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稿:折杖法
外觀
概述
[編輯]建隆四年(963年)三月制定,同年七月制定的宋刑統開始採用,直到南宋末年。
在五刑中,笞刑/杖刑折算成臀杖(即以木板責打臀部),徒刑折算成脊杖(以木板責打背部的懲罰),流刑是脊杖+強制勞動一年。
宋代,刑罰是由基本法、律例和特別法、聖旨(聖旨與法典內容不同時,聖旨視作主要的意見)決定的,但在實際執行刑罰時,採用折杖法,計算並執行處罰。
死刑時,不受折杖法約束,但法律中未規定的死刑,減少一等死刑。
參考
[編輯]- 辻正宏, 《唐宋時期刑罰制度的變遷》(京都大學學術出版社,2010) ISBN 978-4-87698-532-6
- 第四章「北宋奴隸制」(原論文1994年)
- 第五章「流放宋代」(原論文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