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地方制度法 Local Government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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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内政部部民政目目 | |
立法院 | |
引称 | 地制法[1] |
签署人 | 李登辉 |
签署日期 | 1999年1月25日 |
施行日期 | 1999年1月25日 |
立法历史 | |
法案名称 | 地方制度法草案¹³⁴⁵》、《地方自治法草案²》、《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条文草案⁶ |
提交者 | 立法委员林浊水、彭绍瑾等十八人¹、立法委员黄尔璇等四十三人²、行政院³、立法委员陈一新等十六人⁴、立法委员简锡堦、赵永清、谢启大等二十人⁵、立法委员刘光华、陈宏昌、谢钦宗、曹尔忠、赵永清、沈智慧、潘维刚、萧金兰、朱凤芝、徐中雄、陈文辉、徐少萍、陈杰儒等三十人⁶, |
提交日期 | 1998年10月13日¹、1998年12月8日²、1998年12月11日³、1998年12月15日⁴、1998年12月22日⁵、1998年12月29日⁶ |
相关委员会 | 内政及边政委员会、法制委员会 |
内政及边政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审议 | 1998年12月31日(院总第一五四四号) |
二读 | 1999年1月13日 |
三读 | 1999年1月13日 |
主体法例 | |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 |
修订本法例的法例 | |
2024年8月7日(第15次) | |
相关法例 | |
省政府组织法(废止)、县组织法(废止)、市组织法(废止)、蒙古盟部旗组织法(废止)、省县自治法(废止)、直辖市自治法(废止) | |
简要 | |
备注 | |
该法之草案共计六案,且草案名称不尽相同,故于各版本及其对应提案人、提案日期后注记上标数字,以便对照。 | |
立法历程 | |
修订后文本 | |
状态:已施行 |
《地方制度法》(简称:地制法),为中华民国之一部实体法,主要依据《中华民国宪法》[注 1]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注 2]授予地方政府自治权限,规范地方自治事项、权利义务、政府组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关系、各级地方政府间之关系等事宜。
沿革
[编辑]1999年1月13日,制定《地方制度法》全文88条。同年1月25日,总统令公布施行[2]。
2005年5月27日,修正第57条。同年6月22日,总统令公布施行[2]。
2005年11月8日,修正第26条。同月30日,总统令公布施行[2]。
2005年11月22日,修正第56条。同年12月14日,总统令公布施行[2]。
2007年5月4日,修正第4、7条。同月23日,总统令公布施行[2]。
2007年6月14日,修正第9、88条。2007年6月15日,修正第56、62条。同年7月11日,总统令公布施行,其中第9、88条自该年1月1日施行[2]。
2009年4月3日,修正第7条,增订第7之1、7之2、87之1至87之3条。同月15日,总统令公布施行[2]。
2009年5月12日,修正第79、88条。同月27日,总统令公布,并自同年11月23日施行[2]。
2010年1月18日,修正第21、33、48、55、58条。增订第7之3、24之1至24之3、40之1、58之1、83之1条。同年2月3日,总统令公布施行[2]。
2014年1月14日,增订第83之2至83之8条,删除第22条,修正第6、27、45、55至57、62,、77、82、83、87、88条,增订第4章之1章名。同月29日,总统令公布施行;其中第4章之1及第87条令于同年5月28日由行政院令公布施行[2]。
2015年1月23日,修正第79条。同年2月4日,总统令公布施行[2]。
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4条。同年6月17日,总统令公布施行[2]。
2016年5月27日,修正第44、46条。同年6月22日,总统令公布施行[2]。
2022年5月25日,修正第57、78、82 条,总统令公布施行[2]。
2024年8月7日,修正第33条,总统令公布施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