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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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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
萊曼·波爾·達夫爵士,前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
名稱裁判官、裁判司、推事太平紳士
職業類型專業
業務範圍司法
所需技能專業分析、批判性思維、公正性、常識
教育要求通常擔任過訟辯人(視乎司法管轄區而定)
工作場所法院
相關工作大律師事務律師檢察官

裁判官[1](英語:magistrate),又稱裁判司推事太平紳士,是指在各種政府體系和司法體系中執行法律的文職人員。在古羅馬政務官(magistratus)是最高級別的官員之一,可執行司法行政權力。到現代,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裁判官是在下級法院審理案件的司法人員,通常處理較輕微的案件。例如在香港裁判法院(昔日的裁判司署),最高刑罰一般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元[2]。在英格蘭和威爾斯,裁判官是指沒有受過正式法律培訓的志願人員,在處理輕微事項方面發揮司法作用[3]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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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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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 www.elegislation.gov.hk.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19). 
  2. ^ 香港司法機構 - 裁判法院. www.judiciary.hk. [2025-03-16]. 
  3. ^ Magistrates. Courts and Tribunals Judiciary. [2025-03-16] (美国英语).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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