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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折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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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杖法北宋建隆四年963年)制定的刑法规定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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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隆四年(963年)三月制定,同年七月制定的宋刑统开始采用,直到南宋末年。

五刑中,笞刑/杖刑折算成臀杖(即以木板责打臀部),徒刑折算成脊杖(以木板责打背部的惩罚),流刑是脊杖+强制劳动一年。

宋代,刑罚是由基本法、律例和特别法、圣旨(圣旨与法典内容不同时,圣旨视作主要的意见)决定的,但在实际执行刑罚时,采用折杖法,计算并执行处罚。

死刑时,不受折杖法约束,但法律中未规定的死刑,减少一等死刑。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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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辻正宏, 《唐宋时期刑罚制度的变迁》(京都大学学术出版社,2010) ISBN 978-4-87698-532-6
    • 第四章“北宋奴隶制”(原论文1994年)
    • 第五章“流放宋代”(原论文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