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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歡迎您的維基人:亂太郎 2009年12月29日 (二) 08:46 (UTC)(via Alexbot Operate via Alexsh)
User:BunChi快速刪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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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創建的頁面被認為符合快速刪除的標準,已被提出快速刪除。
若您認為這個通知被錯誤地放到了這裡,您可以將{{hangon}}
放置到被提刪頁面的頂部(但放置到快速刪除模板的下面),並在討論頁闡明您的觀點。但是,一旦條目被加入快速刪除模板,只要條目滿足快速刪除的標準,它便可能立即被刪除。請您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刪除模板,但也請您大膽改善條目,以使其儘量滿足維基百科的方針與指引。在該條目被刪除後,您可以聯繫管理員,詢問他們是否可以將被刪除前的條目通過郵件發送給您,便於您未來重新編寫條目。 --LUFC~~Marching on Together(圓桌會) 2009年12月29日 (二) 09:37 (UTC)

您好,你創建的頁面被認為符合快速刪除的標準,已被提出快速刪除。
若您認為這個通知被錯誤地放到了這裡,您可以將{{hangon}}
放置到被提刪頁面的頂部(但放置到快速刪除模板的下面),並在討論頁闡明您的觀點。但是,一旦條目被加入快速刪除模板,只要條目滿足快速刪除的標準,它便可能立即被刪除。請您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刪除模板,但也請您大膽改善條目,以使其儘量滿足維基百科的方針與指引。在該條目被刪除後,您可以聯繫管理員,詢問他們是否可以將被刪除前的條目通過郵件發送給您,便於您未來重新編寫條目。 --LUFC~~Marching on Together(圓桌會) 2010年1月10日 (日) 06:05 (UTC)

您好,你創建的頁面被認為符合快速刪除的標準,已被提出快速刪除。
若您認為這個通知被錯誤地放到了這裡,您可以將{{hangon}}
放置到被提刪頁面的頂部(但放置到快速刪除模板的下面),並在討論頁闡明您的觀點。但是,一旦條目被加入快速刪除模板,只要條目滿足快速刪除的標準,它便可能立即被刪除。請您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刪除模板,但也請您大膽改善條目,以使其儘量滿足維基百科的方針與指引。在該條目被刪除後,您可以聯繫管理員,詢問他們是否可以將被刪除前的條目通過郵件發送給您,便於您未來重新編寫條目。 --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1月14日 (四) 18:16 (UTC)

您好,你創建的頁面被認為符合快速刪除的標準,已被提出快速刪除。
若您認為這個通知被錯誤地放到了這裡,您可以將{{hangon}}
放置到被提刪頁面的頂部(但放置到快速刪除模板的下面),並在討論頁闡明您的觀點。但是,一旦條目被加入快速刪除模板,只要條目滿足快速刪除的標準,它便可能立即被刪除。請您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刪除模板,但也請您大膽改善條目,以使其儘量滿足維基百科的方針與指引。在該條目被刪除後,您可以聯繫管理員,詢問他們是否可以將被刪除前的條目通過郵件發送給您,便於您未來重新編寫條目。 --Wcam (留言) 2010年3月4日 (四) 06:20 (UTC)
您創建的條目可能侵犯版權
[編輯]歡迎參與中文維基百科。您所發表的條目「香港青年交流之友」可能轉貼了未經創用CC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協議(CC-by-sa-3.0)或GNU自由文檔許可證(GFDL)協議發佈的網站內容,由於這有可能侵犯版權,內容已經隱藏了。即使已標明出處,但如未獲原作者授權以CC-by-sa-3.0轉載內容,仍是屬於侵犯版權的。維基百科不能收錄侵權內容,請您理解。
不過您還是能夠挽救那篇條目的。您可以在「臨時子頁面」用自己的話改寫文章內容。如果您持有異議或疑問,您可以到文章的討論頁、或當天的侵權審查頁提出說明。希望您創建新條目時能秉持原創或翻譯其他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來作為編寫守則,切勿抄襲。謝謝您的參與,也期待能再次見到您的貢獻。—Mys 721tx(留言)-U18協會招人了 2010年3月4日 (四) 06:25 (UTC)
2010年3月
[編輯] 歡迎蒞臨維基百科。閣下最近或許無意中移除了香港青年交流之友的內容。當閣下認為需要移除條目內容時,請妥善利用編輯摘要說明理由。而當閣下移除一些或會引起爭議的內容前,請先至條目討論頁開展討論。目前被閣下移去之內容已獲回復,請於繼續編輯前參與歡迎頁面以了解更多關於貢獻維基百科的事宜。如閣下仍需進行測試,請使用沙盒。敬請合作。--Mys 721tx(留言)-U18協會招人了 2010年3月4日 (四) 06:33 (UTC)
關於侵權條目的處理
[編輯]在下留意到閣下在「香港青年交流之友」條目的編輯過程中,有將侵權模板刪除的行為。在下基於善意推定,認為閣下是不熟悉維基百科的規定所致。在下想提醒閣下:依據維基百科的規定,閣下不可以刪除閣下所創建條目中他人添加的侵權模板,否則會被視為破壞而被封禁。
您可以在「臨時子頁面」用自己的話改寫文章內容。侵權條目會在提出侵權的後的第七天,由管理員根據臨時子頁面的內容,判斷是否仍有侵權的地方,如果沒有,管理員會將臨時子頁面內的內容移動到原條目,並移除侵權模版。期待能再次見到您的貢獻。—Wcam (留言) 2010年3月4日 (四) 06:3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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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互助客棧 · IRC聊天頻道 · 版權常見問題解答 · 何為侵犯著作權 --知捉常樂 (自言自語↔殘破的信箱) 2015年3月16日 (一) 08:49 (UTC)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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