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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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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班田収授法
假名はんでんしゅうじゅほう
平文式罗马字Handen shūju-hō

班田制又稱班田収授法,是日本飛鳥時代平安时代律令制制度之一,係效法中國同時期的均田制而設。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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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田制效法中國同時期的均田制而設,即国家拥有土地、调查户籍,根据户籍资料授予土地使用权。该制度在7世纪后期(飞鸟时代后期)出现,10世纪初(平安时代初期)停止实施

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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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田制首見於646年大化改新下頒布的改新之詔,但一般認為首次實施是在670年日本制定最初的全國戶籍--庚午年籍日语古代日本の戸籍制度,或689年頒布飛鳥淨御原令時。[1]班田制实施之后公地公民制日语公地公民制形成,部民制则因此废除。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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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田原则上每6年实施一次,日本当时每6年调查一次户籍,调查的翌年10月于京城或国衙将结果制作成册,与上一次调查结果比对,并报告中央的太政官,最迟于再翌年2月底新增人口可获得土地,减少人口则收回土地。

另外班田制規定土地國有,六歲以上之公民,男子每人授田十一公亩,女子則為男子的三分之二,謂「口分田」,官員依等級和职位另有授田,称为“位田”和“職田”,至於官奴婢私奴婢亦各有授田。每六年一班,未及班而死亡者,田地歸公,既班者,田地終身受用,並負擔租庸調,死後官府收回土地。

唐日制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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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均田制,是每三年进行一次户籍登记(称为“造籍”),不过户籍登记与土地登记两者是分开的。其中,土地的分配在每年进行“計帳”(赋役台账)编制同时进行。此外,唐代均田制的前提是将户口成员与土地统一为一个经营单位--“户”。因此,实际的土地分配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调整的。同时,土地分配的具体操作是由地方的县令执行的,仅在州一级出现多余土地的情况下,才需上报中央(尚书省)以请求裁定。

日本的班田制,虽然是在中国均田制影响下实行的制度,但二者在制度机制上存在明显差异。日本的班田制中,每六年实施一次,是结合户口登记(造籍)与土地分配(班田)的统一作业,班田的实施依赖于户籍的内容。也就是说,土地分配的“収授”只是班田程序中的一环。而所谓“户”,也是通过造籍与班田形成的结果性组织。更重要的是,日本的班田制强调中央政府的主导。实施班田前,地方政府需向中央(太政官)申请,并提交“校田帐”(土地清册)与“授口帐”(分配清册),这些文件需经过民部省的核对(勘会)后,由太政官发出“班符”(即太政官符日语太政官符)来授权班田实施,显示出中央对班田制的强控制力。[2]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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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班田制伴隨的租庸調繁重,導致逃亡、偽造戶籍嚴重。另外人口增加导致可分配土地减少,加上三世一身法墾田永年私財法实施后貴族、寺社逐漸掌握大量土地,使土地私有化,並招徠人民依附。9世纪后期桓武天皇曾经将班田由六年一次改为十二年一次,试图减少班田土地消耗,但在902年最後一次班田之後,該制度便不再實施。此后日本土地制度進入莊園公領制日语荘園公領制時代,原本授予人民的土地变为私有地,其中继续向朝廷缴纳税赋的称为“国衙领日语国衙領”或“公領”,不向朝廷纳税的贵族、寺社土地则称为“莊園”。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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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翰林出版社《歷史第二冊》
  1. ^ 班田収授法(はんでんしゅうじゅほう)とは? 意味や使い方. コトバンク. [2025-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5-03-28) (日语). 
  2. ^ 三谷芳幸「律令国家と校班田」(初出:『史学雑誌』118巻3号(2009年)/改訂所収:三谷『律令国家と土地支配』吉川弘文館、2013年 ISBN 978-4-642-04603-9