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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talk:Bun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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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君在话题“2015年3月”中的最新留言:1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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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欢迎您的维基人:亂太郎 2009年12月29日 (二) 08:46 (UTC)(via Alexbot Operate via Alexsh)回复


User:BunChi快速删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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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创建的页面被认为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已被提出快速删除。

若您认为这个通知被错误地放到了这里,您可以将{{hangon}}放置到被提删页面的顶部(但放置到快速删除模板的下面),并在讨论页阐明您的观点。但是,一旦条目被加入快速删除模板,只要条目满足快速删除的标准,它便可能立即被删除。请您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但也请您大胆改善条目,以使其尽量满足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在该条目被删除后,您可以联系管理员,询问他们是否可以将被删除前的条目通过邮件发送给您,便于您未来重新编写条目。 --LUFC~~Marching on Together圓桌會 2009年12月29日 (二) 09:37 (UTC)回复


香港青年交流之友快速删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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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创建的页面被认为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已被提出快速删除。

若您认为这个通知被错误地放到了这里,您可以将{{hangon}}放置到被提删页面的顶部(但放置到快速删除模板的下面),并在讨论页阐明您的观点。但是,一旦条目被加入快速删除模板,只要条目满足快速删除的标准,它便可能立即被删除。请您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但也请您大胆改善条目,以使其尽量满足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在该条目被删除后,您可以联系管理员,询问他们是否可以将被删除前的条目通过邮件发送给您,便于您未来重新编写条目。 --LUFC~~Marching on Together圓桌會 2010年1月10日 (日) 06:05 (UTC)回复


香港青年交流之友快速删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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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创建的页面被认为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已被提出快速删除。

若您认为这个通知被错误地放到了这里,您可以将{{hangon}}放置到被提删页面的顶部(但放置到快速删除模板的下面),并在讨论页阐明您的观点。但是,一旦条目被加入快速删除模板,只要条目满足快速删除的标准,它便可能立即被删除。请您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但也请您大胆改善条目,以使其尽量满足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在该条目被删除后,您可以联系管理员,询问他们是否可以将被删除前的条目通过邮件发送给您,便于您未来重新编写条目。 --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1月14日 (四) 18:16 (UTC)回复


香港青年交流之友快速删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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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创建的页面被认为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已被提出快速删除。

若您认为这个通知被错误地放到了这里,您可以将{{hangon}}放置到被提删页面的顶部(但放置到快速删除模板的下面),并在讨论页阐明您的观点。但是,一旦条目被加入快速删除模板,只要条目满足快速删除的标准,它便可能立即被删除。请您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但也请您大胆改善条目,以使其尽量满足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在该条目被删除后,您可以联系管理员,询问他们是否可以将被删除前的条目通过邮件发送给您,便于您未来重新编写条目。 --Wcam (留言) 2010年3月4日 (四) 06:20 (UTC)回复


您創建的條目可能侵犯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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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參與中文維基百科。您所發表的條目「香港青年交流之友」可能轉貼了未經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或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協議發佈的網站內容,由於這有可能侵犯版權,內容已經隱藏了。即使已標明出處,但如未獲原作者授權以CC-by-sa-3.0轉載內容,仍是屬於侵犯版權的。維基百科不能收錄侵權內容,請您理解。

不過您還是能夠挽救那篇條目的。您可以在“臨時子頁面”用自己的話改寫文章内容。如果您持有異議或疑問,您可以到文章的討論頁、或當天的侵權審查頁提出說明。希望您創建新條目時能秉持原創翻譯其他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來作為編寫守則,切勿抄襲。謝謝您的參與,也期待能再次見到您的貢獻。—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3月4日 (四) 06:25 (UTC)回复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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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蒞臨維基百科。閣下最近或許無意中移除了香港青年交流之友的內容。當閣下認為需要移除條目內容時,請妥善利用編輯摘要說明理由。而當閣下移除一些或會引起爭議的內容前,請先至條目討論頁開展討論。目前被閣下移去之內容已獲回復,請於繼續編輯前參與歡迎頁面以了解更多關於貢獻維基百科的事宜。如閣下仍需進行測試,請使用沙盒。敬請合作。--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3月4日 (四) 06:33 (UTC)回复

關於侵權條目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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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留意到阁下在「香港青年交流之友」条目的编辑过程中,有将侵权模板删除的行为。在下基于善意推定,认为阁下是不熟悉维基百科的规定所致。在下想提醒阁下:依据维基百科的规定,阁下不可以删除阁下所创建条目中他人添加的侵权模板,否则会被视为破坏而被封禁。

您可以在“臨時子頁面”用自己的話改寫文章内容。侵權條目會在提出侵權的後的第七天,由管理員根據臨時子頁面的內容,判斷是否仍有侵權的地方,如果沒有,管理員會將臨時子頁面內的內容移動到原條目,並移除侵權模版。期待能再次見到您的貢獻。—Wcam (留言) 2010年3月4日 (四) 06:33 (UTC)回复

由于依据维基百科的规定,阁下不可以删除阁下所创建条目中他人添加的侵权模板,否则会被视为破坏而被封禁。,据维基百科的封禁方针,您已被暂时禁止编辑维基百科。在封禁结束后,我们依然欢迎您作出建设性的编辑。如果您对封禁的理由持有异议,请您通过发邮件的方式向封禁您的管理员或者其他管理员申诉。您也可以于您自己的讨论页页顶加入{{封禁申诉}}并写下您要求复审的理由或您的疑问。重新注册一个账户或者直接使用匿名身份在维基百科的页面申诉的做法,会被视为绕过封禁发言,可能导致您的封禁时间被延长。-Wcam (留言) 2010年3月7日 (日) 08:06 (UTC)回复

您創建的條目香港青年交流之友可能侵犯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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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香港青年交流之友」被认为与他人的文字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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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修改疑似侵權頁面,或再重複創建相同內容的頁面,版權驗證皆因維基百科十分重視版權。請前往問題頁面了解情况。您亦可以與提出檢查的維基人進行溝通。维基百科只能接受公有领域或兼容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3.0协议的内容,若要繼續保留该內容在维基百科,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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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版权许可 —— 适用于复制他人文字,且希望继续使用者;
  • 重写 —— 用您自己撰写的文字重新建立该条目;
  • 申诉 —— 这也许只是个误会。

谢谢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 · IRC聊天頻道 · 版权常见问题解答 · 何為侵犯著作權 --知捉常樂 (自言自語殘破的信箱) 2015年3月16日 (一) 08:49 (UTC)回复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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