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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宪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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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宪祖(1615年—?),号栩庵直隶河间府景州东光县人,民籍,明朝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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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三年(1630年)庚午科顺天乡试第六十七名举人[1],十年(1637年)中式丁丑科会试第二百四十九名,三甲第一百九十一名进士。兵部观政,授大理寺右评事,十三年(1640年)恤刑江北,十五年(1642年)升户部浙江司主事[2]

明亡仕清,顺治元年(1644年)起为礼部郎中,二年(1645年)七月改吏科给事中,八月交章论劾冯铨孙之獬李若琳,被摄政王多尔衮在重华殿斥责不改明末党同伐异陋习。三年(1646年)三月升户科右给事中,因新进士授职一事,被指与吏科都给事中向玉轩结党,被逮下狱,罢职为民。九年(1652年)十一月获荐起复,但不再出仕。

《东光县志》记载,庄宪祖好直言,不避权贵,工书善文,然好食狗肉,求书者必携狗肉与酒食,飮之醉后即书,人乘其醉攫藏之,醒则不能得也。至今藏其书者,以为至宝。著有《栩庵先生遗稿》。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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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庄敬,嘉靖十六年举人;祖父庄鹏举,清源县知县;父庄有仪,平度州同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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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畿辅通志》
  2. ^ 《崇祯十年丁丑科三百名进士三代履历》:庄宪祖,曾祖敬,嘉靖丁酉举人;祖鹏举,上蔡知县;父有仪,平度州同知、乡饮宾。栩庵,书三房,乙卯三月初一日生,东光县人,庚午六十七名,会二百四十九名,三甲一百九十一名,兵部观政,戊寅授大理寺右评事,庚辰江北恤刑,壬午考选户部浙江司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