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投票/您是否支持“上传于中文维基百科的文件不得以来源不明为理由速删”
添加话题先前的讨论,转自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编辑]关于1949年发行的第一套人民币的版权问题
[编辑]今天注意到第一套人民币条目中的图片都被删光了,不知道为何?我觉得即便版权属于公司,那么也过了50年保护期了。请删除图片的两位管理员:书生和白河来解释一下。毕竟人家上传图像不容易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23:13 (UTC)
- 编辑摘要里写的很清楚了,来源不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9日 (三) 03:10 (UTC)
- 不清楚原来的页面里面他是怎么写来源的,不过管理员删除图片的时候有没有好好动脑子想一想?这种公共领域的图片需要什么来源呢?写自己扫描成不成,或者像这样直接写“不明”[1]?人家上传好不容易的,就算是新手上传的资料没有写明来源,一定要删除吗?管理员有没有想一想,您这么做对维基有好处吗?即便是完全没有来源的文字尚可保留,这种明显是公共领域的图片,您为何就一定要删除呢?删除这样大量的图片,您不累吗?帮助新手补充点来源,修改一下版权模板,你不觉得自己做了件又正确又有意义的事情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04:02 (UTC)
- 图片都需要给出来源的,这样可以查证图片内容与版权是否正确。具体可以参考这里的论述:commons:Commons:Essential information--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9日 (三) 15:13 (UTC)
- 不仅图像需要来源,所有文字就不需要来源了?根据维基政策都是需要的。但是并非都需要删除。经过搜索,维基共享里面图片标示来源为:unknown的有2163处,您能否统统提删以避免双重标准?看看您能否通过?其实只要是没有疑义就不必删除。这些图片都是明显的公共领域的图片。您删除如此大量的图片,对维基究竟有何好处?--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6:24 (UTC)
- 呵呵,这么多unknown,如果被发现,commons肯定会有人提出快速删除的。commons:Category:Media without a source中积压了大约1500到2000张图像,其中估计unknown的就不少。提供图像来源是要查证版权状态。版权状况如此复杂,来源信息必然要足够清楚。commons:Commons:Essential information已经说得很明白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9日 (三) 18:00 (UTC)
- 您说得没错“提供图像来源是要查证版权状态。”查证版权是目的,提供图像来源是手段,如果目的已经达到,有没有这个手段也就无所谓了。还是拿第一套人民币这个做例子,版权问题是没有疑问的,如果没有疑问,有没有来源有必要吗?你上面所说的类别commons:Category:Media without a source和我说的不一样,我所说的是直接在来源处写unknown,而不是空着不写,是不会列入这个类别的。还有如果有人写:“来源于互联网”这个算不算来源不明?把这张图片先上传到百度空间,然后再引用这个网页做来源行不行?这样做究竟有什么意义呢?我觉得执行删除不能过于简单,还是那句话:能不删的尽量不删。能做对维基有益的操作,就不要做对维基无益的操作。管理员又不拿薪水,何必做这些呢?说实话,您的这些删除操作在结果上和破坏是没有分别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8:31 (UTC)
- 苹果兄请稍微冷静一点,别让愤怒占据了你的思维~--Noah~~ (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8:37 (UTC)
- ( ✓ )同意苹果兄的观点,但是同时也理解管理员在管理时的压力。当太多不明来源出现的时候,管理员一定是最最手忙脚乱需要处理的。而常常这时有些管理员就会出现以上的状况。因此管理员以后处理这样的情况时,是不是也应该想一想Wikipedia:不要伤害新手这条方针指引呢?因为当您图一时方便,速删了之后,想想看,作为新手的人来说,他们是什么样的心情?大家都有作为新手的时候,肯定有很多的错漏之处,我们应该给予一些时间引导他们?不是么?--痞子狒狒 (留言) 2011年3月10日 (四) 01:17 (UTC)
- 苹果兄请稍微冷静一点,别让愤怒占据了你的思维~--Noah~~ (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8:37 (UTC)
- 您说得没错“提供图像来源是要查证版权状态。”查证版权是目的,提供图像来源是手段,如果目的已经达到,有没有这个手段也就无所谓了。还是拿第一套人民币这个做例子,版权问题是没有疑问的,如果没有疑问,有没有来源有必要吗?你上面所说的类别commons:Category:Media without a source和我说的不一样,我所说的是直接在来源处写unknown,而不是空着不写,是不会列入这个类别的。还有如果有人写:“来源于互联网”这个算不算来源不明?把这张图片先上传到百度空间,然后再引用这个网页做来源行不行?这样做究竟有什么意义呢?我觉得执行删除不能过于简单,还是那句话:能不删的尽量不删。能做对维基有益的操作,就不要做对维基无益的操作。管理员又不拿薪水,何必做这些呢?说实话,您的这些删除操作在结果上和破坏是没有分别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8:31 (UTC)
提议:对于上传于中文维基的图片不得以来源不明为理由速删
[编辑]例子见上面,我认为如果把这张图片先上传到百度空间,然后再引用这个网页做来源算作有来源,而什么也不写就要速删,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有些人上传了大量的明显是公有领域的图片,(也许这个人是新手,不太清楚上传的规定)然后写好了条目,兴许会连续几个月不上维基百科,而速删没有纳入到存费讨论,别人根本无从得知。这样如果又碰上某些管理员一律删除的话,对维基百科是大损失。故建议取消此速删规则。--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22:45 (UTC)
- 另外英文维基百科并没有此条速删,而以F4. Lack of licensing information.取代,内容为:Media files that lack the necessary licensing information may be deleted after being identified as such for seven days if the information is not added. Be aware that editors sometimes specify their source in the upload summary. 这里主要说的是版权信息,而非来源。相应的模板是:This file does not have information on its copyright and licensing status. Unless the copyright and licensing status is provided, the image will be deleted after MM-DD-YYYY. Please remove this template if a copyright license tag has been added.--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22:59 (UTC)
- 恩,(+)支持,速删有时可能会让管理员产生惰性。该通过的程序,就这样被忽略掉了。这对本来就有点落后的中文维基来说,的确是很大的损失。--痞子狒狒 (留言) 2011年3月10日 (四) 01:17 (UTC)
- (!)意见,速删越少越好!--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11年3月10日 (四) 03:34 (UTC)
- 中文版对缺少许可信息和来源的图像与英文版要求差不多,而且要求更为严格(除了时间上略短)。英文版是挂上模板7天后如果仍然不能提供足够信息则直接删除,同时要求通知作者,中文版则是5天(但实际执行常常超期多天),通知作者并同时提交到维基百科: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PS:英文版的无来源模板是en:Template:Di-no source,您说的那个是en:Template:Di-no license,此外,他们还有en:Template:Di-no permission--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10日 (四) 07:40 (UTC)
- (:)回应虽然en:Template:Di-no source仍然存在,但是在英文版速删方针en:Wikipedia:Criteria_for_speedy_deletion#Files中已经找不到任何支持。我并非说管理员做得不对,我只是说做得不够好。对于这类完全没有版权疑虑的公有领域图片,如果能帮帮新手的忙,和乐而不为呢?您也许已经注意到,我一直在文件存废帮忙弥补和纠正版权标示等等以避免被删除。可是这个速删旁人根本无从得知。如果取消速删,改代以存废讨论,那么即便原上传者没有任何动作,其他人也可以及时得知。--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0日 (四) 08:19 (UTC)
- (+)支持,速删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需要限制和削减!--Xrdtj (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01:37 (UTC)
- (-)反对,此会令版权状况不清并可能导致基金会有法律责任的问题,合理使用最少也给个credit吧。-HW(留言 - 贡献) 2011年3月12日 (六) 02:17 (UTC)
- (:)回应这个速删是不明来源,不是不明作者,也不是不明版权。--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04:04 (UTC)
- (+)支持,而且某些提速删的人不一定公正。——路恩 (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03:37 (UTC)
- 恩,(+)支持,速删有时可能会让管理员产生惰性。该通过的程序,就这样被忽略掉了。这对本来就有点落后的中文维基来说,的确是很大的损失。--痞子狒狒 (留言) 2011年3月10日 (四) 01:17 (UTC)
- (!)意见大家可以看看,Category:来源不明档案这个速删类别中,究竟哪一个应该删除?连讨论都不给,应该吗?反而是存废讨论中大多数是应该删除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02:23 (UTC)
- (-)反对大家可以看看维基百科:文件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这个列表中,究竟哪一个应该删除。连讨论都给了,不应该么?宽限5天还是严格意义上可立即删除的CSD么?-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12日 (六) 11:34 (UTC)
- (!)意见请大家讨论,什么叫来源不明的图片。举例来说,比如上述第一版人民币图片,作者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版权明确(超过50年保护期),那么按照现有速删标准,来源不明仍然可以速删。那么请予以明确究竟什么来源才符合来源明确呢?我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没有找到现在条目中缺失的图片。这些图片也许可以在其它网站找到,那么对于这些网站有没有要求?我自己上传到自己的播客,然后用这个连接作为来源行不行?如果可以,请问这究竟有什么意义?--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12:52 (UTC)
- (+)支持:应该是提删而不是速删。提删是应该的,但应该给机会给其他维基人补上来源。-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13:02 (UTC)
- (+)支持:这些宝贵贡献不应当简短理由就大量速删。--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 2011年3月13日 (日) 21:42 (UTC)
观乎上述诸位正方论点,根本未见其由去废除此则。无讨论、何图获提难悉于众,专页在可议可悉,尚为问题乎?至于英文版修则,似乎正方误会矣。首先,修则以后,其实涵盖更广,亦可谓更严,而非正方以为之放宽。改求“来源”为“版权资讯”而无明确定义何为“版权资讯”,无异于网开更大,捕雀更多。无庸置疑,“版权资讯”定包括“来源”,所以以为英文如今不再要求“来源”则实在乌龙。其实所谓“速删”,早已不速,亦早建专页于存废讨论名下。若谓正名修则,可矣。若谓废则,就请提确据。—J.Wong 2011年3月14日 (一) 16:16 (UTC)
- (:)回应所谓确据,便是以上我所提到的第一套人民币图样的证据,在作者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版权明确(超过50年保护期),那么按照现有速删标准,来源不明仍然可以速删。这样做我觉得是不应该的。维基百科这一整套速删机制在于保护版权,但是现在这一条来源不明速删,已经完全背离了原有的初衷。我现在提议废除此项速删而,是因为有的图片明明版权信息明确,而被苛求来源,本人觉得实在是本末倒置。要知道来源别人是不好补充的。特别是PD的图片。我自己上传,大可写自己扫描。可是别人补充就不能这么写。要从互联网里找到完全相同的内容,是不容易的,而且我也认为完全无此必要。既然都知道是PD的,你管他来源有什么意义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4日 (一) 18:02 (UTC)
- ( ✓ )同意,这类情况改为提删比较好。——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3月18日 (五) 08:47 (UTC)
- 回苹果派君︰此情此境,仅应修则而非废则。人无完美,法亦如是。漏洞之有实为平常。修则可止管理员盲目而行。废则弃专页,就会添压于存废讨论。其实专页无异于侵权页。君可曾留言于侵权页,提醒或评案?管理员应有理之。此事可证︰一、此快删之款不善;二、或有管理员墨守成规;三、专页未广为人知。此三瑕俱非废则可补。况日日均有大量图档无来源而确为侵权,难道要通通交往存废讨论?专页既在,何不善用?—J.Wong 2011年3月18日 (五) 18:05 (UTC)
- (:)回应此专页,连我这个自认为老鸟的都刚刚知道,而且在此页讨论的简直太少了,我估计是很少人找得到。而且有此速删在,则并不是管理员盲目而行,而是依据此速删而行,理直气壮。另外存费讨论并未见严重积压,依我看如果废除此速删,很多不必提交存费讨论,根本就是可以保留无疑的。另外此速删专页性质完全不同于侵权专页,在侵权专页,绝大多数都会被删除,而无来源则绝大多数会被保留,不能同日而语。另外侵权专页其辩驳理由为证明条目并不侵权,而有些无来源文件的辩驳理由并不是已经添加了来源,而是“根本没有侵权疑虑而无需明确来源”,此二者性质截然不同。另外{{No license}}速删条款已经完全可以发挥作用,如果对于缺失版权标示已经有规则可以遵循,为何还要苛求来源?比如说我在共享里面上传了数百张中国老照片,来源就论坛帖子(我相信这样的情况大量存在),这样的来源究竟有什么意义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00:17 (UTC)
莫非全世界只有公有领域档?而又不需查核?又,维基专页何其多,难道每页也需阁下知悉?况此页亦早已存在,亦有连于最近更新。又,阁下可曾看过档案存废讨论?近七日各提议案发意见者亦不过一、二,有案甚至无人发言,试问与于专页评议有何分别?烦请呈请人看清问题,而非盲目而行,一味叫废则。此举无疑无补于事。难道交存废议,盲目者不再盲目?最后再次建议修则而非废则。譬如,延期至七日,与存废议齐。又或者,修改字眼以填漏洞。记紧记紧,所谓速删,早已不速。莫不切实际,一味叫废。—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03:37 (UTC)
- (:)回应不可否认的,存费讨论的发言人数数倍于速删专页。而疑似侵权的必须证明自己没有侵权,但是没有来源的看您上面的回应你似乎也同意有些即便不补充来源也不应该删除,这就是两者的本质区别。您可以想一想,如果第一套人民币的图片如果出现在存费讨论,我估计多半会引来保留的,绝对不会60多张图片不声不响的被删除(我花了很多时间在补充这个条目的图片,至今仍然有几个没有着落,这个条目里面的图片几乎都是我最近上传的而且和原来的一模一样,我这样很累的),提删者想必还是顾及脸面的吧?恐怕他会好好想清楚这些东西是否真的需要提删。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个速删已经完全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因为没有来源并不等于版权不清(第一套人民币就是例子),而有来源(比如论坛)也不能保证版权就清楚。可以说来源和版权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那么以保护版权为目的的速删规则为何不能废除?--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05:09 (UTC)
- (+)支持,其实我觉得速删很用以被滥用,如果有条件的应尽量用提删,而不是速删。-Cylbf2 (留言) 2011年4月3日 (日) 14:47 (UTC)
(+)支持“来源不明”本身带有“不确定”的性质,不能用作判断依据。 如果“来源不明”都可成为“速删”的理由,那还有道理可言吗?这等同于在尚未确定是否有罪时就先把人杀了。这属于根本不能允许的恶劣行径,否则“莫须有”将成为一种罪名。对于这样的基本常识,中文维基百科怎么居然会沦落到要用投票的方式来支持的地步? chehw 2011年4月21日 (四) 07:13 (UTC)
速删准则F3、F4修订案
[编辑]抱歉。苹果派发言一再重复,亦只顾明显属公有领域图档,而其他则视若无睹,一于少理。如此并非维基之福。谨此建议终止废除案讨论。转为修订速删条款F3及F4。现文如下︰
- F3. 所有未知版权的档案和来源不明档案会在提交5日后删除。
-
- 使用模板{{No source}},须提案至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
- F4. 2006年5月11日起,没有依据上载页面指示提供版权状况、来源等资讯的档案。
-
- 使用模板{{No license}},须提案至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
建议修订并合二为一︰
- F3. 所有未能证明其版权状况之档案,如未知版权的档案或来源不明档案须提案至档案版权审核处理。
-
- 使用模板{{No source}}或{{No license}}
- 注︰档案如版权状况明确则来源者未为必须。
另外,应上提案,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易名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档案版权审核;而其正文修改如下︰
- “此页用以处理版权状况存疑之档案。档案交此后,须待七日始定其去留。
- 无版权或来源讯息的档案将加入模板Template:No license或Template:No source并提案至此,待七日再定去留。至于版权状况清晰时,来源则可省略。如果您所上载的档案被挂上上述模板,请尽快补充所欠缺的讯息。您亦应事先参阅Wikipedia:档案使用守则及Wikipedia:合理使用,及可于此页找寻合适的版权标签。另外,如阁下以为下列提案有何不妥,则可留言于侧以提醒审核者。
以上。—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07:39 (UTC)
- 和取消F3F4有什么区别?--达师 - 198 - 336 2011年3月19日 (六) 11:31 (UTC)
- 当然有分别。首先F3仍在,Template:No license或Template:No source亦会继续使用。废除F3以后,首有无来源档案均须交往存废议,而修订则毋须。此修订旨在加强专页功能,及填补漏洞。岂无分别?—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3:58 (UTC)
- 如此F3已经没有作为CSD的操作必要了。不如在Wikipedia:删除守则里面添加上面那一段话,之后取消F3和F4。--达师 - 198 - 336 2011年3月19日 (六) 14:01 (UTC)
- 正名与否,个人无意见。非我重点。—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5:25 (UTC)
- 如此F3已经没有作为CSD的操作必要了。不如在Wikipedia:删除守则里面添加上面那一段话,之后取消F3和F4。--达师 - 198 - 336 2011年3月19日 (六) 14:01 (UTC)
- 当然有分别。首先F3仍在,Template:No license或Template:No source亦会继续使用。废除F3以后,首有无来源档案均须交往存废议,而修订则毋须。此修订旨在加强专页功能,及填补漏洞。岂无分别?—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3:58 (UTC)
- (!)意见首先,如果如此修改条文“至于版权状况清晰时,来源则未必须要提供。”直接与Template:No source相抵触,而提议者又说并不废除Template:No source,是否自相矛盾?另外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未见严重积压,甚至连续几天什么都没有的情况并不罕见,为何还要另辟专页,分散讨论?还有所谓“所有未能证明其版权状况之档案”是否包括提供版权标示与实际不符的档案?而后者一向是提删而不是速删的。另外这两者在理论上并没有什么分别不知道为何要区别对待?本人还是建议完全废除F3速删和相应的模板Template:No source。但是F4本人并不反对保留。最后回应J君关于我专注于公有领域的事情,我其实只是方便举例,其实不是公有领域的一样大有问题,比如某个电影海报或者某个CD封面如果没有来源,我觉得应该搜一下,看看这个东西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那么完全可以无需来源保留。因为我上传的电影海报好多都是BBS,百度贴吧里面的,有这些来源本人认为毫无意义。--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15:41 (UTC)
- 苹果派君︰模板乃建基于方针,方针一易模板自当配合。另外,现实之中,法律尚会录有获准之抗辩理由,何以此处不可,且成矛盾?所以阁下或者过虑矣。阁下既曰不废《速删》款F4“未知版权档案”,即废款F3以后,专页只会继续处理违F4之档。如此一来,难道不分散?实在不要只顾其有否分散讨论,而该放眼于其专。正如“侵权页”,纵现无积压,甚至提案不多,本人亦赞成另立专页处理。存废议之中,除版权之虞,亦杂有他疑,用以处理各式各样提请不错。但如果已知之乃常出之况,则当建专页而理之。好积累经验,正如侵权页中各行各字均反应过往所经所历,一个措施都可能是往昔有用户遇上问题,然后提案建立,好解决问题。专页,除胜在够专,亦胜在可累积经验,此乃存废议永无可能办到。非曰存废议不善,然而在此则并非最佳之选。又,正如上述,废则以后,专页仍存,何以不善用之?F3及F4,其实无大异,性质相近,故置之一齐,则必更便于读者、用户。阁下所问所提予人反思,不错。或该使专页成专责档案版权审核之处,而不只来源与标示。劝君莫引喻失义,依旧举明显版权之例,不切实矣。试问维基之中是否仅有此类版权极为明显之图?—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7:31 (UTC)
- (:)回应F4废与不废,可以以后再论,我当然赞成一并废除,不过可以缓议,因为版权标示我也认为是必须的。而来源我认为不必需,这就是两者截然不同之处。同时也是F3必须废除的原因。--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18:17 (UTC)
- 增添抗辩理由以后,情况应已不同。坚持废则未见其利,反见其弊。见君亦无驳愚见,不如折衷而行,且试行己制,设期检讨,不善再废亦未迟矣。另外,此二则或可移至《删除守则》。何如?—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8:37 (UTC)
- (:)回应按照您的修改,如果没有来源,且版权没有疑虑的,且没有抗辩,是否仍然会被删除?如果不会,请在修改意见里面明确。如果是这样,我可以同意,否则我还是坚持废除无来源速删。--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19:02 (UTC)
举证责任谁属
[编辑]阁下同意,善矣。重申此案重点︰毋须来源证明版权状况者毋须来源,此乃可用抗辩理由,一旦误删亦可以之申请复核。当然,仍建议上载者于专页提一提,而审核员则应仔细检查提案是否合符此则。此议可告一段落,然阁下所问就关乎下一议程︰受质疑时举证?又,举证责任谁属?抑或,上载者有责使图免受质疑?且察下景,草案通过以后或会遇到︰图刚上载,上载者以之合符上述草案规定,遂无交来源。巡查者质疑,交至专页。此时究竟是质疑者须要证明该图版权状况未明,还是上载者须证其图为合符规则?又抑或上载者开初就要证明其图合符此草案?各位请细议斟酌。—J.Wong 2011年3月20日 (日) 16:06 (UTC)
- (:)回应以下是我的建议:还是以第一套人民币图片为例,原作者已经给出了版权标示,如果提删者有疑问,必须有合理的理由(而非证据):比如说他可以怀疑这图片根本就不是“第一套人民币图案”,或者怀疑这个图案不是1949年创作的不符合PD-China版权标签(总之,单单说是无来源或者来源不明不可作为删除合理理由),(其实这本来就是该交于文件存费讨论的)。提删者和原始上传者或者其他人都可以举证,但非必须,不过执行删除还是保留的管理员有责任进行查证,如果管理员不能查证,那么可以移交文件存废讨论,即交付社区处理。其实现在的文件存废讨论就是按照这个程序进行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0日 (日) 18:44 (UTC)
但本人觉得上载者有此责任列明何故可免交来源。实际而言,亦非艰难。就以此案为例,只需于资料页列明君上所言则可。新手或须协助,就此可加页述解。始终希望阁下体谅,管理人员难以逐一细核后才删之。如不早列明,亦仅会徒增误会。上载者或以为管理人员故意刁难,管理人员则要步步为营。未为上策矣。或者可再添条款,犹存废复核然,管理人员可要求社群介入。—J.Wong 2011年3月23日 (三) 15:12 (UTC)
- (:)回应请问照片本身算不算的证据?还是举上例“第一套人民币”这个图片本身难道就不算证据吗?(我记得在配音员关注度的讨论中,有人主张动画截屏算作可靠来源)同样的一个商业logo、一个书籍封面、一张电影海报,这些图片本身就表达了很多信息,难道这些信息比不上一个BBS网页或者一个爱好者网站链接吗?我觉得管理员有很多根本不必核查,因为只要废除此苛责,那么诸如第一套人民币这样的图片就根本不会有人提删。如果无法核查,那么仍然可以诉诸存费讨论。--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7:31 (UTC)
- 苛责与否,且不置评。请察此图,试问不问来源,何如悉其版权状况?—J.Wong 2011年3月23日 (三) 18:12 (UTC)
- (:)回应此文件已经被我提删,虽然列出来源,但是版权标示自我矛盾。也就是说这个图片的问题并不是来源问题。上传者当然有义务证明图像的版权,但是并不是有义务证明图像的来源,这两件事互相并没有因果联系。上面我已经说过“因为没有来源并不等于版权不清(第一套人民币就是例子),而有来源(比如论坛)也不能保证版权就清楚。可以说来源和版权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当然列出来源很可能表明图像的版权状况,而没有来源很可能版权不明,但是提删的理由应该是“版权不明”而绝不应该是“来源不明”,因为的确存在不提供来源也能证明版权的情况。况且现在包括我在内,上传的大量图片很多来源于论坛和爱好者网站,列出这些来源究竟能证明什么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3:42 (UTC)
君上所言合理,一于照之而行。—J.Wong 2011年3月24日 (四) 04:40 (UTC)
公示
[编辑]现照上讨论,公示如下修订︰
- 现行快删准则︰
- F3. 所有未知版权的档案和来源不明档案会在提交5日后删除。
-
- 使用模板{{No source}},须提案至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
- F4. 2006年5月11日起,没有依据上载页面指示提供版权状况、来源等资讯的档案。
-
- 使用模板{{No license}},须提案至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
合二为一后移往《删除守则》︰
- 所有未能证明其版权状况之档案,如未知版权的档案或来源不明档案须提案至档案版权审核处理。
-
- 使用模板{{No source}}或{{No license}}
- 注︰档案如版权状况明确则来源者未为必须。
另外,应上提案,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易名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档案版权审核;而其正文修改如下︰
- “此页用以处理版权状况存疑之档案。档案交此后,须待七日始定其去留。
- 无版权或来源讯息的档案将加入模板Template:No license或Template:No source并提案至此,待七日再定去留。至于版权状况清晰时,来源则可省略。用户质疑无来源档案是否合符前述规定时,应连同合理理由递案至此。如果您所上载的档案被挂上上述模板,请尽快补充所欠缺的讯息。您亦应事先参阅Wikipedia:档案使用守则及Wikipedia:合理使用,及可于此页找寻合适的版权标签。另外,如阁下以为下列提案有何不妥,则可留言于侧以提醒审核者。
有鉴于上议已息越数日,现公示七日于此。无反对者,则七日以后照之而行。敬希注意。—J.Wong 2011年3月25日 (五) 07:51 (UTC)
- 1. 有来源才能判断版权状况是否正确;没有来源如何知道版权是否正确?维基百科不是某领域或某地的百科,一些人可能很容易在缺乏来源的情况下判断这个图像是否版权状况正确,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了解,提供来源正是为了能够让所有人都能够确认其版权状况,能够正确合法的使用/再制/分发图片。而且,提供来源也是尊重来源出处的做法,严格说来,也是版权法中署名权的一种体现(署名权不随版权过期而终止) 2.为何要放宽到七日?从上传页面开始一路过来,都要求提供详细来源和版权状况,而且提供来源也并非难事,如果这样都不遵守,真的是令人无语--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5日 (五) 18:47 (UTC)
- (:)回应如果将所有来源自论坛、博克、爱好者网站等等的来源都算作“来源不明”,那么我自然无话可讲,心服口服。不过如果这样恐怕图片会大删特删。不过如果不能这样做,引用上述网址不算作来源不明,而什么也不写就算要删除,我说什么也不服气。我上传了大量版权过期的图片都来源于上述网站,因为根本找不到其他来源,或者其它来源的清晰度不高。判断版权自然并不是所有的图片都容易判断,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判断,不过并不妨碍你提删啊。图片信息里面已经有作者一项,署名权利已经有所保障。而大多数的来源并不用有版权,当然也没有任何署名权利,维基百科上传的图片鼓励去除水印,就是这个道理,难道这个署名权也要保障?!提供来源是不是难事,和没有来源是否必须删除是两件事情,请不要混为一谈。比如注册维基百科帐户并非难事,但这并不是强迫人人都注册的理由。--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3:13 (UTC)
- 若是苹果派阁下坚持认为网站即为来源,那这个讨论就没有继续进行的意义-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04:22 (UTC)
- (:)回应并非我认为如何,而是只要你填上个链接而那里确实有你所上传的图片,就没有人给你挂“来源不明”的模板了。这是事实。--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0:27 (UTC)
- 也是,这种情况就该挂copyvio了。来自论坛/blog/fan site的图片甚至可能本身已经侵权-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15:17 (UTC)
- 可是还有大量不侵权的,比如古画《清明上河图》即便来自论坛也不侵权。再者怀疑侵权你可以提删啊,理由当然可以是“怀疑侵权”,但并不是“来源不明”。怀疑侵权针对的应该是“版权标示”、“作者”、“时间”而不是“来源”。--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5:51 (UTC)
- 来源不明的话,怎么证实作者/授权?来源是前提,至于侵权不侵权、是否应当合理使用、作者及其他信息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16:02 (UTC)
- 来源不明的图片的确可以证明版权状况,而且事实上“来源不明”的图片在维基系统内大量存在(如果BBS、博客、爱好者网站也算来源不明的话)。诸如第一套人民币明明图片上就写着“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四九年”;《清明上河图》上面明明就写着落款时间;一张老电影海报(比如我上传的1940年电影《孟丽君》海报、1937年电影《十字街头》海报、1958年中国电影《貂蝉》海报,参看User:Sysywjel#老电影)明明就写着电影公司的名字;如果有人怀疑,完全可以怀疑这个图像不是第一套人民币,但然也可以怀疑这个图像不是《清明上河图》,但是不能简单地加上个“来源不明”就删除,我觉得这样做完全是打击新手(老手估计会加上各链接,新手往往会忽略,而且这个来源别人是不好补充的,网页那么多,谁知道他是在哪里找的呢?如果只找个类似的,那明明并不是原来上传者的来源,岂不是补充者说谎?)而且浪费提删者和删除审核管理员的精力,完全无此必要。--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9:39 (UTC)
- 对了,就是这个意思,公有领域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来源就是原有的作品的作者,而不必要去凑上一个bbs/blog--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7日 (日) 01:27 (UTC)
- 基金会早就对这个有定论,一个平面作品的忠实复制,不带来任何新的版权限制,您所谓的这个作者,不拥有任何权利包括署名权,这是早就有定论的东西了。--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02:13 (UTC)
- 书生在下面几段提出了跟我类似的看法,接下来到后文讨论吧-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8日 (一) 04:48 (UTC)
- 基金会早就对这个有定论,一个平面作品的忠实复制,不带来任何新的版权限制,您所谓的这个作者,不拥有任何权利包括署名权,这是早就有定论的东西了。--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02:13 (UTC)
- 对了,就是这个意思,公有领域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来源就是原有的作品的作者,而不必要去凑上一个bbs/blog--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7日 (日) 01:27 (UTC)
- 来源不明的图片的确可以证明版权状况,而且事实上“来源不明”的图片在维基系统内大量存在(如果BBS、博客、爱好者网站也算来源不明的话)。诸如第一套人民币明明图片上就写着“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四九年”;《清明上河图》上面明明就写着落款时间;一张老电影海报(比如我上传的1940年电影《孟丽君》海报、1937年电影《十字街头》海报、1958年中国电影《貂蝉》海报,参看User:Sysywjel#老电影)明明就写着电影公司的名字;如果有人怀疑,完全可以怀疑这个图像不是第一套人民币,但然也可以怀疑这个图像不是《清明上河图》,但是不能简单地加上个“来源不明”就删除,我觉得这样做完全是打击新手(老手估计会加上各链接,新手往往会忽略,而且这个来源别人是不好补充的,网页那么多,谁知道他是在哪里找的呢?如果只找个类似的,那明明并不是原来上传者的来源,岂不是补充者说谎?)而且浪费提删者和删除审核管理员的精力,完全无此必要。--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9:39 (UTC)
- 来源不明的话,怎么证实作者/授权?来源是前提,至于侵权不侵权、是否应当合理使用、作者及其他信息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16:02 (UTC)
- 可是还有大量不侵权的,比如古画《清明上河图》即便来自论坛也不侵权。再者怀疑侵权你可以提删啊,理由当然可以是“怀疑侵权”,但并不是“来源不明”。怀疑侵权针对的应该是“版权标示”、“作者”、“时间”而不是“来源”。--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5:51 (UTC)
- 也是,这种情况就该挂copyvio了。来自论坛/blog/fan site的图片甚至可能本身已经侵权-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15:17 (UTC)
- (:)回应并非我认为如何,而是只要你填上个链接而那里确实有你所上传的图片,就没有人给你挂“来源不明”的模板了。这是事实。--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0:27 (UTC)
书生︰但上面所举之例确乎存在。当然网站并非单一来源,但用户写曰“自制”,又是否确乎“自制”?又是否可查?答案显然并非,既然如此,倘档案版权状况清晰,例如︰政府图片法定无版权之物,无来源亦不为过。至于举证责任谁属则可再议。—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6:18 (UTC)
- 合理使用图片如何保证自制图片具有低分辨率/不可仿制?我认为,若能取得官方公布的低分辨率图片,则应首先使用官方来源而不是自制-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15:17 (UTC)
- 对于“低分辨率/不可仿制”等等任何疑虑皆可提删。而提删的理由应该是“分辩率过高”而不是“来源不明”。--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5:21 (UTC)
我想在上面提出“无法确认网站发出的图片是否已经侵权”问题的朋友,忽视了提删是需要经过讨论这个重点。重点就是提删以前会有一个确认性工作,而其中的讨论一般也会提到后续补充的来源是否可信。比如说清明上河图,大家可以讨论是否PD。话说有时候写上了来源,还有管理员不相信。比如说我前段时间上传了keroro剧场版的海报,明明海报的下方就印着SUNRISE,我也在来源中写上SUNRISE.inc,依然被挂模板说来源不明。后来我只得将SUNRISE的日文网站补充在后面说明。我想问问到底是不是没有网站就不可靠?幸好SUNRISE没有倒闭,要是倒闭了连个网站都没有这个图片的来源就不知道该怎样写了。我相信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提删(而非速删)的讨论中得以解决,让更多人去协助补充来源。这也就是提删的好处,和为何需要延期7天的好处。—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4:21 (UTC)
- 可叹我上传的1940年电影《孟丽君》海报、1937年电影《十字街头》海报、1958年中国电影《貂蝉》海报,参看User:Sysywjel#老电影,原电影公司早就关门大吉了。要在官方网站上面找到是绝不可能了。幸好这些算作PD的,弄得我都不敢上传60年代的“合理使用”的电影海报,就怕人家给我来个“来源不明”啊。--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5:46 (UTC)
- 基于善意推定,如果是你自己扫描、翻拍上传,你只要说明清楚,这就是来源。关于blog之类当然可以算作是来源,比如blog拍摄的照片,只要给出链接,能找到上面有这张照片,授权符合要求,当然就没问题。另外,署名权属于精神权,和是否PD没有关系(一个简单的例子,红楼梦是PD,假设如果你署上自己的名字出版,曹雪芹的后人还是能够追究法律问题的)。还有,例如人民币,你不说明来源,别人怎么知道这是PS的,还是真的?难道给出一个来源就这么难?总之,“来源”的意思,就是要告诉别人这幅图片是从哪里来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8日 (一) 02:33 (UTC)
在补充一下:来源不等于url,只是很多图片来自网上,所以要用url,如果自己拍摄或者从书上等处翻拍,自然就没有url--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8日 (一) 02:36 (UTC)
根据苹果派的说法,用"unknown"检查了一遍commons上的图片,绝大多数都是未知物种图片,没有找到来源是unknown的图片--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9日 (二) 09:04 (UTC)
方针的制定必须严谨,F3. 准则中的将“来源不明档案”作为删除的依据,这是哪位编辑进去的?请问这一规则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应作为方针中的内容存在,建议废止。 --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10:5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