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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經Wcam提醒,我纔發現依據「存廢覆核方針」規定,臨時恢復已刪除條目供檢視之制度,係置於「處理結果」一段,僅限於管理員特別「要求(社群)介入 」時始得應用。我認為這不合理,因為以實務情況而言,若干比較困難的存廢覆核請求,幾乎總是需要相當社群意見以達成共識,很少由管理員自行裁決;而已刪條目一般情況下根本難以檢閱,何況開放社群就其內容討論原始存廢決定妥適與否。是以僅允許管理員於「結案途中」恢復條目供社群討論,不免限制過度。另查英文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現行規定 ,則明文表示:「管理員經常受托恢復已刪除頁面以供檢視,將內容替換為TempUndelete模板,同時允許所有人查閱(編輯)歷史」(Admins participating in deletion reviews are routinely requested to restore deleted pages under review and replace the content with the {{TempUndelete}} template, leaving the history for review by everyone.),並未有其他介入要件(其餘禁止恢復侵權內容等細節規定均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 ・留名 ・學生會 ) 2025年6月14日 (六) 12:35 (UTC) 回复
討論摘要複製自下方留言。--路 西 法 人 2025年7月30日 (三) 03:21 (UTC) 回复
本主題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動自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為修訂存廢覆核方針放寬臨時恢復制度事 。执行者:1F616EMO (喵留言 ~回覆請ping ) 2025年6月14日 (六) 14:53 (UTC) 。回复
最近經Wcam提醒,我纔發現依據「存廢覆核方針」規定,臨時恢復已刪除條目供檢視之制度,係置於「處理結果」一段,僅限於管理員特別「要求(社群)介入 」時始得應用。我認為這不合理,因為以實務情況而言,若干比較困難的存廢覆核請求,幾乎總是需要相當社群意見以達成共識,很少由管理員自行裁決;而已刪條目一般情況下根本難以檢閱,何況開放社群就其內容討論原始存廢決定妥適與否。是以僅允許管理員於「結案途中」恢復條目供社群討論,不免限制過度。另查英文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現行規定 ,則明文表示:「管理員經常受托恢復已刪除頁面以供檢視,將內容替換為TempUndelete模板,同時允許所有人查閱(編輯)歷史」(Admins participating in deletion reviews are routinely requested to restore deleted pages under review and replace the content with the {{TempUndelete}} template, leaving the history for review by everyone.),並未有其他介入要件(其餘禁止恢復侵權內容等細節規定均同)。據此,本人提出「存廢覆核方針」修訂案如下:
現行條文
管理员須知
鉴于维基百科:管理员 对管理员行为的限制,先前曾以下述形式参与待覆核页面相关处理流程的管理员,原则上应避免处理存废覆核的提案:
存廢討論 的提报、投票与讨论、结束讨论及目标页面处理,以及快速刪除 、修訂版本刪除的提报、提出异议、讨论和处理。
處理結果
管理員可就提案作以下回應︰
維持原決 ;或
發還 至相關存廢討論,即重新提交討論,先恢復後提案至相關討論亦可,重新提交讨论时应于新讨论处附上存废复核存档和原讨论存档的內部連結 ;或
轉介 至存廢討論,當閣下認為速刪決定有違快速刪除準則,並應獲得全面存廢討論時適用;或
推翻 原決並代之以其他操作,唯須列明其他操作為何;或
要求介入 ,當管理員無法就提案下取決定,尤其涉及內容复审、方針指引規範未明或易於引發爭議之提案,管理員可作此決定,要求社群介入討論,用戶則可用上述四項回應表達自己意見。啟用此程序時,當事管理員應盡量闡明問題所在,以利討論。為使社群有足夠參與,管理員作此決定以後,須於公告欄 或互助客棧 發出通知,亦應通知曾參與存廢討論用戶。此程序一旦展開,一般為期一週,有需要時可列明理由延長時限,唯切勿縮短期限,亦莫應超越五周之限。期屆以後,管理員應依照共識執行結果,結束提案。如果要求介入討論以後,依舊未達共識,則應以無共識結束提案。在未有新理據前,不建議再就該(等)條目提案。如條目已經刪除,管理員可臨時恢復頁面並懸掛{{Tempundelete }},以便社群討論。然而,切勿恢復任何侵犯版權、有違生者傳記方針或其他方針禁止之內容 。 當然,即使管理員未有作此決定,用戶仍可隨時就提案發表意見。
切記覆核並非再就有問題內容發表意見之時機,而應用以糾正過程中所發生(未有重要新資料所引起)之缺失。故此,無論用戶或管理員,使用第四項回應時,“其他操作”應可確切反映共識。
提議條文
管理员須知
鉴于维基百科:管理员 对管理员行为的限制,先前曾以下述形式参与待覆核页面相关处理流程的管理员,原则上应避免处理存废覆核的提案:
存廢討論 的提报、投票与讨论、结束讨论及目标页面处理,以及快速刪除 、修訂版本刪除的提报、提出异议、讨论和处理。
如條目已經刪除,管理員可依據共識臨時恢復頁面,並懸掛{{Tempundelete }},以便社群討論。然而,切勿恢復任何侵犯版權、有違生者傳記方針或其他方針禁止之內容 。
處理結果
管理員可就提案作以下回應︰
維持原決 ;或
發還 至相關存廢討論,即重新提交討論,先恢復後提案至相關討論亦可,重新提交讨论时应于新讨论处附上存废复核存档和原讨论存档的內部連結 ;或
轉介 至存廢討論,當閣下認為速刪決定有違快速刪除準則,並應獲得全面存廢討論時適用;或
推翻 原決並代之以其他操作,唯須列明其他操作為何;或
要求介入 ,當管理員無法就提案下取決定,尤其涉及內容复审、方針指引規範未明或易於引發爭議之提案,管理員可作此決定,要求社群介入討論,用戶則可用上述四項回應表達自己意見。啟用此程序時,當事管理員應盡量闡明問題所在,以利討論。為使社群有足夠參與,管理員作此決定以後,須於公告欄 或互助客棧 發出通知,亦應通知曾參與存廢討論用戶。此程序一旦展開,一般為期一週,有需要時可列明理由延長時限,唯切勿縮短期限,亦莫應超越五周之限。期屆以後,管理員應依照共識執行結果,結束提案。如果要求介入討論以後,依舊未達共識,則應以無共識結束提案。在未有新理據前,不建議再就該(等)條目提案。當然,即使管理員未有作此決定,用戶仍可隨時就提案發表意見。
切記覆核並非再就有問題內容發表意見之時機,而應用以糾正過程中所發生(未有重要新資料所引起)之缺失。故此,無論用戶或管理員,使用第四項回應時,“其他操作”應可確切反映共識。
以上,請社群討論。此處修訂案,僅涉及條文搬動,至於是否應比照英文維基百科,於懸掛模板時替換所有內容,本人則沒有特別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 ・留名 ・學生會 ) 2025年6月14日 (六) 12:35 (UTC) 回复
此外,管理員於「要求介入」時,須在公告欄或互助客棧公告;然據本人所知,此一制度似乎幾未實行,故亦可能有以另案全盤檢討之必要。這倒有點像今日存廢討論的「重新提交」制度,或可以之為藍圖,思考怎麼調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 ・留名 ・學生會 ) 2025年6月14日 (六) 12:37 (UTC) 回复
正在根據WP:CON/RULES 移動至Wikipedia talk:存廢覆核 …… --1F616EMO (喵留言 ~回覆請ping ) 2025年6月14日 (六) 14:51 (UTC) 回复
完成 ,另已開RFC。1F616EMO (喵留言 ~回覆請ping ) 2025年6月14日 (六) 14:53 (UTC) 回复
@Ericliu1912 : 印象中閣下不遵守WP:CON/RULES 也不是一次兩次了,之前添加存檔模板不當的事宜已經有用戶提出過,今後亦請多加留意討論發起位置與存檔相關規定。--1F616EMO (喵留言 ~回覆請ping ) 2025年6月14日 (六) 15:10 (UTC) 回复
(+)支持 。說起來,我首次接觸DRV還是因為當時有一個被DRV請求被管理員要求介入(WP: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18年1月#c-Wcam-2018-01-03T03:25:00.000Z-Beccamode-2018-01-03T01:57:00.000Z ),然後我在bulletin看到那個告示(special:diff/47755132 ),因此我建議按這個前例要求管理員在就DRV請求要求介入時須於bulletin放置告示。San mo sa 新朝雅政 2025年6月14日 (六) 15:12 (UTC) 回复
目前應該就已有要求,不必更動方針。當然這裡指的應該是管理員特別「找人來」,而不包含社群自然形成的討論,否則存廢覆核請求每一篇都要上公告欄,本來也不妥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 ・留名 ・學生會 ) 2025年6月14日 (六) 18:11 (UTC) 回复
我的意思是「須於公告欄或互助客棧發出通知」→「須於公告欄發出通知」。San mo sa 新朝雅政 2025年6月15日 (日) 23:32 (UTC) 回复
畢竟是特別徵求社群意見,尤其涉及條目內容,所以在客棧通告似亦無不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 ・留名 ・學生會 ) 2025年6月16日 (一) 01:28 (UTC) 回复
我的意思是改為強制要求在公告欄(bulletin)放連結,至於客棧放不放連結不作強制要求,這個改動不會妨礙想在客棧放連結的人在客棧放連結。San mo sa 新朝雅政 2025年6月17日 (二) 00:20 (UTC) 回复
(~)補充 :英維制定時的討論:Recreation of deleted content for DRV --1F616EMO (喵留言 ~回覆請ping ) 2025年6月14日 (六) 15:39 (UTC) 回复
(+)支持 。补充一点:按照已获共识通过的方针,存废讨论结束时应记录最后决定的理由(如果与最初提删理由有出入) ;事实上这一点在过去几个月基本并没有被管理员执行。这减少了存废决定的透明度 ,并对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 及程序的完成增加了困难。 --Zhenqinli (留言 ) 2025年6月15日 (日) 23:56 (UTC) 回复
{{Tempundelete }}和{{DRV }}这两个模板在使用上有何不同?何时应该用哪个模板?--百無一用是書生 (☎ ) 2025年6月16日 (一) 02:53 (UTC) 回复
似乎是前者用於原被刪除但因覆核而還原的頁面,後者用於原被保留後被提請覆核的頁面。--1F616EMO (喵留言 ~回覆請ping ) 2025年6月16日 (一) 04:39 (UTC) 回复
我再修改了一下,按文意把「即使管理員未有作此決定」那句移回原本的地方了,之前沒看清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 ・留名 ・學生會 ) 2025年6月17日 (二) 13:24 (UTC) 回复
現就此案公示七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 ・留名 ・學生會 ) 2025年6月24日 (二) 06:47 (UTC) 回复
(-)反对 ,如果确有必要恢复页面以供讨论,也应当恢复至特定临时页/沙盒/草稿,而非主条目空间。以DRV的效率,如果一申请就恢复,一恢复就延宕数周数月,那条目依然高挂维基百科,等于没删。显见DRV会被更加滥用。->>Vocal&Guitar ->>留言 2025年6月29日 (日) 00:10 (UTC) 回复
沒有證據顯示此一程序會遭受濫用;遊戲規則理當另行處置。目前制度未有實施,閣下所言本也無從驗證。若是針對「一申请就恢复」的情況有所疑慮,我想加上一句「依據共識」即可解決(見上),此即代表管理員不能單方面恢復條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 ・留名 ・學生會 ) 2025年7月7日 (一) 14:43 (UTC) 回复
如果只是为了讨论存废,那么恢复到临时页有什么问题?我认为正常的做法是在主条目只留一个模板指向DRV,DRV页再提供原内容的链接,这才符合“正在进行存废复核”。--。->>Vocal&Guitar ->>留言 2025年7月8日 (二) 00:34 (UTC) 回复
會破壞編輯歷史。另外有時條目過往修訂版本會有可供覆核的材料,這不能僅依靠在其他頁面還原特定版本內容來實現。——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 ・留名 ・學生會 ) 2025年7月12日 (六) 12:13 (UTC) 回复
如果是先恢復,然後移動至臨時標題?--1F616EMO (喵留言 ~回覆請ping ) 2025年7月12日 (六) 12:17 (UTC) 回复
(+)支持 移动条文而已,没什么问题 Sheminghui.WU (留言 ) 2025年7月6日 (日) 11:45 (UTC) 回复
改用冒號縮排。1F616EMO (喵留言 ~回覆請ping ) 2025年7月19日 (六) 10:51 (UTC) 回复
上方Ohtashinichiro提出的異議 應屬正當合理範圍,據此 中斷公示,直到相關問題被解決 。知會@Ericliu1912 、Ohtashinichiro 、Sanmosa 、Shizhao 、Sheminghui.WU 。--1F616EMO (喵留言 ~回覆請ping ) 2025年7月19日 (六) 10:53 (UTC) 回复
@1F616EMO : 我留意到Ohtashinichiro對Ericliu1912的回應已多日無進一步回應,此外我也關注“先恢復,然後移動至臨時標題”的做法可能也會構成Ericliu1912所提到的“破壞編輯歷史”,為此容我先ping一次@Ericliu1912 。San mo sa DC23 2025年7月28日 (一) 02:21 (UTC) 回复
主要是我覺得,給予管理員(及社群)多一種在有共識情況下可以利用的工具,本來是有益無害。如果要存取單一版本,則有「已刪百科」等其他管道。社群可以視情況選擇採用手段。——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 ・留名 ・學生會 ) 2025年7月28日 (一) 03:02 (UTC) 回复
並不會破壞編輯歷史,可以完整還原頁面歷史後整頁移動,例見我個人wiki上的測試(頁面歷史 、刪除日誌 、移動日誌 )。--1F616EMO (喵留言 ~回覆請ping ) 2025年7月28日 (一) 03:32 (UTC) 回复
@1F616EMO 、Ericliu1912 : 那我的看法是兩位應該再協調一下意見,以重新確定具體的提議條文,協調好了以後,公示應該可以重新上路了。San mo sa DC23 2025年7月30日 (三) 01:15 (UTC) 回复
(+)支持 ,這是很合理的,如果未來恢復到主空間帶來任何問題,我也會支持恢復時移動的方案。Bluedeck 2025年8月6日 (三) 14:43 (UTC) 回复
雖然Ohtashinichiro在此前的公示期中曾提出異議,然而討論的其他參與者似乎並不認為Ohtashinichiro提出的異議值得特別顧慮(這並不意味Ohtashinichiro提出的異議是不合理的),因此基於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的原則 ,並考慮到此提案早已討論逾30日,根據WP:共识#一般公示基本規定 與WP:共识#重行公示簡易規定 ,現重新公示提案7日,公示期自即日起重新計算。San mo sa DC23 2025年8月9日 (六) 15:03 (UTC)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