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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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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儒
大明河间府同知
籍贯陕西西安府长安县
字号字冲涵
出身
  • 弘治十七年甲子科举人

惠儒(15世纪—16世纪),冲涵陕西西安府长安县[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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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儒是弘治十七年(1504年)甲子科陕西乡试举人[2],授兖州通判,为人廉洁公正,有权贵杀人,上级下令让他审理,权贵拿出以酱覆盖黄金的酱缸送赠,他立刻揭发对方,并置其正法,升河间同知,俸禄外不收任何金钱,其后致仕回乡[1]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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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民国《长安县志·卷二十七·先贤传下》:惠儒,素行清介,正德时以举人任兖州通判,持己甚廉,执法惟公,有中贵毙民命,台司下儒理之,中人惧馈金一坛覆以酱,儒即发其事竟置于法,升同知河间,俸给外一钱不取,致仕归。
  2. ^ 民国《长安县志·卷九·选举表》:明……举人……惠儒 通判,俱宏治甲子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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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国《长安县志》·卷九·选举表
  • 民国《长安县志》·卷二十七·先贤传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