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儒(15世紀—16世紀),字沖涵,陝西西安府長安縣人[1],明朝政治人物。
惠儒是弘治十七年(1504年)甲子科陝西鄉試舉人[2],授兗州通判,為人廉潔公正,有權貴殺人,上級下令讓他審理,權貴拿出以醬覆蓋黃金的醬缸送贈,他立刻揭發對方,並置其正法,陞河間同知,俸祿外不收任何金錢,其後致仕回鄉[1]。
- ^ 1.0 1.1 民國《長安縣志·卷二十七·先賢傳下》:惠儒,素行清介,正德時以舉人任兗州通判,持己甚廉,執法惟公,有中貴斃民命,臺司下儒理之,中人懼餽金一罎覆以醬,儒即發其事竟置於法,陞同知河間,俸給外一錢不取,致仕歸。
- ^ 民國《長安縣志·卷九·選舉表》:明……舉人……惠儒 通判,俱宏治甲子科
- 民國《長安縣志》·卷九·選舉表
- 民國《長安縣志》·卷二十七·先賢傳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