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簡介
外觀
法律是一套由政府當局通過強制執行來規範社會運行的規則和原則。法律也是涉及法律制定與管理的學科領域,涵蓋所有法律體系。
法律的性質
[編輯]法律是由國家或權威機構制定並強制執行的規則體系,旨在規範社會行為、維護秩序、解決糾紛和實現正義。
法律可被描述為以下所有方面:
- 系統 – 由若干要素(常稱為「組成部分」)及其相互關係構成的集合,這些關係不同於該集合或其要素與其他要素或集合的關係。
- 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法律學術與實踐塑造了法律在社會中的解釋與適用方式。
法律體系
[編輯]- 宗教法
- 巴哈伊教法
- 聖經律法(猶太教與基督教)
- 教會法(基督教)
- 教會法規 – 教會制定的行為或信仰規範。「canon」一詞源自古希臘語「kanon」,原指直尺,後成為建築師和工匠繪製直線的測量工具。
- 使徒法規
- 聖公會教會法
- 英格蘭教會法
- 美國聖公會教會法
- 天主教會法典
- 天主教習慣法 – 信徒在特定時期內反覆實踐的行為,經立法者批准後獲得法律效力。習慣法是通過信徒持續行為並經立法者認可而形成的不成文法。
- 天主教法令 – 上級權威為管理他人而制定的命令或法律。
- 天主教特許豁免 – 在特定情況下免除法律的即時約束力,旨在緩解嚴格適用一般法可能導致的個案不公,本質是通過暫停法律適用以維護法律精神。
- 天主教法典解釋 – 教會法學者提供並遵循解釋規則,以確保法律被正確理解且其約束範圍得以明確。
- 法律廢止 – 通過頒布相反法律撤銷先前法律,或通過新法規部分取消或修正舊法。
- 天主教法典頒布 – 法律的公開宣告,教會法要求法律須經頒布方能生效。
- 哈拉卡(猶太教)
- 印度教法
- 耆那教法
- 波羅提木叉(上座部佛教)
- 伊斯蘭教法
- 中華法系
法律淵源
[編輯]法律分支
[編輯]公法
[編輯]行政法
[編輯]刑法
[編輯]實體法與程序法
[編輯]人法
[編輯]- 教會法人
民法
[編輯]按管轄範圍劃分的法律
[編輯]歷史
[編輯]基本法律概念
[編輯]影響法律的人物
[編輯]教會法
[編輯]- 托馬斯·阿奎那(著有《論法律》)
- 教宗本篤十四世
- 格拉提安(「教會法之父」,奠定教會法理學基礎)
- 霍斯滕西斯(最具影響力的教會法注釋家)
- 教宗額我略九世(頒布《格里高利教會集》)
- 皮耶特羅·加斯帕里(編纂1917年《天主教會法典》)
-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頒布1983年《天主教會法典》與1990年《東方教會法典》)
- 聖雷蒙德(教會法學家主保,編訂《格里高利教會集》)
- 君士坦丁堡牧首佛提烏一世(《教會法規》編纂者)
大陸法
[編輯]普通法
[編輯]其他法律體系
[編輯]列表
[編輯]- 法律淵源
- 立法機構
- 判例法
- 立法
-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