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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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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
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英语
法定机构概要
成立时间1997年7月1日
类型公营机构
管辖范围香港特别行政区
驻地 香港香港岛金钟金钟道38号香港高等法院大楼
首长
联系部门司法机构政务处
授权法源
  • 第92章《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英语: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推荐司法人员法官裁判官等)的公营机构,于1997年7月1日根据香港法例第92章《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成立,取代香港主权移交前的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英语:Judicial Service Commission)。

根据《香港基本法》,司法人员由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建议委任;而终审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1]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由9名人员所组成,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2]担任当然主席,由律政司司长担任当然委员,其余7名则由行政长官委任,当中包括两名法官大律师律师各一名,以及3名与法律执业无关人士。投票采绝大多数制英语Supermajority[3];而所有人对决议均无否决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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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条、八十八条
  2. ^ 香港司法机构首长
  3. ^ 凡有7名委员出席时,最少有5票表决赞成;凡有8名委员出席时,最少有6票表决赞成;凡有9名委员出席时,最少有7票表决赞成[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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