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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憲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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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憲祖(1615年—?),號栩庵直隸河間府景州東光縣人,民籍,明朝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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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三年(1630年)庚午科順天鄉試第六十七名舉人[1],十年(1637年)中式丁丑科會試第二百四十九名,三甲第一百九十一名進士。兵部觀政,授大理寺右評事,十三年(1640年)恤刑江北,十五年(1642年)升戶部浙江司主事[2]

明亡仕清,順治元年(1644年)起為禮部郎中,二年(1645年)七月改吏科給事中,八月交章論劾馮銓孫之獬李若琳,被攝政王多爾袞在重華殿斥責不改明末黨同伐異陋習。三年(1646年)三月升戶科右給事中,因新進士授職一事,被指與吏科都給事中向玉軒結黨,被逮下獄,罷職為民。九年(1652年)十一月獲薦起復,但不再出仕。

《東光縣志》記載,莊憲祖好直言,不避權貴,工書善文,然好食狗肉,求書者必攜狗肉與酒食,飮之醉後即書,人乘其醉攫藏之,醒則不能得也。至今藏其書者,以為至寶。著有《栩庵先生遺稿》。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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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莊敬,嘉靖十六年舉人;祖父莊鵬舉,清源縣知縣;父莊有儀,平度州同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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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畿輔通志》
  2. ^ 《崇祯十年丁丑科三百名进士三代履历》:庄宪祖,曾祖敬,嘉靖丁酉举人;祖鹏举,上蔡知县;父有仪,平度州同知、乡饮宾。栩庵,书三房,乙卯三月初一日生,东光县人,庚午六十七名,会二百四十九名,三甲一百九十一名,兵部观政,戊寅授大理寺右评事,庚辰江北恤刑,壬午考选户部浙江司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