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诫在天主教神学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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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诫是一组宗教性与道德性的命令,被认为是包括天主教会在内的多个亚伯拉罕诸教之道德基础之一。[1] 在《旧约》的《出埃及记》与《申命记》中记载,这些诫命构成了上帝与以色列人所立之圣约的一部分,旨在将他们从罪的属灵奴役中解放出来。[2]
根据《天主教教理》(天主教教义的官方阐释),十诫对于属灵健康与成长至关重要,[3] 并构成天主教社会训导的基础之一。[4] 信徒在接受修和圣事之前,通常以十诫作为省察良心的工具。[5]
十诫在教父时代的早期教会文献中已有记载,[6] 《教理》指出,自奥古斯丁(公元354–430年)以来,十诫在信仰教育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7] 虽然直到1215年拉特朗第四次大公会议才制定正式的宗教教育规范,[8] 但证据表明,十诫在早期教会与整个中世纪均用于基督徒的要理教育。[9][8] 改革时期,新教徒曾批评部分教区未重视对十诫的教导。[10] 之后,1566年教会发布首部统一的《罗马教理》,对每条诫命作出详尽解读,但仍将重心放在圣事上。[11] 最新版《教理》亦设有专章详细讲解十诫的内容。[7]
教会对十诫的教导,主要依据《旧约》、《新约》与早期教父著作。[12] 新约中,耶稣肯定十诫的有效性,并要求门徒义须胜过文士与法利赛人。[13] 他将律法总结为“爱神”与“爱人”两大诫命,[7] 前三条要求尊敬神的圣名、遵守主日、并禁止偶像崇拜;其余则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孝敬父母、禁止杀人、奸淫、偷盗、作假见证和贪婪。
编号方式
[编辑]《旧约》中提及“十条诫命”[14][15][16],但在《出埃及记》20:1–17 与《申命记》5:6–21 中实际的命令句超过十句。[17][18]
天主教与路德宗采用奥古斯丁在其著作《出埃及记问题》中整理的编号方式。[3] 相比之下,东正教与多数新教教派使用源自希腊教父的传统排列。虽然两种方式在编号上略有不同,但其内容实质一致。[3] 犹太教的编号方式更接近东方教会,并将“我是耶和华你的神”视为第一条,而非序言。[19]
历史
[编辑]十诫被犹太教、基督宗教与伊斯兰教共同视为道德基础。[1] 据《出埃及记》记载,摩西奉神命带领以色列人脱离肉体奴役;天主教认为,上帝立约的目的还包括使人脱离“罪的属灵奴役”。[2] 一些历史学家认为这是“古以色列历史上的核心事件”。[20]
天主教会认为耶稣的降临是《旧约》的应验,而犹太人则是“蒙拣选之民”,为全人类彰显真神。[21] 教会强调,耶稣要求信徒达致更高义行,正如他所说:“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22][3]
正如Kreeft所说:“十诫之于道德秩序,犹如创世记第一章之于自然秩序。它是神的秩序征服混乱。” 教会教导说,耶稣废除的是旧约中繁复的613条摩西律法,但非十诫;[3] 因为十诫是“用神的手指所书”,[3][note 1]
该教义在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与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1962–1965)中均获得重申。[7]
在早期教会礼仪中,是否朗诵十诫尚无定论,但部分证据显示其用于教理讲授及使徒教训(《十二使徒遗训》)等早期著作。[6] 新教学者克劳斯·博克米尔认为在公元400至1200年间,教会改以“美德与罪恶列表”(如七宗罪)取代十诫的教导。[24]
尽管中世纪期间尚无统一宗教教育方式,但十诫始终被用作省察良心的依据。1215年拉特朗第四次大公会议首次尝试推动信仰统一教育,一些主教在教区中特别强调教导十诫。[8] 十四世纪以后,许多教区开始制定地方教理,将十诫作为核心内容,并最终促成1566年《罗马教理》的发布。[25]
该教理详细讲解每条诫命,强调圣事在信仰生活中的核心地位,这一观点与新教“十诫为恩典来源”的教义存在分歧。[11] 在历史上,教会对十诫的解释大多基于圣经及教父俄利根、爱任纽与奥古斯丁的著作。后来的神学家如多玛斯·阿奎那与圣博纳旺亦撰写大量评注。
阿奎那将十诫视为“正义与法律的首要原则”,[26] 并指出其内容可分两表:前三条归于爱神,七条归于爱人。[27]
近代的《教理》也将十诫视为“生命之道”、“自由之途”,正如校园围栏保护孩童避免跌入危险。[3] 澳大利亚作家迈克尔·泰特认为“十诫”应称为“十个回应”,象征着“从奴役中获得解放的自由之民”对上主的回应。[28]
第一条诫命
[编辑]「我是上主你的天主,我曾将你从埃及地,从为奴之家领出来;在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 ||
根据《天主教教理》的第一条诫命[29][30][31] |
根据天主教教会的教导,第一条诫命意味着信徒“应只崇拜并爱慕上主,因为祂是唯一的神”。[32] 《教理》指出该诫命禁止偶像崇拜,例如崇拜任何受造物,包括“恶魔、权力、享乐、种族、祖先、国家以及金钱”。[32]
圣奥思定将此诫命简化为一句:“爱主,然后随意行”。[33] 彼得·克里夫特进一步解释说,一切罪恶皆源于服从了“别的神”,即听命于世界、肉体或魔鬼;若真正爱主,自会顺从祂的旨意。[34]
此诫命也与三超德(信、望、爱)相关联:
《教理》列举了违反此诫命的行为,包括迷信、多神崇拜、亵渎、无神论以及所有形式的魔术与占卜。此外也禁止占星术、手相术、星座命理、通灵等,认为这些行为皆反映出人类试图“操控时间、历史或他人”,意图控制隐藏的力量。[32][36]
关于圣像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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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会常因使用圣像而被指责违反第一条诫命,[37] 然而,教会主张这是一种误解。《教理》指出:“对圣像的尊敬,是‘敬礼’(veneration),而非仅应归于天主的‘崇拜’(adoration)”。[37][38]
8世纪,东方教会曾围绕圣像(如圣像画)是否构成偶像崇拜爆发激烈争论。圣像破坏运动(Iconoclasm)力图禁止圣像,圣像支持派则主张尊敬圣像。西方教会始终支持后者。公元787年召开的第二次尼西亚公会议裁定:“凡敬圣像者,即是敬其所描绘之圣者”。[39][note 2]
同一时期,西方教会开始发展宗教雕塑传统,并于罗曼艺术时期成为教会的重要艺术表现形式。相对地,东方教会则倾向避免大型宗教立体雕塑。天主教依据传统与加洛林法典辩护圣像的合法性,指出《圣经》中天主命人制作象征祂救恩的图像,如铜蛇与约柜上的基路伯。《教理》总结:“圣子降生成人,引入了图像的新经济时代”。[37]
美国天主教主教团在《美国成人教理》中解释称,古代偶像崇拜表现为崇拜“太阳、月亮、星辰、树木、公牛、鹰与蛇”等自然物或动物,也包括皇帝与国王的神化。而今的偶像崇拜则可能体现在对“权力、金钱、物质主义和体育偶像化”的过度迷恋。[41]
第二条诫命
[编辑]「不可妄呼上主你天主的名。」 | ||
根据《天主教教理》的第二条诫命[42][43][44] |
第二条诫命禁止妄用天主的名。[3] 许多古代文化认为名字本身具有神圣性,对人名或神名的使用有严格限制。《若望福音》中记载,有犹太人欲以石头打耶稣,因为他自称为“我是”,该用语源自天主在《出埃及记》中对摩西所说的“我是自有者”(I AM),被视为神名,因此被认为犯了亵渎罪,而该罪在摩西律法中应处死刑。[45][46]
Kreeft 指出,凡与上主相关的名称皆具神圣性,皆应受此条诫命保护。《教理》解释说:“尊敬其名,是对天主奥秘本身以及其召唤的神圣实在表达敬意的表现”。此外,也应尊重他人名字,因为人的尊严源自天主创造。[47]
这条诫命的精神亦体现在《主祷文》开端的祈祷词:“愿你的名受显扬”。本笃十六世教宗指出,天主向摩西启示其圣名,即是向人类建立关系的开始;而耶稣的降生成人,则为这一过程的圆满。他强调,“愿你的名受显扬”也是祈求天主的圣名不被滥用、不被曲解,是守护其真实身份与亲近性的神圣行为。[48]
根据教会教义,妄称天主名不仅指空泛或不敬地提及神名,也包括以天主之名起誓却说谎、为巫术祈愿、或以愤怒之语咒骂天主等。这些皆构成亵渎之罪。[49]
第三条诫命
[编辑]「应守安息日,作为圣日。六日劳作,第七日是归于上主你天主的安息日,不可作任何工。」 | ||
根据《天主教教理》的第三条诫命[50][51][52] |
本笃十六世教宗引用犹太拉比及学者雅各·纽斯纳(Jacob Neusner)指出:对以色列人而言,守安息日不仅是礼仪要求,更是效法天主的行为 —— 就如祂在创造世界后的第七日休息一般。同时,这也是犹太社会秩序的核心表现。[53]

虽然部分基督宗派(如第七日会)保留星期六为安息日的传统,但多数基督宗教派别,包括天主教会、东正教与东方教会等,遵守主日(星期日)为神圣之日,纪念耶稣在一周的第一日复活。这种做法可追溯至第一世纪,表明基督徒认为他们已脱离摩西律法的严格规定。[note 3][54]
早期文献《十二使徒遗训》指出,基督徒应于主日聚会、擘饼感恩。但文中同时提及“预备日”(安息日前一日)为禁食之日,引发学术争议。特土良是最早提到主日禁工的教父之一,他写道:
:“主的复活日,按传统教导,不但不跪拜,也当避免一切忧虑之姿势与劳务,甚至推迟事务,以免撒旦趁虚而入。”
公元6世纪,阿尔勒的凯撒略教导说,犹太安息日的光荣已转移至主日,基督徒应如同犹太人守安息日般守主日。但奥尔良第三次会议(538年)谴责此观点,认为将安息日律套用于主日守礼乃不合信仰的“犹太化”倾向。[54]
天主教会后世教导中逐渐确立主日为法定敬礼之日,基督徒国家亦曾尝试推动主日禁止工作。[54] 《马尔谷福音》记载耶稣说:“安息日是为人设立的,人不是为安息日设立的。”[55] 教会基于此认为,若他人有需要,主日在善行中付出亦属正当。[56]
《教理》指出,守主日应包括:
- 参与主日弥撒与教会的节庆弥撒;
- 忌行妨碍敬主之工作,但“履行仁爱之工”及“适度的休闲与喜乐”属允许之事。[57]
美国天主教主教团在《美国成人教理》中写道,第三条诫命已“具象化”为教会法律之一,其引用教宗通谕《主之日 (通谕)》(*Dies Domini*):
“信友若无严重阻碍,有义务参与主日弥撒。牧灵人员有责任提供履行此诫命之机会。然而守礼不仅是义务,更是发自信仰深处的渴望。所有信友都应深信,若未参与主日圣体礼仪,就无法真正活出信仰,也无法完全融入教会团体的生活。”[58]
第四条诫命
[编辑]「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上主你天主赐与你的土地上,得以延长。」 | ||
根据《天主教教理》的第四条诫命[59][60][61] |
本笃十六世教宗指出,拉比雅各·纽斯纳认为此条诫命是“社会秩序的根本”,它巩固了代际关系,彰显家庭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并表明家庭本身是“由天主所设立并受其保护”的制度。[62]
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无条件之爱反映了天主的慈爱,他们也承担将信仰传承给子女的责任。因此,《教理》将家庭称为“小型教会”、"特选团体"以及"社会生活的原初细胞"。[63]
子女的责任
[编辑]根据《教理》,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包括:[64]
- 尊敬:应尊敬父母,并延伸至兄弟姐妹。
- 感恩:教理引用《德训篇》:“要记得是父母生了你;你能如何回报他们?”[65]
- 服从:在家庭中生活期间,子女应听从父母,除非父母要求做出违背道德的事。
- 扶养与支持:成年子女应在物质和精神上照顾年迈的父母,尤其在疾病、孤独或困境时。
父母的责任
[编辑]- 道德与信仰教育:包括传福音、教导祈祷与伦理。
- 尊重孩子:认识孩子是天主的子女,尊重其人格。
- 适度管教:教育子女时应避免激怒他们,持有爱与耐心。
- 指导而非强迫:在择偶、择业等事上给予建议而非强制。
- 为子女立榜样:以身作则,培育良好价值观。
- 认错与引导:父母应坦承自身错误,引导子女学会悔改与成长。
耶稣的拓展理解
[编辑]《玛窦福音》记载,当耶稣被告知他的母亲与兄弟在外等候时,祂答道:
:“谁是我的母亲?谁是我的兄弟?凡遵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就是我的兄弟、姊妹和母亲。”[68]
教宗本笃十六世指出,耶稣此言将“孝敬父母”的教义提升至更高的普世层面:所有遵行天主旨意的人皆为耶稣的家人。因此第四诫命的要求亦延伸至整个社会,包括对合法社会权威的尊重。
《教理》进一步列举社会层面上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义务,彼得·克里夫特总结如下:
- 服从与尊敬:对一切为公益而拥有社会权威者表示应有的敬意。
- 履行义务:缴税、投票、保卫国家。
- 批判与警醒:对侵犯人性尊严或社会正义的制度与行为有批判义务。
- 不服从恶法:若政府命令违背道德,应有“不服从的义务”。
- 实践爱德:爱德为最重要的社会戒律,是家庭与社会运作的根本。
- 接纳移民:当移民无法在原国保障生活与安全时,应给予协助。
- 富国助贫国:尤其在紧急时刻。
- 家庭互助:家庭有责任协助其他家庭成长与稳定。[69][70]
第五条诫命
[编辑]「不可杀人。」 | ||
根据《天主教教理》的第五条诫命[71][72][73] |
该诫命要求尊重人的生命,更准确地翻译应为“不可谋杀”。在特定情境下,天主教认为杀生可能是正当的。耶稣扩展了此诫命的含义,不仅禁止谋杀,还禁止不义的愤怒、仇恨与报复,并教导信徒要爱自己的仇人。[74][75]
天主教关于第五诫命的教义基础是“生命神圣性”的伦理,这一理念与“生命质量”标准相冲突。克里夫特指出,“生命质量”理论曾在二战前的德国医学界广为接受,后来成为纳粹医学政策的思想基础。[76]医学伦理学界对这两种哲学之间的张力仍有广泛讨论。
教会积极参与堕胎、死刑、安乐死等伦理争议,并鼓励信徒支持“维护生命”的政治立场与立法。[77]
堕胎
[编辑]《教理》声明:“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它从起初便参与了天主的创造工程,并始终与造物主保持着独特关系……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剥夺无辜生命。”[78] 故意杀害无辜者被视为大罪,若是对亲属如婴孩、兄弟、父母或配偶的谋杀,以及堕胎,则被认为更为严重。[79]
教会主张,从受孕起,胚胎就应视为一个“人”。《教理》中使用拉丁词 “tamquam”,意指“就如一个人”。[80] 教宗生命科学院也指出,人的生命从精子穿透卵子、形成合子那一刻开始。[81]
“正式参与”堕胎将导致自动绝罚(latae sententiae)。[84] 教会强调,此惩罚并非为了剥夺慈悲,而是彰显其罪行的严重性及对家庭和社会的伤害。
教会为那些诚心悔改堕胎者(包括医生、护士、参与者)提供和好牧灵服务,如“拉结计划”(Project Rachel)。[85]
若为挽救母亲生命,可接受某些高风险医疗行为,即便可能间接导致胎儿死亡,例如宫外孕摘除输卵管、癌症子宫切除等,此类属于“双重效应原则”,不违反第五诫命。[86]
胚胎研究与辅助生殖
[编辑]《美国成人教理》将体外受精、干细胞研究与克隆技术列入第五诫命讨论范畴,因这些行为涉及胚胎破坏,被视为严重罪行。[87]
教会认为,即使为了科学或医疗目的,也不能进行任何对活体胚胎的实验。[88] 使用成人干细胞则在伦理上被认为是可接受的替代方案。
自杀与安乐死
[编辑]第五诫命禁止自杀及协助他人自杀,亦禁止以“仁慈”为由结束垂死者生命。教会教导,对于濒死者的基本照护如食物、水与止痛药,不可被剥夺,但无需强制使用“非常规治疗”如呼吸机或人工喂养。
使用会缩短生命的止痛药,在符合双重效应原则下为合法。拒绝化疗、放疗等高负担治疗也可被接受。[89]
死刑
[编辑]最初的两百年中,基督徒拒绝在军事、司法系统或正当防卫中杀人。教会在313年合法化后对死刑采取宽容态度,虽然不完全接受。[90] 圣奥思定在《天主之城》中为死刑辩护,而多玛斯与邓斯·司各脱则援引圣经支持国家实施死刑的权力。[91]
2018年8月2日,教会宣布死刑“不可接受”,因为它“侵犯人的尊严”,并正式修改《教理》第2267条。[92] 教宗方济各进一步指出,终身监禁也是“隐性死刑”的一种形式。[93]
个人健康、遗体与安葬
[编辑]教会教导,尊重生命也包括尊重自己的身体,应避免暴饮暴食、滥用药物、纹身、穿刺等行为。[94] 过度追求身体健康与美貌被视为“偶像崇拜”的一种。[95]
绑架、恐怖主义、酷刑与非医疗必要的截肢、绝育手术等行为皆被禁止。[96]
由于信仰“肉体复活”,教会历史上禁止火化,直到梵二会议才在特殊情形下放宽规定。尸体必须以尊重方式安葬,不可任意撒灰或无墓碑处理。
战争与正当防卫
[编辑]《教理》教导人有权捍卫生命,自卫在正当情境下是合法的,特别当他人生命亦受威胁时更是责任。[97][98]
若国家为保卫无辜生命、和平与正义而战争,需满足“正义战争”六项条件:
- 战争仅为自卫;
- 伤害为“持久、重大且确定”;
- 所有和平手段已失败;
- 有胜利可能;
- 战争本身不造成更大恶果;
- 尊重非战斗人员、俘虏与伤者,禁止屠城与种族灭绝命令。
士兵有责任拒绝违反普世伦理的命令。[99]
丑闻
[编辑]《教理》将“丑闻”归于第五诫命范畴,定义为“导致他人犯罪的言行或态度”。[100] 《玛窦福音》记载耶稣说:“凡使一个信我的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他的脖子上,沉入海中。”[101]
教会认为,尤其当年幼者或弱势群体受权威人物如父母、教师、神父等引导犯罪时,丑闻是一项严重罪行。[102]
第六条诫命
[编辑]「不可奸淫。」 | ||
根据《天主教教理》的第六条诫命[103][104][105] |
根据天主教教义,人类的性别认同必须在身体与灵魂合一中被接纳与整合。[106] 男女有别、互补而平等,皆按天主肖像受造。
性行为在教会教导中应仅限于婚姻,并且是“终生的、完整的、彼此的奉献”。[107]
贞洁的召唤
[编辑]《天主教成人教理》指出,贞洁是一种德行,是圣宠与灵修努力的成果。[108] 每个信徒都被召唤整合其性身份为完整人性的一部分。
违背贞洁的行为
[编辑]《教理》列出以下为违背贞洁的行为,罪行严重程度递增:[109]
同性恋
[编辑]同性性行为也被视为违背自然法。教会区分同性“倾向”与“行为”,前者不构成罪,但行为不可接受。[110] 教会鼓励同性恋者以贞洁生活,依靠祈祷、圣事与友谊,追求圣德。[111]
夫妻之爱与婚姻伦理
[编辑]夫妻之爱应实现结合与生命的传承两大目标。[112] 婚姻是神圣盟约,要求配偶彼此忠诚、互相成全。
生育、避孕与性行为教义
[编辑]教会认为,性行为应开放于生命的诞生,并且应在婚姻中进行。教会支持自然节育,但反对一切人工避孕手段。[113]
冒犯婚姻尊严的罪行
[编辑]根据《教理简编》第502条:
分居、民事离婚与婚姻无效
[编辑]第七条诫命
[编辑]「不可偷盗。」 | ||
根据《天主教教理》的第七条诫命[116][117][118] |
《教理》解释说,此诫命规范物质财产的正义使用,禁止不公正地夺取、占有或破坏他人财产。[116] 它还要求拥有财物者以社会公益为前提善加管理。《教理》亦涵盖对环境与动物的管理责任,谴责滥用。
私有财产
[编辑]教会肯定私有财产权,但认为此权利并非绝对,所有者应视为“天主财产的管理者”,在照顾家庭之后,应使其对社会有益。[119] 若因“明显且迫切的需求”(如食物、住处、衣物)而取用他人财物,教会不视为偷盗。[116][119] 教会严厉谴责将人作为财产的奴隶制度,视其为对基本人权的掠夺。[120]
偷盗行为
[编辑]《教理》指出,偷盗是“违反所有人合理意愿地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即使在民法范围外也属道德罪过。[116] 教宗枢机 Christoph Schönborn 举圣奥古斯丁年幼时偷梨一事为例,说明人类良知即使对“法律上无罪”的小偷行为也会内疚。[121]
其他被视为违反第七条诫命的行为还包括:哄抬物价、腐败、挪用公款、偷工减料、逃税、伪造支票或付款工具、侵犯著作权、盗版与浪费等。[122]
社会正义
[编辑]教宗良十三世的通谕《新事通谕》(Rerum novarum)阐述了资本与劳工、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义务关系,支持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反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放任资本主义,肯定私有财产。[123][124]
雇主应在追求利润与雇员福祉之间取得平衡,支付合理薪资、履行合同、避免行贿。工人应诚实劳动,不得盗用办公物品。[125]
教会主张政府监管与市场规律应保持平衡,认为纯资本主义忽视人性需求,而纯社会主义则破坏社会关系基础。[125][126] 富国与富人应承担援助穷人的道德义务,推动全球经济正义。
第八条诫命
[编辑]「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 ||
根据《天主教教理》的第八条诫命[127][128][129] |
《教理》指出,“故意说谎以欺骗他人”即为作假见证,此诫命涵盖一切形式的欺骗与不诚实,其严重程度取决于行为者意图与受害者所受损害。[130]
列举如下为违反此诫命的行为:
- 作假见证与伪证:在法庭上妨碍正义,陷害无辜或袒护有罪之人。
- 妄下判断:无确凿证据便断定他人有道德过失。
- 泄露他人隐私:无正当理由暴露他人过错。
- 诽谤(中伤):传播虚假信息以破坏他人名誉。
- 阿谀奉承:为私利而虚假赞美他人。
- 自夸与嘲讽:只夸自己或贬低他人的言语。
若因言语损害他人声誉,教会要求加以补救,并尊重隐私权;若对方无得知真相的正当权利,也不强求披露真相。[131] 神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反告解圣事的保密。[131]
此外,教会强调,信徒应在必要场合毫不含糊地为信仰作证。传播虚假信息的现代媒体行为,包括个人、企业或政府,皆为所谴责。[130]
第九条诫命
[编辑]「不可贪恋你近人的房舍;不可贪恋你近人的妻子、仆人、婢女、牛、驴,和你近人一切所有的。」[133] | ||
根据《天主教教理》的第九条诫命[132][134] |
第九与第十条诫命都涉及“贪恋”(Coveting)这一内心的欲望,而非外在的行为。[135] 《教理》将贪恋区分为:对肉体(第九条)与对财物(第十条)的不当欲望。[136]
耶稣强调思想的纯洁,与行为同等重要,并说:“凡注视妇女而动淫念的,心中已与她犯了奸淫。”(玛5:28)[137][135]
《身体神学》指出,即便在婚姻中,若人以“满足欲望的工具”来看待配偶,也可构成内心的奸淫。[138]
教会强调“心灵纯洁”是克服欲望的必要德行,并列出以下有助于达成此德行的天主恩赐:[132][135]
- 贞洁:使人能以诚挚与全心去爱。
- 意向的纯洁:在一切中寻求履行天主旨意。
- 视觉的纯洁:约束外在与内在的幻想与杂念。
- 祈祷:向天主祈求克胜欲望的力量。
- 端庄:言语与衣着的端正与节制。
耶稣说:“心地纯洁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要看见天主。”(玛5:8)[139][140] 纯洁之心被视为看见天主的前提,使人能以天主之眼看待他人及世界。[132][140]
第十条诫命
[编辑]「你不可贪恋……你近人的任何财物……你近人的房屋、田地、仆人、婢女、牛、驴,或你近人一切所有的。」 | ||
根据《天主教教理》的第十条诫命[136][134][141] |
第十条诫命强调“对财物的超然”,对应八福中“神贫的人是有福的”教义。[142][143] 教会指出,贪恋是走向偷盗、抢劫、欺诈等行为的起点,最终导致暴力与不义。[144]
教会将贪恋定义为“混乱的欲望”,主要分两类:
圣多玛斯说:“恶欲必须被更强烈的善欲所胜。”[143] 教会鼓励信徒培养善意、谦逊、感恩之心,并信赖天主的恩典。圣保禄在《斐理伯书》中表明:“我视一切为损失,为了认识基督我主的卓越价值。”(斐3:8)[146][147][148]
教会称这种态度为“心灵的贫穷”,是对世物持自由态度的核心。[149]
参见
[编辑]注释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1.0 1.1 Pottenger,第13页。
- ^ 2.0 2.1 Barry,第85页。
- ^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Kreeft,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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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elikan,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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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 11.1 Brown,第79页。
- ^ 《天主教教理》,第2052–2074条。
- ^ Kreeft,第202页。
- ^ 出埃及记 34:28
- ^ 申命记 4:13
- ^ 申命记 10:4
- ^ 出埃及记 20:1–17
- ^ 申命记 5:6–21
- ^ Brown,第82页。
- ^ Noble,第53页。
- ^ Kreeft,第77页。
- ^ 马太福音 5:20
- ^ Addis,第195页。
- ^ Bockmuehl,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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