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移民修正法
外观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1年8月11日) |
古巴移民修正法 | |
---|---|
![]() | |
第第89屆美國國會屆美国国会 | |
一项旨在調整古巴難民身份為合法美國永久居民以及其他用途的法案。 | |
引稱 | 89-732(公法) 80 Stat. 1161(法律总汇) |
訂立機關 | 眾議院 |
簽署人 | 林登·约翰逊 |
簽署日期 | 1966年11月2日 |
生效日期 | 1966年11月2日 |
法典化 | |
修訂條文 | 美國法典第8卷 |
修訂章節 | 美國法典第8编第12之II章 § 1255 |
立法歷史 | |
法案名稱 | H.R. 15183 |
提交者 | Jacob H. Gilbert (民主黨–紐約州) |
提交日期 | 1966年9月1日 |
相關委員會 | 眾議院司法委員會 |
簡要 | |
缩写(通俗) | CAA |
俗称 | 古巴難民調整身份法 |
古巴調整法(CAA),公法 89-732,是一项1966年11月2日頒布的美國聯邦法律。该项法律由第89屆美國國會通過、由總統林登·约翰逊簽署,根据该项法令,任何1959年1月1日之后进入美国的古巴居民或古巴公民在滞留美国二年以后都有权成为美国永久居民。[1]1976年《移民和国籍法修正案》(P.L. 94-571)通过后,这一时间由两年缩短至一年。
参见
[编辑]參考
[编辑]- ^ 美国宣布结束古巴“湿脚干脚”移民政策. BBC News 中文. [2024-12-11]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