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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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殺人(古希臘語:Οὐ φονεύσεις,希伯來語:לֹא תִּרְצָח,或譯為「不可謀殺」、「不可殺害」)是希伯來聖經《妥拉》中十誡之一的道德命令。[1]
這條誡命的重點在於禁止「非法殺人」,導致所謂的流血罪責。[2]
希伯來聖經
[编辑]רָצַח(Retzach)
[编辑]此誡命可視為規範人際關係的法律條文,與前四條誡命著重於人對上帝的責任不同,後六條則是關於人與人之間的倫理規範。[3][4]
它也可以被理解為出於對上帝形象的尊重:創世記 4:10–11「你兄弟的血,有聲音從地裡向我哀告。地開了口,從你手裡接受你兄弟的血,現在你必從這地受咒詛。」
創世記也描繪了上帝與挪亞立約時對流無辜人血的禁令:[5]
律法書將謀殺視為死罪,並闡明了其道德判準與法律後果的細節:[6][7]例如,受害者的近親(即報血仇者)有權復仇;但嫌疑人可逃往逃城避難。此報仇的權利於當時的大祭司去世後自動終止。[8]
另一個表達「殺害」的希伯來語動詞是“הרג”(harag),例如該隱殺害亞伯時使用。聖經譯本《七十士譯本》與《武加大譯本》也使用此詞,並非所有猶太學者對這些詞的使用一致。[9]
Wilma Ann Bailey 的研究則認為“retzach”可有更廣泛的應用。[10]
合法殺人:罪有應得
[编辑]希伯來聖經區分「流無辜人血」與因犯罪而處死的合法殺害。以下罪行可判處死刑,包括謀殺[11]、亂倫[12]、偽證[13]、姦淫[14]、拜偶像[15]、獸交[16]、獻子祭[17]、詛咒父母[18]、巫術[19]、同性行為[20]等。
例如,以色列人鑄造金牛犢拜偶像後,摩西命令利未人殺死三千人作為懲罰。[21] 又如,有人因褻瀆耶和華之名而被用石頭打死。[22]
其他例子包括亞干因私藏戰利品而被約書亞處死、[23] 大衛命令處決聲稱殺死掃羅的亞瑪力人、所羅門照父命令處死約押等。[8]
《利未記》總結此類處決方式為「他們的血必歸到自己頭上」,[24]表示罪人自招流血罪,執行者無須擔負責任。
合法殺人:戰爭中的殺戮
[编辑]古希伯來文獻中,戰爭中的殺人與謀殺區分明確。拉比馬克·蓋爾曼指出「harag」與「retzach」在道德意涵上有別,「在戰爭中殺死敵軍士兵,多數人視為正當行為」。[25]
例如大衛的勇士之一用槍殺八百人、亞比篩殺三百人也被讚揚。[26]
對於住在應許之地的外邦人,《申命記》20:10–18指示要全部滅絕;而對於外地之城,若投降可存活,否則男性滅絕、婦孺可留。[8]
合法殺人:夜間防衛
[编辑]根據妥拉記載,夜間家中遭賊人入侵時,主人若將其打死不構成流血罪:「若是日出以後殺了他,就是有罪的。」[27]
猶太教教義
[编辑]拉比猶太教極度重視無辜人血的流失,並將謀殺列為三大「應受殺害而不可違犯」(יהרג ואל יעבור, yehareg ve'al ya'avor)的罪行之一(另兩項為拜偶像與性不道德)。[28] 猶太教律法列出了613條誡命(Mitzvot),其中包含禁止謀殺以及多項有關維護生命與公正審判的誡命。
482. 不可謀殺(出埃及記 20:13:「不可殺人。」)
483. 不可為謀殺者接受贖命金(民數記 35:31:「不可為那當死的人的命受贖價;他必被治死。」)
484. 意外殺人者應被流放(民數記 35:25:「會眾要救那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那裡,直到受膏的大祭司死了。」)
485. 不得為其接受贖金(民數記 35:32:「他逃到自己的逃城,不可為他受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回到本地居住。」)
486. 在審判前不得處決謀殺者(民數記 35:12:「這些城可以作逃城,使誤殺人的逃到那裡,不至被報血仇的殺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
487. 應為救被追殺者而殺死追殺者(申命記 25:12:「你要砍斷婦人的手,不可顧惜她。」)
488. 不可憐憫追殺者(同民數記 35:12)
489. 不可袖手旁觀坐視生命喪失(利未記 19:16:「不可與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與鄰舍為敵置他於死地。我是耶和華。」)
490. 為誤殺者設立逃城(申命記 19:3:「要將耶和華─你 神賜你為業之地分為三段,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去。」)
491. 若有兇殺案未破,須在河邊砍斷牛犢的頸(申命記 21:4:「要把牛犢牽到那從來沒有耕種撒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牛犢的頸。」)
492. 該河附近不得耕種播種(同申命記 21:4)
493. 不可因疏忽導致生命喪失(申命記 22:8:「你建造房屋,若在房上作欄杆,就不使流人血的罪歸於你家,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
494. 建造屋頂時應設欄杆(同上)
495. 不可用惡意建議誤導他人(利未記 19:14:「不可咒罵聾子;在瞎子面前,不可放絆腳石;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華。」)
496. 應協助他人卸下無法承重的牲畜(出埃及記 23:5:「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過去,務要幫助他抬卸重馱。」)
497. 應協助他人重新裝載牲畜(申命記 22:4:「若看見弟兄的驢或牛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498. 不可在他困惑無助時棄之不顧(同上)——出自邁蒙尼德《誡命書》
對於「過失殺人」這一較輕罪行,拉比權威納赫瑪尼德亦列出其為一條負面命令(不可為)。[29]
在猶太教中,生命被視為神聖與極其寶貴的。塔木德援引創世記 9:6:「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指出不論猶太人或外邦人,凡流無辜人血者皆當受死刑。猶太人需遵守613條誡命,而外邦人則只須遵守七條挪亞誡命,其中包含禁止謀殺與設立公正審判制度。[30]
拉比Azriel Rosenfeld 博士總結如下:
第68章:謀殺與保護生命(Rotze'ach u-Shemiras Nefesh)
謀殺是被禁止的,如經上說:「不可殺人」(出埃及記 20:13,申命記 5:17)。
謀殺者必須被處死,如經上說:「他必報仇」(出埃及記 21:20,參利未記 24:17,利未記 24:21)。
不可為其接受贖金(民數記 35:31–33);
審判前不可將其處死(民數記 35:12);
若有試圖謀殺者,應即刻制止,必要時可將其殺死(申命記 25:12);
對於強姦未遂,亦應同樣防止(申命記 22:26);
若有能力救人卻不作為,是被禁止的,如經上說:「不可站在你鄰舍的血旁」(利未記 19:16)。
——Rabbi Dr. Azriel Rosenfeld[31]
塔木德中,創世記 9:5 被解釋為禁止自殺,而創世記 9:6則被視為反墮胎的依據。[32]
根據《密西拿》記載,希列見到漂浮於水面之人頭骨時說:「你既使人溺斃,自己也被人溺斃;將來使你溺斃者也將被溺斃。」[33]
拉比塔爾豐與拉比阿基瓦曾說:「若我們是大公會(Sanhedrin)成員,就從未會有人被處死。」[34]
保守派拉比路易·金茲堡指出,因謀殺而早逝之人,其靈魂將滯留於陰間外圍,直到原本命定之年數過完為止。[35]
新約教義
[编辑]《新約聖經》明確指出謀殺是嚴重的道德罪惡,[36] 並延續舊約對流血罪責的觀念。[37]
耶穌不僅重申「不可殺人」的誡命,[38] 且進一步指出:殺人及其他罪惡是從人心發出的。
因為從心裡發出惡念、兇殺、姦淫、淫亂、偷盜、妄證、謗讟。
《新約》承認世俗政府在維護正義與懲治作惡者的正當角色,[39] 甚至可行使「佩劍」的權力。[40]
一位與耶穌同釘十字架的罪犯指出自己罪有應得,而耶穌是無辜之人。[41] 當耶穌在彼拉多面前受審時,無論彼拉多[42] 還是群眾[43] 都承認了「流無辜人血」的罪責原則。
保羅使徒以「軍人」的形象來鼓勵信徒穿戴「神所賜的全副軍裝」。[44] 羅馬百夫長哥尼流則被描繪為一位義人且敬畏神的人。[45]
耶穌曾讚揚另一位百夫長的信心,稱其信心大過以色列中的任何人。[46]
當施洗約翰在約旦河傳講悔改與施洗時,士兵前來詢問應當如何行。約翰並未要求他們放棄軍人身份,而是教導他們應該滿足於薪資,不可敲詐勒索。
又有兵丁問他說:「我們該作什麼呢?」約翰說:「不要以強暴待人,也不要訛詐人,自己有銀子養活就當知足。」
耶穌曾囑咐門徒買刀,並非鼓勵暴力,而是為應驗《以賽亞書》第53章的預言:「如今有錢囊的可以帶著,有口袋的也可以帶著;沒有刀的,要賣衣服買刀。」[47]
當彼得在客西馬尼用刀砍掉大祭司僕人耳朵時,耶穌立即加以制止。
耶穌對他說:「收刀入鞘吧!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你想我不能求我父,現在為我差遣十二營多天使來嗎?」
天主教教義
[编辑]這條誡命要求尊重人的生命,更準確的翻譯為「不可謀殺」。在特定情況下,天主教認為殺人可能是可以被道德允許的。[48] 所有關於第五誡命的教導都建立於「生命的神聖性」這一原則之上,並常與「生命品質」的概念對比。[49][50]
天主教會積極參與關於墮胎、死刑與安樂死的社會討論,並呼籲信徒支持被認為是「支持生命」的法律與政治人物。[51]
根據《特利騰公會議教理》:
主自己對這條誡命的解釋指出其雙重義務:禁止殺人,以及命令人們懷有慈愛、和睦與寬容之心,甚至對待仇敵也應如此,並勸誡信徒忍受來自不公侵犯的一切痛苦。[52]
墮胎
[编辑]根據《天主教教理》: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自開始時就參與了天主的創造行動,並與創造主保持特別關係。天主從始至終是生命的主宰,任何人皆無權在任何情況下有意地毀滅一個無辜人的生命…… 故意殺害無辜者,嚴重違反人的尊嚴、黃金法則及造物主的聖性。這條禁止的律法是普世性的,對每個人、在任何地方與時間皆具約束力…… 第五誡命禁止蓄意和有意圖的殺害,因其為重罪。兇手以及協助殺人的人,都犯了「向天呼冤」的罪。[53]
《教理》指出:墮胎是一項嚴重的道德惡行,因為它奪去無辜的生命。人自受孕之始即應受到絕對尊重與保護。「從他生命開始的那一刻起,人就應被承認為一個具有人格權利的個體——其中最基本的,就是不可侵犯的生命權。」[54]
死刑
[编辑]在天主教倫理中,正當防衛可被視為合理,即使導致對侵略者致命的反擊也不構成道德上的罪。惟應避免使用超出必要的武力。教會強調保護無辜生命才是正義行動的本意,若施加傷害或死亡乃是為了阻止即將發生的惡,則不構成蓄意殺害。[55]
在某些情況下,保護他人甚至成為一項「嚴肅的義務」。[56]《教理》亦指出,合法的公權力有權使用武力保衛社會共同體。[57]
儘管過去天主教未完全排除死刑選項,但在2018年8月,教義部經教宗方濟各批准,修改《教理》第2267條,明確聲明死刑「始終不可接受」。[58][59]
- 過去,在公平審判後,由合法權威執行死刑,曾被視為懲治重大罪行的手段,也被認為是保障公益的最後手段。
- 然而,當今社會日益認識到,即使在犯下重罪後,人的尊嚴仍不應被剝奪。此外,現代的刑罰制度已足以保護社會,並保留罪犯悔改的可能性。[60]
2016年2月,教宗方濟各在慈悲禧年期間呼籲暫停執行死刑,指出現代已有足夠的方式來有效制裁罪犯,而不必剝奪其悔改與重新生活的機會。[61]
自殺、安樂死與健康
[编辑]天主教教義嚴格禁止安樂死與自殺,視其為違反「不可殺人」誡命的行為。[62] 教會認為生命與健康是天主所賜的寶貴恩賜,因此信徒應避免暴飲暴食、濫用菸酒或藥物。若因酒醉或超速行駛而危及他人,亦被視為重大過失與道德罪責。[63]
非出於治療目的的毒品使用,被視為嚴重罪行。隱秘製造與毒品交易亦構成「直接共謀於邪惡之中」。[64]
戰爭與自衛
[编辑]
《天主教教理》勸導信徒為避免戰爭而祈禱。所有國民與政府皆有責任促進和平。然而,教會也承認在所有和平手段失敗後,政府有行使自衛的合法權利。
軍事自衛因其道德嚴重性,需接受嚴格的道德審核。《教理》中明確列出了「正義戰爭理論」的判斷標準:[65]
- 攻擊者對國家或國際社群造成的損害,必須是持久、嚴重且確定的;
- 一切其他終止該行動的方式已被證明無效或不可行;
- 必須有成功的合理希望;
- 使用武力所造成的惡與混亂不得超過預欲消除的惡;
現代毀滅性武器的威力,在考量此條件時尤須謹慎。
宗教改革與宗教改革後的教義
[编辑]路德宗
[编辑]馬丁·路德認為,第五誡命(不可殺人)出於對上帝的敬畏與愛,具有正面與負面兩面意涵:負面是指我們不可傷害鄰舍的身體;正面則是指我們應幫助他,在他病弱時照顧他。
不可殺人。(出埃及記20:13)
問:這是什麼意思?
答:我們應當敬畏並愛上帝,以致我們不傷害或傷害鄰舍的身體,反而在他一切身體需要上幫助他、作他的朋友。——馬丁·路德,《小問答教理》[66]
在《大問答教理》中,路德更詳細解釋:上帝與政府並不受此誡命約束,因為上帝已將處罰惡人的權柄賦予政府。這條誡命是針對個人在與他人關係中的限制,而非針對掌握公權力的機構。
我們已說明屬靈與屬世的統治,也就是神權與父權的順從。接著我們學習如何與鄰舍相處。因此,這條誡命不約束上帝與政府,也不限制他們的殺人權力。因為上帝已將懲治惡人的職責,從父母轉交給政府。在摩西時代,父母有責任將犯罪子女帶來受審並判死。如今,這條命令是針對個人在其與他人的關係中所受的禁止,而非針對政府。——馬丁·路德,《大問答教理》[67]
現今,澳洲路德會承認對戰爭的良心拒服兵役是合乎聖經的立場。該會表示:「教會接受,若有人堅信參與戰爭將違背上帝『不可殺人』的誡命,則他拒絕服兵役是合理的選擇。」[68]
加爾文主義
[编辑]在《基督教要義》中,約翰·加爾文指出此誡命的核心是每個人皆應看重他人的安全與生命。所有暴力、不義與傷害鄰舍身體的行為都被禁止。基督徒有義務盡力保護鄰舍的生命,警惕所有危害,並在危機中出手相助。
加爾文亦認為,此誡命亦適用於心中的仇恨與怒氣,因上帝察看人心。誡命禁止「殺人」不僅是指行動上的兇殺,更包括內心的惡意。手未行殺,心中若已恨人,在神看來就是殺人。
他引用《聖經》說:「凡恨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翰一書 3:15);「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馬太福音 5:22)。[69]
此誡命建立在雙重原則之上:人是上帝的形像,也是我們的骨肉。若要尊重上帝的形像,就當尊重人;若要不失去人性,就當珍惜自己同類。因此,要遠離謀殺之罪,不只是避免實際流血,也包括防止一切有意圖的傷害與惡念。若你不盡力保護鄰舍的生命,就是違法。若我們尚且如此保護肉體生命,更該重視靈魂的安全,因它在上帝眼中更為寶貴。——約翰·加爾文[70]
馬太·亨利認為此誡命適用於保護自己與他人生命,不僅禁止謀殺,也包括任何傷害健康、生命與平安的行為。他將此誡命與上帝對挪亞所頒命令連結,認為其不禁止合法戰爭、自衛或政府的死刑權,而是禁止惡意與報復,或蓄意迫害無辜之人。
這是自然法之一,且在上帝對挪亞與其子孫的命令中被強化(見創世記9:5–6)。它不禁止合法戰爭、自衛或政府執法,而是禁止恨人(因「恨弟兄的就是殺人」),禁止個人報復與一切憤怒所引起的言語或行動傷害。耶穌也如此解釋此誡命(馬太福音 5:22)。此外,它更禁止迫害與謀害無辜。——馬太·亨利[71]
許多現代加爾文主義者(如安德烈與瑪格達·特羅克梅、雅克·艾勒)都是和平主義者。
聖公宗
[编辑]1930年蘭柏會議第25號決議宣稱:「大會確認,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方式,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教導與榜樣不相容。」[73]
1948年、1958年與1968年的蘭柏會議再次重申此立場。[74] 聖公會和平團契(Anglican Pacifist Fellowship)持續推動全球聖公會教區支持該和平立場。
參見
[编辑]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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