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启元
外观
但启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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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琼州府知府 | |
籍贯 | 江西南康府星子县 |
字号 | 字五庐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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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启元(16世纪—16世纪),字五庐,江西南康府星子县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但启元是万历十六年(1588年)戊子科应天乡试第二十七名举人[2],四十二年(1614年)授香山知县,当时地方盐场被削,灶丁多逃亡,但丁额依旧,甚至有一人兼数份丁额,就算改任其他职业仍需上缴盐课,他怜悯县民,碰上清审盐场丁口就请求免除县内九十七丁盐额,每年免除输银四十五两,灶民赖以更生,县民为他设置德政碑,又在翠微乡为他建祠[1][3]。
引用
[编辑]- ^ 1.0 1.1 同治《星子县志·卷十·人物志上》:但启元,以举人知香山县事,多惠政,时盐地日削,灶丁逃亡者多额,仍旧版至,有一人而兼数丁者,即徙之他业,仍责其负,启元悯之,会清审盐场丁口数,为力请得除灶费,民庆更生。 广东名宦志
- ^ 同治《星子县志·卷九·选举志》:厯代举人……明……万厯……但启元 戊子刘文卿榜,南雍,仕琼州知府
- ^ 光绪《香山县志·卷十二·列传》:但启元,字五庐,星子人,万厯五十二【四十二】年由举人知县事有惠政,先是盐场日削,灶丁逃亡者多,丁额犹循旧版,至有一人而兼数丁者,即徙之他业,仍责其课,启元为之清审,力请得除九十七丁,岁免代输银四十五两有奇,灶民为庆更生 郝通志,邑人为立德政碑,建祠翠微乡西祀之。 碑今在翠微乡三山庙侧
参考文献
[编辑]- 同治《星子县志》·卷九·选举志
- 同治《星子县志》·卷十·人物志上
- 光绪《香山县志》·卷十二·列传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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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罗继宗 |
明朝香山县知县 1614年-1616年 |
继任: 刘维栋 |
前任: 欧阳璨 |
明朝琼州府知府 天启年间 |
继任: 吴廷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