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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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杀人(古希腊语:Οὐ φονεύσεις,希伯来语:לֹא תִּרְצָח,或译为“不可谋杀”、“不可杀害”)是希伯来圣经《妥拉》中十诫之一的道德命令。[1]
这条诫命的重点在于禁止“非法杀人”,导致所谓的流血罪责。[2]
希伯来圣经
[编辑]רָצַח(Retzach)
[编辑]此诫命可视为规范人际关系的法律条文,与前四条诫命着重于人对上帝的责任不同,后六条则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规范。[3][4]
它也可以被理解为出于对上帝形象的尊重:创世记 4:10–11“你兄弟的血,有声音从地里向我哀告。地开了口,从你手里接受你兄弟的血,现在你必从这地受咒诅。”
创世记也描绘了上帝与挪亚立约时对流无辜人血的禁令:[5]
律法书将谋杀视为死罪,并阐明了其道德判准与法律后果的细节:[6][7]例如,受害者的近亲(即报血仇者)有权复仇;但嫌疑人可逃往逃城避难。此报仇的权利于当时的大祭司去世后自动终止。[8]
另一个表达“杀害”的希伯来语动词是“הרג”(harag),例如该隐杀害亚伯时使用。圣经译本《七十士译本》与《武加大译本》也使用此词,并非所有犹太学者对这些词的使用一致。[9]
Wilma Ann Bailey 的研究则认为“retzach”可有更广泛的应用。[10]
合法杀人:罪有应得
[编辑]希伯来圣经区分“流无辜人血”与因犯罪而处死的合法杀害。以下罪行可判处死刑,包括谋杀[11]、乱伦[12]、伪证[13]、奸淫[14]、拜偶像[15]、兽交[16]、献子祭[17]、诅咒父母[18]、巫术[19]、同性行为[20]等。
例如,以色列人铸造金牛犊拜偶像后,摩西命令利未人杀死三千人作为惩罚。[21] 又如,有人因亵渎耶和华之名而被用石头打死。[22]
其他例子包括亚干因私藏战利品而被约书亚处死、[23] 大卫命令处决声称杀死扫罗的亚玛力人、所罗门照父命令处死约押等。[8]
《利未记》总结此类处决方式为“他们的血必归到自己头上”,[24]表示罪人自招流血罪,执行者无须担负责任。
合法杀人:战争中的杀戮
[编辑]古希伯来文献中,战争中的杀人与谋杀区分明确。拉比马克·盖尔曼指出“harag”与“retzach”在道德意涵上有别,“在战争中杀死敌军士兵,多数人视为正当行为”。[25]
例如大卫的勇士之一用枪杀八百人、亚比筛杀三百人也被赞扬。[26]
对于住在应许之地的外邦人,《申命记》20:10–18指示要全部灭绝;而对于外地之城,若投降可存活,否则男性灭绝、妇孺可留。[8]
合法杀人:夜间防卫
[编辑]根据妥拉记载,夜间家中遭贼人入侵时,主人若将其打死不构成流血罪:“若是日出以后杀了他,就是有罪的。”[27]
犹太教教义
[编辑]拉比犹太教极度重视无辜人血的流失,并将谋杀列为三大“应受杀害而不可违犯”(יהרג ואל יעבור, yehareg ve'al ya'avor)的罪行之一(另两项为拜偶像与性不道德)。[28] 犹太教律法列出了613条诫命(Mitzvot),其中包含禁止谋杀以及多项有关维护生命与公正审判的诫命。
482. 不可谋杀(出埃及记 20:13:“不可杀人。”)
483. 不可为谋杀者接受赎命金(民数记 35:31:“不可为那当死的人的命受赎价;他必被治死。”)
484. 意外杀人者应被流放(民数记 35:25:“会众要救那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使他归入逃城;他要住在那里,直到受膏的大祭司死了。”)
485. 不得为其接受赎金(民数记 35:32:“他逃到自己的逃城,不可为他受赎价,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回到本地居住。”)
486. 在审判前不得处决谋杀者(民数记 35:12:“这些城可以作逃城,使误杀人的逃到那里,不至被报血仇的杀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
487. 应为救被追杀者而杀死追杀者(申命记 25:12:“你要砍断妇人的手,不可顾惜她。”)
488. 不可怜悯追杀者(同民数记 35:12)
489. 不可袖手旁观坐视生命丧失(利未记 19:16:“不可与民中往来搬弄是非,也不可与邻舍为敌置他于死地。我是耶和华。”)
490. 为误杀者设立逃城(申命记 19:3:“要将耶和华─你 神赐你为业之地分为三段,又要预备道路,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
491. 若有凶杀案未破,须在河边砍断牛犊的颈(申命记 21:4:“要把牛犊牵到那从来没有耕种撒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牛犊的颈。”)
492. 该河附近不得耕种播种(同申命记 21:4)
493. 不可因疏忽导致生命丧失(申命记 22:8:“你建造房屋,若在房上作栏杆,就不使流人血的罪归于你家,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
494. 建造屋顶时应设栏杆(同上)
495. 不可用恶意建议误导他人(利未记 19:14:“不可咒骂聋子;在瞎子面前,不可放绊脚石;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华。”)
496. 应协助他人卸下无法承重的牲畜(出埃及记 23:5:“若看见恨你人的驴压卧在重驮之下,不可走过去,务要帮助他抬卸重驮。”)
497. 应协助他人重新装载牲畜(申命记 22:4:“若看见弟兄的驴或牛跌倒在路上,不可佯为不见,总要帮助他拉起来。”)
498. 不可在他困惑无助时弃之不顾(同上)——出自迈蒙尼德《诫命书》
对于“过失杀人”这一较轻罪行,拉比权威纳赫玛尼德亦列出其为一条负面命令(不可为)。[29]
在犹太教中,生命被视为神圣与极其宝贵的。塔木德援引创世记 9:6:“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指出不论犹太人或外邦人,凡流无辜人血者皆当受死刑。犹太人需遵守613条诫命,而外邦人则只须遵守七条挪亚诫命,其中包含禁止谋杀与设立公正审判制度。[30]
拉比Azriel Rosenfeld 博士总结如下:
第68章:谋杀与保护生命(Rotze'ach u-Shemiras Nefesh)
谋杀是被禁止的,如经上说:“不可杀人”(出埃及记 20:13,申命记 5:17)。
谋杀者必须被处死,如经上说:“他必报仇”(出埃及记 21:20,参利未记 24:17,利未记 24:21)。
不可为其接受赎金(民数记 35:31–33);
审判前不可将其处死(民数记 35:12);
若有试图谋杀者,应即刻制止,必要时可将其杀死(申命记 25:12);
对于强奸未遂,亦应同样防止(申命记 22:26);
若有能力救人却不作为,是被禁止的,如经上说:“不可站在你邻舍的血旁”(利未记 19:16)。
——Rabbi Dr. Azriel Rosenfeld[31]
塔木德中,创世记 9:5 被解释为禁止自杀,而创世记 9:6则被视为反堕胎的依据。[32]
根据《密西拿》记载,希列见到漂浮于水面之人头骨时说:“你既使人溺毙,自己也被人溺毙;将来使你溺毙者也将被溺毙。”[33]
拉比塔尔丰与拉比阿基瓦曾说:“若我们是大公会(Sanhedrin)成员,就从未会有人被处死。”[34]
保守派拉比路易·金兹堡指出,因谋杀而早逝之人,其灵魂将滞留于阴间外围,直到原本命定之年数过完为止。[35]
新约教义
[编辑]《新约圣经》明确指出谋杀是严重的道德罪恶,[36] 并延续旧约对流血罪责的观念。[37]
耶稣不仅重申“不可杀人”的诫命,[38] 且进一步指出:杀人及其他罪恶是从人心发出的。
因为从心里发出恶念、凶杀、奸淫、淫乱、偷盗、妄证、谤讟。
《新约》承认世俗政府在维护正义与惩治作恶者的正当角色,[39] 甚至可行使“佩剑”的权力。[40]
一位与耶稣同钉十字架的罪犯指出自己罪有应得,而耶稣是无辜之人。[41] 当耶稣在彼拉多面前受审时,无论彼拉多[42] 还是群众[43] 都承认了“流无辜人血”的罪责原则。
保罗使徒以“军人”的形象来鼓励信徒穿戴“神所赐的全副军装”。[44] 罗马百夫长哥尼流则被描绘为一位义人且敬畏神的人。[45]
耶稣曾赞扬另一位百夫长的信心,称其信心大过以色列中的任何人。[46]
当施洗约翰在约旦河传讲悔改与施洗时,士兵前来询问应当如何行。约翰并未要求他们放弃军人身份,而是教导他们应该满足于薪资,不可敲诈勒索。
又有兵丁问他说:“我们该作什么呢?”约翰说:“不要以强暴待人,也不要讹诈人,自己有银子养活就当知足。”
耶稣曾嘱咐门徒买刀,并非鼓励暴力,而是为应验《以赛亚书》第53章的预言:“如今有钱囊的可以带着,有口袋的也可以带着;没有刀的,要卖衣服买刀。”[47]
当彼得在客西马尼用刀砍掉大祭司仆人耳朵时,耶稣立即加以制止。
耶稣对他说:“收刀入鞘吧!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你想我不能求我父,现在为我差遣十二营多天使来吗?”
天主教教义
[编辑]这条诫命要求尊重人的生命,更准确的翻译为“不可谋杀”。在特定情况下,天主教认为杀人可能是可以被道德允许的。[48] 所有关于第五诫命的教导都建立于“生命的神圣性”这一原则之上,并常与“生命品质”的概念对比。[49][50]
天主教会积极参与关于堕胎、死刑与安乐死的社会讨论,并呼吁信徒支持被认为是“支持生命”的法律与政治人物。[51]
根据《特利腾公会议教理》:
主自己对这条诫命的解释指出其双重义务:禁止杀人,以及命令人们怀有慈爱、和睦与宽容之心,甚至对待仇敌也应如此,并劝诫信徒忍受来自不公侵犯的一切痛苦。[52]
堕胎
[编辑]根据《天主教教理》:
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自开始时就参与了天主的创造行动,并与创造主保持特别关系。天主从始至终是生命的主宰,任何人皆无权在任何情况下有意地毁灭一个无辜人的生命…… 故意杀害无辜者,严重违反人的尊严、黄金法则及造物主的圣性。这条禁止的律法是普世性的,对每个人、在任何地方与时间皆具约束力…… 第五诫命禁止蓄意和有意图的杀害,因其为重罪。凶手以及协助杀人的人,都犯了“向天呼冤”的罪。[53]
《教理》指出:堕胎是一项严重的道德恶行,因为它夺去无辜的生命。人自受孕之始即应受到绝对尊重与保护。“从他生命开始的那一刻起,人就应被承认为一个具有人格权利的个体——其中最基本的,就是不可侵犯的生命权。”[54]
死刑
[编辑]在天主教伦理中,正当防卫可被视为合理,即使导致对侵略者致命的反击也不构成道德上的罪。惟应避免使用超出必要的武力。教会强调保护无辜生命才是正义行动的本意,若施加伤害或死亡乃是为了阻止即将发生的恶,则不构成蓄意杀害。[55]
在某些情况下,保护他人甚至成为一项“严肃的义务”。[56]《教理》亦指出,合法的公权力有权使用武力保卫社会共同体。[57]
尽管过去天主教未完全排除死刑选项,但在2018年8月,教义部经教宗方济各批准,修改《教理》第2267条,明确声明死刑“始终不可接受”。[58][59]
- 过去,在公平审判后,由合法权威执行死刑,曾被视为惩治重大罪行的手段,也被认为是保障公益的最后手段。
- 然而,当今社会日益认识到,即使在犯下重罪后,人的尊严仍不应被剥夺。此外,现代的刑罚制度已足以保护社会,并保留罪犯悔改的可能性。[60]
2016年2月,教宗方济各在慈悲禧年期间呼吁暂停执行死刑,指出现代已有足够的方式来有效制裁罪犯,而不必剥夺其悔改与重新生活的机会。[61]
自杀、安乐死与健康
[编辑]天主教教义严格禁止安乐死与自杀,视其为违反“不可杀人”诫命的行为。[62] 教会认为生命与健康是天主所赐的宝贵恩赐,因此信徒应避免暴饮暴食、滥用烟酒或药物。若因酒醉或超速行驶而危及他人,亦被视为重大过失与道德罪责。[63]
非出于治疗目的的毒品使用,被视为严重罪行。隐秘制造与毒品交易亦构成“直接共谋于邪恶之中”。[64]
战争与自卫
[编辑]
《天主教教理》劝导信徒为避免战争而祈祷。所有国民与政府皆有责任促进和平。然而,教会也承认在所有和平手段失败后,政府有行使自卫的合法权利。
军事自卫因其道德严重性,需接受严格的道德审核。《教理》中明确列出了“正义战争理论”的判断标准:[65]
- 攻击者对国家或国际社群造成的损害,必须是持久、严重且确定的;
- 一切其他终止该行动的方式已被证明无效或不可行;
- 必须有成功的合理希望;
- 使用武力所造成的恶与混乱不得超过预欲消除的恶;
现代毁灭性武器的威力,在考量此条件时尤须谨慎。
宗教改革与宗教改革后的教义
[编辑]路德宗
[编辑]马丁·路德认为,第五诫命(不可杀人)出于对上帝的敬畏与爱,具有正面与负面两面意涵:负面是指我们不可伤害邻舍的身体;正面则是指我们应帮助他,在他病弱时照顾他。
不可杀人。(出埃及记20:13)
问:这是什么意思?
答:我们应当敬畏并爱上帝,以致我们不伤害或伤害邻舍的身体,反而在他一切身体需要上帮助他、作他的朋友。——马丁·路德,《小问答教理》[66]
在《大问答教理》中,路德更详细解释:上帝与政府并不受此诫命约束,因为上帝已将处罚恶人的权柄赋予政府。这条诫命是针对个人在与他人关系中的限制,而非针对掌握公权力的机构。
我们已说明属灵与属世的统治,也就是神权与父权的顺从。接着我们学习如何与邻舍相处。因此,这条诫命不约束上帝与政府,也不限制他们的杀人权力。因为上帝已将惩治恶人的职责,从父母转交给政府。在摩西时代,父母有责任将犯罪子女带来受审并判死。如今,这条命令是针对个人在其与他人的关系中所受的禁止,而非针对政府。——马丁·路德,《大问答教理》[67]
现今,澳洲路德会承认对战争的良心拒服兵役是合乎圣经的立场。该会表示:“教会接受,若有人坚信参与战争将违背上帝‘不可杀人’的诫命,则他拒绝服兵役是合理的选择。”[68]
加尔文主义
[编辑]在《基督教要义》中,约翰·加尔文指出此诫命的核心是每个人皆应看重他人的安全与生命。所有暴力、不义与伤害邻舍身体的行为都被禁止。基督徒有义务尽力保护邻舍的生命,警惕所有危害,并在危机中出手相助。
加尔文亦认为,此诫命亦适用于心中的仇恨与怒气,因上帝察看人心。诫命禁止“杀人”不仅是指行动上的凶杀,更包括内心的恶意。手未行杀,心中若已恨人,在神看来就是杀人。
他引用《圣经》说:“凡恨弟兄的,就是杀人的”(约翰一书 3:15);“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马太福音 5:22)。[69]
此诫命建立在双重原则之上:人是上帝的形像,也是我们的骨肉。若要尊重上帝的形像,就当尊重人;若要不失去人性,就当珍惜自己同类。因此,要远离谋杀之罪,不只是避免实际流血,也包括防止一切有意图的伤害与恶念。若你不尽力保护邻舍的生命,就是违法。若我们尚且如此保护肉体生命,更该重视灵魂的安全,因它在上帝眼中更为宝贵。——约翰·加尔文[70]
马太·亨利认为此诫命适用于保护自己与他人生命,不仅禁止谋杀,也包括任何伤害健康、生命与平安的行为。他将此诫命与上帝对挪亚所颁命令连结,认为其不禁止合法战争、自卫或政府的死刑权,而是禁止恶意与报复,或蓄意迫害无辜之人。
这是自然法之一,且在上帝对挪亚与其子孙的命令中被强化(见创世记9:5–6)。它不禁止合法战争、自卫或政府执法,而是禁止恨人(因“恨弟兄的就是杀人”),禁止个人报复与一切愤怒所引起的言语或行动伤害。耶稣也如此解释此诫命(马太福音 5:22)。此外,它更禁止迫害与谋害无辜。——马太·亨利[71]
许多现代加尔文主义者(如安德烈与玛格达·特罗克梅、雅克·艾勒)都是和平主义者。
圣公宗
[编辑]1930年兰柏会议第25号决议宣称:“大会确认,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与我们主耶稣基督的教导与榜样不相容。”[73]
1948年、1958年与1968年的兰柏会议再次重申此立场。[74] 圣公会和平团契(Anglican Pacifist Fellowship)持续推动全球圣公会教区支持该和平立场。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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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下去杀他,将他埋葬,好除掉我和我父家流无辜人血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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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未记20:2
- ^ 利未记20:9
- ^ 利未记20:27
- ^ 利未记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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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未记 24:10–23
- ^ 约书亚记 7:10–26Template:Bibleverse with invalid book
- ^ 利未记20章、撒母耳记下1:16、以西结书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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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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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太研读圣经》,犹太出版协会译本,2004年,编辑:Adele Berlin、Marc Zvi Brettler、Michael Fishbane。牛津大学出版社。ISBN 0-19-529751-2
- 马太·亨利,《圣经简明注释》,网上资源连结(2009年9月2日查阅)
- 《圣经》(英语标准译本),Crossway出版社,2007年。ISBN 1-58134-379-5
- 《新耶路撒冷圣经》,1985年。在线圣经版本(2009年8月28日查阅)
- 《NIV研读圣经》,Zondervan出版社,1995年,编者:Kenneth Barker 等。ISBN 0-310-92709-9
- 美国天主教会,《天主教教理》,2003年,Doubleday Religion 出版社。ISBN 0-385-50819-0 在线查阅(2009年9月1日查阅)
- Slater S.J., Thomas. 第六卷:第五誡命. 英語地區用道德神學手冊. Burns Oates & Washbourne Ltd. 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