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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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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儒
大明河間府同知
籍貫陝西西安府長安縣
字號字沖涵
出身
  • 弘治十七年甲子科舉人

惠儒(15世紀—16世紀),沖涵陝西西安府長安縣[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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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儒是弘治十七年(1504年)甲子科陝西鄉試舉人[2],授兗州通判,為人廉潔公正,有權貴殺人,上級下令讓他審理,權貴拿出以醬覆蓋黃金的醬缸送贈,他立刻揭發對方,並置其正法,陞河間同知,俸祿外不收任何金錢,其後致仕回鄉[1]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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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民國《長安縣志·卷二十七·先賢傳下》:惠儒,素行清介,正德時以舉人任兗州通判,持己甚廉,執法惟公,有中貴斃民命,臺司下儒理之,中人懼餽金一罎覆以醬,儒即發其事竟置於法,陞同知河間,俸給外一錢不取,致仕歸。
  2. ^ 民國《長安縣志·卷九·選舉表》:明……舉人……惠儒 通判,俱宏治甲子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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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長安縣志》·卷九·選舉表
  • 民國《長安縣志》·卷二十七·先賢傳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