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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折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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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杖法北宋建隆四年963年)制定的刑法規定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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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隆四年(963年)三月制定,同年七月制定的宋刑統開始採用,直到南宋末年。

五刑中,笞刑/杖刑折算成臀杖(即以木板責打臀部),徒刑折算成脊杖(以木板責打背部的懲罰),流刑是脊杖+強制勞動一年。

宋代,刑罰是由基本法、律例和特別法、聖旨(聖旨與法典內容不同時,聖旨視作主要的意見)決定的,但在實際執行刑罰時,採用折杖法,計算並執行處罰。

死刑時,不受折杖法約束,但法律中未規定的死刑,減少一等死刑。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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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辻正宏, 《唐宋時期刑罰制度的變遷》(京都大學學術出版社,2010) ISBN 978-4-87698-532-6
    • 第四章「北宋奴隸制」(原論文1994年)
    • 第五章「流放宋代」(原論文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