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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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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套由政府當局通過強制執行來規範社會運行的規則和原則。法律也是涉及法律制定與管理的學科領域,涵蓋所有法律體系

法律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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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國家或權威機構制定並強制執行的規則體系,旨在規範社會行為、維護秩序、解決糾紛和實現正義。

法律可被描述為以下所有方面:

  • 學科領域 – 傳授給門徒(學生)接受的知識體系;個人選擇專攻的知識分支、領域或研究範疇。
    • 人文學科之一:研究人類狀況的法學學術領域,主要運用分析、批判或思辨的方法,區別於自然科學主要採用的實證方法。
  • 系統 – 由若干要素(常稱為「組成部分」)及其相互關係構成的集合,這些關係不同於該集合或其要素與其他要素或集合的關係。
    • 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法律學術與實踐塑造了法律在社會中的解釋與適用方式。

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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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教法
    • 巴哈伊教法
    • 聖經律法(猶太教基督教
    • 教會法(基督教)
    • 教會法規 – 教會制定的行為或信仰規範。「canon」一詞源自古希臘語「kanon」,原指直尺,後成為建築師和工匠繪製直線的測量工具。
      • 使徒法規
      • 聖公會教會法
        • 英格蘭教會法
        • 美國聖公會教會法
      • 天主教會法典
        • 天主教習慣法 – 信徒在特定時期內反覆實踐的行為,經立法者批准後獲得法律效力。習慣法是通過信徒持續行為並經立法者認可而形成的不成文法。
        • 天主教法令 – 上級權威為管理他人而制定的命令或法律。
        • 天主教特許豁免 – 在特定情況下免除法律的即時約束力,旨在緩解嚴格適用一般法可能導致的個案不公,本質是通過暫停法律適用以維護法律精神。
        • 天主教法典解釋 – 教會法學者提供並遵循解釋規則,以確保法律被正確理解且其約束範圍得以明確。
        • 法律廢止 – 通過頒布相反法律撤銷先前法律,或通過新法規部分取消或修正舊法。
        • 天主教法典頒布 – 法律的公開宣告,教會法要求法律須經頒布方能生效。
    • 哈拉卡(猶太教)
    • 印度教法
    • 耆那教法
    • 波羅提木叉上座部佛教
    • 伊斯蘭教法
  • 中華法系

法律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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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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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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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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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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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與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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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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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會法人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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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管轄範圍劃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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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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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

基本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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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法律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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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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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馬斯·阿奎那(著有《論法律》)
  • 教宗本篤十四世
  • 格拉提安(「教會法之父」,奠定教會法理學基礎)
  • 霍斯滕西斯(最具影響力的教會法注釋家)
  • 教宗額我略九世(頒布《格里高利教會集》)
  • 皮耶特羅·加斯帕里(編纂1917年《天主教會法典》)
  •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頒布1983年《天主教會法典》與1990年《東方教會法典》)
  • 聖雷蒙德(教會法學家主保,編訂《格里高利教會集》)
  • 君士坦丁堡牧首佛提烏一世(《教會法規》編纂者)

大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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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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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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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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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淵源
立法機構
判例法
立法
其他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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