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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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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政府

Federal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政體總統制
憲法美國憲法
組成日期1789年,​235年前​(1789
國家元首
美國總統
現任當勞·特朗普
副職J·D·萬斯
任命選舉人團
立法機構
美國國會
類型兩院制
議事場所美國國會大廈
上議院
上議院名美國參議院
參議院議長J·D·萬斯
下議院
下議院名美國眾議院
眾議院議長麥克·強森
行政機構
美國內閣
現屆第二次特朗普內閣
首長總統
總部白宮
閣員15
司法機構
聯邦最高法院
首席法官約翰·羅伯茨
地址最高法院大樓
美國的政治制度
白宮(行政權)
美國國會(立法權)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權)

美國聯邦政府(英語:Federal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簡稱:英語:U.S. Federal Government)是美利堅合眾國中央政府[1]。《美國憲法》為美國設立為一個聯邦制代議制民主共和制度,自1789年5月4日《美國憲法》正式生效以來,該體系持續運作,形成了一個由三個互相制衡的權力部門所構成的聯邦政府結構:立法部門行政部門司法部門[2]

立法部門由國會組成,負責制定聯邦法律,並擁有對行政和司法部門的監督權。行政部門則由總統領導,負責執行法律、指揮軍隊、處理外交事務,並監督各聯邦行政機構的運作。司法部門由美國最高法院領導,負責詮釋憲法與法律,審理聯邦案件,並確保三權之間的平衡。國會法案進一步規定了這些部門的權力和職責,包括設立行政部門和隸屬於美國最高法院的法院[3]

在美國的聯邦制架構中,主權在聯邦政府與各州政府之間共享。每個州在其疆域內享有部分自治權,與聯邦政府共同維護整個國家的運作。根據《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凡未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皆保留給各州或人民,這一條文奠定了美國聯邦主義的法律基礎。此外,美國法律也承認,儘管原住民部落受聯邦政府的管轄,它們仍具有一定的主權地位英語Tribal sovereignty in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的正式國名為「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這是憲法中唯一出現的名稱,也被使用於貨幣、條約及涉及國家的法律文件中。在正式文件中,亦常見「美國政府」(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或「美國聯邦政府」(United States Government)等表述,用以明確區別於各州政府。在日常語言或寫作中,人們通常以「聯邦政府」指稱中央政府,有時也會使用「美國政府」的說法。在許多政府機構與公共計畫的名稱中,「聯邦」(Federal)與「國家」(National)一詞,亦經常用以標示其隸屬於中央政府,例如:聯邦調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國家海洋及大氣管理局(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國家公園管理局(National Park Service)等。由於聯邦政府所在地設於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一詞在媒體或政治語境中也常作為聯邦政府的代稱。

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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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宮
現任總統當勞·特朗普與副總統J·D·萬斯

美國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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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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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作為行政部門的首長,其職權源自《美國憲法》第二條[4][5]。總統兼具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的角色,既負責執行儀典性職務,也負責領導聯邦行政體系[6]。根據憲法規定,總統需確保法律獲得忠實執行(take care that the laws be faithfully executed[5],並在就職時宣誓或聲明保護與維護美國憲法[7]。總統本人不得違法,也不得命令屬下違反聯邦法律,否則將不符合「忠實執行法律」的憲法原則。

總統常以總統行政命令公告備忘錄英語Presidential memorandum等形式行使行政權力[8]。此外,總統亦為美國三軍統帥,擁有對國防與軍事的最高指揮權[9]。在外交方面,總統擁有接見外國大使公使的權力,並被視為唯一具外交承認權的國家代表[10]、美國的首席外交官[10]。儘管國會亦有重要的對外事務立法職權,例如可宣布戰爭、制定禁運、或拒絕撥款設立駐外使館[10],但總統通常主導外交政策並擁有簽訂條約的權力,惟條約必須經參議院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11]

憲法亦賦予總統任命權,包括指派大使、領事、最高法院大法官與其他聯邦官員,須經參議院「建議與同意」程序通過。部分較低層官員的任命權則可由國會另行授權,交由總統、司法機構或部會首長執行[12]。此外,總統擁有特赦權,可對聯邦犯罪英語Federal 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案件給予赦免、減刑、免除罰金或發布大赦令,但不得適用於彈劾案件[13][14]。總統在非正式權力方面亦具備重大影響,例如設定立法與政策議程[15],並在政黨內部擔任領袖地位[16]

選舉及任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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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與副總統通常以搭檔英語Running mate形式參選,透過選舉人團制度間接產生。每州所分配的選舉人票數等同於該州國會議員(即眾議員與兩位參議員)總數。哥倫比亞特區則依憲法修正案獲得與最少人口州相當的選舉人票數,最多不超過三票。若總統未經選舉即因繼任上任,其任期亦受特定限制。

依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總統須年滿35歲,居住美國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國公民」(通常解釋為出生時屬於美國公民者)或者是在憲法通過時為美國公民。美國各種官職中唯總統與副總統兩職具「出生時為美利堅合眾國公民」的任職要件。

最初憲法並未對總統任期設限,直至1951年通過第二十二修正案,始明文限制總統最多只能擔任兩屆,每屆四年。若某人是因接替而出任總統,且未滿兩年,仍可參選兩次;若已接任超過兩年,則僅能再選一次,故總任期不得超過十年[17]

否決權及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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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呈遞條款」(Presentment Clause),凡經國會兩院通過的法案,須呈交總統審核。總統可以簽署使之成為法律,亦可行使否決權英語Veto power in the United States,將其退回原提案的國會並附上理由[18]。若總統在十天內(不含星期日)既不簽署亦不否決,則法案自動生效。但若國會於此期間休會,使法案無法退回,該法案則自動失效,此即所謂的「口袋否決[18]。國會可透過兩院各自達三分之二的多數推翻總統否決,惟實際發生頻率不高[19]

《美國憲法》明文規定,總統若犯有「叛國賄賂或其他重大罪行與不當行為英語High crimes and misdemeanors」,可由眾議院以過半數通過彈劾,再交由參議院審理,須獲得三分之二多數方可罷免總統。這一程序構成制衡機制的一環,用以保障憲政體系之正常運作。

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於兩院在休會時間產生分歧時,可行使召集或解散權,惟歷史上從未有總統使用過這項權力。此外,總統可於「特殊情況」下召集國會開臨時會,以處理任命案、戰爭或緊急立法等事宜,強化其在非常時期之政治主導能力。

美國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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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副總統是聯邦政府中位階僅次於總統的高級官員,協助總統處理國政,也是總統的執政夥伴、顧問和代表總統出席重要場合,其職責與權力具有跨越行政與立法部門的特性。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三款第四與第五節的規定,副總統在形式上屬於立法部門,擔任參議院議長,負責主持參議院的會議。雖然副總統並非參議員,但根據職務自帶的身分(ex officio),擁有在參議院表決出現平手時投下關鍵一票的權力,這是其在國會中的最重要職權之一。

此外,《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賦予副總統主持國會聯席會議的職責,當選舉人團投票結果送交國會點算時,副總統即擔任會議主席,負責監督並宣布總統與副總統選舉的正式結果。此一儀式性與程序性任務體現副總統在選舉制度中的中立角色與憲政地位。

副總統同時也是總統繼任順位中的第一人。一旦總統因死亡、辭職或遭彈劾罷免而無法履職時,副總統即自動接任總統職務,這在美國歷史上已發生九次。當總統遭遇身體或精神上的短期或暫時無法執行職務情形時,根據《美國憲法》第二十五修正案,副總統可成為「代理總統」,臨時承擔總統的全部職權與職責,但其職銜仍為副總統。

因此,副總統一職在美國憲法體系中處於一種彈性與交錯的位置,可能隨事件推移而變更其所屬政府部門。當擔任參議院議長時,副總統的功能屬於立法部門;若繼任總統或臨時代理總統時,則完全或部分地轉入行政部門。正因如此,副總統在制度上的曖昧性與職權的重疊,引起憲政學界對其應如何明確歸屬於單一政府部門的爭論[20][21]

總統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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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政府的行政部門由總統領導,其下設有多個部門與機構,構成一個龐大而多層次的行政體系。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章的規定,總統需設立內閣,其主要功能是輔助總統施政並執行國會通過的法律與政策。內閣由副總統與15個主要行政部門的部長所組成,這些部門橫跨外交、財政、國防、司法、國內事務等多個領域,涵蓋了美國聯邦政府行政系統的核心。這15個部門包括:國務院財政部國防部司法部內政部農業部商務部勞工部衛生與公共服務部住宅與城市發展部運輸部能源部教育部退伍軍人事務部國土安全部[22] 。各部門長官由總統提名,並需經參議院「建議與同意」程序確認。一旦任命通過,這些部長即成為所謂的「內閣秘書」(Cabinet secretaries),並隨時接受總統的指揮與撤換。

除了上述部長外,還有七位經總統指派的高級官員通常亦列入內閣會議,雖非部長級職位,卻對政策制定與行政協調具有高度影響力。這些官員包括白宮幕僚長環境保護局局長行政管理和預算局局長美國貿易代表駐聯合國大使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以及小企業管理局局長[23] 。他們的職責與職權各有不同,但多數與總統施政優先事項息息相關。

總統行政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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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之上設有一個重要的機構體系,即總統行政辦公室(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該辦公室由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於1939年設立,旨在為總統提供更有效率的決策輔助與政策規劃。總統行政辦公室受白宮幕僚長統籌管理,下屬機構包含白宮辦公廳國家安全會議國土安全委員會英語United States Homeland Security Council經濟顧問委員會環境品質委員會英語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國家太空委員會總統情報諮詢委員會英語President's Intelligence Advisory Board行政辦公室管理和預算局國家毒品控制政策辦公室英語Office of National Drug Control Policy科學和技術政策辦公室美國貿易代表處美國副總統辦公室英語Office of the Vic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等。這些機構的職能橫跨國安、財政、經貿、科技、社會等諸多政策領域,是白宮政策運作的核心中樞。

聯邦機構及公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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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總統內閣和總統行政辦公室以外,聯邦政府行政部門下尚設有一批獨立機構,通稱聯邦機構,這些機構不隸屬任何一個部會,具有較高的自治性與專業性。聯邦機構由美國國會通過各法律條例而成立;首長由總統任命,參議院確認通過,並且各個獨立行政機構的首長直接向總統負責。此類機構包括美國郵政署(USPS)、太空總署(NASA)、中央情報局(CIA)、環境保護署(EPA)、美國國際開發署(USAID)等。這些機構在各自領域內擔負重要職能,例如NASA負責太空科技發展與探索,CIA專司海外情報收集與分析,EPA則執行環境法規與政策。

部分聯邦管理機構擁有較大的權力,由國會授權並負責制定和執行管理某一經濟領域的規章,通常涉及複雜的技術環節。主要的聯邦管理機構有證券交易委員會聯邦貿易委員會核管理委員會食品和藥物管理局聯邦電訊委員會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英語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等。

另外,聯邦政府亦擁有若干公營企業,它們介於公共機構與私營企業之間,由政府全資或控股但依商業模式運作。較知名的例子包括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與美國國家鐵路客運公司(Amtrak)。這些公司雖屬公營體系,但其營運目標強調效率與自負盈虧,目的在於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的同時減輕政府直接行政負擔。

立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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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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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印章

美國國會是聯邦政府的立法機關,依據《美國憲法》第一條設立,採取兩院制結構,由參議院眾議院組成。參議院和眾議院的成員一般是簡單多數選舉產生的;但路易斯安那州華盛頓州是實行兩輪選舉制。在選舉機制方面,美國各州均採用「簡單多數」(得票最多者當選)的單一選區制,惟路易斯安那州佐治亞州採取兩輪選舉制緬因州阿拉斯加州則採用排序複選投票制度。

眾議院由435名具有投票權的議員構成,每名議員代表一個選區,其席次在各州之間的分配依據人口數量,每十年根據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進行調整。每位眾議員任期為兩年,參選人必須年滿25歲,具有美國國籍至少七年,並居住在其所代表的州。除這435名議員外,眾議院還包括6名無投票權的成員:分別是來自哥倫比亞特區關島美屬處女群島美屬薩摩亞北馬里亞納群島的五位代表,以及來自波多黎各的一位居民代表[24]。這些無投票權代表可參與辯論與委員會工作,但不能在眾議院全體會議上投票表決。眾議院的所有成員必須通過選舉產生,不能由任命產生。如有空缺,必須依法舉行特別選舉填補[25]。相比之下,參議院的空缺可由州長臨時指派。

與眾議院不同,參議院由各州選出兩名參議員組成,不論該州人口多少,全國共100名參議員。參議員任期為六年,每兩年約三分之一的席位面臨改選。若參議員席位出現空缺,各州法律通常賦予州長臨時任命繼任者的權力,直至舉行特別選舉[26]

權力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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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賦予參議院和眾議院各自特定的獨立權力。參議院必須對總統的重要任命行使「建議與同意英語Advice and consent」權,這包括對內閣成員、聯邦法院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軍隊高級將領及駐外大使的提名進行審查並表決。相對而言,所有財政收入相關的法案必須由眾議院首先提出。

所有聯邦法律都必須由兩院通過,並送交總統簽署方可生效。總統可以否決法案,但如果兩院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再次通過該法案,該法案仍可成為法律,即使總統未簽署。國會的立法權限以憲法明文列舉為限,其餘權力由各州及人民保留。《憲法》還設有「必要與適當條款英語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授權國會制定實施其明確權力所需的一切法律。

國會擁有彈劾罷免聯邦高級官員的權力,包括總統、聯邦法官及其他聯邦官員。彈劾程序始於眾議院提出指控並表決通過,一旦通過,案件轉至參議院審理並進行審判,最終決定是否將該官員免職。至2023年為止,美國共有三位總統遭眾議院彈劾:安德魯·詹森比爾·克林頓以及當勞·特朗普(兩次),但均未在參議院被判定罷免[27]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列舉了國會的具體權力,包括徵稅、發行貨幣及其管理、懲治偽鈔、建立郵政系統、授予專利權、設立低於最高法院的聯邦法院、懲治海盜及國際犯罪、宣戰、建立與維持軍隊、制訂軍事規則、管理民兵組織、在哥倫比亞特區擁有專屬立法權、調控州際貿易,以及制定與執行前述權力相關的必要法律。

國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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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賦予兩院各自決定內部議事規則的權力。基於這一條款,國會發展出廣泛的委員會制度。委員會負責草擬法律、監督行政行為以及就全國性事務進行調查。第118屆國會(2023年—2025年)中,眾議院設有20個常設委員會[28],參議院設有19個[29],此外還有4個由兩院聯合組成的常設委員會,分別負責管理國會圖書館、政府印刷、稅務政策和經濟事務。除常設委員會外,兩院還可根據特定議題設立特別委員會,以研究某些特殊問題。目前,大部分立法事務和政策審議工作由約150個次級委員會承擔。

國會的監督職能是一項核心責任,目的在於防止浪費與舞弊,保護公民權利與自由,確保行政部門依法施政,收集立法信息、教育公眾,並評估行政機關的績效[30]。國會監督的對象包括內閣各部、獨立行政機構、監管委員會及總統本人。國會的監督形式多樣,包括委員會質詢與聽證會、總統的正式報告與磋商、參議院對總統提名人選和條約的審查、眾議院提出彈劾案及參議院的審判、在總統喪失履職能力或副總統職位空缺時依《美國憲法》第二十五修正案啟動相關程序、以及議員與行政官員之間的非正式會晤等。

司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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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司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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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政府的司法部門依據《美國憲法》第三條設立,負責解釋與適用聯邦法律,對向國會的立法提出異議或要求予以解釋的司法案件作出裁決,以及審理涉及觸犯聯邦法的刑事案。聯邦法院還負責審理涉及一個州以上的或關係到一個州以上公民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3]。通過審理各類案件,司法部門在維護法治、裁定爭議及界定憲法權力方面發揮着關鍵作用。《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一款確立了聯邦最高法院的存在,並授權國會根據需要設立下級法院。《1789年司法法案英語Judiciary Act of 1789》首次將全國劃分為若干司法管轄區英語United States federal judicial district,並為每一地區設立聯邦法院,確立了三級法院體系:最高法院、13個聯邦上訴法院、94個聯邦地區法院及若干特別管轄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國會有權對其他聯邦法院進行重組或廢除。聯邦法院體系的設置雖由憲法規定,但其規模、機構數量與細節調整皆由國會決定。這種靈活機制使司法結構能隨人口變化、案件類型演變與社會需求進行相應改革。

在該體系頂端,美國最高法院負責審理聯邦政府相關事務、州際爭端以及憲法解釋等案件。它擁有廢除違憲法律與行政命令的權力,並能通過判例設定未來司法裁決的準則。儘管憲法未明文賦予司法審查的權力,但該職能已被確立為司法部門的重要職責之一。歷史上雖有其他兩權分支無視法院判決的先例,但最高法院仍是憲法最終解釋者。在最高法院之下是13個聯邦上訴法院,負責受理下級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包括來自行政機構的直接上訴與部分臨時裁定。最基層的聯邦地區法院是聯邦司法體系中處理聯邦法適用範圍內案件的初審法院,受理依據《司法法典》(《美國法典》第28編)提起的案件,這些案件必須符合聯邦問題管轄權、異籍管轄權英語Diversity jurisdiction以及附帶管轄權英語Supplemental jurisdiction的法律原則。地區法院還可以審理移送管轄權英語Removal jurisdiction下的案件,即當某一案件原本在州法院提起,但符合異籍管轄權的條件時,某一訴訟方可選擇將案件從州法院移送至聯邦法院審理。

聯邦司法體系中有三類具有普通管轄權的法院,即地區法院、上訴法院與最高法院,處理民事與刑事案件。其他法院,如破產法院英語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s稅務法院,則是具有專屬事務管轄權的專門法院,僅處理特定類型案件。破產法院前者由地區法院監督,因此不屬於《美國憲法》第三條下的司法機構,其法官也無終身任期保障;稅務法院則依據《美國憲法》第一條設立,同樣不享有憲法第三條保障的獨立性。聯邦法院的案件受理範圍涵蓋依據憲法、國會立法或條約引發的爭議;涉及外國使節的案件;聯邦政府為當事人的爭端;州政府與外國或其公民間的爭議,以及破產案件等,這些統稱為「聯邦問題管轄權英語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美國憲法》第十一修正案限制了某些由一州公民起訴另一州政府的案件進入聯邦法院的權限,但未影響州政府起訴外州公民的聯邦法院管轄權。

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組成。《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所有聯邦法官均由總統提名,必須經參議院批准才能任職。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聯邦法官可在「行為良好」期間任職,以保障司法的獨立性;在實踐中,這通常意味着法官可以終身任職,直至去世、退休或辭職。如法官在任期間觸犯法律,也可通過國會彈劾程序罷免。《美國憲法》還明確禁止國會削減在任聯邦法官的薪酬;但對未來法官的薪資標準,國會仍保有立法權。這兩條規定有助於使法官免受公眾情緒或政治勢力的影響,維護司法制度的獨立性。聯邦下級法院,包括其司法轄區、法官人數和經費均由國會確定。但是,總統有權在國會休會期間任命非終身任期的法官。主要負責交保、簽發逮捕或搜查等司法令和一般違規聽證的聯邦地方行政法官則由聯邦地區法院任命,任期為8年。

與州法院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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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體系雖為獨立架構,但與各州法院系統之間存在複雜且密切的交互關係。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統,依據本州法律以及適用的聯邦法律運作。儘管州政府與聯邦政府在憲法上是「雙重主權」,但在多數情形下,尤其當案件涉及聯邦法律或憲法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各州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各州最高法院是本州憲法與法律解釋的最終權威。在某些情況下,若州法院明確依據本州憲法而非聯邦憲法作出裁決,並確立該依據為「充分且獨立的州法依據英語Adequate and independent state ground」,則聯邦最高法院可選擇不介入上訴程序。這一原則保障了州憲法與聯邦憲法並行而不衝突的適用體系。

儘管位於同一地理區域,聯邦法院與州法院彼此不受對方下級法院判例的約束。州法院只需遵循聯邦最高法院對聯邦法的解釋,而不受其所在巡迴區的聯邦上訴法院或聯邦地區法院解釋的拘束。反之,聯邦法院在適用州法時,則必須依據該州法院的解釋,特別是在通過異籍管轄權審理州法案件時。根據伊利原則英語Erie doctrine,當聯邦法院因異籍管轄權而審理純州法案件時,必須適用該州的實體法,但程序上仍依據聯邦程序規則,即《聯邦民事訴訟程序》、《聯邦刑事訴訟程序》與《聯邦證據規則英語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因此,伊利原則僅適用於要求聯邦法院適用實體州法,而不延伸至州的訴訟程序規範。

聯邦與州法院體系在某些領域擁有獨佔管轄權,例如移民事務、破產案件、聯邦專利法僅能由聯邦法院審理;而家庭法、繼承法與大部分州級刑事案件則屬州法院專屬。另一方面,兩者在部分領域擁有「並行管轄權」,即同一類型案件既可在州法院也可在聯邦法院受理,這種安排增強了司法服務的靈活性。

聯邦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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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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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政府主要依賴稅收體系支撐國家各項運作。2024財政年度,美國聯邦政府共收取約4.92萬億美元的收入,這些收入用於支付政府僱員薪資、維護國家基礎設施、支持社會保障計劃,以及向美國公民和企業提供各類服務。

個人所得稅是聯邦政府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佔2024年總收入的近半(約49.3%)。這一稅種由在美國居住或工作的個人根據其年收入按稅級繳納。政府通過這種方式獲取與個人經濟狀況直接掛鈎的資金,隨着個人所得增加,稅收也相應增長,反之則減少。因此,個人所得稅的變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整體經濟的繁榮或衰退。

緊隨其後的是社會保障與醫療保險稅。這類稅收專門用於資助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與醫療保險(Medicare)計劃。與個人所得稅不同,這些稅收被嚴格指定用途,不可挪作他用。社保稅通常直接從僱員薪資中扣除,同時僱主亦需支付相應比例的匹配款項。政府將這些資金分別存入多個信託基金,用於退休金、殘疾福利及老年醫療服務等項目。

企業所得稅也是聯邦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儘管比例不及個人所得稅,但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仍通過按利潤繳稅的方式為政府提供可觀財政資源。企業稅收的高低亦受宏觀經濟形勢、利潤變化以及稅率政策影響較大。經濟繁榮時,企業盈利增加,稅收隨之上漲;若經濟放緩或稅率降低,企業所得稅收入也會減少。

聯邦政府的收入來源還包括多種消費性稅收和使用性收費。例如,聯邦消費稅(Excise Tax)適用於特定商品和服務,如燃油、酒精、煙草製品、飛機票及重型車輛等。儘管這些稅種在總收入中所佔比例較小,但仍能為特定用途如交通建設或環境保護提供穩定資金支持。

此外,遺產稅適用於一定金額以上的遺產轉移,在高淨值人群中具有一定財政貢獻。其他政府收費如各類許可證費用、自然資源使用費、土地租賃及執照申請費用也構成了聯邦收入的一部分。部分政府機構,如內政部,通過國家公園門票、能源開採權租賃等方式獲得收益,雖金額有限,但在資源管理與公眾服務中發揮積極作用。

關稅收入亦是聯邦政府的財政來源之一,尤其來自對外貿易中徵收的進口商品關稅。這類收入受國際貿易環境影響較大。若美國對某些國家提高進口關稅,而進口總量保持穩定甚至增長,則可增加聯邦收入;但若關稅升高導致進口商品減少,反而可能使這部分收入下降。因此,關稅收入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和政策敏感性。

聯邦政府的稅收收入在經濟高漲期會隨居民和企業收入上升而增長;反之,在經濟衰退、失業上升或稅率下調時,財政收入也可能出現下滑。2024年,美國聯邦政府創下歷史最高的年度收入記錄,這一成就部分歸因於個人與企業盈利水平的提升,也與一定程度上的稅收政策調整有關。

支出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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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政府的支出預算,是聯邦政府每年最重要的財政政策工具之一,決定着國家資源如何分配、服務項目如何推進,以及財政收支的總體平衡。預算年度自每年10月1日開始,至次年9月30日結束,以結束當年的年份為該財政年度的標識。例如2024財年指的是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每年,聯邦預算的制定通常從總統向國會提交的預算提案開始,該提案建議了下一財政年度各類項目的資金安排。預算案不僅反映政府的政策優先順序,還須獲得國會的審議和批准,方可最終生效。《美國憲法》賦予國會主導預算制定的權力,最終由總統批准成為法律。

聯邦政府的預算支出涵蓋了廣泛領域,包括社會保障、國防、基礎設施、教育、醫療保險、科研和公共服務等。為便於管理與分類,這些支出被劃分為約20個功能類別(budget functions),例如國家防務、交通運輸、健康醫療等。除了這些具體用途的支出外,聯邦政府還需支付其所欠債務利息。隨着聯邦債務總額的增加,利息支出也呈上升趨勢,成為財政負擔中的重要一環。

聯邦預算支出主要分為兩大類:強制性支出(mandatory spending)與自由裁量支出(discretionary spending)。強制性支出約佔每年聯邦支出總額的三分之二,其支出項目由現行法律決定,不需國會每年單獨通過。例如社會保障、醫療保險和部分退伍軍人福利等屬於強制性支出。相對而言,自由裁量支出則需每年由國會通過撥款程序決定,涉及國防、教育、住宅、交通等廣泛領域。除此之外,還有一類稱為補充撥款(supplemental appropriations)的支出,用以應對財政年度開始後突發的額外需求,如自然災害救援、國際危機應對或戰爭行動。

聯邦政府的財政收入主要來源於稅收和借貸,但在支出常年高於收入的背景下,政府需通過發行國債彌補預算赤字。因此,預算赤字即指政府某一財政年度支出超過收入的差額,若相反則為預算盈餘。以2024財政年度為例,聯邦政府支出總額達6.75萬億美元,支出總額超過財政收入,形成財政赤字。這一支出約佔該年度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3%,也即美國整體經濟活動的五分之一以上由聯邦政府支出驅動。

國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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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家債務是聯邦政府為了支付歷年來累計支出所借入的資金總額。每當一個財政年度中,聯邦政府的支出超過其收入時,就會產生預算赤字。為了彌補赤字,政府通過發行可流通的債務證券來借款,包括國債國庫券、票據、浮動利率票據以及通脹保值債券(TIPS)。聯邦政府之所以需要借款,是因為現有稅收收入不足以覆蓋持續性的支出與投資。這種收入不足可能源於減稅政策,或是經濟低迷導致個人和企業的收入減少。而與此同時,政府對社會福利、基礎設施、醫療和國防等領域的支出仍在增加,從而進一步擴大財政赤字並推高國家債務。國家債務正是這種長期借款及其所產生利息的累積結果。

由於聯邦預算持續多年入不敷出,赤字累積形成了龐大的聯邦債務。根據國會預算辦公室英語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CBO)2024年2月的預測,在現行法律不變的前提下,美國聯邦政府所持公共債務佔GDP的比例將在2024年達到99%,至2034年升至116%,並持續增長至2054年達到172%。這主要是由於強制性支出與利息支出的增長速度超過稅收收入與經濟增長速度所致,這一趨勢意味着聯邦債務將長期處於增長態勢,財政可持續性面臨嚴峻挑戰。截至2025年7月,美國國家債務已達到36.60萬億美元。

美國的國家債務可以區分為不同類型,一方面按照是否可在市場交易分為「可流通」和「不可流通」兩類,另一方面還依據持有者身份分為「公眾持有債務」和「政府自持債務」(即政府機構間債務)。這筆國家債務並不包括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債務,也不涵蓋個人信用卡抵押貸款等私人債務。與個人借款需支付利息類似,聯邦政府也需為其債務支付利息。政府需支付多少利息,取決於總債務規模以及相關債券的利率。儘管過去十年國家債務不斷增加,但利息支出總體保持相對平穩,這是由於聯邦政府借款時的利率維持在較低水平,同時國際投資者普遍認為美國政府的違約風險極低,從而維持了對美國國債的強勁需求。

在聯邦財政運作中,國會設定的「債務上限」是一個重要機制。債務上限是國會對聯邦政府總債務規模所設定的最高限額,它限制財政部能否繼續舉債來支付即將到期的賬單和未來的政府支出。一旦債務達到上限,政府便無法進一步擴大債務規模,可能因此失去支付日常賬目和維持運作所需支出的能力。不過在這種情況下,財政部仍可依據國會授權採取「非常規措施」,例如暫時暫停部分政府內部債務,用於騰出借款空間,以短期維持政府運作,但這一手段只能維持有限時間,無法長期替代提高債務上限的立法程序。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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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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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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