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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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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選
大明常州府知府
籍貫福建泉州府晉江縣
出生弘治十年丁巳十二月二十三日
逝世嘉靖三十九年庚申
配偶娶黄氏
出身
  • 嘉靖八年己丑科同進士出身

張志選(1497年—1560年),字以學,號行吾,福建泉州府晉江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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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七年(1528年)戊子科福建鄉試第六十五名舉人。嘉靖八年(1529年)中式己丑科會試第六十三名,登第三甲第一百八十五名進士[1][2]。授浙江诸暨知县,当地有溺害女婴的陋俗,张志选到任后,百计劝谕,遂矫正其俗。二十年任常州府知府,二十二年十二月考察以贪暴免职。有《行吾摘稿》二卷。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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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張寬,曾任教授;祖父張秉德;父張良保,曾任典史。母薛氏。重庆下[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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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八年己丑科進士登科錄》 
官衔
前任:
陈大用
明朝常州府知府
嘉靖二十年-二十二年
繼任:
符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