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立法院「雙審議」,並舉辦全台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簽署、換文,由總統公布生效。[15]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涉及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的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在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劃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啟協商;為充分落實「國會」監督精神,負責協議機關提出締結計劃,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才能開啟簽署協議的協商。

2020年5月8日,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蔡易餘莊瑞雄陳亭妃等人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6]修正草案在立法院一讀通過。該修正草案是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第26條之1及第63條予以修訂,具體內容為將第1條「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內文中的「國家統一前」刪除,修改為「因應國家發展」;將第26條之1及第63條中的「國家統一前」修改為「國家管轄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時」。[17]不過在5月15日,立法院長游錫堃宣布,提案的蔡易餘要求撤回修正草案[18]

2020年11月底,陸委會會議通過兩岸條例修正案,明確規範陸企繞道第三地及藉由人頭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的管理機制及相關處罰,最高可罰2500萬元。[19]

2019年7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一件國家賠償案中,法官採納法務部(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所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20],並在2023年2月二審判決結果維持原判,此見解出現在新聞版面[21]。對此,2023年5月25日,行政院宣佈「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國民」的相關函釋即日起廢除,即官方正式認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非國民,因此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22]但仍有律師指出行政院函釋僅是為了解釋法律,並不具法律效力。且依大法官釋字第137號解釋釋字第216號解釋,法官不受各機關所發布之行政命令(包含行政函釋)之拘束,對相關案件之判決不受行政函釋拘束[23][24]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對台灣人與大陸人間之民事法律關係設有「準據法」之規定,內容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所不同[25]

港澳地區的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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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另定法律規範的前提下,如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發生變化以致危害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中華民國行政院可報請中華民國總統停止《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採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相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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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玉侄兒向教育部索討百億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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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而接受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遺產,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大陸配偶不適用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1964年,中華民國教育部邀請旅法畫家常玉前往台灣辦展,42幅畫作「借展」至台灣。常玉因護照問題,未能來台,後於1966年逝世。中華民國教育部將42幅畫作移交國立歷史博物館。2017年,常玉的侄子常錦茂在臺北地方法院提告,向教育部、史博館追討畫作。2018年4月,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法律規定大陸人民繼承的在台的遺產以200萬元為限,但這些畫作市價超過3億300萬元,就算常錦茂所說的都是真的,法院也無法切割畫作分別裁判,因此不須開庭辯論審理,即直接駁回他的聲請[27]

封殺大陸OTT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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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8日,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發言人邱垂正對《日經亞洲評論》透露,為了遏制傳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製造的針對台灣假新聞中華民國政府計劃封鎖愛奇藝,並阻止騰訊視頻進入中華民國。邱又表示,中華民國經濟部正在查處愛奇藝的台灣代理商「歐銻銻」,如果發生了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情況,最嚴重的處罰是關閉「愛奇藝台灣站」。[28][29][30][31][32]

2020年8月19日,中華民國經濟部商業司宣佈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條例,將循代理商在台灣落地的大陸OTT平台納入商業禁止項目表,目前在台灣運營的愛奇藝和騰訊WeTV繼續運營須在該公告預告期的14日內(9月1日起)停止運營,否則會被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關係條例》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將連續處罰[33]

陸男國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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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6日,大陸籍錢姓男子來臺騎自行車環島期間,騎至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碰到漏電的路燈,遭電擊身亡。檢方相驗,發現錢姓男子左前臂至左手腕,有明顯電擊痕跡,法醫在相驗證明書也記載,死因是「電擊性休克」,錢姓男子的家人便來臺提國家賠償。2023年2月15日,高雄地方法院下判決,認定養工處疏於管理,導致路燈漏電,認為養工處有疏失責任,而且法官也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依據的正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所規定,判養工處敗訴,須賠家屬新臺幣463萬元。[21],目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34]

凌友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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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友詩因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涉及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案經內政部查處,2023年5月11日裁處50萬元罰鍰。[35]

戶籍界定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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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元旦,福建華僑大學臺灣籍教師張立齊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發出的第1張「臺灣居民定居證」,陸委會指出「臺灣居民定居證」還不需設籍中國大陸,並未違反《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9-1條規範,不會註銷臺灣戶籍。2025年4月,陸委會就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發出函釋,表示「大陸地區戶籍」的界定解釋為「持有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認為持有「定居證」者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及居民身分證,故認定屬於「設有大陸地區戶籍」。同年6月5日,註銷張立齊台灣地區戶籍,張男則稱其定居證已於2024年6月失效,陸委會9日稱查獲時證件是否逾期不影響違法,張男委任律師陳麗玲對此表示是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將提訴願等法律程序。[36][37][38][39][40][41][42]

兵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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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有一名2016年已入籍大陸男子在台親屬向臺北市議員林杏兒陳情稱,收到其親屬役政單位公文告知應於期限內辦理兵役,否則依妨害兵役罪法辦或通緝。內政部表示《兩岸條例》第9之1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因申請大陸地區戶籍而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不會因身分轉變而免除台灣地區人民義務。[43][44]

重要大陸事務法規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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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入出國及移民法[45]
  2.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46]
  3.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47]
  4.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48]
  5. 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49]
  6.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50]
  7.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51]
  8.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52]
  9.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5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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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020-09-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29). 
  2. ^ 該法第一條
  3.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紀錄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立法院法律系統
  4. ^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沿革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5. ^ 該法第六十條
  6.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7.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80 年 05 月 01 日
  8. ^ 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 《海峡两岸法学研究》(第二辑). 九州出版社. 
  9.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10.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11.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12. ^ 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10號【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暨收容案】. 司法院大法官. 2013-07-05 [2013-07-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8-18) (中文(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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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立法院法律系統.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04). 
  15. ^ 台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增订案 政治协议须经立院双审议加公投.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3). 
  16.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17. ^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一读通过 台删“国家统一”字眼. 聯合日報. 2020-05-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18). 
  18. ^ 不刪「國家統一前」了 蔡易餘撤回提案. [2020-09-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31). 
  19. ^ 陸委會通過修正兩岸條例 強化陸資規範 | 政治 | 中央社 CNA. www.cna.com.tw. [2021-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06) (中文(臺灣)). 
  20.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國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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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53.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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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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