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啟元
外观
但啟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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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瓊州府知府 | |
籍貫 | 江西南康府星子縣 |
字號 | 字五廬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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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啟元(16世紀—16世紀),字五廬,江西南康府星子縣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但啟元是萬曆十六年(1588年)戊子科應天鄉試第二十七名舉人[2],四十二年(1614年)授香山知縣,當時地方鹽場被削,竈丁多逃亡,但丁額依舊,甚至有一人兼數份丁額,就算改任其他職業仍需上繳鹽課,他憐憫縣民,碰上清審鹽場丁口就請求免除縣內九十七丁鹽額,每年免除輸銀四十五兩,竈民賴以更生,縣民為他設置德政碑,又在翠微鄉為他建祠[1][3]。
引用
[编辑]- ^ 1.0 1.1 同治《星子縣志·卷十·人物志上》:但啟元,以舉人知香山縣事,多惠政,時鹽地日削,竈丁逃亡者多額,仍舊版至,有一人而兼數丁者,即徙之他業,仍責其負,啟元憫之,會清審鹽場丁口數,為力請得除竈費,民慶更生。 廣東名宦志
- ^ 同治《星子縣志·卷九·選舉志》:厯代舉人……明……萬厯……但啟元 戊子劉文卿榜,南雍,仕瓊州知府
- ^ 光緒《香山縣志·卷十二·列傳》:但啟元,字五廬,星子人,萬厯五十二【四十二】年由舉人知縣事有惠政,先是鹽場日削,竈丁逃亡者多,丁額猶循舊版,至有一人而兼數丁者,即徙之他業,仍責其課,啟元為之清審,力請得除九十七丁,歲免代輸銀四十五兩有奇,竈民為慶更生 郝通志,邑人為立德政碑,建祠翠微鄉西祀之。 碑今在翠微鄉三山廟側
參考文獻
[编辑]- 同治《星子縣志》·卷九·選舉志
- 同治《星子縣志》·卷十·人物志上
- 光緒《香山縣志》·卷十二·列傳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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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羅繼宗 |
明朝香山縣知縣 1614年-1616年 |
繼任: 劉維棟 |
前任: 歐陽璨 |
明朝瓊州府知府 天啟年間 |
繼任: 吳廷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