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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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dyh000在话题“建议更名:“WP: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WP:不要用扰乱性实验来阐释观点””中的最新留言: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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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更名:“WP: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WP:不要用扰乱性实验来阐释观点”
[编辑]几个月来,我观察到大部分编者(包括很多资深编者)都在使用本指引指代一般意义上的“扰乱(性编辑)”(disruptive editing),但其实本指引规范的仅是“不要为了证明一件事不好,而大肆去做”(即扰乱性编辑的这种形式),这只是“扰乱”的一种(其实不常见的)方式而已。甚至有不少管理员使用本指引结案时,被处理用户明显并无“扰乱性实验”行为,即实际上管理员也将本指引当作了一般意义的“扰乱”。——这显然是本指引的名称造成的误会(“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在字面上确实基本就是“扰乱维基百科”的意思,因为①几乎大部分“扰乱”本身就都是在“阐释扰乱者的观点”,故“为阐释观点而扰乱”其实基本就等同“扰乱”②并未指出本指引实际在说的内容,即“扰乱的形式”——故意实验)。我认为存在将本指引改名的迫切需求。(另见这则留言。)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3日 (一) 09:31 (UTC)
- @WiiUf:--自由雨日🌧️❄️ 2025年3月3日 (一) 09:32 (UTC)
- 大致(+)认同。在
实际情况该指引中,扰乱确实是类似“实验”。--WiiUf 2025年3月4日 (二) 02:56 (UTC)- 嗯?您这句话有歧义……如果您是想说“实际上的扰乱一般都是实验”,那您也没有理解本指引说的内容……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3:07 (UTC)
- 回复(改后的)86317403:那您理解的问题不大。不过我认为还是不确切,不是说该指引中的“扰乱”类似实验,本指引的“扰乱”并没有任何特殊含义(就是disrupt),而是没有明确点出具体扰乱的形式。英维原文为“do not disrupt Wikipedia to illustrate a point”,“illustrate”的含义是“用实例(或图等)说明,阐明”,有“实例”“实验”的含义,明明这才是本指引的核心词,但中维之前却没翻译出来。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3:26 (UTC)
- 大致(+)认同。在
- 但这个实在不太直观,虽说原本不是太好--August讨论‧签名 2025年3月3日 (一) 10:25 (UTC)
- 不直观在哪里?有比原名更“不直观”吗?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3日 (一) 10:25 (UTC)
- 都不直观,像是扰乱性实验在第一次看到的时候基本上看不懂是啥。--August讨论‧签名 2025年3月3日 (一) 10:31 (UTC)
- 确实我也觉得有些奇怪(现名称也是我在发起讨论时仓促想
得的),但无论如何至少能解决我说的原名存在的严重问题(跟“收录标准”一个道理)。欢迎提出更好的名称。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3日 (一) 10:33 (UTC)
- 确实我也觉得有些奇怪(现名称也是我在发起讨论时仓促想
- 反证不是扰乱理由?实在也怪怪的,或者是“不要用破坏证明问题”?--August讨论‧签名 2025年3月3日 (一) 10:36 (UTC)
不要用破坏证明破坏
应该也不差--August讨论‧签名 2025年3月3日 (一) 10:37 (UTC)- 我觉得更不好……而且“扰乱性实验”并非“破坏”。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3日 (一) 10:37 (UTC)
- 扰乱这词实难定义。--August讨论‧签名 2025年3月3日 (一) 10:41 (UTC)
- 并不难定义,WP:扰乱性编辑已经定义了。当然,(见讨论页,)也有人提出换用“妨碍”等词。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3日 (一) 11:31 (UTC)
- 那“不要透过反证法证明论点”呢--August讨论‧签名 2025年3月4日 (二) 23:59 (UTC)
- “反证法”是(说理时的)论证方式,没有“实验”的意思……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5日 (三) 03:13 (UTC)
- 那“不要透过反证法证明论点”呢--August讨论‧签名 2025年3月4日 (二) 23:59 (UTC)
- 并不难定义,WP:扰乱性编辑已经定义了。当然,(见讨论页,)也有人提出换用“妨碍”等词。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3日 (一) 11:31 (UTC)
- 扰乱这词实难定义。--August讨论‧签名 2025年3月3日 (一) 10:41 (UTC)
- 我觉得更不好……而且“扰乱性实验”并非“破坏”。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3日 (一) 10:37 (UTC)
- 都不直观,像是扰乱性实验在第一次看到的时候基本上看不懂是啥。--August讨论‧签名 2025年3月3日 (一) 10:31 (UTC)
- 不直观在哪里?有比原名更“不直观”吗?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3日 (一) 10:25 (UTC)
- ( π )题外话:上面说的不少编者/管理员用本指引来指代“一般扰乱”的这一现象也说明将WP:扰乱性编辑确定为正式指引也是迫切需求(社群非常需要使用一般意义上的“扰乱”来处理扰乱者)。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3日 (一) 10:40 (UTC)
- 支持做出修改。“WP:不要通过扰乱来阐述观点”?--YFdyh000(留言) 2025年3月3日 (一) 21:29 (UTC)
- 这和之前没区别吧……没有强调出(本指引所说的)扰乱的形式:“故意做错事来证明某个观点错误”。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0:49 (UTC)
- 不一样,我觉得当前是阐述观点时不要有扰乱行为(包括干扰讨论、流程等),修改后是不要做扰乱编辑来体现观点(比如损害条目品质?)。考虑过“不要持续扰乱来阐述观点”。--YFdyh000(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0:54 (UTC)
- 嗯?“不要做扰乱编辑来体现观点”就是没有点出扰乱形式啊……(以及我前面说的,任何扰乱都是“体现观点”。)损害条目品质本身也只是一般意义的扰乱性编辑,而非本指引说的内容。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1:05 (UTC)
- 形式就是单纯的“扰乱”举动(编辑),而不是讨论留言过程(阐述观点)过程中造成的扰乱(混乱)。“而不要创建并编辑更无聊的条目只为被别人提议删除”等,就是本指引所反对的,而留下许多观点可能不是──包括在多个相关讨论页中留下提醒,在多个相关讨论中明确自己意见。--YFdyh000(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1:38 (UTC)
- 但是本指引并不规范单纯的扰乱举动啊(WP:扰乱性编辑才规范)。损害条目品质属于扰乱性编辑,只有“为了证明某条目不该被保留而大量创建类似低质条目”才是本指引说的内容。我觉得您可能也未理解本指引实际上特别规范的言行……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1:44 (UTC)
- 见我的这条留言,说明了先前“阐释”的误译。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3:28 (UTC)
- “disrupt Wikipedia”也是核心。如果从原名来说,不限于证明一件事“不好”吧。所以是“不要为了证明而篡改维基百科”?原文“use direct discussion only”译为“请直接对其展开讨论”也有点问题。--YFdyh000(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3:55 (UTC)
- 那是原名有问题呀……指引内容明显规范的是“为证明一件事不好(而故意去做)”。“篡改”就更不合适了……“篡改”语意上一般仅指对条目内容进行破坏,但“示例”很显然不止“篡改”,核心语义也不是“篡改”。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4:20 (UTC)
- 这不一定啊,disrupt有改变秩序的意思。假设方针严格禁止通过GPT来编辑条目,出于质量或版权等原因,而有人认为这规则太落后了,于是开动AI程序去扩编或改善了几百个条目来证明或举例质量没问题,这到底好还是不好,不算故意做坏事,某种意义上是WP:IAR,但有输出出错,秩序混乱及修复成本,AI著作版权等风险。这个例子应该符合本指引吧。
- 篡改的狭义确实有限,但广义也可以很广,突破既有规则限制(游戏金手指)也是篡改。原文是disrupt Wikipedia,但中文示例有给自己投赞成票,英文有滥提名用户查核员,所以此"Wikipedia"似乎是广义的。--YFdyh000(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4:57 (UTC)
- 是啊,这个例子就是“为了证明一件事不好(禁制GPT)而故意去做(用GPT)”呀。原文我上面已经说了,重点是illustrate(用实例来阐明)而不是disrupt。正式因为广义,所以不能用一般人只会理解成破坏条目的“篡改”。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5:19 (UTC)
- 证明规则不好吗,倒也是……但我设想中证明规则的好(如自由编辑)也被此指引禁止。以及我说了,IAR行为可能变成符合此指引,即规则已经限制,仍坚持这样做或示范。所以此指引应该排除某些善意、合理的举动?--YFdyh000(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6:28 (UTC)
- “证明规则的好”是指?
至于IAR,“扰乱性实验”用词应该可以排除善意、合理的举动吧(虽然违规,但由于没造成扰乱,所以自然不适用本指引)?但这一短语有路西法人说的翻译腔问题……——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6:49 (UTC)- 啊不对,IAR是不属于本指引的。本指引是指“在明知某事不好的情况下,仍这么做(只为证明没有被社群认为不好)”,而IAR是完全不认为某事不好的情况下去做。两者不是同一概念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7:12 (UTC)
- “证明规则的好”最简单的例子,旁边有个新人,导师演示本站条目自由编辑、即时生效,于是有意改动了条目内容,不久后回退/演示反破坏──其他编者也许不会注意到,但本质扰动了条目内容、可能浪费反破坏人手。“只为证明没有被社群认为不好”比较窄。比如,为了做出研究,破坏x个条目,统计反破坏情况,这也是阐述观点,但不是想对本站社群证明什么。IAR有时存在知道举动有瑕疵,但想两害相较取其轻的心理,而心理中的倾向可能算是观点、IAR举动做了阐释?--YFdyh000(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8:27 (UTC)
- 两个例子都就不属于本指引管辖呀,不论改不改名都是如此。IAR和“大量的扰乱性实验”有很大区别,后者(即本指引)必须满足“扰乱的目的就是为了被撤销扰乱,从而证明类似行为属于扰乱”。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8:36 (UTC)
- 本指引似乎没有要求‘大量’。英文指引的第二条就是写‘一篇’同样不适合的条目。--YFdyh000(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9:21 (UTC)
- 这样吗……那目前的提议名也没问题(确实没有“大量”),此外我后半句说的仍然是成立的,即这种“以被撤销为目的的实验”和IAR(不以撤销为目的的“大胆打破规则”)有本质区别。要表达的重点并非“大量”。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9:29 (UTC)
- 本指引似乎没有要求‘大量’。英文指引的第二条就是写‘一篇’同样不适合的条目。--YFdyh000(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9:21 (UTC)
- 两个例子都就不属于本指引管辖呀,不论改不改名都是如此。IAR和“大量的扰乱性实验”有很大区别,后者(即本指引)必须满足“扰乱的目的就是为了被撤销扰乱,从而证明类似行为属于扰乱”。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8:36 (UTC)
- “证明规则的好”最简单的例子,旁边有个新人,导师演示本站条目自由编辑、即时生效,于是有意改动了条目内容,不久后回退/演示反破坏──其他编者也许不会注意到,但本质扰动了条目内容、可能浪费反破坏人手。“只为证明没有被社群认为不好”比较窄。比如,为了做出研究,破坏x个条目,统计反破坏情况,这也是阐述观点,但不是想对本站社群证明什么。IAR有时存在知道举动有瑕疵,但想两害相较取其轻的心理,而心理中的倾向可能算是观点、IAR举动做了阐释?--YFdyh000(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8:27 (UTC)
- 啊不对,IAR是不属于本指引的。本指引是指“在明知某事不好的情况下,仍这么做(只为证明没有被社群认为不好)”,而IAR是完全不认为某事不好的情况下去做。两者不是同一概念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7:12 (UTC)
- “证明规则的好”是指?
- 证明规则不好吗,倒也是……但我设想中证明规则的好(如自由编辑)也被此指引禁止。以及我说了,IAR行为可能变成符合此指引,即规则已经限制,仍坚持这样做或示范。所以此指引应该排除某些善意、合理的举动?--YFdyh000(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6:28 (UTC)
- 是啊,这个例子就是“为了证明一件事不好(禁制GPT)而故意去做(用GPT)”呀。原文我上面已经说了,重点是illustrate(用实例来阐明)而不是disrupt。正式因为广义,所以不能用一般人只会理解成破坏条目的“篡改”。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5:19 (UTC)
- 那是原名有问题呀……指引内容明显规范的是“为证明一件事不好(而故意去做)”。“篡改”就更不合适了……“篡改”语意上一般仅指对条目内容进行破坏,但“示例”很显然不止“篡改”,核心语义也不是“篡改”。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4:20 (UTC)
- “disrupt Wikipedia”也是核心。如果从原名来说,不限于证明一件事“不好”吧。所以是“不要为了证明而篡改维基百科”?原文“use direct discussion only”译为“请直接对其展开讨论”也有点问题。--YFdyh000(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3:55 (UTC)
- 形式就是单纯的“扰乱”举动(编辑),而不是讨论留言过程(阐述观点)过程中造成的扰乱(混乱)。“而不要创建并编辑更无聊的条目只为被别人提议删除”等,就是本指引所反对的,而留下许多观点可能不是──包括在多个相关讨论页中留下提醒,在多个相关讨论中明确自己意见。--YFdyh000(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1:38 (UTC)
- 嗯?“不要做扰乱编辑来体现观点”就是没有点出扰乱形式啊……(以及我前面说的,任何扰乱都是“体现观点”。)损害条目品质本身也只是一般意义的扰乱性编辑,而非本指引说的内容。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1:05 (UTC)
- 不一样,我觉得当前是阐述观点时不要有扰乱行为(包括干扰讨论、流程等),修改后是不要做扰乱编辑来体现观点(比如损害条目品质?)。考虑过“不要持续扰乱来阐述观点”。--YFdyh000(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0:54 (UTC)
- 这和之前没区别吧……没有强调出(本指引所说的)扰乱的形式:“故意做错事来证明某个观点错误”。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0:49 (UTC)
- 支持修改,但能不要“扰乱性”吗?--路西法人 2025年3月3日 (一) 23:07 (UTC)
- 或者直接按原意叫“不要创造大量实例来证明共识的错误”之类的?
思考... ——自由雨日🌧️❄️ 2025年3月4日 (二) 03:42 (UTC)
- 虽然我考虑过“持续”,但原名来说,一次、一个实例也不行吧,且不限于站内讨论目的。比如修改一个条目来证明可篡改,或者长期编造一个数据证明没人检查。--YFdyh000(留言) 2025年3月4日 (二) 03:57 (UTC)
- 或者直接按原意叫“不要创造大量实例来证明共识的错误”之类的?
- 建议直译英维名称“不要扰乱维基百科来/以实证观点”。 ——魔琴[留言 贡献 PJ:小学 PJ:两岸] 2025年5月21日 (三) 10:07 (UTC)
- 征求过往发言者意见。@August.C、LuciferianThomas、WiiUf、YFdyh000、自由雨日。 ——魔琴[留言 贡献 PJ:小学 PJ:两岸] 2025年7月19日 (六) 13:45 (UTC)
- (=)中立 想知道其他人对“实证”的意见,这与证明或者展示(阐述)可能稍有差异。--YFdyh000(留言) 2025年7月19日 (六) 13:49 (UTC)
- 问题应该不大(或者“反证”?)。比起名称,让更多编者意识到本指引是特指“用实例去反证观点”更为重要——即特指“为了证明一件事不好,而故意去做”,而非一般意义上的“阐释观点”或“扰乱”(有大量编者包括管理员仍做此理解)。比如本指引的第一个示例就不合适,这并非是“为了证明一件事不好,而故意去做”的实例,目前英维就没有这一条。另@1F616EMO: ——自由雨日🌧️❄️ 2025年7月19日 (六) 14:03 (UTC)
- 私以为现行指引第一节标题就是“阐明您的观点,不要用实验来证明”是很好的总结,甚至比现行标题更适合当作标题。@魔琴建议的标题虽然虽然也有“实验”这一层意思,但这是POINT的构成要点,私以为宜单独写出,而非暗藏在“实证”这一词组内。至于@YFdyh000的提议,我认同自由雨日的观点,即该提议并未彰显POINT的构成要点为扰乱性实验。因此,我倾向支持自由雨日在本案标题中提议的名称,即“不要用扰乱性实验来阐释观点”。@LuciferianThomas:为什么不能用“性”?--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 2025年7月19日 (六) 15:32 (UTC)
- @自由雨日:此外,我看过中维这边罗列出的示例,不单是第一条,其他的都惨不忍睹。比如第三点“如果有人以‘不重要’或‘无关’为理由把您心爱的条目提议删除”,后面的“以求挽救您心爱的一个条目”(尝试通过行动举出反例)就不知所云,逻辑未完整——应该写成“以海量的提删(尝试通过行动举出反例)证明删除不重要条目的不当(反证规则不当),进而尝试论证提删原条目的不当(反证运用不当)”,这样才是“认为规则不当 → 尝试通过行动举出反例 → 反证规则或其运用不当”的完整逻辑。--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 2025年7月19日 (六) 15:46 (UTC)
- 或者这样说,至少从目前指引的文本来看,那些示例比起扰乱性实验,更像是在赌气;当然很扰乱性,但看不出是在阐述些什么观点。--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 2025年7月19日 (六) 15:48 (UTC)
- 据同@魔琴、1F616EMO的私下讨论,或可命名为“不要制造实际案例扰乱以反证观点”? ——自由雨日🌧️❄️ 2025年7月21日 (一) 03:43 (UTC)
- “反证观点”一般是被提出,不能作动词用。稍长。“不要故意犯错来证明观点”?--YFdyh000(留言) 2025年7月21日 (一) 13:14 (UTC)
- 此处“反副证动观点名”应该是指“反证明某观点”,而非“反证观点”作为一整体作动词用。--1F616EMO(喵留言~回复请ping) 2025年7月21日 (一) 13:49 (UTC)
- “反证观点”一般是被提出,不能作动词用。稍长。“不要故意犯错来证明观点”?--YFdyh000(留言) 2025年7月21日 (一) 13:14 (UTC)
- 如果实证能够更好地证明观点,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根据WP:IAR则不属于扰乱。例如通常建立1个草稿以论述19个条目不符合收录标准的做法是可接受的,但批量建立239个前20世纪日食条目则属于扰乱。需要严格明确区分建设性和扰乱性行为的界限,即通常情况下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12З4567(留言) 2025年7月26日 (六) 14:43 (UTC)
- 如果没请求草稿审核建立草稿接近于沙盒,可能不算扰乱行为的实证。最小必要原则是对且赞同,但何为“最小”较难区分,可能要避免“刑不可知”。例如建立草稿虽浪费了服务器资源,但仍是谨慎行事,只要非显著违规内容,无需站外存储。请求草稿审核是否算浪费资源,假如是为了吸引进入讨论流程或体现现象,被“通过”又是否算达成了扰乱。撰写1~100个条目来论述1万个条目不合理是否超过最小原则,或者假如合理性有争议,一半人认为没问题,当事人撰写有内容的条目以体现弊病来论述或吸引讨论,如果最终达成非合理共识,先前撰写行为算有意非建设性吗──假设当事人写了,但同时表示如此写法感觉不对劲。以上仅是一些想法,倒不一定能定出清楚规则。--YFdyh000(留言) 2025年7月27日 (日) 07:1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