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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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Value-added and Non-value-added Business Tax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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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财政部部赋税目目 | |
立法院 | |
施行日期 | 1986年4月1日[1] |
修订法例 | |
2024年8月7日修正公布(第43次) | |
立法历程 | |
修订后文本 | |
状态:已施行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是中华民国最基础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律,主要是“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而制定(根据该法第1章第1条)。民国20年(1931年)6月13日公布,民国75年(1986年)4月1日实施,现行修正版本2024年8月7日修正公布。
应用案例
[编辑]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可以避免不肖人士开出不实的统一发票消费金额[2]或者以不当手段得到多种奖项[3]。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参考资料
[编辑]- ^ 中华民国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司法院释字第161号解释》解释文:“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所定法规生效日期之起算,应将法规公布或发布之当日算入。”尚无《中央法规标准法》时,依据《法律施行日期条例》。
- ^ 程士华. 虛開發票提供抵稅 涉刑責. 经济日报. 2021-09-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3).
- ^ 吴建辉. 天選之人?振興加碼他連中35獎拿逾6萬現金 彰化縣府要查. 中时新闻网. 2022-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3).
外部链接
[编辑]- 中华民国《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繁体中文)(英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全国法规数据库 - 中华民国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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