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移民修正法
外觀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1年8月11日) |
古巴移民修正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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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89屆美國國會屆美國國會 | |
一項旨在調整古巴難民身份為合法美國永久居民以及其他用途的法案。 | |
引稱 | 89-732(公法) 80 Stat. 1161(法律總匯) |
訂立機關 | 眾議院 |
簽署人 | 林登·詹森 |
簽署日期 | 1966年11月2日 |
生效日期 | 1966年11月2日 |
法典化 | |
修訂條文 | 美國法典第8卷 |
修訂章節 | 美國法典第8編第12之II章 § 1255 |
立法歷史 | |
法案名稱 | H.R. 15183 |
提交者 | Jacob H. Gilbert (民主黨–紐約州) |
提交日期 | 1966年9月1日 |
相關委員會 | 眾議院司法委員會 |
簡要 | |
縮寫(通俗) | CAA |
俗稱 | 古巴難民調整身份法 |
古巴調整法(CAA),公法 89-732,是一項1966年11月2日頒布的美國聯邦法律。該項法律由第89屆美國國會通過、由總統林登·詹森簽署,根據該項法令,任何1959年1月1日之後進入美國的古巴居民或古巴公民在滯留美國二年以後都有權成為美國永久居民。[1]1976年《移民和國籍法修正案》(P.L. 94-571)通過後,這一時間由兩年縮短至一年。
參見
[編輯]參考
[編輯]- ^ 美国宣布结束古巴“湿脚干脚”移民政策. BBC News 中文. [2024-12-11]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