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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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偷盜」(聖經希伯來語:לֹא תִּגְנֹב,羅馬化:Lōʾ tig̲nōb̲)是猶太妥拉(基督徒所稱的《舊約》前五卷)中的十誡之一,[1][2][3] 被法律學者、猶太學者、天主教神學家及宗教改革後學者廣泛視為道德規範。[4][3][5][6][7]
根據猶太經典釋義,此條誡命中的「偷盜」傳統上被解釋為偷取「人」,即綁架。[8][9] 在猶太傳統語境下,這條誡命更準確的翻譯為「不可拐騙人口」。此類行為被視為死罪,因此被列入十誡之中。
然而,在非猶太傳統中,該誡命更常被解釋為禁止未經允許取得他人財產,即偷竊。這種行為雖在希伯來聖經中也被禁止,但通常不被定為死刑罪。
古代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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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學者(如德國舊約學者阿爾布雷希特·阿爾特於1953年發表的論文《十誡中禁止盜竊的命令》)認為,此條誡命最初旨在禁止人口販賣與奴役行為,與猶太教《塔木德》中「不可拐騙人口」的解讀一致(《Sanhedrin》86a)。
原文中「偷盜」一詞為希伯來語「gneva」,[10]。在希伯來聖經中,多次提到偷竊的禁令及其負面後果。例如,《創世記》中記載拉結在離開其父拉班家時偷走了家中的偶像物品。[11] 拉班憤怒追趕雅各,企圖報復,但拉結將盜物藏起,成功避過檢查。
《出埃及記》21:16 與《申命記》24:7 使用相同詞語來描述「拐騙人」,並規定此類罪應判死刑。[12][13]
不過,「偷盜」一詞在希伯來語中更多地用於指竊取物品。此類行為雖需賠償,但不處以死刑。若小偷夜間入室行竊並威脅到住戶人身安全,其被殺也可能被視為合理自衛。《出埃及記》22:1–9 中規定,即使是在意外情況下,如牲畜進入他人田地造成損失,也應予以賠償。[14]
《利未記》則進一步將偷竊、搶劫等行為與「愛人如己」的道德準則聯繫起來,禁止在交易中欺詐與虛假陳述,不可剋扣工人的工錢,鄰里之間應彼此誠實、公平審判。[15]
若因飢餓而偷竊,按律法需賠償七倍;[16] 若小偷無法賠償,則可能被賣為奴隸以抵償損失。[17]
若小偷懺悔,他可歸還所盜之物,並加上五分之一的價值賠償;此外還需帶一隻無殘疾的公羊(或等價祭物)作為贖愆祭給祭司,由祭司為他向主贖罪,他便可獲得寬恕。[18]
《箴言》中,一位名叫亞古珥的智者求神不使他貧窮或富有,怕因貧困而盜,或因富裕而驕傲。[19] 《箴言》9:16 指出,認為「偷來的水是甜的,暗吃的餅是美的」乃是愚昧之言,值得警惕。[20]
合謀犯罪者亦被視為憎惡自身生命之人,知情卻無法作證也是一種危險的共犯行為。[21] 同樣,在《以賽亞書》、《耶利米書》和《羅馬書》中,對統治者貪贓枉法、受賄行賄的行為進行了譴責,認為此等行徑會腐蝕整個社會秩序。[22]
《箴言》還對比了因飢餓偷盜者與姦夫被丈夫發現時的情形:前者雖必須賠償所有家產,但受害人不輕易責備他;後者則會遭受憤怒、不赦與羞辱,無法以金錢贖罪。[23] 《撒迦利亞書》描繪神詛咒盜賊之家和假誓者之家;[24]《耶利米書》則稱,盜賊被捉時必感羞恥。[25]
猶太教教義
[編輯]猶太律法將誡命總數列為613條誡命,其中包括禁止偷竊的條款,以及一系列有關保護私人財產和司法公正的指令。
467. 不可暗中偷竊金錢(《利未記》19:11)
481. 法庭必須對毆打他人或破壞他人財產者進行懲處(《出埃及記》21:8)
468. 法庭必須對竊賊執行懲罰(《出埃及記》21:37)
469. 每個人都必須確保自己的秤和砝碼準確無誤(《利未記》19:36)
470. 不可用秤與砝碼作不公之事(《利未記》19:35)
471. 即便不用,也不可擁有不準確的秤和砝碼(《申命記》25:13)
472. 不可挪動地界來竊取他人財產(《申命記》19:14)
473. 不可拐騙他人(《出埃及記》20:13)
474. 不可公開搶劫(《利未記》19:13)
475. 不可拖欠工資或拒絕償還債務(《利未記》19:13)
476. 不可貪戀並圖謀占有他人財物(《出埃及記》20:14)
477. 不可起貪心渴望他人之物(《申命記》5:18)
478. 應歸還被搶的物品或其等值(《利未記》5:23)
479. 不可忽視他人丟失的物品(《申命記》22:3)
480. 應歸還他人丟失的物品(《申命記》22:1)
— 《誡命書》,邁蒙尼德
邁蒙尼德(拉姆班)認為,偷竊行為是由貪慾逐漸演變而來的,最終甚至可能導致謀殺。當一個人因貪慾而無法正當取得所渴望的物品時,他可能會採取暴力手段,甚至殺人。
貪慾導致起貪心,貪心又導致偷竊。因為若物主不願出售,即便價格合適並被多番勸說,對方仍可能會去偷,如《彌迦書》2:2所寫:「他們貪圖田地,就占為己有。」 若物主試圖阻止其偷竊或索回其物,他便可能動手殺人。你可以從亞哈與拿伯的例子中得知真相。
— 邁蒙尼德[26]
邁蒙尼德所舉的亞哈與拿伯的例子,出自《列王紀上》第21章:以色列王亞哈希望買下靠近其宮殿的耶斯列人拿伯的葡萄園作為菜園,遭到拿伯拒絕,他說:「願Lord不讓我將祖先的產業轉讓給你!」[27] 隨後,亞哈的妻子耶洗別偽造國王的命令,命令拿伯城中的長老與貴族指派兩個惡人作假證,說拿伯咒罵神與王。拿伯因而被石頭打死,亞哈遂奪取了他的葡萄園。上主對此極為憤怒,派先知以利亞宣告對亞哈與耶洗別的審判。[28]
新約教義
[編輯]新約重申了「不可偷盜」的誡命,[29][30][31]並警告其在靈性上的嚴重後果。[32] 同時,新約維護了私人財產權與政府執行公正刑罰的正當性。[33][34] 偷盜者被勸勉不再偷竊,而是「要親手作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35]
托馬斯·阿奎那將偷盜分為五種類型:暗中偷竊、暴力奪取、拖欠工錢、欺詐、以及以賄賂手段獲取職位。[36]
偽善的盜賊形象體現在猶大·伊斯加略身上:他暗中挪用耶穌和門徒為窮人募集的金錢。當抹大拉的馬利亞用珍貴的哪噠香膏膏抹耶穌時,猶大假惺惺地說那香膏應當變賣濟貧,實則貪圖其中的利益。[37] 同樣,也有些法利賽人像猶大那樣,自己偷盜卻教導他人不可偷盜。[38]
新約雖然肯定私人財產權,但更強調信靠上帝而非倚賴物質財富。人心往往在「愛神」與「愛錢財」之間掙扎。《提摩太前書》稱:「貪財是萬惡之根。」[39] 同樣,《馬太福音》也記載:
不要為自己積攢財寶在地上,地上有蟲子咬,也有鏽蝕,還有賊挖窟窿來偷。只要積攢財寶在天上,天上沒有蟲子咬,沒有鏽蝕,也沒有賊來偷。因為你的財寶在哪裡,你的心也在那裡……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恨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財利)。
— 《馬太福音》6:19–24[40]
《哥林多前書》指出,偷盜者、欺詐者、貪婪者與姦淫者、拜偶像者、淫亂者一樣,若不悔改將無法承受神的國;但棄絕這些罪的人可以因耶穌之名而被稱義、得以聖潔。[41]
「不可偷盜」這條誡命也被視為「愛人如己」教義的自然延伸。[42] 而對「不可貪戀」的強調,則提醒人應控制內心的欲望與思想。[26]
托馬斯·阿奎那指出,就如「不可殺人」是禁止傷害鄰人的生命,「不可姦淫」是禁止傷害婚姻中的配偶,「不可偷盜」則是禁止傷害鄰人的財產。[43]
羅馬天主教教義
[編輯]天主教教義認為「不可偷盜」這一誡命是「愛人如己」原則的具體體現。[42]《天主教教理》中寫道:
天主教認為,在經濟事務中,尊重人的尊嚴需要踐行三種德行:節制(調節對世俗財物的依附)、正義(維護他人權利,給予其應得之物)以及團結(按照金律對待他人)。[42] 即使行為未明顯違背世俗法律,只要是不公正地占有或保留他人財物,也違反第七條誡命。這包括:故意不歸還借物或拾得之物、商業欺詐、支付不公工資、利用他人無知或困境哄抬物價等。
此外,下列行為也被視為道德上不可接受:通過人為操縱價格進行投機、賄賂司法或行政人員以改變判決、將企業共有財產占為私用、敷衍應付的工作、逃稅、偽造支票或發票、過度消費與浪費。有意破壞私人或公共財產也是違反道德律法的行為,需做出賠償。此外,天主教強調契約與承諾必須嚴格履行,一切不公行為都必須賠償受害者。[42]
根據托馬斯·阿奎那的觀點,天主教教義認為:「若情況十分緊急,顯然必須以現有一切方式滿足當下需求(例如人處於迫在眉睫的危險中,別無他法可救),那麼人可以借用他人財物,無論是公開還是私下,此舉不應被視為偷竊或搶劫。」[44]
天主教教義也支持「隱秘補償」的原則,即若當事人遭受明確不公,且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得賠償時,可以在道德上適當補償自己所失。[45]
教會教導指出,耶穌要求他的門徒在一切事上將他置於首位,並願意為他及福音的緣故「捨棄自己的一切」。[46] 耶穌稱讚耶路撒冷的貧窮寡婦,因為她在貧困中奉獻了自己所有的生計。[47] 對財物的超脫被視為進入天國的必要條件。[48]
「心靈貧窮的人有福了」,意即那些未滿足物質欲望的人,更容易在耶穌基督里尋求靈性滿足。主哀嘆富人,因為他們在物質豐裕中已得安慰。
— 《馬太福音》5:3[49]
「我要見到上主」——這才是人類真正的渴望。只有永生之水,才能止息對上主的渴望。[48][50] 對塵世財富的依附是一種束縛。《聖經》所提供的解藥是:追求並尋得上主,從而獲得真正的幸福。聖徒必須依靠從天而來的恩寵,與屬世的誘惑抗爭,以獲得上主所應許的善果。忠信的基督徒要「治死」自己的私慾,靠神的恩典戰勝享樂與權勢的誘惑。[48] 正如經上所言:「人就是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有什麼益處呢?」[51]
宗教改革及後宗教改革教義
[編輯]馬丁·路德認為,「不可偷盜」這條誡命體現了上帝保護私人財產權的旨意。他認為該誡命不僅禁止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也禁止在市場、職場或其他交易場所中一切不公正或欺詐行為。路德還指出,如果疏忽或懈怠導致雇主遭受損失,這種失職行為也違反了該誡命。同樣,在受僱期間的懶惰、不忠,也是一種比「小偷小摸」更嚴重的欺騙行為,即使裝上鎖也無法防範。[52]
此外,在市場與一般貿易中,這類現象尤為猖獗:用劣質商品、虛假度量衡、偽幣,或通過巧妙詭計行騙,公開欺詐他人;同樣,在交易中虛抬價格、強人所難者,也屬此列……因此,這類人也被稱作「坐椅上的強盜」、「陸地與公路上的劫匪」,不同於那些撬鎖、偷偷拿走現款的小偷,而是安坐家中、自稱貴族或正經市民,卻在體面外衣之下行盜竊之實。
— 馬丁·路德,《大教理問答》[52]
路德教導說,每個人都有責任在上帝的命令之下,不僅要避免傷害鄰舍,不可剝奪他人利益,或在交易中不忠與惡意,更要忠實維護他人財產,盡力保障與促進鄰人的益處,尤其是在自己收受了薪資、報酬與生活來源之後。違背此誡命者也許能逃脫法律懲處,卻無法逃脫上帝的忿怒。路德強調,這種教導必須向青少年灌輸,使他們不隨波逐流,而是專心遵行上帝的命令,「以免上帝的忿怒臨到他們」。[52]
加爾文認為,因為上帝憎惡一切不義行為,該誡命的目的就是要人「各盡其分」。此誡命禁止人貪圖他人之物。加爾文指出,人的所有一切並非偶然得來,而是神所分配的產業,因此任何將財產用於不當之處的行為,都是對神之安排的蔑視。加爾文強調,上帝洞察一切狡詐之人的詭計——他們為圖謀簡單人之財產早已設下圈套。
加爾文認為,該誡命不僅適用於金錢、商品或土地,也涵蓋一切合法權益。若有人忽略自己應盡的義務,就是在傷害鄰舍,也因此招致上帝的忿怒。代理人或懶惰的管家若揮霍主人的產業、未盡其責,亦屬偷竊;僕人若輕視主人的生命與財產、洩露機密、背信棄義,亦是罪過。同樣,若主人殘酷對待家人、剝奪工人報酬,也是在神面前犯下盜罪。[53]
加爾文還教導說,順服此誡命要求人滿足於自己的份,不以不義手段謀利,不藉剝削鄰舍以增益己身,也不可「用他人鮮血堆積財富」。基督徒應盡力幫助他人保全財產,甚至寧願在面對奸詐之人時吃些虧,也不可與其爭奪。加爾文認為,基督徒應以自己的餘裕扶助有困之人。
每個人都應思量自己在本分與位置上所欠鄰舍之義,並將所欠之物盡數償還。我們當常常記念律法的賜予者,明白這律法要求我們既要用心思意念,也要用雙手來促進並保護他人的利益與便利。
— 加爾文[53]
馬太·亨利則認為,「不可偷盜」之誡適用於非法奪取、罪惡消費及過度節儉。他主張,人不可強取他人財物,不可侵占地界,應歸還遺失之物,償還債務、地租、工錢、稅款與什一奉獻。[54]
這條誡命禁止人以罪惡方式浪費自身財物,或因過度節儉而剝奪自己享用的權利;也禁止通過移界奪地、入戶竊物、強買強賣、不歸還借物或遺失之物、拖欠債務、租金、工資、甚至通過篡改貨幣、偷稅漏稅、挪用聖物來偷盜公共財產與宗教奉獻。
— 馬太·亨利[54]
參見
[編輯]延伸閱讀
[編輯]- 马太·亨利《简明圣经注释》. [2009年10月29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19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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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IV研讀聖經》,1995年,Zondervan出版社
- 《天主教教理》,2003年,美國天主教會,ISBN 0-385-50819-0[56]
- 《特利腾会议教理书》第三部:第七条诫命(不可偷盗). 《特利腾会议教理书》. 由詹姆斯·多諾萬翻譯. Lucas Brothers. 182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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