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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讨论:Bun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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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君在话题“2015年3月”中的最新留言:1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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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欢迎您的维基人:乱太郎 2009年12月29日 (二) 08:46 (UTC)(via Alexbot Operate via Alexsh)回复


User:BunChi快速删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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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创建的页面被认为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已被提出快速删除。

若您认为这个通知被错误地放到了这里,您可以将{{hangon}}放置到被提删页面的顶部(但放置到快速删除模板的下面),并在讨论页阐明您的观点。但是,一旦条目被加入快速删除模板,只要条目满足快速删除的标准,它便可能立即被删除。请您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但也请您大胆改善条目,以使其尽量满足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在该条目被删除后,您可以联系管理员,询问他们是否可以将被删除前的条目通过邮件发送给您,便于您未来重新编写条目。 --LUFC~~Marching on Together圆桌会 2009年12月29日 (二) 09:37 (UTC)回复


香港青年交流之友快速删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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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创建的页面被认为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已被提出快速删除。

若您认为这个通知被错误地放到了这里,您可以将{{hangon}}放置到被提删页面的顶部(但放置到快速删除模板的下面),并在讨论页阐明您的观点。但是,一旦条目被加入快速删除模板,只要条目满足快速删除的标准,它便可能立即被删除。请您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但也请您大胆改善条目,以使其尽量满足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在该条目被删除后,您可以联系管理员,询问他们是否可以将被删除前的条目通过邮件发送给您,便于您未来重新编写条目。 --LUFC~~Marching on Together圆桌会 2010年1月10日 (日) 06:05 (UTC)回复


香港青年交流之友快速删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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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创建的页面被认为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已被提出快速删除。

若您认为这个通知被错误地放到了这里,您可以将{{hangon}}放置到被提删页面的顶部(但放置到快速删除模板的下面),并在讨论页阐明您的观点。但是,一旦条目被加入快速删除模板,只要条目满足快速删除的标准,它便可能立即被删除。请您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但也请您大胆改善条目,以使其尽量满足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在该条目被删除后,您可以联系管理员,询问他们是否可以将被删除前的条目通过邮件发送给您,便于您未来重新编写条目。 --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1月14日 (四) 18:16 (UTC)回复


香港青年交流之友快速删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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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创建的页面被认为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已被提出快速删除。

若您认为这个通知被错误地放到了这里,您可以将{{hangon}}放置到被提删页面的顶部(但放置到快速删除模板的下面),并在讨论页阐明您的观点。但是,一旦条目被加入快速删除模板,只要条目满足快速删除的标准,它便可能立即被删除。请您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但也请您大胆改善条目,以使其尽量满足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在该条目被删除后,您可以联系管理员,询问他们是否可以将被删除前的条目通过邮件发送给您,便于您未来重新编写条目。 --Wcam (留言) 2010年3月4日 (四) 06:20 (UTC)回复


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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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参与中文维基百科。您所发表的条目“香港青年交流之友”可能转贴了未经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或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协议发布的网站内容,由于这有可能侵犯版权,内容已经隐藏了。即使已标明出处,但如未获原作者授权以CC-by-sa-3.0转载内容,仍是属于侵犯版权的。维基百科不能收录侵权内容,请您理解。

不过您还是能够挽救那篇条目的。您可以在“临时子页面”用自己的话改写文章内容。如果您持有异议或疑问,您可以到文章的讨论页、或当天的侵权审查页提出说明。希望您创建新条目时能秉持原创翻译其他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来作为编写守则,切勿抄袭。谢谢您的参与,也期待能再次见到您的贡献。—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3月4日 (四) 06:25 (UTC)回复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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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莅临维基百科。阁下最近或许无意中移除了香港青年交流之友的内容。当阁下认为需要移除条目内容时,请妥善利用编辑摘要说明理由。而当阁下移除一些或会引起争议的内容前,请先至条目讨论页开展讨论。目前被阁下移去之内容已获回复,请于继续编辑前参与欢迎页面以了解更多关于贡献维基百科的事宜。如阁下仍需进行测试,请使用沙盒。敬请合作。--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3月4日 (四) 06:33 (UTC)回复

关于侵权条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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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留意到阁下在“香港青年交流之友”条目的编辑过程中,有将侵权模板删除的行为。在下基于善意推定,认为阁下是不熟悉维基百科的规定所致。在下想提醒阁下:依据维基百科的规定,阁下不可以删除阁下所创建条目中他人添加的侵权模板,否则会被视为破坏而被封禁。

您可以在“临时子页面”用自己的话改写文章内容。侵权条目会在提出侵权的后的第七天,由管理员根据临时子页面的内容,判断是否仍有侵权的地方,如果没有,管理员会将临时子页面内的内容移动到原条目,并移除侵权模版。期待能再次见到您的贡献。—Wcam (留言) 2010年3月4日 (四) 06:33 (UTC)回复

由于依据维基百科的规定,阁下不可以删除阁下所创建条目中他人添加的侵权模板,否则会被视为破坏而被封禁。,据维基百科的封禁方针,您已被暂时禁止编辑维基百科。在封禁结束后,我们依然欢迎您作出建设性的编辑。如果您对封禁的理由持有异议,请您通过发邮件的方式向封禁您的管理员或者其他管理员申诉。您也可以于您自己的讨论页页顶加入{{封禁申诉}}并写下您要求复审的理由或您的疑问。重新注册一个账户或者直接使用匿名身份在维基百科的页面申诉的做法,会被视为绕过封禁发言,可能导致您的封禁时间被延长。-Wcam (留言) 2010年3月7日 (日) 08:06 (UTC)回复

您创建的条目香港青年交流之友可能侵犯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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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香港青年交流之友”被认为与他人的文字雷同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版权常见问题解答何为侵犯著作权,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请不要修改疑似侵权页面,或再重复创建相同内容的页面,版权验证皆因维基百科十分重视版权。请前往问题页面了解情况。您亦可以与提出检查的维基人进行沟通。维基百科只能接受公有领域或兼容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3.0协议的内容,若要继续保留该内容在维基百科,您可:

  • 捐献版权 —— 适用于内容原创者或版权持有者;
  • 请求版权许可 —— 适用于复制他人文字,且希望继续使用者;
  • 重写 —— 用您自己撰写的文字重新建立该条目;
  • 申诉 —— 这也许只是个误会。

谢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 · IRC聊天频道 · 版权常见问题解答 · 何为侵犯著作权 --知捉常乐 (自言自语残破的信箱) 2015年3月16日 (一) 08:49 (UTC)回复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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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将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在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加入维基百科,例如您在“香港青年交流之友”所做。基于合法性考量,维基百科不能接受违反版权、取自其他网站或出版物的文字或图片,此种增订将会被删除。您可将其他网站作为参考的“资料来源”,但不是“内容来源”。维基百科十分重视违反版权事件,持续违反者将被禁止编辑。--知捉常乐 (自言自语残破的信箱) 2015年3月16日 (一) 08:5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