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大猷
外观
应大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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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刑部尚书 | |
籍贯 | 浙江台州府仙居县 |
族裔 | 汉族 |
字号 | 字邦升,号容斋 |
出生 | 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 |
逝世 | 万历九年(1581年) |
亲属 | (子)应存性、应存卓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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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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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猷(1487年—1581年),字邦升,号容斋[1],一号容庵。浙江仙居县下各村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刑部尚书。
生平
[编辑]应大猷登正德二年丁卯科举人,九年(1514年)甲戌科进士,任南京刑部主事。宸濠之乱平,以功升兵部职方司,不久任吏部稽勋司郎中。为官廉洁,“谢苞苴,杜请托”,“士有片善,急为揄扬。家无余资,乐于赈施”。嘉靖六年(1527年),出任广东参政,再调任江西参政。以母老辞归。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应大猷升任云南右布政使,不久转为广东左布政使。
嘉靖三十一年十一月,任刑部尚书。[2]世称“应尚书”或“阴鸷尚书”。[3]严嵩专权,户部郎中孙绘被谗下狱,大猷竭力营救,反遭严世蕃诬陷,嘉靖四十年告老还乡。万历九年(1581年)九月六日,卒,年九十五。[4]
家族
[编辑]著作
[编辑]著有《周易传义存疑》1卷、《容庵集》10卷。
注释
[编辑]- ^ 陆可教《祭大司寇应容斋老先生文》:维万历六年,帝覃大恩,寓内有诏,遣人敬问前大司寇应公无恙,又一年而公薨。
- ^ 《明史·七卿年表》:“大猷,九月闲住。何鳌,九月任。”
- ^ 《了凡四训》记载:台州应尚书,壮年习业于山中。夜鬼啸集,往往惊人,公不惧也;一夕闻鬼云:某妇以夫久客不归,翁姑逼其嫁人。明夜当缢死于此,吾得代矣。公潜卖田,得银四两。即伪作其夫之书,寄银还家;其父母见书,以手迹不类,疑之。既而曰:书可假,银不可假;想儿无恙。妇遂不嫁。其子后归,夫妇相保如初。
- ^ 《汉籍电子文献数据库-明人传记资料索引》9225:应大猷,字邦升,号容斋,一号容庵,仙居人。正德九年进士,历官刑部尚书,致仕。隆庆、万历两诏存问,子八人,孙曾孙至六十余人,卒年九十五。
参考书目
[编辑]- 光绪《仙居县志》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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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万镗 |
明朝刑部尚书 嘉靖三十年-三十一年 (1550年-1551年) |
继任: 何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