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中華民國)
外观
(重定向自中華民國保險法)
保險法 Insurance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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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部保險目目 | |
立法院 | |
簽署人 | 國民政府 |
簽署日期 | 1929年12月30日 |
施行日期 | 《法律施行日期條例》規定日期 |
修訂本法例的法例 | |
2022年11月30日總統公布(第35次) | |
立法歷程 | |
修訂後文本 | |
狀態:已施行 |
保險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規定保險關係及保險人監理的商事法。法律位階為民法的子法。
沿革
[编辑]中華民國保險法於1929年12月30日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82條。制定之初,大量借鑑於法國保險法、德國保險契約法、日本保險法、以及加州保險法,後歷多次修訂,包括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形成現行條文共178條。
2018年12月25日修正保險法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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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之定義
[编辑]保險是一種法律關係,依照保險法第1條規定,所謂保險係由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保險法的特性
[编辑]保險法具有幾種特徵:[2]
- 社會性
- 任意性
- 強行性
- 倫理性
- 技術性
保險之類型
[编辑]依照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的《保險法》第13條之規定可知,保險有下列幾種類型:
財產保險
[编辑]人身保險
[编辑]外部連結
[编辑]參考文獻
[编辑]- ^ 立法智庫整合檢索系統.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 實用商事法精義,賴源河著,五南圖書出版,1995,第4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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