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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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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Labor Inspection Act
行政類勞動部部勞動檢查目目
立法院
引稱勞檢法
簽署人國民政府
簽署日期1931年2月10日
施行日期1931年2月13日
修訂英语Amendment法例
2020年6月10日(第7次)
簡要
備註
原名《工廠檢查法》,1993年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法律名稱為《勞動檢查法》。
立法歷程
修訂後文本
狀態:已施行

勞動檢查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旨在透過勞動檢查員書面、實地檢查事業單位的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是否符合法律規範,以保障勞工權益。[1]這部法律最初於1931年2月10日,由當時尚未遷臺的國民政府公布施行,名為《工廠檢查法》;期間曾於1935年修正部分條文,1993年為配合社會經濟發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案大修《工廠檢查法》,並改名為《勞動檢查法》。[1]立法院則於1992年1月6日完成委員會審查,1月7日通過二、三讀,成為現行《勞動檢查法》的基礎。[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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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立法院公報處. 〈立法院內政、司法兩委員會審查「工廠檢查法修正草案」案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 (pdf). 《立法院公報》. 1991, 81 (2): 181 [2017-1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6) (中文(臺灣)). 
  2. ^ 勞動檢查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